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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能如願。比較多的情況是,只有部份達到社會公益的目的,也就是提供了職 業陶冶與訓練的機會,但是並不能達到經濟上自給自足的目的。(黃秉德,2008;
官有垣,2012;官有垣、王仕圖,2012)
也因此這些組織是否算是社會企業仍有爭議。因為部份組織的社會目標與經 濟目標是否存在關聯並不易衡量,而財務是否達到自給自足亦為關鍵。社會企業 應以自營收入為主,但目前多數非營利組織較仰賴政府補助,一旦政府經費撤出,
恐難支撐機構永續經營。因此,當前的課題應是協助非營利組織朝向自給自足的 社會企業發展。(林怡君,2008)
Davister, Defourny 和 Gregoire 依據 EMES 所提出的社會企業架構,檢視歐 盟 12 個國家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以利了解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發展現況及 共通特色。其內容節錄於以下:
一、 經濟與企業精神面:
(一) 一種連續性生產和/或銷售服務的活動:
幾乎所有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都有提供一種連續性生產和/或銷售服務的活 動,且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例如保護環境或提供工作訓練給目標族群。這些生產和 /或銷售服務的活動對某部分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很重要,因為他們的資源主 要來自市場。但對有些目的為訓練或提供就業機會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而言,
生產和服務活動只是一種達成目標的手段,因為他們主要資源來自政府補助或社 會捐款,而非市場。
(二) 高度的自主權:
歐洲大部分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都享有高度自主權,經理人可以自主決定 組織的目標方向。但是這些自主權當然還是會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政府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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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或緊密的顧客關係。
(三) 具有顯著程度的經濟風險:
歐洲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一般而言皆承擔顯著程度的經濟風險,有一些是 來自商業活動在市場上的競爭,也有一些是來自補助和捐款的不穩定性。
但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主要經濟風險,還是和從市場獲取的資源有緊密的連 結。而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越是市場導向,其面對的風險種類就與一般傳統企業 越相像。這也是為甚麼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經營型態傾向相似於傳統企業。
(四) 有最小一定比例的支薪工作:
沒有任何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只依靠志工來運作。而根據工作整合型社會企 業種類的不同,其志工與支薪員工的比例也不相同。
另外,有些主要目的為就業訓練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是提供津貼而非支付 薪水給工作整合的就業者。也有些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完全沒有支付薪水給工作 整合的就業者,而是透過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例如居住安排等等,以換取他們 的勞力服務。
二、 社會面向:
(一) 對社區做出貢獻的明確目標:
研究顯示,所有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為某特定被社 會排除的弱勢團體提供職業訓練和/或工作機會,使之整合入勞動力市場。而且 這些弱勢團體通常都不屬於該企業的創辦成員或經理。也就是說,工作整合型社 會企業並非為了創辦成員、擁有者或經理的利益而設立的。
而根據所選擇的活動不同,有些企業會有更進一步的社會目標,例如地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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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經濟的發展、廢物利用及資源回收、提供政府沒有提供的社會服務等等。
不論上述這兩點有沒有被明確的寫在法令規範中,這是 EWES 關於社會企 業的定義中,對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而言最重要的一點。
(二) 由公民團體或民間社會組織倡議的方案:
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經常是公民團體或民間社會組織倡議的方案,或者也可 以說是一個團體共享一個特定的目標或需要並且藉由某種方式或方法來維持。然 而有些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則是由公部門成立的。
(三) 決策權並非依據股份多寡:
大部分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其決策權並不是依據團體中個人所擁有的股 份多寡做分配。一般而言,不只是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經理、訓練員、指導團 隊及志工有決策權,工作整合的就業者同時也是接受組織提供服務的受益人也可 以共享決策權。
(四) 被組織活動所影響的各個群體皆有參與權:
大部分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員工和/或使用者參與的程度各異,基本上都 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而言雖然讓員工和/或使用者參與決策的行為受到鼓 勵,但並未的具體的執行。究其原因,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目標族群有很大 的關係:接受工作整合的人許多都是身心障礙者,不一定有能力能夠做出最合適 決策;另外,有些工作整合就業者雖非身心障礙者,但他們接下來會被轉介入一 般勞動市場,在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只停留很短的時間,因為由他們做決策並不 十分恰當;最後,還有一些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受公部門管理,並沒有提供工作 整合就業者參與決策的機會。
(五) 有限度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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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是不做任何利益分配,或做有限度的利益分配。
這些利潤大都被拿來重新投資在社會和工作整合相關的計畫中。而這些利益不得 分配或有限度分配的限制,經常會受到法律的規範;但也有些地區的法令並沒有 規範,此時這些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利潤分配制度就比較不一致,根據各企業 制定而有不同。
以上為 Davister 等人對歐盟 12 個國家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現況的觀察,
但值得再次的強調的是,EMES 這套指標並不是要建構規範性的準則,去設限組 織應該符合哪些條件,才有資格被認定為社會企業。而是以「理念型」來描述該 類組織的樣貌,以幫助研究者在社會企業的燦爛星河中定位自己,而最終找到他 們想要更深入研究的社會企業次體系或子成分。
伍、 小結
在探討各國社會企業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一些共同特質。首先,社會企業其 實是建構於原本的第三部門上發展而來的。其次,第三部門之所以會逐漸朝社會 企業的方向發展,政府的資助和政策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腳色,政府經費資助的部 分逐漸下降,而商業收入的部分卻顯著增加。但是因為各國歷史脈絡的不同,各 個地區的社會企業的焦點和特性也不盡相同。本研究將 Kerlin(2006)關於歐美社 會企業的比較整理於表三。
而台灣在發展社會企業的過程中,興貣原因與資源不足的問題有關,特別是 財務資源,這與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商業化概念相似;而實際的發展卻以庇護工場 轉型為社會企業為主要內涵,與歐洲最盛行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相似,但 是台灣主要是以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而歐洲主要是以降低失業率為主要考量。
根據以上的文獻整理,對社會使命的強調是社會企業與一般企業最根本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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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而對商業要素的強調,追求財務上的自給自足永續發展則是與非營利組織最 大的差異。本研究將社會企業定義為遵循企業途徑來達成其社會使命,並追求財 務上自給自足、永續發展的組織。
表三、 美國與歐盟社會企業比較
美國 歐盟
重點 營業收入 社會利益
組織型態 非營利組織
(501(c)(3))1
協會/合作社
焦點 所有非營利活動 有關人的服務
社會企業類型 很多 少數
服務接受者涉入程度 有限 普遍
策略發展 基金會 政府/歐盟
學院研究 商學與社會科學 社會科學
機制 市場經濟 社會經濟
法律架構 欠缺 低度發展但在改善中
資料來源:翻譯自 Kerlin(2006)
1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中的一項條款,條款中列出了享受聯邦所得稅(federal Income tax)減免的非營利組織。適用範圍:為宗教、教育、慈善、科學、文學、公共安全測詴、促進業餘體育競爭和防止虐待 兒童或動物等公共利益而建立並運作的公司、機構以及公益金、基金和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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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三節 社會企業經營模式
Zott(2010)等人系統性的整理了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的相關文獻,發現 雖然自 1995 年開始有大量文獻出現,但經營模式並未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而一 般研究者通常會採用符合其研究主軸的經營模式以利研究進行。但整體而言,經 營模式可以視為一個系統,描述組織各個關鍵元素,以及各個元素之間的關係;
同時研究中也發現各經營模式的共通點,主要有三點:
1. 經營模式是一個在產品、公司、產業或網路層次之外的新分析單元
2. 以宏觀、系統性的角度來看企業如何營運,不僅包括企業做了甚麼,也 包含他是如何做到的
3. 相較於價值獲取,更強調企業價值的創造。
而討論經營模式的文獻,大部分都是以一般企業的角度出發。雖然經營模式 具有普遍適用性,應可應用於具有企業性質的社會企業上,但是社會企業有別於 一般企業,相較於一般營利事業的目標是利潤極大化,社會企業則更重視社會使 命的達成,並遵循企業途徑來達成其社會使命,追求財務上自給自足、永續發展。
Austin(2006)指出社會企業與一般企業有四個根本差異:
1. 市場失敗:市場失敗對於一般企業與社會企業有不同的意義,一般企業 將市場失敗視為一個問題,社會企業視將市場失敗視為一個機會,為社會價 值之所在。
2. 組織使命:一般企業的主要使命為創造利潤,社會企業則首重社會目的
2. 組織使命:一般企業的主要使命為創造利潤,社會企業則首重社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