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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任何資訊在彈指間即能獲得,資訊交流的頻繁使得 資訊安全成為近年來最熱門的議題。資料傳遞無所不在,舉凡路邊的問卷、醫 院的病歷、社群網站、網路購物等,無一不牽涉到資料的蒐集、處理、傳遞與 利用。過去之資料處理僅止於人工或簡易電腦設備的記錄整理,隨著通訊科技 的不斷進步、網路的普及,現今社會已進步到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一台平板 電腦、甚至穿戴式行動裝置的高度資訊化時代,隨時隨地可透過社群網站、

app 分享訊息。然而,高度資訊化的結果是民眾對於資訊流通的習以為常,因 而喪失保護自己資料的警覺心,根據統計,2013 年整體全球網路資料外洩事 件比起前一年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二的成長,更造成 5 億 5200 萬筆個人資 料曝光,此外,2013 年全球前八大資料外洩事件中,每一件都造成至少 千萬筆紀錄的損失1。意識到個資的重要性,各國紛紛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相 關規範,希冀透過資料處理雙方權利義務的明文化達到個人資料保障及合理利 用個人資料的目的。

巨量資料的交流亦為整體社會帶來經濟效益,就網路公司而言,透過分析 資料,追蹤消費者的喜好,挖掘更多商業價值;對金融產業而言,個人資料的 蒐集是進行交易的首要步驟,過度限制資料的流通與利用將導致作業效率的下 降;因此,如何在保障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兼顧企業利益,並促進個人資料的 合理利用,顯得更加重要。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自民國一〇一年十月上路以來,已                                                                                                                

1 你 也 被 駭 嗎 ? 去 年 5.5 億 個 資 外 洩 , 今 日 新 聞 N ow new s, 2014 年 5 月 1 日 。 http://www.nownews.com/n/2014/05/01/1214892(最後瀏覽日20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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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年,除了民眾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與被利用更加謹慎外;企業在資料處理 方面更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深怕一不小心因為個資外洩而承受巨額的賠償 責任。此次修法大幅擴張了個資法適用範圍,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更加完善縝 密,伴隨而來的,即是企業責任的加重,面對法律責任及作業風險的提高,各 企業勢必要正視其所帶來的衝擊。

個資法其中一項修正重點在於告知義務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保障當事人 程序參與權,其要求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第 8 條所規 定事項,使當事人在了解資料處理之相關事項後,才有辦法做出是否進入該資 料處理程序的決定。該條規定妥善的保障了當事人的資料處理程序參與權,卻 可能導致金融業大規模的作業風險。以保險業為例,招攬保險時,必定要蒐集 大量保戶之個人資料,始得進行下一步之核保作業;而當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 銀行要傳遞客戶資料予旗下保險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根據個資法規定,如非 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即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再者,銀行與保 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進行異業合作時,亦可能因為個資法之規定,使得每次替 換合作對象時即要重新進行告知義務,因而導致業者必須不斷重覆告知當事人,

大幅增加法律遵循成本;是以,如何尋求解決之道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此外,保險業競爭日趨激烈,各保險業者紛紛開拓多樣行銷通路管道以滿 足不同需求之消費者。現今市面上保險通路除了傳統之業務員通路外,亦包括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電話行銷、電視行銷、銀行保險、DM 行銷及近年來因應 新興科技發展而出現之網路行銷、超商多功能事務機行銷等。不同行銷通路各 自有相異之特性,舉例而言,業務員通路得直接與當事人「面對面」行銷,然 而,透過 DM、電話、電視及網路等行銷管道卻不具有「面對面」之特性;由 此可見,履行告知義務之情境不同,資料當事人之認知了解程度亦有差異。是 以,藉由不同通路行銷保險商品時,通路的差異性將導致行銷的情境有所差別;

此時,適用個資法之義務是否亦應有程度上之區別,將係本研究主要之探討重 點之一。

觀外國立法例而言,進行告知時應考量實際情形不同而容許有告知程度差 異的空間, 我國個資法雖規定了五種告知義務例外情形,卻也因為不夠明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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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伸出許多爭議,例如「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法定義務如何界 定、「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須以何角度判斷且未來該如何舉證等。縱然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對本法內容已作出細節性的說明,卻因為未臻完備、

與實際資料利用情形脫鉤以及相關函釋見解的缺乏,導致業者在適用個資法告 知義務時,寧可保持高度戒備而繼續投入大量作業成本。故此,本論文將透過 不同保險行銷通路交易情形之分析,探求個人資料保護差異性之空間,希冀藉 由本研究結果,提供資料處理雙方一個差異性適用個資法之機會,而促進個人 資料保護及資料合理利用之平衡。

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各章分述如下(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第一章係以現今社會資訊交流的普及帶出個人資料保護在國際上之重要性,並 說明我國 2010 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保險業之影響,作為本論文研究動機,

並於此章提出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首先從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論起,再介紹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發展,

並針對 2010 公布之個資法提出初步評析以及其對保險業所造成之影響。

第三章整理我國主要保險行銷通路,此外,並舉出現今市佔率較高之三種保險 行銷通路來說明不同行銷通路交易屬性之差異。

第四章係透過分析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差異性之規定,引導出不同保險行銷通路 下,適用不同程度個人資料保護法義務之可能性。此外,並檢視國際上保險及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包括保險核心原則(ICP)、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DPA)、德國新保險契約法(Insurance Contract Ac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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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針對牽涉個人資料保護差異性之規範為說明,探討各國立法例對於告知義 務之適用與差異性之規範為何。

第五章主要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基礎,探討在業務員、電 話行銷及銀行保險等三種保險通路下,是否有符合該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而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有差異性之情形,如有,分別應適用何種差異程度之告知 義務。

第六章係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為基礎,除了探討當事人「明 知應告知之內容」之可能形式外,亦同樣藉由業務員、電話行銷及銀行保險三 種通路,檢視在不同通路下適用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當事人明知應告 知之內容」之情形。

第七章為本論文之結論。整理本論文所探討之重點、貢獻及未來針對此議題之 期望。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探討

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已有許多文獻探討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發展、

內容及評析等,惟大部分文獻探討係著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問題評 析,抑或其對於金融產業之影響等,較少探討個人資料保護義務之差異性;是 以本文參考相關之學術論文、教科書、研究計劃、期刊、研討會記錄等文獻,

經由整理分析後,作為本文探討個人資料保護差異性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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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制度分析

以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為主軸,並參考保險核心原則(Insurance Core Principle, ICP)、英國資料保護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及德國新保險 契約法(Insurance Contract Act 2008)等外國立法例之精神。藉由參酌外國立 法例對於告知義務之差異性規定,來檢視並分析我國在處理當事人資料時,是 否有個人資料保護差異性之可行性,或是在不同通路情形下可能產生之告知義 務程度差異。除此之外,並藉由分析我國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壽險業自律 規範、相關法規命令及法令函釋等規定,探求實務上不同行銷情況下適用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差異,並說明在法規範尚未完備下,如何解決實務運作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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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概述

個資保護差異化分 析與國際個人資料 保護規範探討

保險通路履行法 定義務之分析

當事人明知應告 知之內容分析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之確立

保險行銷通路交 易屬性之差異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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