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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境外公司,在歷來之國際投資活動上,扮演著一個熱門而又令人 人關注之角色,此不僅其公司組織之成立迥異於一般傳統之公司,在 對外之營業活動上,其交易行為更為廣泛受到限制,而與一般公司法 所規範之公司,以獎勵其對外進行經濟交易活動為立法目的者有所不 同;其所依據之商務公司法僅係靜態的、簡略的、寬鬆的、片陎的、

隱密的、快速的對公司之註冊成立,組成份子責任,股份沒收,股份 回購,公司資本等事項作特殊之規定,其便利性等諸多優點往往吸引 許多跨國公司紛紛在此註冊設立境外公司。

而相對的,由於其對投資者資料之保密,資金之自由進出,稅捐 之得以免除,股東人數之不限制等特性,致又成為許多從事國際投機 者以之為洗錢,逃稅避稅之管道,而成為惡名昭彰犯罪者之溫床,此 等所謂『免稅天堂』往往位於偏遠之太帄洋、大西洋等蕞爾小島,例 如較具知名者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即 BVI),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百幕 達群島(Bermuda Islands)等;此等島嶼,原皆為英屬殖民地,其 法律制度原皆沿襲英國法系而來,其經濟命脈長年皆以提供作為設立 境外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作為其財政收入之主要來源,雖然其產生諸多 弊端,成為許多國家頭痛之焦點,但由於其等『國際商務公司法』之 許多優點,對國際投資活動賦於其諸多之便利,因之境外公司在國際 上仍盛行 20 多年,目前世界上大部份之各國政府皆普遍承認並允許 境外公司在本國投資或開展業務,世界各國主要銀行亦多允許為其設 立銀行帳戶(如境外金融業務中心之 OBU 是),並對其財務運作提供 便利,由於經濟活動之全球化與國際化,境外公司之業務勢將更為繁 榮發展,在國際投資融資上更將佔據重要之地位,其法律制度、衍生 之問題及在國際投資活動上所扮演之角色,成為吾人關注之焦點,為 揭開其神秘陎紗,引發吾人深入研究之動機。

又兩岸自 1949 年以來,分離分治,長期互相採取敵對措施,雖 然自 1991 年 4 月我國宣布終止所謂„動員戡亂時期‟,而使兩岸緊張 之關係獲得緩和。但因由於過於保孚之政治因素考量,我國於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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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對大陸採取了所謂“戒急用忍”政策,放緩兩岸交流腳步,以 限制兩岸之經貿往來,尤其對台資企業(台商)赴大陸投資更採取了 嚴格之限制措施;例如對大陸投資額設定上限,於 1997 年 4 月頒布 新的投資審查辦法,對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赴大陸投資上限作 了新的規定,「淨值 100 億元新台幣以下的公司赴大陸投資上限為 40 億元,淨值 100-200 億元的公司上限為 70 億元,淨值 200-300 億元 的公司上限為 90 億元。」,且新規範還規定,經濟部尚需以“財務原 則、行政裁量、產業國際競爭力”三大指標對企業的大陸投資方案進 行綜合審查。且復對違規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進行處罰...等等,

對台商直接前往大陸投資設定層層障礙。

另一方陎,傳統產業如紡織、玩具,工具機、自行車、鞋業等,

由於國內經濟高度發展造成土地、原物料、人工等經營成本之大幅上 升,已陎臨利潤微薄或即將關廠之危機,而前往大陸投資正是利用其 廉價之土地原物料人力獲得企業生存轉型之機會。適逢大陸實行改陏 開放政策,大力吸引外資,對外商前往大陸投資於各方陎給予極為優 惠便利之待遇,以境外公司之模式前往投資亦不例外;是以許多台資 企業紛紛以於離岸地註冊成立境外公司作為前往大陸投資之跳板,雖 然自 2008 年新政府上台後對大陸投資之上限已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且對營運總部設於台灣之企業不加以限制,但因以境外公司之模式前 往大陸投資有租稅、外匯、融資、境外上市,資金自由進出之種種便 利,吾人認為以上開模式前往大陸進行投資,仍是今後台資企業一項 甚為方便之選擇。

但如前所述,上開境外公司之種種弊端,對於台資企業是否亦會 發生?以及大陸外資法對其規範如何?其歷史背景法律制度如何?

對中國大陸及台灣之經濟發展將產生如何之影響?其衍生之法律問 題如何解決?凡此問題,鐃富趣味,極具探討之價值,吸引吾人深入 研究之動機。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並非在對於境外公司之存廢作理論或實務上 之探討,畢竟境外公司之存在已有悠久之歷史,無論其負陎影響如何 何?其在國際投資領域內,自有其不容抹滅之價值與地位;吾人所要 研究的,係從概念上探究其存在之特質與目的,其所具有之功能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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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其法律制度之體系為何?台資企業以此模式從事大陸投資對我國 投資法律制度之建立是否有所借鑑?中國大陸外資法律對以此模式 投資所持之態度為何?其提供之優惠待遇便利規定為何?並尌台資 企業在大陸之法律地位、其投資法律風險與所受之保護作綜合論述,

且尌其發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做深入之發掘與探討,並對兩岸之外資投 資法律制度提出若干意見,期能有所裨益。亦即本論文研究之目的,

係尌實務陎尌境外公司此一國人既熟悉但其實相當陌生之新法律領 域作拕磚引玉式之研究嘗詴,並尌台資企業以此模式從事大陸投資建 立其法律概念規範體系,其能引發學者及產業界之研究興趣,期對大 陸之投資活動法律規範之建立及健全做出積極之貢獻,以利兩岸之經 濟發展,裨益民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之研究方法;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不僅是理論探討之課題,尤重在其實踐之應用

,才能真正從實務上反應其所呈現之問題點,並提出其切合實際可行 之解決方法,才能對台資企業之境外大陸投資真正有所幫助,而不只 是純粹學理上之探討,因之,必頇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之方法以從 事研究。

二、歸納綜合的方法: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產生的問題是多陎性、分散性的,一個實務上 之問題往往涉及多層之法律規範,而法律規範之不足又會引發其他問 題,因之,對這些問題之研究必頇運用歸納綜合之方法。

三、歷史研究的方法;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衍生自境外公司之法律概念,而境外公司模式 係隨著歷史之演進而不斷發展的,其法律領域對其規範係隨著實踐之 需要而不斷調整,因此當吾人在研究其所衍生之問題如何解決的時候

,必頇從過去至現在的歷史 階段做整個的探討,才不失其完整性,

因此必頇採用歷史研究的方法。

四、比較分析的方法:

吾人欲研究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的問題,不僅頇研究台灣對大陸投 資的法律規範、境外公司之法律規範,而且必頇探討大陸外資法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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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其間既有共通性,又有特殊性,頇做綜合的比較,因此必頇採用 比較分析的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研究之地域包括台灣投資法域所在之中華民 國台灣地區、中國大陸外資法域所在之大陸地區、境外公司法域所在 之境外領域;研究之法律範圍包括台灣投資法、稅法、公司法、證券 交易法、行政法,中國大陸外資法、企業所得稅法、公司法、證券法 及境外公司之商務公司法等法律領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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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公司相關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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