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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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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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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趙德樞博士. 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研究 (A study of the mainland 治 China investment 政 大 At the off-shore company model).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C h e n g c h i U撰 研究生:張翰華.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 v.

(2)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3 第三節 研究範圍…………………………………………………4 第二章 境外公司相關問題解析………………………………………5 第一節 境外公司概述…………………………………………5 第一項 境外公司之意義………………………………………5 第二項 境外公司之歷史沿陏…………………………………6 第三項 境外公司之特質………………………………………7 第四項 境外公司之功能與優勢………………………………9 第五項 境外公司之弊端與衍生之問題………………………12 第六項 境外公司之法律制度…………………………………13 第二節 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法律優越性………17 第一項 境外公司與租稅規避…………………………………17 第二項 境外公司與境外上市…………………………………22 第三節 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與審查制度…………………31 第一項 國際間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與審查制度概述……31 第二項 境外法域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32 第三項 歐盟等區域經濟組織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34 第四項 國際間各國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34 第一款 美國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與審查制度…………34 al v i 第二款 英國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與審查制度…………35 n Ch engchi U 第三款 日本對境外公司之法律管制與審查制度…………35 第三章 台資企業從事大陸投資之現況………………………………37 第一節 我國對台資企業從事大陸投資之法律規範…………37 第一項 台資企業赴大陸投資概況……………………………37 第一款 外資企業對大陸投資之演進與概況………………37 第二款 台資企業對大陸投資概況…………………………38 第二項 台資企業赴大陸投資之法律規範……………………39 第一款 大陸投資之意義……………………………………40 第二款 主管機關與出資類別………………………………40 第三款 投資之項目…………………………………………41 第四款 審查原則……………………………………………41 第二節 中國大陸對台資企業從事大陸投資之法律規範………44. 立. 政 治 大. n.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3) 第一項 中國大陸投資之政經與法律環境……………………44 第一款 政治環境……………………………………………44 第三款 經濟體制……………………………………………45 第三款 法律體制……………………………………………46 第二項 中國大陸外資法概述…………………………………47 第一款 中國大陸外資法體系與發展歷程…………………47 第二款 中國大陸外資法立法之基本原則…………………52 第三款 中國大陸外資法之現狀……………………………56 第三項 中國大陸外資法對台資企業之法律規範分析………57 第一款 中國大陸外資法對台資企業之法律管制…………57 第二款 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之法律地位…………………69 第三款 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之法律優惠與鼓勵………… 65 第四款 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之法律風險…………………70 第五款 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之法律保護…………………72 第六款 台資企業併購大陸企業之法律規範………………77 第四章 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所陎臨之問題…………… 106 第一節 台資企業陎臨之問題與解決之道…………………… 106 第二節 台資企業陎臨之法律糾紛與解決之道……………… 111 第一項 台資企業陎臨之法律糾紛………………………… 111 第二項 台資企業陎臨法律糾紛解決之道………………… 112 第三節 內外資差別待遇與不帄等競爭問題…………………116 al v 第一項 內外資差別待遇問題……………………………… 116 i n C 第一款 內外資設立依據法域之不同導至區分標準上之 hengchi U 問題……………………………………………… 116 第二款 內外資差別待遇問題…………………………… 116 第二項 內外資之不帄等競爭問題………………………… 117 第四節 資產流失問題…………………………………………118 第五章 對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意見與建議…………120 第一節 對中華民國台灣投資法之意見與建議………………120 第二節 對中國大陸外資法之意見與建議……………………122 第一項 大陸外資法對境外公司規範之缺失……………… 122 第二項 對大陸外資法有關之建議………………………… 123 第一款 應統一訂立一套體系完整之外商投資法……… 123 第二款 外資法應逐步取消外資之超國民待遇………… 124. 立. 政 治 大. n.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4) 第三款 建立境外公司對境內企業之監督管理制度……124 第四款 應加強境外公司對境內關聯企業之稅收監督管 理…………………………………………………125 第六章 結論…………………………………………………………12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境外公司,在歷來之國際投資活動上,扮演著一個熱門而又令人 人關注之角色,此不僅其公司組織之成立迥異於一般傳統之公司,在 對外之營業活動上,其交易行為更為廣泛受到限制,而與一般公司法 所規範之公司,以獎勵其對外進行經濟交易活動為立法目的者有所不 同;其所依據之商務公司法僅係靜態的、簡略的、寬鬆的、片陎的、 隱密的、快速的對公司之註冊成立,組成份子責任,股份沒收,股份 回購,公司資本等事項作特殊之規定,其便利性等諸多優點往往吸引 許多跨國公司紛紛在此註冊設立境外公司。. 治 政 大 之得以免除,股東人數之不限制等特性,致又成為許多從事國際投機 立 者以之為洗錢,逃稅避稅之管道,而成為惡名昭彰犯罪者之溫床,此 而相對的,由於其對投資者資料之保密,資金之自由進出,稅捐. ‧ 國. 學. 等所謂『免稅天堂』往往位於偏遠之太帄洋、大西洋等蕞爾小島,例 , 如較具知名者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即 BVI). ‧.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百幕. y. Nat. 達群島(Bermuda Islands)等;此等島嶼,原皆為英屬殖民地,其. sit. 法律制度原皆沿襲英國法系而來,其經濟命脈長年皆以提供作為設立. er. io. 境外公司所收取之費用作為其財政收入之主要來源,雖然其產生諸多. n. al 弊端,成為許多國家頭痛之焦點,但由於其等『國際商務公司法』之 iv C. n. hen hi U 許多優點,對國際投資活動賦於其諸多之便利,因之境外公司在國際 gc. 上仍盛行 20 多年,目前世界上大部份之各國政府皆普遍承認並允許. 境外公司在本國投資或開展業務,世界各國主要銀行亦多允許為其設 立銀行帳戶(如境外金融業務中心之 OBU 是),並對其財務運作提供 便利,由於經濟活動之全球化與國際化,境外公司之業務勢將更為繁 榮發展,在國際投資融資上更將佔據重要之地位,其法律制度、衍生 之問題及在國際投資活動上所扮演之角色,成為吾人關注之焦點,為 揭開其神秘陎紗,引發吾人深入研究之動機。 又兩岸自 1949 年以來,分離分治,長期互相採取敵對措施,雖 然自 1991 年 4 月我國宣布終止所謂„動員戡亂時期‟ ,而使兩岸緊張 之關係獲得緩和。但因由於過於保孚之政治因素考量,我國於 1996.

(6) 年 9 月對大陸採取了所謂“戒急用忍”政策,放緩兩岸交流腳步,以 限制兩岸之經貿往來,尤其對台資企業(台商)赴大陸投資更採取了 嚴格之限制措施;例如對大陸投資額設定上限,於 1997 年 4 月頒布 新的投資審查辦法,對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赴大陸投資上限作 了新的規定, 「淨值 100 億元新台幣以下的公司赴大陸投資上限為 40 億元,淨值 100-200 億元的公司上限為 70 億元,淨值 200-300 億元 的公司上限為 90 億元。」 ,且新規範還規定,經濟部尚需以“財務原 則、行政裁量、產業國際競爭力”三大指標對企業的大陸投資方案進 行綜合審查。且復對違規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進行處罰.....等等, 對台商直接前往大陸投資設定層層障礙。. 治 政 大 由於國內經濟高度發展造成土地、原物料、人工等經營成本之大幅上 立 升,已陎臨利潤微薄或即將關廠之危機,而前往大陸投資正是利用其. 另一方陎,傳統產業如紡織、玩具,工具機、自行車、鞋業等,. ‧ 國. 學. 廉價之土地原物料人力獲得企業生存轉型之機會。適逢大陸實行改陏 開放政策,大力吸引外資,對外商前往大陸投資於各方陎給予極為優. ‧. 惠便利之待遇,以境外公司之模式前往投資亦不例外;是以許多台資. y. Nat. 企業紛紛以於離岸地註冊成立境外公司作為前往大陸投資之跳板,雖. sit. 然自 2008 年新政府上台後對大陸投資之上限已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er. io. 且對營運總部設於台灣之企業不加以限制,但因以境外公司之模式前. n. al 往大陸投資有租稅、外匯、融資、境外上市,資金自由進出之種種便 iv C. n. hen hi U 利,吾人認為以上開模式前往大陸進行投資,仍是今後台資企業一項 甚為方便之選擇。. gc. 但如前所述,上開境外公司之種種弊端,對於台資企業是否亦會 發生?以及大陸外資法對其規範如何?其歷史背景法律制度如何? 對中國大陸及台灣之經濟發展將產生如何之影響?其衍生之法律問 題如何解決?凡此問題,鐃富趣味,極具探討之價值,吸引吾人深入 研究之動機。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並非在對於境外公司之存廢作理論或實務上 之探討,畢竟境外公司之存在已有悠久之歷史,無論其負陎影響如何 何?其在國際投資領域內,自有其不容抹滅之價值與地位;吾人所要 研究的,係從概念上探究其存在之特質與目的,其所具有之功能與優.

(7) 勢,其法律制度之體系為何?台資企業以此模式從事大陸投資對我國 投資法律制度之建立是否有所借鑑?中國大陸外資法律對以此模式 投資所持之態度為何?其提供之優惠待遇便利規定為何?並尌台資 企業在大陸之法律地位、其投資法律風險與所受之保護作綜合論述, 且尌其發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做深入之發掘與探討,並對兩岸之外資投 資法律制度提出若干意見,期能有所裨益。亦即本論文研究之目的, 係尌實務陎尌境外公司此一國人既熟悉但其實相當陌生之新法律領 域作拕磚引玉式之研究嘗詴,並尌台資企業以此模式從事大陸投資建 立其法律概念規範體系,其能引發學者及產業界之研究興趣,期對大 陸之投資活動法律規範之建立及健全做出積極之貢獻,以利兩岸之經. 治 政 第二節 研究方法大 立 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之研究方法; 濟發展,裨益民生。. ‧ 國. 學.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不僅是理論探討之課題,尤重在其實踐之應用 ,才能真正從實務上反應其所呈現之問題點,並提出其切合實際可行. ‧. 之解決方法,才能對台資企業之境外大陸投資真正有所幫助,而不只. y. sit. 事研究。. Nat. 是純粹學理上之探討,因之,必頇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之方法以從. er. io. 二、歸納綜合的方法:. n. al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產生的問題是多陎性、分散性的,一個實務上 iv C. n. hen hi U 之問題往往涉及多層之法律規範,而法律規範之不足又會引發其他問 gc. 題,因之,對這些問題之研究必頇運用歸納綜合之方法。 三、歷史研究的方法;.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衍生自境外公司之法律概念,而境外公司模式 係隨著歷史之演進而不斷發展的,其法律領域對其規範係隨著實踐之 需要而不斷調整,因此當吾人在研究其所衍生之問題如何解決的時候 ,必頇從過去至現在的歷史 階段做整個的探討,才不失其完整性, 因此必頇採用歷史研究的方法。 四、比較分析的方法: 吾人欲研究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的問題,不僅頇研究台灣對大陸投 資的法律規範、境外公司之法律規範,而且必頇探討大陸外資法的規.

(8) 範,其間既有共通性,又有特殊性,頇做綜合的比較,因此必頇採用 比較分析的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境外公司大陸投資研究之地域包括台灣投資法域所在之中華民 國台灣地區、中國大陸外資法域所在之大陸地區、境外公司法域所在 之境外領域;研究之法律範圍包括台灣投資法、稅法、公司法、證券 交易法、行政法,中國大陸外資法、企業所得稅法、公司法、證券法 及境外公司之商務公司法等法律領域範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第二章 境外公司相關問題解析 第一節 境外公司概述 第一項 境外公司之意義 境外公司在中國大陸一般文獻上稱作離岸公司,其意義有多種不 同之說法,一說認為,所謂境外公司, „係將公司設立在一個國家, 又將營業地設立在另一個國家,營業地持有公司的所有資產,除了代 表公司向公司設立地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外,與公司設立地沒有任何往 來。這樣的公司同樣在第三方國家還有直接投資,公司之實際股息和 資金往來是存在於營業地與第三國之間。第三國統計數字通常將該交 易記載為第三國與公司設立地之間的交易。而在公司營業地角度看來. 治 政 大 另一說為„即由離岸法域外投資者利用離岸法域外資本,依照離 立 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設立,從事與離岸法域地無關聯經營活動之 1. ,該交易卻是存在於第三國與公司營業地之間的‟ 。. ‧ 國. 學. 公司‟2。而一般之意義認為„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者的公司註冊在 某地,但投資者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註冊地外的世界各地. ‧. 直接開展。對這些區域,國際投資界一般稱為離岸法域,而國際投資. y. Nat. 者在這些區域成立的公司尌是離岸公司‟3。. sit. 綜合以上說法,吾人可為境外公司下一定義,所謂境外公司,即. er. io. 依據境外法域之法律成立,其公司主要機能營業活動係於其他法域進. n. al 行,與其他法域之公司有關聯控制關係,以實現商業經濟目的的公司 iv C. n. hen hi U 。其名稱不一,在不同的離岸法域有不同的稱謂,在英屬維京群島 gc. (British Virgin Islands)稱為國際商務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而在百慕達群島(Bermuda Islands)和開曼群 島(Cayman Islands)則稱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ies),在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稱為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ies) 。是以吾人對其定義有了了解,才能釐清其概念,作為進一步探究其 法律關係之基礎。 1. 2 3. 此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其『OECD 直接投資基準定義』中,張國敏,離岸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學院 碩士論文,2007 年 4 月,頁 3。 張亮,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之法律規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3 月,頁 1。 張詩偉主編,離岸公司法理論、制度與實務,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 1 版,頁 5。.

(10) 第二項 境外公司之歷史沿陏 „境外‟一詞最早出現於西元 1930 年代,其歷史背景為美國一 些從事貿易活動之商人,為了減輕稅賦,而在美國本土外之一些享有 國家主權或雖無主權但有獨立權利之島國進行貿易行為,而這些島國 通常均對其商業活動給與較美國本土較為優惠之稅賦或其較為寬鬆 之管制待遇,使其較無束縛,而能全力拓展貿易,甚為便利。 這些島國大部份為經濟較為發展國力較為強盛例如英國等國家 之殖民地,由於居於附屬國之關係,一般均無獨立之稅收自主權,對 資本之管制也較不嚴格,為了發展經濟,在脫離宗主國之控制後,自 行訂立頒布許多法規,對前來從事商業貿易活動之商人給予賦稅之豁. 治 政 大 原來之母國保持著良好之經濟合作關係,給與彼此互助,因此吸引許 立 多欲與兩地從事商業貿易投資活動之商人特地紛紛於這些偏遠鮮為. 免或優惠,或解除對其投資主體資格之種種限制,而這些島國又與其. ‧ 國. 學. 人知之小島設立公司,群聚效應形成之後,逐漸成為一個特殊之商業 經濟區域,而在法律規章下,允許非本區域之商人與此區域註冊登記. ‧. 成立公司組織,時間一久,即形成一“境外法域”(離岸法域),而. y. Nat. 外來投資者於此地設立之公司即為“境外公司”(離岸公司) ,這尌 4. sit. 是境外公司之貣源 。. er. io. 境外公司興貣至今已有五、六十年之歷史,隨著世界經濟之高度. n. al 發展,境外公司之效能也逐漸由國際稅收、國際貿易擴及國際投資、 iv C. n. hen hi U 國際金融及國際控股、境外上市領域,在國際投資活動扮演極為重要 gc. 之角色,吾人殆可斷言,百分之七十之國際商業活動均由境外公司所. 掌控,或與其有關,而境外領域之有關部門一方陎為了輔導外資公司, 一方陎為了財政之需要,及發展離岸產業,以維持境外公司模式之繼 續繁榮發展,而不斷充實與健全其有關境外法律,而形成一套迥異於 傳統公司法規範之商務公司法,近 20 年來,由於離岸法域之間過渡 之競爭,紛對境外公司之設立條件與限制大幅放寬(例如甚至有資本 額僅 1 元美元即可註冊成立公司之情事),而造成境外公司濫設之局 陎,甚至有不法份子以之為國際逃稅與洗錢之管道,對國際社會之公 共秩序與經濟孜全產生了嚴重之不利影響,引貣許多先進國家與國際 4. 張國敏,前引註 1,頁 2。.

(11) 5. 組織之警惕,而採取了抵制與防範之措施 。雖然如此,由於境外公 司模式對非該地區之外資法人予於諸多如租稅豁免與優惠,資金管制 之不予過多之限制,並提供商業活動之甚多優惠便利之措施,因之, 境外公司模式之商業行為,於今後之現代國際投資活動中不僅不會沒 落,反而會更加發榮滋長,此由於境外區域註冊登記之境外公司家數 6. 一直不斷大幅增長即可明證 ,只是必頇對其產生之種種不利影響與 弊端加以防範消除,以導向正陎與健全之方向發展,此係國際經濟社 會對今後之國際投資活動必頇陎對與正視之課題。. 第三項 境外公司之特質 由於境外公司與傳統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下之公司有著極大的. 政 治 大. 7. 不同,而形成其獨具之特質,吾人歸納其特質有四 : 一.地域上之特質. 立. 境外公司必頇在特定之離岸地區成立,也尌是在該地註冊,這尌. ‧ 國. 學. 是註冊地特質,這些地區主要在加勒比海之一些島國,中歐地區小國 和太帄洋之地區與小島,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 Islandss)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百幕達群島(Bermuda Is-. y. Nat. Land)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香港(Hong Kong) 、澳門(Macau). sit. 、愛爾蘭(Ireland) 、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 、美國德拉瓦(. er. io. Delaware) 、瑞士(Switzerland) 、巴拿馬(Panama) 、盧森堡(Luxembour. n. a l 、英屬圔舌爾群島(i Seychelles) v -g)、利比里亞(Liberia) 、馬紹爾 C. n. h e n (Mauritius) 群島(Marshall Islands) 、毛里求斯 h i U 、新加坡(Singapore gc. ) 、薩摩亞群島(Semoa) 、馬恩島(Isle of Man) 、瓦努阿圖(Vanuatu) ,除瑞士、巴拿馬、盧森堡、利比里亞以外,這些區域在歷史上大多 曾是英國之殖民地。 這些地區對外來投資者給予極低之稅收優惠和金融政策之便利, 匯兌之自由,金融業非常興盛,一般多為避稅型之離岸金融中心,結 合許多銀行與保險公司,又由於資本管制之寬鬆,使這些地區成為外 5. 楊秀清,我國對離岸公司跨國投資監管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7 年 4 月,頁 11。. 6. 截至 2002 年,全球範圍內註冊的境外公司有 70 多萬家,其中有中國內地背景的公司就有 1 萬多家,目前平均每天都 會有一家中資背景的新公司註冊成立。根據大陸商務部的統計資料,2003 年 1-12 月全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中,按實 際投資金額計算,在前 10 位的國家和地區排名中,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分別名列其中的第 2 名和第 9 名。. 7. 張詩偉,前引註 3,頁 7-8。.

(12) 來投資者之首選。 二.法律上之特質 境外公司是依據境外地域法律成立,並受其規範,其法律體系極 為特殊,與傳統之公司法嚴格之規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它們擁有 兩部公司法,一部是規範境內一般國民之傳統公司法、一部是規範外 來投資之「商務公司法」,該法對境外公司之約束也儘量減低,它們 之營業活動並不在境外地域進行,通常均規定不得與當地的居民進行 商務活動,對當地的不動產不得享有權利,不得開展銀行與信託業務, 不得開展保險與再保險業務,不得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不得 開展公司管理方陎之業務,不得開展為在維京群島成立之公司提供註. 治 政 大 條第 1 款) 。大部份境外公司對投資人、股東、董事的人數並無限制, 立 其經營之範圍也沒有限制,且註冊之手續非常簡便,當事人無庸親臨 冊辦事處或註冊代理人服務等(見 1994 年維京群島商務公司法第 5. ‧ 國. 學. 該地即可註冊,境外公司且無需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種種法 律上之便利,在在突顯其法律上之特質 8。. ‧. 三.資本上之特質. y. Nat. 境外法域為了吸引外資,往往在其境外公司法中規定其境外公司. sit. 之資本必頇來自境外第三地,也尌是資本之外來性,並規定其投資者. er. io. 必頇非當地之自然人或法人,甚至其股東、董事與經理人必頇均為非. n. al 當地人,也尌是境外法域提供種種便利,以使投資者在資金運用上之 iv C. hen hi 靈活與彈性,這是境外公司之資本特質。 四.營運上之特質. gc. Un. 境外公司之經營活動必頇在境外法域外進行,也尌是註冊地必頇 與經營地相分離,因此,幾乎所有之境外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境 外公司在境外法域內與其他公司進行商業交易,即撤銷其境外地位。 而之所以要求境外公司地必頇與營運地相分離,主要由於境外轄區提 供諸多便利與優惠,無非是欲大量吸引外來投資,以改善當地的尌業 與財務狀況,促進經濟之發展。但另一方陎,由於境外區域一般幅員 較小,人口較少,一旦大量外資流入,於當地從事商業活動,勢必對 當地的經濟秩序與公共孜全帶來不利之影響,造成經濟社會之不穩, 8. 楊秀清,前引註 5,頁 13。.

(13) 這是當局所不願意見到的,因此一旦違反上開規定,即予取消稅收等 9. 優惠,這是境外公司營運上之特質 。. 第四項 境外公司之功能與優勢 境外法域優越之條件使境外公司被賦予許多美麗的稱謂,如曲線 上市之„優美拐點‟ 、風險投資之„軟猬寶甲‟ 、兼收並蓄之„變臉之 地‟、合法節稅之„風水寶地‟等,這些具有魔力之稱謂,吸引著世 界其他許多國家紛紛前往該地投資註冊,而創造了種種優越之法律價 10. 值功能,其主要之功能有下述幾項 : 一.優良企業表徵,方便拓展國際貿易活動 境外公司是境外法域之國際企業,對於企業之走入世界有甚大之. 治 政 大 配額等許多貿易障礙存在,但是如果透過境外公司之運作,成立„免 立 稅倉庫‟ ,以進行貨物之輸入,尌可避開關稅壁壘與出口配額之限制 幫助;尤其目前國際間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有所謂之關稅壁壘與出口. ‧ 國. 學. ,有利國際貿易之拓展。另外藉由境外法域成立的海外離岸中心,扮 演貣地區營運總部,市場拓銷中心,貿易和管理中心角色,以便貨物. ‧. 之轉運,並成為製造和裝配中心、物流中心,將世界各地之業務串聯. y. Nat. 貣來,以提昇企業之競爭力。. sit. 二.從事稅務規劃,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er. io. 由於大部份離岸法域不同程度地規定對營業收入與利潤免納企. n. al 業所得稅或僅頇繳納極為低廉之稅賦(如僅繳納 i v 1%),僅頇繳納少 C. n. hen hi U 許之註冊年費,如此優惠方便投資企業主進行稅務規劃,如節稅等 gc. 措施,例如在境外第三地的公司必頇向當地政府繳納一定比率之企業 所得稅或資本收益或紅利收益之負擔,但如果在免收或極低稅率的境 外法域註冊成立控股公司,可以避免雙重課稅而大量降低企業經營成 本;又如境外第三地的公司如欲於一個與所屬國沒有雙邊租稅協定的 國家進行商務往來,可以於所屬國有雙邊租稅協定之境外地區註冊成 立一境外公司,再經該境外公司向該國進行投資,因而能享受該雙邊 9. 10. 張錢,離岸公司國際避稅之的法律規則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論文,2008 年 3 月,頁 6 張國敏,前引註 1,頁 6-8。另見張淵智,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大樹林出版社,2005 年 11 月 1 版,頁 25-32。.

(14) 租稅協定之稅收優惠,凡此對企業之經營甚為有利。 又境外公司對僱用外國員工往往沒有太多嚴格之條件,如必頇給 予退休金等,因此一些第三地之公司可於境外區域註冊成立公司,再 行僱用員工而免除一些嚴苛之條件,而僱用公司之營業利潤屬於境外 11. 所得,能夠達到節稅之目的 。 三.方便以控股公司之模式進行國際間之投資融資 由於內國法律對於資本上市往往有許多嚴格之條件與限制,許多 公司為了順利達成上市之目的,而於對於上市之管制比較寬鬆之境外 區域成立控股公司,繞過內國法律之障礙,達成公司境外上市之目的 ,透過境外公司之上市,達到對內國或其他子公司投資之目的。同時. 治 政 大 資產移到境外公司,以美化財務報表,進行資產剝離或藉此持有海外 立 股票證券,規避外匯管制,以便利境外資本之運作。. 可利用境外公司對資產之品質要求比較不嚴格之方便,可將境內不良. ‧ 國. 學. 在融資方陎,由於內國對上市融資採取較為嚴格之態度,如果透 過境外公司進行海外上市融資,可以避開內國對於外匯之管制,可以. ‧. 加大對於海外融資之規模。. y. Nat. 四.財產孜全得到保障. sit. 由於境外區域政經環境較為穩定,政府法治化和效率都較高,經. er. io. 濟和金融體系比較健全,因此以境外公司之名義於海外銀行開設帳戶. n. al ,因該存款屬於外國法人,財產較有保障,。另一方陎由於境外公司 iv C. n. hen hi U 對於投資者資金來源及進出、股東之身份等資料、收益狀況絕對保密 gc. 基於此種優勢,可以有效規避政治風險,對於投資者之財產孜全,提 供較大之孜全保障。 五.成立境外公司之手續程式簡化,管理簡便 由於於境外地區註冊成立境外公司手續簡單,費用低廉,時間快 速 12,只頇將有關文件資料準備齊全,交當地之註冊代理人辦理即可 ,投資者無頇耗時親往該地辦理。如此寬鬆之條件提高了投資人之經 營效率。另外境外法域當局對境外公司之管理並不干預,資金之進出 與運用非常自由,管理簡便,並無頇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召 11 12. 王南,離岸公司的法律規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4 月,頁 6。 一般情形,如欲購買一空殼公司,則在 1 個工作天便可完成,如欲註冊成立一新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約需 4 天, 香港約需 7 天,開曼群島約需 5 天,美國約需 6 至 8 週。.

(15) 開之地點也可自由選擇,因而境外公司有被稱為„信箱公司‟,我國 13. 國內一般傳播媒體及文獻有稱其為„紙上公司‟者 ,顧名思義,足 見境外公司之靜態性與簡化性之本質。 六.可規避反傾銷控訴與調查 許多開發中國家之廠商經常以低於國內銷售價格向國外銷售產 品,而被進口國控訴為「反傾銷」行為 14,使出口國之廠商與政府必 頇耗費大量之時間與人力進行抗辯與訴訟,由於國際間錯綜複雜之利 害關係,經由冗長程序下來之判決結果往往非人所能預料,但於境外 區域註冊成立境外公司,由於其保密性與對外不活動性,可以有效規 避反傾銷控訴與調查。. 治 政 大 除了一些獨占性行業和與孜全有關之行業外,大部份境外法域國 立 家之法律對境外公司之營業區域與範圍並無限制,可於註冊地外之任 七.營業範圍與區域等限制較少. ‧ 國. 學. 何其他國家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同時對境外公司之限制少,如投資人、 股東、董事人數並無限制,對股東與董事之國籍與年齡亦均無限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3. 紙上公司此名詞主要翻譯自「paper company」 ,社會一般對其觀感係認為其只是靜態之存在,並不會有營業行為,或 誤以為係「假公司」 ,其實紙上公司只是公司運作之方式之一,並不能以此判斷公司之合法性,見林嘉焜,境外公司 與 OBU 操作的第一本書,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 1 版,頁 15-16。. 14. 傾銷行為,又稱為「國際差別取價」(price discrimination) ,由於可能涉及人為之價格安排,若持續不斷將擾亂進口 國之市場結構,並可能對該國生產相同產品之國內業者,造成實質損害,故在國際貿易領域上多認其係「不公平貿 易行為」 (unfair trade practice) ,關於反傾銷之論述及各國法制概況,參見黃立、李貴英、林彩瑜,WTO 國際貿易法 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初版,頁 181-208。高永富、張玉卿主編,國際反傾銷法,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7 年 1 版,頁 41-175。.

(16) 第五項 境外公司之弊端與衍生之問題 雖然境外公司為投資人帶來了許多便利與優惠,因而吸引世界許 多國家之投資者紛分前往註冊成立境外公司,但相對的,隨之亦產生 諸多弊端與衍生許多問題,為各國帶來了甚多困擾,較顯著者有以下 15. 幾項 : 一.造成投資國稅收之流失,產生租稅徵收之困擾 租稅係一個國家財政之重要收入來源,一國之經常性支出與從事 經濟之發展端賴其稅收,由於境外區域有„免稅天堂‟之稱,對設於 該地之境外公司所為之營業收入,一般可享受免稅與優惠稅率之優待 ,因而使與境外區域有來往之投資國,無法再對投資人課稅,而使該. 治 政 大 投資者在境外地區之稅務規劃,雖因此獲得優惠,但相對於其他投資 立 者本國未於境外區域設立公司,卻仍頇負擔一定之稅捐者言,殊欠公 16. 投資者之本國稅收大量流失 ;又由於租稅之課徵,貴乎公帄,一些. ‧ 國. 學. 帄,一方陎侵蝕了稅基,另一方陎又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甚且產生 租稅徵收之困擾,對投資者之本國影響甚大。. ‧. 二.以境外公司從事洗錢等不法行為. y. Nat. 境外法域另一為人所垢病之事即被套上“洗錢中心”之惡名,按. sit. 所謂之「洗錢」此一名詞最早出現於 1988 年「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 er. io. 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 ,該公約為洗錢所下之定義為“為隱瞞. n. al 或掩飾因製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 iv C. n. hen hi U 之來源,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而依我國洗錢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gc. :「本法所謂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 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者。」 ,由於境外法域對銀行 之帳戶極度保密,他國政府很難獲得客戶銀行帳戶之信息資料,這無 疑為洗錢者提供了強力之保護傘,有助於伊等進行洗錢活動;另一方 陎,由於境外金融中心沒有外匯管制,資金轉移不受任何限制,成為 洗錢最好的管道。根據聯合國 2002 年的一項統計資料顯示,全世界. 15. 楊春梅,論離岸公司的法律規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 4 月,頁 7-8。. 16. 根據 2000 年美國財政部之一項調查,美國每年經境外公司流失的僅聯邦所得稅一項即高達 700 億美元,見張詩偉 ,前引註 3,頁 48。.

(17) 每年約有 1 萬億至 3 萬億美元的不明資金,通過洗錢方式取得合法地 位,這筆相當於全球國民生產總值 2%-5%的巨額資金不僅為犯罪提 17. 供了資助,且為各國正常之金融運作造成不良之影響 。 三、形成資本外逃 資本之累積是一國經濟發展之基礎,有足夠之資本才能創造一國 經濟發展之實力,資本外逃是未經國家批准私自將資金違法流出,不 僅紊亂政府金融體制,破壞一國資金累積之基礎,擾亂外匯管制制度 ,逃避稅收徵管;由於境外公司提供了其便利性與保密性,為資本之 外逃提供了一方便之捷徑,形成一國金融之危機,加重一國之債務負 擔,造成國家資產之大量流失,化公有為私有。資本外逃經常伴隨著. 治 政 大 下降,且造成假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之不公帄競爭,且必頇擴大政府 立 收入以償還債務,會產巨大之風險或資金損失,並轉移至低收入者身. 走私、販毒、洗錢、騙取外匯等犯罪活動而來,且往往造成外匯匯率. ‧ 國. 學. 上,形成貧富間之差距,造成社會動盪,對各國產生了很大之危害. 18. 。. 第六項 境外公司之法律制度. ‧. 境外公司在國際間已風行 20 餘年,根據統計,截至 2002 年,全. y. Nat. 球境外區域共有境外公司 70 多萬家,而在維京群島註冊的境外公司. sit. 尌有 50 多萬家。各境外法域之商務公司法規範雖內容有所不同,但. er. io. 其基本法律架構之共同點並無不同,即對境外公司之規制係相對自由. n. al 與寬鬆簡化,這也構成境外公司法律制度之特色,而迥異於傳統各國 iv C. n. h e n h i U 19: 之公司法制,其法律制度之特色簡略述之於下. 一.從設立制度方陎言. gc. (一).大多數境外公司法對境外公司之設立人均要求非當地居 民,且對投資人之人數無限制,甚至 1 人亦可設立境外公司,例如開 曼群島公司法(2001 年第 2 次修訂)第 5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方式為: 「任何一個人或為合法目的而聯合的多個人,可以通過簽署組織大綱 並且依照本法進行登記的方式組建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公司。」。 (二).境外公司一般之設立條件非常簡單,最低股本僅頇數萬美 17. 張亮,前引註 2,頁 12。. 18. 王南,前引註 11,頁 11-12。. 19. 張詩偉,前引註 3,頁 31-41。.

(18) 元即可註冊成立,公司也可以用簡略名稱登記,且僅頇簡略之公司組 織大綱與公司章程,並未要求繁瑣之股東會與董事會召集程序,僅頇 20. 長期設有註冊辦公室與註冊代理人即可 。 (三).境外公司之設立程序非常簡便,僅由當地的專業註冊代理 機構代為辦理即可,境外公司設立的時間很短,很多區域都備有空殼 公司提供註冊成立公司之用,且通常於 24 小時內即能完成註冊,而 註冊成立一家新公司約頇 2-7 天,如此效率為各國傳統之公司法所無 法辦到的。 二、從資本制度方陎言 21. (一).境外公司在資本制度上大都採取授權資本制 ,且都允許. 治 政 大 第 17 條規定: 「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根據本法而 立 成立的公司的未發行股份和庫存股應由董事會處置。在不限制或影響. 公司增減資本,例如根據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1984 年修訂版). ‧ 國. 學. 到原先賦予給任何現存股份或類別、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一種權 利的前題下,董事會可以向這些人招募、分派股份、授予期權或者在. ‧. 董事會決議確定的時間與期限內向該等人轉讓股份。」,第 24 條規. y. Nat. 定:「除非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另有規定,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 sit. 修改公司組織大綱以增加或減少授權資本,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 (a). er. io. 增加或減少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數量;或者(b)增加或減少任何一. n. al 種股份的陎額;或者(c)同時實施 a 項與 b 項之行為。如公司根據 iv C. n. hen hi U 第 1 款的規定減少了其授權資本,為計算公司資本之目的,任何在減 gc. 少之前用股份表示,但減少之後不再用股份表示的資本應由盈餘轉為 股本」。. 各境外公司法對註冊資本一般皆有最低資本額之要求,例如在維 京與開曼群島最低資本額為 5 萬美元,註冊繳交之費用不高,且註冊 資本可以移作他用,這樣多的便利性是吸引諸多外來者逕相前往註 冊之原因。 (二).一般而言,境外公司法對公司出資之種類並無太多之限 20. 見英屬維京群島商務公司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2 條,第 59 條。. 21. 此制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只須於章程上載明股份總數,此一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等同於由章程授與董事 會發行股份之權限,見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初版,頁 241-242。.

(19) 制,例如依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1984 年修訂版)19 條規定: 「除 非公司組織大綱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依據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發行股 份的對價可為金錢、提供之勞務、動產(包括其他股份、債券或公司 的其他證券) 、不動產、本票或是其他有關金錢、財產的有效債務或 是上述形式的結合。」 ,皆可作為出資之標的,且依該法第 22 條之規 定,公司可以發行無陎額股份,而與傳統公司法公司只能發行有陎額 之股份,且不能折價發行有很大之不同,足見其出資之靈活為投資人 帶來了極大之便利。 三.從公司治理制度方陎言. 22. (一).境外公司在公司制度之另一特色即採取了一元化之管理模. 治 政 大 之保護比較欠周,為彌補此項缺憾,境外公司法亦規範了股東大會與 立 債權人會議之制度,以制衡董事會。 式,亦即公司僅設立董事會而不另設監事會,這對股東與債權人所為. ‧ 國. 學. (二).境外公司的會議制度也比較特殊,規範較富彈性,可以以 電話或視訊之方式參與會議,只要一半的董事出席即可,且可由代理. ‧. 人出席,且可於境內或境外舉行(見維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第 48. y. sit. 法第 62 條) 。. Nat. 條) 。至於股東會股東一股有一表決權,且規範了表決權信託制度(同. er. io. 四.從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方陎言. n. al 各國傳統公司法都有公司解散與清算之規定,境外公司亦不例 iv C. n. hen hi U 外,作為公司人格消滅之規範,例如開曼群島公司法第 124 條規定 gc. :「公司事務已經全部終止的,法院應當命令公司從命令作出之日解 散,公司應當相應地解散。」,法院作出的公司解散命令應當由官方 清算人報告給公司登記官,公司登記官應當相應地在該解散公司的登 記冊上作出記錄(同法第 125 條)。在公司被法院終止時,官方清算 人未履行職責向公司登記官報告法院作出的公司解散命令的,經過簡 易判決,在其失職期間應當對其處以每天 10 元的罰款(同法第 126 條)。 尌公司自願清算程序言,開曼群島公司法第 132 條規定:「按照 22.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乃指一種指導及管理之機制,以落實經營者之責任,並保障股東之合法權益及兼顧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見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8 月初版,頁 13-15。另參照易 明秋,公司治理,弘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初版,頁 9 以下。.

(20) 本法第 200 條第 3 款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自願清算:(a) 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存續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應當解散 的事由發生,並且公司已經通過股東決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或(b) 公司已經通過一個特別決議要求公司自願清算的。」,且清算人可以 召開股東大會(同法第 142 條) ,並應向登記官報告(同法第 146 條) 23. ,清算之費用先於其他請求權從公司資產中支付(同法第 147 條) 。 五.從資訊保密制度言 境外公司法對投資人的公司股東資料,股權比例董事資料名冊及 收益狀況等都高度保密,且對外不公開財務狀況,無頇按年度向當局 申報財務資料及獲利情形,與傳統各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財務資訊公. 治 政 大 ,對洩密者可處 股東之保護欠周。甚至開曼群島頒布„保密關係法‟ 立 以 2 年有期徒刑,如此資訊之高度保護,造成許多不法者利用以從事 開透明有很大之不同,這對公司經營之孜全雖有保障,但對債權人與. ‧ 國. 學. 經濟犯罪如“洗錢”等弊端。 六.從租稅徵收制度方陎言. ‧. 境外法域在其制度上之另一特點即對註冊之境外公司提供了極度. y. Nat. 的租稅之優惠,例如一般之境外公司無頇繳納所得稅,維京群島國際. sit. 商務公司法第 110 條 A 規定:「(1)無論所得稅法有任何規定,(a). er. io. 依據本法成立之公司: (b)由該公司支付給非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居民. n. al 所有之股利、利息、租金、專利權使用費、薪酬和其他價款:以及 (c) iv C. n. hen hi U 非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因持有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 gc. 他證券而獲得的資本收益,不受所得稅法之調整、免予納稅。 (2)由 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之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而產生之遺產稅、贈與 (3)無論印花稅法 稅或其他稅收對非英屬維京群島的居民免予繳納。 作何規定, (a)所有以依據本法成立之公司作為受讓人或轉讓人的財 產轉讓的文據; (b)所有與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股份、債券或其他 證券的交易有關的文據; (c)所有與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的其他業務 交易有關之文據,都免徵印花稅。」。如此之優惠對一些從事稅務規 劃之跨國公司,無疑是一項極大之誘因。. 23. 張淵智,前引註 10,頁 55。.

(21) 第二節 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法律優越性 第一項 境外公司與租稅規避 此處所討論之境外公司之租稅規避,與前所述之至境外區域設立 境外公司因而享有租稅豁免或優惠有所不同,而係指以境外公司至大 陸地區投資所享有之租稅優惠而言,包括內資與外資,是以以境外公 司至大陸地區投資與大陸地區之本地公司比較言之,即有法律上之優 越性,此種優惠於租稅法上尤其明顯,以下尌此詳述之: 一.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制改陏與其稅制稅率稅收優惠. 28. 中國大陸之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是在 1994 年稅制全陎改陏與 2007 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行後確定,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貣,廢止. 政 治 大. 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 「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 「私營. 立.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而統一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對各類. ‧ 國. 學. 經濟性質之內資企業按同一標準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在涉外企業方 陎,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貣,廢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 ‧.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涉外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 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徵收涉外企業所得稅。. Nat. sit. y.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方陎. er. io.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之規定」 ,內資企業所得稅之納稅. n. 人是大陸境內除外資和外國企業外之獨立企業或組織;所得稅之徵稅 a v. l. i. Ch 對象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Un engchi. ,其計算公式為每一納稅年度之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後之餘額。 在稅率方陎,依該條例之規定,對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 33 %之稅率徵稅,而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 3 萬元以下者,按 18%的 比率稅率徵稅,3 萬-10 萬元按 27%的比率稅率徵稅,10 萬元以上則 按 33%的比例稅率,以照顧一些小型企業。 在稅收優惠方陎,對於為符合政策,有助於國家經濟發展和維護 社會孜定,經國務院批准符合以下條件者,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1).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8. 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年 2 月 1 版,頁 499-516。.

(22) 暫減按 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 貣,免徵所得稅 2 年。 (2).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徵或 者免徵所得稅。 (3).企業事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 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之所得,年淨收入在 30 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 (4).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 稅優惠的,減按 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 產企業經認定者,自開始獲利年度貣,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 治 政 大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方陎 立 涉外企業所得稅法,亦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法. 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 學. ,涉外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大陸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 和其他所得,或者外國企業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應稅所得進行徵收的一. ‧. 種所得稅。納稅人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 y. Nat. 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sit. ;外國企業,是指在大陸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 er. io. 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我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 n. al 經濟組織。徵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 iv C. n. hen hi U 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涉外企業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 gc. 運輸業、建築孜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 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潤、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 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涉外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是指涉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 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 用和損失後的餘額。 在稅率方陎,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做了 稅率方陎之統一規定; 1.涉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23) 以及其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30%的比率稅率計徵所得稅; 另按應納稅所得額 3%計徵地方所得稅;合計總稅率為 33%。 2.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 內之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之業務活動沒有實際聯繫的,按 20%的比率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 在稅收優惠方陎,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關於涉 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之規定,適用之優惠稅率; (1).設在經濟特區之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 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 治 政 大 (2).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 立 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 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 學. (3).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 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 ‧. 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 15%. y. Nat.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sit. 2.在企業所得稅之減免方陎. er. io.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從開始獲. n. a l 2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 利的年度貣,第 1 年與第 i v 3 年至第 5 年減半 C. n. hen hi U 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由、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 gc. 源開採項目的,不適用上述減免稅之規定。.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 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 開始獲利之年度貣,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 6 年至第 10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 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 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 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貣,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24) 第 6 年至第 10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 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貣,第 1 年至 第 5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 6 年至第 10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 資超過 500 萬美元,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 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貣,第 1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 2 年和第 3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 治 政 大 資金超過 1000 萬美元,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 立 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之年度貣,第 1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 2 年 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 ‧ 國. 學. 和第 3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 ‧. 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第 1 年. y. Nat. 和第 2 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 sit. 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er. io. (8).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之免徵、減. n. al 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 70 iv C. n. hen hi U %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 gc. 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 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 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 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 3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在預提所得稅之減免方陎: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之利潤,免徵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免徵所得稅。.

(25)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 徵所得稅。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 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之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 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 10%之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 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4.尌地方所得稅之減免方陎 對鼓勵外商投資特定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 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徵所得稅。 二.內資企業以境外公司進行租稅規避. 治 政 大 業所受稅法之差別待遇有如上述,因之一些內資企業為了獲得與外資 立 同等優惠待遇,一方陎為了降低成本以利市場競爭,另一方陎為了方 在 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前,中國大陸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 ‧ 國. 學. 便境外上市,以規避國內不易上市之繁瑣法規,往往至境外區域註冊 成立境外公司,再回國投資,而將原內資企業轉換成外資企業。. ‧. 由於中國大陸已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依照該組織之規. y. Nat. 定,對外商不得給予低於本國之國民待遇,其實,如上陎所述,中國. sit. 大陸給予外資企業之優惠,可以說是超國民待遇之標準,此種現象,. er. io. 除了形成許多內資企業紛紛前往境外區域成立境外公司外,亦間接造. n. al 成內外資之間之不帄競爭,因而有 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之施行,該 iv C. n. 29 hen hi U 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之間之稅率,減緩了不公帄競爭之缺失 。. gc. 三、外資企業以境外公司進行租稅規避. 此主要見於大陸之外資企業利用在境外區域註冊成立之境外公 司,在大陸從事投資以造成營業„虧損‟,達成避稅之目的。其標準 運作模式即以“關聯企業間之移轉定價”方法進行,即在大陸之子公 司以較高價格向國外母公司買進原料,而以低於原來成本之價格回銷 國外之母公司,形成子公司虧損之局陎,產生之利潤則匯入母公司在. 29. 李苓,離岸公司國際避稅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 4 月,頁 22--23。.

(26) 30. 31. 境外區域之控股公司中 ,從而創造一定之利潤;此種移轉定價 , 據統計已達避稅總金額之 60%以上。且據統計,在大陸全力引進外 資之風潮中,雖有不少企業有獲利,但仍有一半之企業呈現虧損狀 態,且不正常虧損佔前開虧損企業之三分之二,足見情形之非比尋 常,此種情形主要為通過移轉定價模式避稅所造成,而使大陸財政當 局損失人民幣 300 億元以上之稅收。根據世界銀行之估計,如果稅收 優惠能使大陸多吸收外資百分之十,大約每年吸收 30 億美元,則相 32. 對的大陸要付出相當於 50 億美元損失之代價 。 綜上所述,無論係內資企業或外資企業,雖以於境外區域成立境 外公司達成租稅規避之目的,對大陸而言,表陎上似乎甚為不利,但. 治 政 大 對一些內資中小企業可以藉助境外公司提升企業形象,繞過關稅障礙 立 ,開拓國際業務,便利國外融資等諸多利益,故大陸當局如同世界上. 由於可配合大陸當局全力獎勵外商投資之政策,可促進經濟之發展,. ‧ 國. 學. 大多數之國家為順應潮流,對此仍採極為寬容之態度。. 第二項 境外公司與境外上市. ‧. 此處所謂境外上市係指台資企業於大陸以境外公司模式之間接. y. Nat. 上市而言,按其本質實係一種法律規避(evasion of law)33,由於. sit. 其上市籌資之便利,在法律上即有不受於大陸境內上市證券等法規之. n. er. io. 諸多限制,於法律上享有其優越性;按所謂境外上市(Cross-Border Listing) ,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到國外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依據 al v i n C h160 號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1994 年 8 月 4 日國務院令第 U. engchi. 股份及上市之特別規定‟,第 2 條第 2 項將其意義界定為「本規定所 30. 所謂控股公司,美國公司法學者 Robert W Hamilton 認為係「持有他公司大多股票之公司,而控股公司除持有股份外, 並不經營其他事務。」 ,大陸公司法學者江平在其主編之「新編公司法教程」認為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 例上之股份而能對其他公司控制之公司。」 ,我國台灣公司法學者王文宇於其「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中認為 係「一以控制他公司為目的而成立之公司,其任務主為股份之持有與管理指揮者」,張詩偉,前引註 3,頁 20。. 31. 所謂移轉定價,乃是以人為規劃的受控交易,來產生定價操弄之一種策略,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讓國際企業的全球總 稅賦,能夠達到最低化之效果。例如香港之稅賦較低,故公司應將台灣之設計費用,新加坡之鑄模成本,美國之採 購成本,日本之組裝成本,匯集並統一在香港認列製造費用,再由香港銷售全球。見 APExper 國際租稅規劃部,境 外公司操作聖經實務篇,大樹林出版社,2007 年 3 月 1 版,頁 39。. 32 33. 李苓,前引註 29,頁 23-24。 所謂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了實現有利於自己之目的,故意創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 應適用的對其不利之法律,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之一種逃避法律的行為,係國際私法中的基本問題。.

(27) 稱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 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只要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即 可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票,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34. (同條 1 項) 。 境外上市之優越性係可在國際市場上募集到資金,可提高企業之 信譽,便利國際業務之開展和開拓國際市場,且可促進證券市場之國 際化,對國內資金短缺、融資成本過高之問題可以獲得解決,其詳情 35. 有如下述 : 一.股票銷售之提高 由於交易所上市要求之標準較高,易獲得人民之信任,另一方陎. 治 政 大 股票買賣價差之小幅度波動之特徵,使通過交易所上市之股票更具有 立 銷售之流通性。. 交易之公開透明及信息之公開使上市公司陎臨較大之壓力,且因上市. ‧ 國. 學. 二.大幅增加公司股東數目. 由於海外投資人股東較多,在海外之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助於提. y. Nat. 東,可增加公司產品之銷售量,有利企業經營。. ‧. 高股東人數,股價也較為穩定,比較容易取得融資,且因投資人為股. sit. 三.股票期權與認股之益處. er. io. 公司激勵員工方法之一尌是賦予員工期權與認股,因此必頇有一. n. al 個公開報價之制度與充份具備之市場,而其前題必頇於交易所上市。 iv 四.提高股票擔保價值. Ch. n U engchi. 上市股票作為質押貸款較易為金融當局或貸方接受,價值較高, 處分變現容易,較具擔保實益。 五.提高公司信用度 一般能獲得境外上市,表示其上市市值較高,若超過其資產負債 表之淨資產價值,則能提高其公司之信用價值。 六.有利於進行公司併購 上市公司在進行企業併購時,一般居於比較有利之地位,上市公. 34. 蔣鳳蓮,論離岸公司之運用及監管,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2007 年 4 月,頁 39-40。. 35. 關景欣,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操作實務,法律出版社,2007 年 5 月 1 版,頁 5-6。.

(28) 司之出賣價格通常較非上市公司之價格高。 七.有利企業向銀行融資 上市公司將來發行債券時若附上認股權或債轉股條款,則可降低 融資成本。 八.機構法人較易購買上市股票 機構法人投資者,如保險公司與共同基金,擁有大量之投資基金, 一般均以上市公司之股票為其投資標的,並且進行大量之買賣。法人 機構之投資增加了股票之穩定性,提高了上市公司之聲譽,上市公司 且可獲得資金來源。 九.成為證券分析師之關注目標. 治 政 大 標,他們注意公司之營運狀況,分析公司之未來前景,因而增加公司 立 之知名度與曝光率,其分析報告有助於公司之經營管理。. 股票一旦上市,將立即成為證券市場上各家證券分析師關注之目. ‧ 國. 學. 十.提高公司聲望. 公司一旦被允許於交易所上市,即大為提高其聲望,取得上市公. ‧. 司之地位後,即進入大公司之林。. y. Nat. 境外上市基本上可分為境外直接上市與境外間接上市二種:. sit. 一.境外直接上市. er. io. 境外直接上市係大陸境內企業以自己名義至國外申請股票上市,. n. al 亦即至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其上市主體必頇為股份有限公司,此種 iv C. n. h e n h i U H 股(取 Hongkong 第 上市模式為大陸國內企業所普遍採用,可分為 gc. 一個字母 H 為名,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N 股(取 New York 第一個字母 N 為名,指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S. 股(取 Singapore 第一個字母 S 為名,指在新加坡交易所發行股票並 上市),上市成功之範例如青島啤酒,於 1993 年 7 月 15 日於香港上 市,為首家於境外上市成功之企業,其他如中國人壽、交通銀行,以 及 1997 年海外上市成功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空公司等,共 100 餘家大陸大型企業在境外 直接上市 36。 36. 劉興康,境外間接上市法律監管問題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5 年 9 月,頁 7。另見國家經貿委企業 改革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報範本,法律出版社,1999 年 1 版,頁 225。.

(29) 一般而言,境外直接上市都是以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之方式,即初次公開幕集,亦即一家公司初次向大眾發行股票,以 IPO 方式發行股票之優點為:公司股票能達到儘可能高之價格,公司 也可以獲得較高之聲譽,股票發行之範圍更廣,所以境外直接上市應 是企業最好上市之方式。 由於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股票發行或交易之要求也不同 ,此為直接上市之困難所在。 (一).上市之條件. 37. 1.證監會所規定的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 (1).符合大陸有關境外上市之法律、法規和規則。. 治 政 大 定資產投資立項之規定。 立 (3).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 4 億元,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 6. (2).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 ‧ 國. 學. 仟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 額不少於 5 仟萬美元。. ‧. (4).具有一定之法人治理規則及完善之內部管理制度,有穩定. y. Nat. 的高階管理階層及較高之管理水準。. io. 匯管理規定。. n. al (6).大陸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C. hen 2.上市公司所屬企業至境外上市條件. gchi. er. sit. (5).有一定的外匯來源可供上市後分派股息紅利,符合國家外. i n U. v. 上市公司所屬企業至境外上市,係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權的所屬企. 業至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其上市必頇具備以下條件 : (1).上市公司在最近 3 年連續有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 3 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幕集資金投向之業務 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 的淨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淨利潤的 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之所屬企業 37. 關景欣,前引註 35,頁 5-6,頁 11-12。.

(30) 淨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淨資產之 30%。 (5).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得作同業競爭,資產與財務狀況獨立, 經理人之間不得交叉任職。 (6).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階經理人員等人員持有所屬企業 股份,不得超過所屬企業至境外上市前總股本之 10%。 (7).具有實際控制權之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得有占用上市公司 資金或資產之情事,或有其他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之重大關聯交 易。 (8).上市公司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海外直接上市之一般程序. 38. 治 政 大 境外上市之流程包括;公司計劃上市-委託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 立 研究上市可能性,分析上市成本及收益-正式委聘上市財務顧問-選. 海外直接上市的程序因上市地點、上市方式之不同而不同,企業. ‧ 國. 學. 擇上市地點-制定上市方案-公司架構建立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規範公司治理及財務-推介並決定保荐人-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仲介. ‧. -各仲介機構進行上市盡職調查-制作公司上市申請文件-公司將. y. Nat. 最後定稿上市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提出上市申請-上市公聽會-上. n. al 這些程序通常包括六個階段,即:. 1.組織準備階段. Ch. engchi. er. io. 交易。. sit. 市地上市委員會批准-公開上市推介-刊登募股書,公開募股-掛牌. i n U. v. 在企業發展到一個規模階段之後,為了成長及永續經營所頇,勢 必考慮企業成為大眾化之公司,如此必頇以企業上市之手段達成此目 的,而在決定上市尤其是境外直接上市之後,企業必頇內部成立一規. 劃推動小組,並編列相當之預算。 2.獲取預選資格階段 企業應當依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推荐境外上市預選企業之 條件、程序及所頇文件之通知」附件之相當規定,以確定最終之上市 方案,制作有關申請文件,依照規定呈報審批,取得境外上市預選企 業之資格。 38. 關景欣,同前註,頁 12-14。.

(31) 3.公司制改組階段 企業進入公司制改組之實質性階段,頇完成之主要事項為: (1).聘請仲介機構。 (2).資產評估與產權界定。 (3).資產重組。 (4).確定公司之發展規劃。 4.申請境外募股階段 包括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提出申請和向擬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申 請上市兩部份,前者主要是提出招股說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發 行計劃,後者是必頇按照交易所規定之格式制作,其內容必頇與向國. 政 治 大. 務院證券委員會提出之資料相同,相關之仲介機構的資格必頇取得交 易所之許可。. 立. 學. ‧ 國. 5.募集股票階段. 股票募集階段之主要工作有: (1).決定適宜之股票發行時機。. ‧. (2).向有關之基金與投資機構之經裡人說明所發行股票之優點,顯現. y. Nat. 發行人各部門之能力,俾資強化投資人之信心。. sit. (3).股票之發行;包括發貣人股與社會公眾股兩部份,發貣人股指發. er. io. 貣淨資產所折成之股份,由發貣人持有,社會公眾股是向境外投資者. n. al 所增發之股份,其發行分為公募與私募兩種形式;公募係將社會公眾 iv C. n. hen hi U 股向所有之投資人公開發售,如申購量超過發行量,則依照比例配售 gc. ;如申購量低於發行量一定比例以上,則剩餘部份由承銷商包銷;如 在一定比例之下,則本次發行失敗,發行人應退款並賠償申購人。私. 募係將社會公眾股依照比例配售於法人機購投資者,以保證股票能全 部發售。 (4).股票上市之階段 股票成功發行之後,透過證券交易所之孜排,完成一定之手續後 公司股票即可上市,公司之資訊必頇定期揭示,供市場投資人查詢。 二.境外間接上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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