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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cott (1971),Jovanovic (1982),Hopenhayn (1992),以及Bennett and Estrin (2013) 等,均忽略了稅制對廠商的影響,然而,稅制對廠商是否進入市場之決策,亦占

1 參見 Wang and Conant (1988),Yaniv (1995,1996),Lee (1998),Goerke and Runkel (2006),翁 堃嵐與吳家恩 (2009) 等文。

2 Krautheim and Schmidt-Eisenlohr (2011) 一文探討存在租稅天堂下國際間的租稅競爭議題。

Dominika Langenmayr, Andreas Haufler, Christian J. Bauer (2015) 則重新檢視政府應該對成本相 1

PricewaterhouseCoopers ( PwC ) 的研究報告顯示大約有95%的經濟體 (包含中國 大陸等新興經濟體) 都有課徵公司所得稅,也就是說,在183個經濟體當中,僅 有10個經濟體沒有對公司所得課稅。另外,OECD 於2007年所發布之研究報告

「公司所得稅之基本改革」(Fundamental Reform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顯示,

基於租稅競爭的因素,大部分OECD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都有調降的趨勢,3儘管如

本文嘗試以Bennett and Estrin(2013)模型為基本模型,並分別引入利潤稅 與公司稅來探討廠商進入市場決策是否會受稅制影響,即是否維持中立性。值得 一提的是,傳統中立性的探討著重在廠商產出變化,而本文則是著重在廠商家數

對高者或是成本相對低者課稅的問題。Michael Pflugerand Jens Suedekum (2013) 則在開放體系 下探討廠商的補貼問題。

3 17個國家中有16個國家調降公司所得稅稅率,僅西班牙由33%調高為35%。

4 平均而言 OECD 國家公司所得稅佔 GDP 的比重大約在 3.4%左右。

5 Wang and Conant (1988),Yaniv (1995,1996) 證明了即使考慮廠商的租稅逃漏行為,利潤稅制仍 然具有產出的中立性,而且該性質相當穩固 (robust)。

6 如:Harberger (1962),Shoven and Whalley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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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般而言,公司稅制並非利潤稅,在現行公司稅法結構中,依據所得稅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資本利息支出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外,

Rosen (2005) 指出把公司稅視為單純對經濟利潤課稅是大錯特錯,因為真正的利 潤應該是毛所得扣掉所有各種的投入成本,然而股東所提供的資本是無法扣除的

,因此公司稅的稅基包含較經濟利潤更多的因素。Stiglitz (1973) 則提出只要公 司對債權人的利息支出能夠扣減的話,那麼公司稅恰好便是對經濟利潤課稅。為 了捕捉公司稅法中並非所有的生產成本都可視為「費用」扣除的規定,文中將生 產成本分為兩種,一種為可視為費用的項目 (例如工資項目),另一種則是無法 視為費用的項目 (例如沉沒成本項目)。換言之,本文中公司稅與利潤稅的差別 在於前者的生產成本中存在無法視為費用扣除的項目,後者則無。結果有三點發 現,第一,利潤稅制下,稅制的中立性成立。第二,在公司稅制下,稅制的中立 性不成立,且先進者(first movers)與後進者(second movers)家數均較未課稅 情形少。第三,公司稅制下,稅率與先進者家數成正比,即稅率越高,先進者家 數越高。至於本文的編排除第一章為緒論外,第二章為文獻回顧,第三章為基本 模型共分三節,第一節為利潤稅制模型,第二節為公司稅制模型,第三節為兩稅 制比較,最後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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