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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識

近10 年來,國際上接連發生次貸、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並引發全球 金融市場震盪,如何在金融業經營效率、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避免金融消費者 與投資人損失取得平衡,是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及金融業者所欲追求的目標。雖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早在民國94 年已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然而,國內金融市場一直到永豐金案爆 發,當高階經理人張晉源及王幗英等二人,先後於 105 年及 106 年間向主管機關 舉報永豐金控公司內部弊端,旋即遭到解任職務及調職1,金融產業才開始專注「吹 哨者」保護是否有予以法制化之必要,尤其是企業內部人擔任吹哨者的重要性。

金管會為加強吹哨者保護,並落實公司治理文化,於107 年 3 月 31 日增訂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稱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 控辦法)第34 條之 2 規定,要求各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稱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 於企業內部建立相關檢舉制度。然而,揆諸該辦法第34 條之 2 的規定,金管會除 宣示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對於檢舉人身分保密、不得對檢舉人 採取不利人事措施外,惟就檢舉案件類型範圍、檢舉人身分、檢舉方式、受理機 關等事項,均授權由各事業加以訂定,導致金融機構在形塑內部檢舉制度過程中 遭遇許多困擾,諸如「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等案件所指為何?一如員工 於下班後駕駛私人車輛肇事逃逸、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犯妨害投票之罪、於休 假日犯賭博之罪等「犯罪行為」是否均應予受理?受理檢舉之「具職權行使獨立 性之單位」應責成稽核單位、法令遵循單位或其他單位作為窗口?有關檢舉案件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吹哨者制度建構及執行說明》,載於: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 1712050004&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07/25/2019)。

調查程序,是否應依檢舉內容情節輕重,分別由人力資源或法務等單位加以調查?

最後,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 理階層者,案件調查相關報告應呈報審計委員會,可否個別呈報獨立董事?

面對實務上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之種種疑慮,立於防範企業不法行為,並給予 檢舉人充分保障之觀點著眼,本文擬爬梳檢視國內現有與金融業者相關之檢舉制 度,並借鑒國外吹哨者保護之立法例,及外國金控公司或銀行業公布之內部檢舉 制度,以求能有助於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建立明確之內部檢舉制度。

研究方法及範圍

自國內爆發金永豐金控牙材、三寶建設等超額放貸案,系爭案件的吹哨者除 要能抵擋外界質疑聲浪,更要面臨接連不斷的司法訴究,還可能遭遇公司調職或 解任等不利人事待遇2,在在凸顯吹哨者保護制度的重要性。吹哨者保護不僅僅是 給予檢舉人一個合適的舉報管道,更有論者認為給予吹哨者身分及經濟上的保障,

應成為完善公司治理文化之一環3。故有學者認為吹哨者制度,得以有效監督與控 制上市公司管理不當行為(代理成本),也是最常見的財報詐欺檢測方式4。而金管 會作為金融產業主管機關,除三令五申要求金控公司或銀行業應落實內控制度,

並於107 年 3 月 31 日在法制上修正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要求金控公司及 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故如何於金控公司或銀行業建立周全完善之內部檢

2 新新聞(11/01/2017),《永豐金「秋後算帳」 金管會該管了》,載於:

https://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04&i=TXT20171025184119IB5(最後瀏覽日:

07/25/2019)。

3 工商時報(09/02/2017),《吹哨者保護 應成公司治理重要環節》,載於:

https://view.ctee.com.tw/legal/8411.html(最後瀏覽日:07/25/2019)。

4 Jonathan R. Macey, Getting the Word out about Fraud: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Whistleblowing and Insider Trading, 105 GETTING THE WORD OUT ABOUT FRAUD:ATHEORETICAL ANALYSIS OF

WHISTLEBLOWING AND INSIDER TRADING 8, 1899, 1901-02 (2007).

舉制度,成為金融業必須審慎面對的課題。

此外,103 年起法務部就已著手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相關條文內容歷 經多次修正,業於107 年 12 月間報請行政院審查。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金管會依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34 條之 2 規定要求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建立內部檢舉 制度在前,108 年 5 月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在後,且未來 隨時有可能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同為吹哨者保護精神之落實,金管會的金控公司 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34 條之 2 與法務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何異同之處,

是否對於吹哨者產生保護疏漏?

故本文擬透過整理國內、外學者對於吹哨者保護立法之相關文獻,以「金控 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34 條之 2」為研究中心,並試論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施行 後,對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34 條之 2 可能的衝擊;另外,就金控公司及 銀行業在訂立內部檢舉制度可能遭遇之疑義,本文將以前述國內、外學者針對檢 舉制度或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所為評析為出發,借鑒外國法就吹哨者保護規範之先 進立法例,並佐以外國金控公司或銀行業業已建立之檢舉規範及管道,再整理比 較國內金控公司於 107 年 3 月後所公布之檢舉制度,進而就現行金控公司及銀行 業建立內部檢舉制度可能面臨的問題提出本文見解及修正建議。

另有鑑於法務部所擬具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以「揭弊者」一詞,係有意與其 保護範圍與其他法令所稱「檢舉人」,或與一般概念泛稱「吹哨者」加以區別,故 本文以下如係探討揭弊者保護法適用主體將以「揭弊者」稱之,且考量「揭弊者」

定義尚未立法通過,故本文以下若以舉例方式或針對現行相關檢舉制度加以說明,

將分別以「檢舉人」、「吹哨者」稱之,併予敘明。

本文架構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遵循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34 條之 2 規定欲建立企 業內部檢舉制度,面對檢舉制度從無到有的過程,如何明確定義檢舉案件類型、

檢舉人資格,並給予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工作權益保障等措施,乃至於受理及調查 單位等問題,本文嘗試分為5 大章節加以探討。

第一章,將提出本文問題意識,並針對本文研究方法、範圍及整體章節架構 安排加以說明。

第二章,嘗試從吹哨者保護的理論基礎談起,再從國際組織建議之最佳立法 模式檢視國內散落於各主管機關法規現行的檢舉制度,是否仍有規範密度及保護 不及之處。另外,針對 107 年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 者保護法」草案規範重點提出評析。

第三章,則是透過瞭解美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英國公益揭露法及 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等外國立法例對於吹哨者之保護規定,再進一步檢索外國 金控公司或銀行業公布之內部檢舉制度,希冀借鑒外國立法例與實務對於檢舉案 件範圍、檢舉人身分資格、保密措施及禁止報復或歧視條款等規範情形,可作為 國內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檢舉制度之參考。

第四章,107 年 3 月 31 日金管會修正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內控辦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後,國內16 家金控公司已於其網站上公布相關檢舉辦法可供查詢瀏覽。本文 嘗試比較國內各家金控公司之檢舉辦法,進一步瞭解該法規施行後,現行各金控 公司建立內部檢舉制度規範是否產生歧異之處,並提出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優化或 修正內部檢舉制度之建議。

第五章,則是綜整本文第二章至第四章就金控公司或銀行業建立內部檢舉制 度在法制規範面與實務執行可能面臨到相關疑義,例如案件類型範圍、檢舉人資 格、是否受理匿名檢舉、受理案件單位及調查程序等,進而提出本文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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