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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及待答問題,第三 節為名詞釋義,藉以釐清研究之主旨與方向。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音樂班的先河,始於民國五十二年光仁國民小學成立音樂班(吳舜文,

2003)。1970 年代,政府廣設國民中小學音樂實驗班,落實音樂人才向下紮根之 理念,培育在音樂具資賦優異的學生。1984 年所頒布的《特殊教育法》(教育部,

1984)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2003),將原本為實驗性質的音樂實 驗班,正式納入特殊教育體系,並將「音樂實驗班」之名稱改為「音樂資賦優異 班」。

在課程內容方面,教育部於 1999 年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各 年級教學科目與授課內容參考原則》中,有訂定國中音樂班之授課內容,應包括 音樂基礎能力訓練、樂理(含和聲學、樂曲創作)、自選樂器的個別課程、合奏

(唱)、音樂欣賞等基本課程及曲式分析、音樂史、室內樂等選修課程(教育部,

1999)。該法雖然已廢止,但因新法尚未頒布,故大多數的音樂班仍依此作為排 定課程的準則。由此可知,樂理科目為音樂班學生必要的學習,並與其他科目達 相輔相成之效。

在學習活動中,學習滿意度的調查,能夠提供教師修正教學方針、教學內容、

環境設施之參考。學習滿意度是指學習者對學習活動之愉快感受或態度(Knowles,

1970);馬芳婷(1999)認為學習滿意度是一種對學習活動的感覺或態度,這種感覺 或態度的形成是因為學習者喜歡該學習活動或在學習過程中,其願望、需求獲得 滿足。國中音樂班的樂理屬於專長課程,與普通教育藝術領域課程性質有所不同,

且不僅是音樂班學生在各階段之必修科目,若於就讀國小音樂班與否的背景而言,

也將使學習成果產生落差,若論及國中音樂班專長科目學習情形,有關樂理相關 科目學習之滿意度調查,有必要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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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目前任教於國中音樂班,擔任樂理一科之教學。所指導的班級學生多 數在國小時未曾就讀音樂班,亦即未曾有長期接觸樂理專門學習的機會,亦無課 外補習樂理之經驗,大多數學生僅只接觸過國民小學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科內的 樂理,屬於簡易的層級。為因應學生樂理程度之落差,國中音樂班往往需要以分 組方式進行樂理科目之教學;而另一方面,對於曾就讀國小音樂班的學生來說,

原已在國小修習的樂理,又需在國中音樂班再次重複,相同的內容與方式常導致 學習者的投入熱忱,此已可由學習滿意度的調查加以了解,此即本研究之動機所 在。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依據研究背景與動機,提出本研究三項目的如下:

一、了解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之學習滿意度。

二、分析不同背景之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學習滿意度之差 異。

三、了解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內容感覺難易之項目。

貳、待答問題

依據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具體之待答問題:

一、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之學習滿意度為何?

(一)學生對環境設備方面之學習滿意度為何?

(二)學生對教材內容方面之學習滿意度為何?

(三)學生對教學方式方面之學習滿意度為何?

(四)學生對學習成果方面之學習滿意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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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背景之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學習滿意度是否具有差 異?

(一)不同性別(男、女)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具有差異為何?

(二)不同地區(分區、學校)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具有差異為何?

(三)不同主修(鋼琴、弦樂、管樂、打擊、作曲、聲樂)學生於學習 滿意度是否具有差異為何?

(四)不同就讀音樂班動機(自身、他人)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具有 差異為何?

(五)不同音樂學習背景(音樂班、音樂社團)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 具有差異為何?

(六)不同課後音樂練習情形(樂理複習時間)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 具有差異為何?

(七)不同額外的樂理學習(加修、補習)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否具有 差異為何?

(八)不同升學意願(音樂班、非音樂班、未定)學生於學習滿意度是 否具有差異為何?

三、國中音樂班學生對於樂理相關科目內容感覺難易之項目為何?

(一)學生感覺困難之樂理項目為何?

(二)學生感覺簡單之樂理項目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樂理(music theory)

樂理,又稱為音樂理論。樂理的研究範圍很廣,舉凡音樂中的音程、節奏、

旋律、和聲、結構、曲式、織體等音樂元素,以及和聲學、對位法、曲式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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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分析法等學門,都可以視為樂理的範圍。樂理的發展,來自音樂學者觀察、分 析作曲家如何創作音樂,而樂理相關課程的學習,則有助於學生音樂演繹以及音 樂創作的發展。目前我國國中音樂班樂理相關科目大多為單一名稱,如:樂理、

基本樂理、音樂常識等,亦有與其他內容有所連結的名稱,如:樂理與音樂欣賞、

樂理與音樂常識、樂理與基礎和聲等。本研究以「樂理相關科目」為研究主題,

且指以西洋管絃樂器為主所成立之音樂班,所教授以西式音樂理論為範疇。

貳、音樂班(music-talented classes)

音樂班即「藝術才能音樂班」之簡稱。我國之藝術才能班,早期係依據《特 殊教育法》(教育部,2001)、《藝術教育法》(教育部,1997)與《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2002)設立,分為音樂、美術及舞蹈三大類,音樂班 為其中一類。後因《特殊教育法》(2009)第 35 條修正,規範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 班不得集中成班,改僅依《藝術教育法》(2000)集中成班。

本研究所指之音樂班,為國民中學階段之音樂班。

參、學習滿意度(learning satisfication)

學習滿意度是衡量教育課程成功與否的重要判斷標準(Binner, Dean,

Mellinger, 1994),也可以說是學習者對於學習活動的態度與感覺(Tough, 1982)。

換句話說,學習者對於「學習」有一定程度的期望值,而在學習活動中,學習者 產生了對課程的感覺或態度,進而對課程產生了與個人期望值所呼應的「滿意度」

符合期望值為「滿意」;不符合期望值則為「不滿意」。

本研究所稱學習滿意度以國中音樂班學生為對象,包含對於樂理相關科目環 境設備、課程教材、教學方式、以及學習效果等 4 方面之學習滿意度,採用李克 特式(Likert-type Scale)五點量表法計分,記分方式為「非常滿意」5 分、「滿 意」4 分、「尚可」3 分、「不滿意」2 分及「非常不滿意」1 分,得分越高,

代表學習滿意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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