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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托育需求與托育機構的日益增加

嬰 幼 兒 的 健 全 發 展 攸 關 未 來 社 會 國 家 的 延 續 與 興 盛 , 從 人 生 發 展 歷 程 來看 , 這 個階 段 是 重 要成 長 發 展的 基 礎 期 及關 鍵 期 ,有 其 需 要 面對 的 發展 任務 及 挑 戰, 以 豐 富 其認 知 、 社會 情 緒 發 展和 培 養 相關 技 能 , 進而 順 利邁 入成 人 階 段。 發 展 學 家常 稱○到六歲是孩子發展的黃金時期;其中 0 到 3 歲是 孩 子 一生 當 中 成 長最 快 速、最關 鍵 的 時期( 周 育 如,2015),依據嬰幼 兒的 學 習 特質 及 發 展 需要 , 提 供給 嬰 幼 兒 良好 的 支 持和 保 護 , 對其 正 向發 展與 適 應 有極 大 的 影 響。

近年 來 , 女性 之 勞 動 力參 與 率 已經 突 破 50%,女性投入就業市場成為 常態( 中 華民 國 統 計 資訊 網,2016)。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6)婦女婚育 與就 業 調 查結 果 顯 示 :15 至 64 歲已婚女性婚前至今一直有工作者比率為 53.1%, 推 估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家 庭 為 雙 薪 家 庭 。 育 兒 婦 女 就 業 所 衍 生 的 最 大 問題 便 是 家中 嬰 幼 兒 的托 育 需 求, 國 內 女 性高 比 例 的就 業 率 相 對地 促 成了 托育 服 務 產業 的 蓬 勃 發展 。

政 府 為 推 動 國 家 與 社 會 分 擔 家 庭 照 顧 嬰 幼 兒 之 責 任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家 庭 署自 2012 年起(當時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輔導補助地方政府 依當 地 需 求規 劃 設 置 公私 協 力 托嬰 中 心 , 提供 平 價 優質 托 嬰 服 務。 公 私協 力托 嬰 中 心是 結 合 公 部門 與 民 間力 量 , 提 供易 於 負 擔且 品 質 優 良之 托 育服 務, 以 減 輕家 庭 育 兒 支出 、 滿 足家 長 對 托 育服 務 之 需求 、 保 障 教保 專 業人 員應 有 薪 資服 務 待 遇 ,並 確 保 幼兒 教 育 及 照顧 之 品 質。

研 究 者 曾 經 在 縣 府 社 會 處 擔 任 托 育 業 務 承 辦 人 , 負 責 規 劃 縣 內 設 置 公 私協 力 托 嬰中 心 、 落 實推 動 公 共托 育 理 念 ,致 力 提 供嬰 幼 兒 一 個安 全 、健 康與 舒 適 的托 育 環 境,以利 嬰 幼 兒的 身 心 健全 的 發 展。行 政 院 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開「我國的少子女化對策 -0-5 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記者會,其 中教 育 部 國教 署 副 署 長許 麗 娟 說明 , 將 擴 大公 共 教 保服 務 量 ,0 到 2 歲增 設公 設 民 營托 嬰 中 心,預計 2018 年到 2022 年將增加 5280 個名額(顧荃,

2018)。顯示:在此政策的推動下平價、普及的托育機構將會日漸增加。

吳 欣 穎 (2015)指 出 :嬰 幼 兒父 母 托育 需 求產 生 原因 有 四, 分 別為 家 庭經 濟 壓 力、 家 中 無 法提 供 托 育支 援 、 母 親個 人 因 素及 尋 求 專 業托 育 。同 時在 選 擇 送托 托 嬰 中 心此 類 型 者, 主 要 考 量因 素 有 舒適 托 育 環 境及 合 宜設 施設 備 、 托育 人 員 專 業服 務 能 力及 專 業 訓 練能 力 、 與同 儕 互 動 機會 及 送托 感受 度 、 托育 費 用 合 理性 、 送 托地 點 與 工 作地 、 家 庭距 離 考 量 、機 構 合法 立案 及 接 受評 鑑 規 定、親友 介 紹 或具 口 碑 等多 元 面 向(吳欣穎,2015;施志 煒 ,2007; 黃 玉 冠 , 2007)。 同 時 衛 福 部 社 會 福 利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截 至 2016 年底全台已有 808 所托嬰機構,相較於 2011 年的 185 所,可知:過 去五 年 來 托育 需 求 激 增, 托 嬰 機構 數 量 成 長快 速 。

家 長 對 於 平 價 且 有 公 部 門 監 督 的 托 育 機 構 有 著 不 錯 的 滿 意 度 , 如 陳 若 琳、 涂 妙 如、 李 麗 圳 (2014)的研究發現:在托育環境品質及嬰幼兒被照 顧品 質 上,使 用 托嬰 中心 的 家 長滿 意 度 顯 著高 於 父 母親 自 行 照 顧、以 及( 外)

祖父 母/親友照顧的家長。但,國內托育機構對嬰幼兒的影響為何?在滿足 家長 的 托 育需 求 及 嬰 幼兒 的 照 顧需 求 下 , 經由 專 業 的托 育 人 員 所提 供 的優 質托 育 照 顧服 務 , 嬰 幼兒 在 各 領域 的 發 展 表現 為 何 ?瞭 解 嬰 幼 兒於 托 嬰中 心的 情 況 有其 需 求 與 意義 , 此 乃研 究 動 機 之一 。

貳、社會行為之重要性

社 會 能 力 發 展 是 嬰 幼 兒 發 展 的 重 要 領 域 之 一 ; 相 較 於 認 知 、 語 言 、 身 體動 作 發 展的 問 題 , 嬰幼 兒 的 社會 能 力 發 展似 乎 較 被忽 略 , 愛 生氣 、 不專 心 、 退 縮 或 害 羞 等 行 為 常 被 視 為 是 幼 兒 發 展 不 成 熟 的 表 現(Carter, Briggs-Gowan, & Davis, 2004;趙麗華、王天苗,2013)。幼兒期社會行為 模式 一 旦 形成 , 即 習 慣成 自 然 ,持 續 下 去 就形 成 人 格特 質 的 一 部分 , 影響 日後 人 際 關係 互 動 及 表現 , 獨 立或 依 賴 , 支持 或 順 從, 反 抗 或 合作 , 友善 或攻 擊,都 決 定 於 嬰 幼兒 期( 黃志 成、王 淑芬,1995)。正向的利社會行為 與幼 兒 的 同儕 關 係 有 著密 切 的 關連 , 正 向 社會 行 為 的表 現 將 有 助於 友 伴們 的互 相 接 納。 另 外 , 利社 會 行 為的 表 現 也 會影 響 到 幼兒 在 同 儕 中的 社 會地 位, 利 社 會行 為 較 多 的幼 兒 通 常較 受 到 同 儕 歡 迎 , 社會 計 量 的 分數 也 比較 高, 因 此 ,利 社 會 行 為的 表 現 可說 是 尚 未 發展 完 全 的學 前 幼 兒 早期 社 會化 的目 標 ( 吳玉 梅 ,2006)。

對嬰 幼 兒 而言 , 家 庭 為提 供 其 社會 化 過 程 之最 重 要 的發 展 脈 絡 (程 景 琳、涂 妙如、陳 虹 仰、張 鑑 如,2016)。當嬰幼兒送至托嬰機構時,托嬰機

構同 樣 在 嬰幼 兒 社 會 化的 過 程 扮演 重 要 的 角色 。 當 嬰幼 兒 開 始 有機 會 與年 齡相 仿 的 同伴 一 起 遊 玩互 動 , 顯示 嬰 幼 兒 亦開 始 面 臨必 需 平 衡 自我 與 他人 需求 之 社 會能 力 的 展 現。 托 育 機構 所 收 托 的嬰 幼 兒 人數 遠 比 居 家式 托 育來 得多 , 使 得在 托 嬰 中 心嬰 幼 兒 比起 在 居 家 式托 育 的 嬰幼 兒 有 較 多的 社 會互 動及 展 現 更多 社 交 技 巧的 機 會 。鍾 采 玲 (2013)的研究就有此發現:機構 式托 嬰 中 心之 嬰 幼 兒 發展 表 現 皆顯 著 於 該 研究 中 其 他托 育 形 式 之嬰 幼 兒,

尤其 是 在 社會 能 力 以 及生 活 自 理能 力 。

嬰幼 兒 自 出生 開 始 即 不斷 地 與 他人 接 觸 , 藉由 與 他 人互 動 中 學 習社 會 互動 的 行 為與 技 巧 。 因此 , 托 育機 構 的 團 體生 活 對 嬰幼 兒 來 說 是社 會 能力 發展 的 重 要場 域 。Ladd(2006)指出,發展嬰幼兒的社會能力是早期教育一 個很 重 要 的目 標 。 早 期良 好 的 社會 能 力 有 助於 發 展 人際 關 係 , 且提 升 幼兒 對環 境 的 適應 力 ; 當 嬰幼 兒 之 間有 更 多 相 處的 機 會 ,在 學 習 與 他人 互 動的 社會 技 巧 也會 有 所 增 進。 所 以 ,研 究 者 將 聚焦 於 托 嬰中 心 內 嬰 幼兒 所 出現 的社 會 行 為類 型 。 此 乃研 究 動 機之 二 。

參、托育人員對嬰幼兒社會行為之影響

Vahedi、Farrokhi 與 Farajian(2012)指出幼兒的社會能力發展對其未 來成 長 扮 演著 重 要 角 色, 顯 見 幼兒 社 會 能 力之 教 育 不可 輕 忽 。 嬰幼 兒 在進 入托 嬰 中 心後 , 因 為 每個 孩 子 本身 不 同 的 氣質 、 發 展能 力 再 加 上來 自 不同 的家 庭 背 景(除雙胞胎外 ),彼此開始要面對新的環境與同儕,學習與其他 嬰幼 兒 在 中心 裡 面 互 動, 在 團 體生 活 相 處 中所 發 生 合作 、 互 助 、分 享 、占 有、 爭 執 、衝 突 等 行 為, 而 當 托育 人 員 在 面對 嬰 幼 兒所 發 生 社 會行 為 時,

所展 現 出 來的 態 度 以 及使 用 何 種技 巧 來 處 理, 將 會 影響 到 嬰 幼 兒未 來 的社 交能 力 表 現。 托 育 人 員是 協 助 嬰幼 兒 社 會 行為 成 長 重要 推 手 , 透過 托 育人 員的 示 範 引導 , 使 嬰 幼兒 能 以 合宜 的 社 交 技巧 去 應 對, 將 可 提 升嬰 幼 兒良 好的 同 儕 互動 能 力 並 建立 良 好 的人 際 互 動 關係 , 並 有利 於 在 未 來的 利 社會 行為 表 現 。反 之 , 無 法給 予 適 當的 引 導 與 規範 , 最 直接 的 影 響 就是 將 會造 成嬰 幼 兒 與同 儕 之 間 相處 的 困 難, 以 至 於 溝通 、 接 納、 合 作 、 、等 , 如此 不順 遂 的 互動 關 係 , 也會 影 響 嬰幼 兒 本 身 情緒 , 更 甚者 導 致 托 育人 員 在班 級經 營 上 出現 問 題 。Hurley、Wehby 與 Feurer(2010)指出幼兒的重要他 人( 如 : 教師 ) 對 幼 兒行 為 及 其後 果 的 社 會接 受 度 有著 極 大 的 影響 , 其研 究發 現 幼 兒出 現 利 社 會行 為 、 減少 不 當 問 題行 為 及 出現 良 好 溝 通行 為 是教

師所 重 視 的社 會 行 為 。在 幼 兒 園教 學 環 境 亦有 如 此 發現 , 在 托 嬰機 構 更是 如此 , 故 研究 者 認 為 托育 人 員 在引 導 嬰 幼 兒正 向 之 社會 行 為 成 長上 扮 演重 要角 色 , 此乃 研 究 動 機之 三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 以 上 研究 動 機 , 本研 究 以 質性 研 究 為 取向 , 深 入托 嬰 中 心 的情 境 脈絡 , 實 地觀 察 嬰 幼 兒於 托 嬰 機構 中 社 會 行為 表 現 之現 況 , 並 透過 訪 談托 育人 員,瞭 解 托 育人 員面 對 嬰 幼兒 所 展 現 不同 的 社 會行 為 如 何 引導 及 處 理。

故, 本 研 究欲 探 究 之 具體 目 的 如下 :

一、 探 討 嬰幼 兒 在 托 嬰中 心 所 表現 的 正 向 社會 行 為 。 二、 探 討 嬰幼 兒 在 托 嬰中 心 所 表現 的 正 負 社會 行 為 。 三、 探 討 托育 人 員 在 面對 嬰 幼 兒社 會 行 為 之引 導 與 處理 。

最後 針 對 研究 發 現 提 出結 論 與 建議 , 以 作 為托 育 人 員及 未 來 研 究者 參 考。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托嬰中心

托嬰 中 心 指辦 理 未 滿 二歲 兒 童 托育 服 務 之 機構 , 且 具有 收 托 五 人以 上 之規 模 , 向各 縣 市 政 府申 請 設 立許 可 , 經 許可 並 發 給立 案 證 書 後始 得 辦理 收 托 業務 。 惟 已 收托 之 兒 童達 二 歲 , 尚未 依 幼 兒教 育 及 照 顧法 規 定進 入 幼 兒園 者 , 托 嬰中 心 得 繼續 收 托 , 其期 間 不 得逾 一 年 。

貳、 嬰幼兒社會行為

本研 究 的 嬰幼 兒 社 會 行為 是 指 1-3 歲之 嬰幼兒在 托嬰中心與同儕、托 育人 員 或 環境 , 互 動 時所 表 現 出來 的 行 為 。可 分 為 正向 社 會 行 為和 負 向社 會 行 為:

一、正 向 社會 行 為:能做 有 利 他人 的 事 情,如幫 助、關懷、分 享、合 群、

順從 等 。 。

二、負 向 社 會行 為:即指 無 法 適當 扮 演 其 社會 角 色,且有 意 或 故意 傷 害、

欺負 人 , 動手 反 抗 的 行為(例如攻擊行為),且容易害羞、拒絕或害怕 新的 嘗 試 與體 驗(例如退縮行為)。

參、 托育人員

托嬰 中 心 每收 托 5 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 1 人。托育人員係指於托 嬰中 心 提 供教 育 及 保 育之 人 員 ,在 本 研 究 中, 托 育 人員 又 稱 為 老師 , 其資 格 除 符合 年 滿 二 十歲 之 規 定外,並 具 備一、保 母 人 員 技術 士證 者 。 或二、高 級 中 等以 上 學校 幼 兒 教育、幼 兒 保育、家 政、護 理相 關學 院 、 系、 所 、 學位 學 程 、 科畢 業 者 。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 、 關於嬰幼兒社會行為的類別很廣泛,研究者僅針對托嬰中心內出現 的社 會 互 動進 行 深 入 探究 。

二 、 本研究參與者乃臺東縣內托嬰中心,因托嬰中心之托育理念及模式

二 、 本研究參與者乃臺東縣內托嬰中心,因托嬰中心之托育理念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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