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熊同鑫 博士
托嬰中心嬰幼兒社會行為之個案研究
研 究 生: 張長江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七 月
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碩士論文
托嬰中心嬰幼兒社會行為之個案研究
研 究 生: 張長江 撰
指導教授: 熊同鑫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七 月
謝誌
三年半的研究生學習生涯,終於可以如願以償地完成學業!雖然一路走來,大 多時間都在原地踏步,偶爾還會往後退,但是慶幸有一大堆人願意拉著、推著我 往前跑!
感謝指導教授熊同鑫教授,每次討論都耐心地給予指導,提醒我該注意的地方,
使我的研究更為明確、聚焦;也因為您給予我最大的包容與空間,讓我得以用自 己的步調去完成這項大作業!感謝兩位口試委員—段慧瑩教授與施淑娟教授,仔 細地閱讀我不成熟的論文,並提供寶貴且具體的修改建議,使這本論文內容至臻 完善。
感謝參與本研究的托育人員及孩子們,謝謝您們,讓我有機會和你們一起耕耘、
一起成長。研究的路雖苦,但因為你們有了許多的歡笑。
感謝陳淑芳教授,多年來對我的照顧與提攜。這些年也給了我一個幸福的工作 機會,讓我在孩子的需要裡,發現我的責任!本著這樣的初衷,我將繼續昂首闊 步在幼教康莊大道。
感謝林妙真學姐,在入班觀察、資料蒐集與彙整以及論文撰寫上,適時給予建 議,是最強力的後盾!
感謝身旁每一位好朋友,是你們的關心與叮嚀,堅定我積極向上的動力。最後,
感謝玉霜、永承、永翰三人,有著你們的陪伴,讓我能夠有所依靠;有著你們的 信任、溫暖,讓我勇敢地去嘗試人生中的每一項挑戰。
長江 2018.07
托嬰中心嬰幼兒社會行為之個案研究
作 者 : 張 長 江
國 立 臺 東 大學 幼 兒 教育 學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為 質 性 研 究 法 取 向 之 個 案 研 究 , 旨 在 探 討 嬰 幼 兒 在 托 嬰 中 心 時 所 表 現 的 社 會 行 為 , 並 瞭 解 托 育 人 員 對 嬰 幼 兒 社 會 行 為 有 哪 些 的 引 導 。 本 研 究 以 一 間 托 嬰 中 心 的 大 寶 班 學 步 兒 及 班 上 托 育 人 員 為 研 究 參 與 者 , 自 2 0 1 7 年 2 月 至 2 0 1 8 年 5 月 在 自 然 情 境 中 長 時 間 觀 察 , 並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及 文 件 蒐 集 等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分 析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一 )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出 現 的 正 向 行 為 , 有 助 人 、 關 懷 、 分 享 、 合 群 與 順 從 ;( 二 ) 托 嬰 中 心 嬰 幼 兒 出 現 的 負 向 行 為 , 以 肢 體 攻 擊 居 多 , 包 含 咬 、 拍 打 、 推 、 抓 、 搶 , 其 次 為 退 縮 ;( 三 ) 托 育 人 員 平 時 以 身 教 的 方 式 , 供 嬰 幼 兒 在 社 會 行 為 上 有 所 模 仿 與 學 習 。 而 當 嬰 幼 兒 出 現 負 向 社 會 行 為 時 , 則 會 協 助 嬰 幼 兒 運 用 口 語 表 達 , 並 引 導 其 在 衝 突 中 相 互 尊 重 與 同 理 。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於 家 長 、 托 嬰 機 構 與 未 來 研 究 之 參 考 。
關 鍵 詞 : 嬰 幼 兒 、 社 會 行 為 、 托 嬰 中 心 、 托 育 人 員
The case study of toddlers ’ social behavior in the infant care center
Chang-Chiang, Chang
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case study was to explore toddlers’ social behavior in the infant care center, and analyze how child care provider guide toddlers’ social behavior. Take the infant care center for example; the study took toddlers and child care providers as the subject by qualitative method. Data collection adopted in this study was observation, interviews and documents. The results and major findings we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toddlers’ social positive behavior in the infant care center was helping, caring, sharing, gregariousness and obedience. 2) Toddlers’ social passive behavior in the infant care center was physical aggression and withdrawal. 3) The child care providers set good examples with toddlers’ own conducts, and guided to communicate by oral. Implications for toddlers’ social behavior were discussed and some suggestions were provided for child care providers and future studies.
Keywords: toddlers, social behavior, infant care center, child care
provider
目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4
第 三 節 名 詞 釋義 ………4
第 四 節 研 究 限制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第 一 節 嬰幼兒社會行為發展之理論基礎 ………7
第 二 節 嬰 幼 兒 社 會 行 為 之 探 討 ………10
第 三 節 托 育 服 務 功 能 及 托 育 人 員 角 色 ………23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27
第一節 研究取向與流程………27
第二節 研究場域、研究參與者及研究者 ………30
第 三 節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35
第四節 資料整理與分析………37
第五 節 研究倫理………39
第 四 章 研究發現與討論 ………41
第 一 節 嬰 幼 兒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的 表 現 ………41
第 二 節 嬰 幼 兒 負 向 社 會 行 為 的 表 現 ………50
第 三 節 托 育 人員 對於 嬰幼兒 社會 行為 之引導 ………56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7
第 一 節 結論………67
第 二 節 建議………68
參 考 文 獻 ……….71
附 錄 一 觀 察 紀 錄 表 ………79
附 錄 二 正式訪談 紀錄表 ………80
附 錄 三 訪 談 大 綱 ………81
附 錄 四 家 長 同 意 函 ………82
表次
表 2-1 Erikson 心理社會發展階段論………10
表 2-2 不同月齡學步兒可能出現的社會行為 ………12
表 2-3 嬰幼兒社會情緒領領域之學習綱要 ………15
表 3-1 快樂托嬰中心大寶班幼兒生活作息表 ………31
表 3-2 參與嬰幼兒之基本資料………33
表 3-3 資料索引代碼編製原則………37
圖次
圖 2-1 Bandura 交互決定機制………8
圖 3-1 研究流程圖………29
圖 3-2 大寶班空間平面圖………3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壹、托育需求與托育機構的日益增加
嬰 幼 兒 的 健 全 發 展 攸 關 未 來 社 會 國 家 的 延 續 與 興 盛 , 從 人 生 發 展 歷 程 來看 , 這 個階 段 是 重 要成 長 發 展的 基 礎 期 及關 鍵 期 ,有 其 需 要 面對 的 發展 任務 及 挑 戰, 以 豐 富 其認 知 、 社會 情 緒 發 展和 培 養 相關 技 能 , 進而 順 利邁 入成 人 階 段。 發 展 學 家常 稱○到六歲是孩子發展的黃金時期;其中 0 到 3 歲是 孩 子 一生 當 中 成 長最 快 速、最關 鍵 的 時期( 周 育 如,2015),依據嬰幼 兒的 學 習 特質 及 發 展 需要 , 提 供給 嬰 幼 兒 良好 的 支 持和 保 護 , 對其 正 向發 展與 適 應 有極 大 的 影 響。
近年 來 , 女性 之 勞 動 力參 與 率 已經 突 破 50%,女性投入就業市場成為 常態( 中 華民 國 統 計 資訊 網,2016)。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6)婦女婚育 與就 業 調 查結 果 顯 示 :15 至 64 歲已婚女性婚前至今一直有工作者比率為 53.1%, 推 估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家 庭 為 雙 薪 家 庭 。 育 兒 婦 女 就 業 所 衍 生 的 最 大 問題 便 是 家中 嬰 幼 兒 的托 育 需 求, 國 內 女 性高 比 例 的就 業 率 相 對地 促 成了 托育 服 務 產業 的 蓬 勃 發展 。
政 府 為 推 動 國 家 與 社 會 分 擔 家 庭 照 顧 嬰 幼 兒 之 責 任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家 庭 署自 2012 年起(當時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輔導補助地方政府 依當 地 需 求規 劃 設 置 公私 協 力 托嬰 中 心 , 提供 平 價 優質 托 嬰 服 務。 公 私協 力托 嬰 中 心是 結 合 公 部門 與 民 間力 量 , 提 供易 於 負 擔且 品 質 優 良之 托 育服 務, 以 減 輕家 庭 育 兒 支出 、 滿 足家 長 對 托 育服 務 之 需求 、 保 障 教保 專 業人 員應 有 薪 資服 務 待 遇 ,並 確 保 幼兒 教 育 及 照顧 之 品 質。
研 究 者 曾 經 在 縣 府 社 會 處 擔 任 托 育 業 務 承 辦 人 , 負 責 規 劃 縣 內 設 置 公 私協 力 托 嬰中 心 、 落 實推 動 公 共托 育 理 念 ,致 力 提 供嬰 幼 兒 一 個安 全 、健 康與 舒 適 的托 育 環 境,以利 嬰 幼 兒的 身 心 健全 的 發 展。行 政 院 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開「我國的少子女化對策 -0-5 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記者會,其 中教 育 部 國教 署 副 署 長許 麗 娟 說明 , 將 擴 大公 共 教 保服 務 量 ,0 到 2 歲增 設公 設 民 營托 嬰 中 心,預計 2018 年到 2022 年將增加 5280 個名額(顧荃,
2018)。顯示:在此政策的推動下平價、普及的托育機構將會日漸增加。
吳 欣 穎 (2015)指 出 :嬰 幼 兒父 母 托育 需 求產 生 原因 有 四, 分 別為 家 庭經 濟 壓 力、 家 中 無 法提 供 托 育支 援 、 母 親個 人 因 素及 尋 求 專 業托 育 。同 時在 選 擇 送托 托 嬰 中 心此 類 型 者, 主 要 考 量因 素 有 舒適 托 育 環 境及 合 宜設 施設 備 、 托育 人 員 專 業服 務 能 力及 專 業 訓 練能 力 、 與同 儕 互 動 機會 及 送托 感受 度 、 托育 費 用 合 理性 、 送 托地 點 與 工 作地 、 家 庭距 離 考 量 、機 構 合法 立案 及 接 受評 鑑 規 定、親友 介 紹 或具 口 碑 等多 元 面 向(吳欣穎,2015;施志 煒 ,2007; 黃 玉 冠 , 2007)。 同 時 衛 福 部 社 會 福 利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截 至 2016 年底全台已有 808 所托嬰機構,相較於 2011 年的 185 所,可知:過 去五 年 來 托育 需 求 激 增, 托 嬰 機構 數 量 成 長快 速 。
家 長 對 於 平 價 且 有 公 部 門 監 督 的 托 育 機 構 有 著 不 錯 的 滿 意 度 , 如 陳 若 琳、 涂 妙 如、 李 麗 圳 (2014)的研究發現:在托育環境品質及嬰幼兒被照 顧品 質 上,使 用 托嬰 中心 的 家 長滿 意 度 顯 著高 於 父 母親 自 行 照 顧、以 及( 外)
祖父 母/親友照顧的家長。但,國內托育機構對嬰幼兒的影響為何?在滿足 家長 的 托 育需 求 及 嬰 幼兒 的 照 顧需 求 下 , 經由 專 業 的托 育 人 員 所提 供 的優 質托 育 照 顧服 務 , 嬰 幼兒 在 各 領域 的 發 展 表現 為 何 ?瞭 解 嬰 幼 兒於 托 嬰中 心的 情 況 有其 需 求 與 意義 , 此 乃研 究 動 機 之一 。
貳、社會行為之重要性
社 會 能 力 發 展 是 嬰 幼 兒 發 展 的 重 要 領 域 之 一 ; 相 較 於 認 知 、 語 言 、 身 體動 作 發 展的 問 題 , 嬰幼 兒 的 社會 能 力 發 展似 乎 較 被忽 略 , 愛 生氣 、 不專 心 、 退 縮 或 害 羞 等 行 為 常 被 視 為 是 幼 兒 發 展 不 成 熟 的 表 現(Carter, Briggs-Gowan, & Davis, 2004;趙麗華、王天苗,2013)。幼兒期社會行為 模式 一 旦 形成 , 即 習 慣成 自 然 ,持 續 下 去 就形 成 人 格特 質 的 一 部分 , 影響 日後 人 際 關係 互 動 及 表現 , 獨 立或 依 賴 , 支持 或 順 從, 反 抗 或 合作 , 友善 或攻 擊,都 決 定 於 嬰 幼兒 期( 黃志 成、王 淑芬,1995)。正向的利社會行為 與幼 兒 的 同儕 關 係 有 著密 切 的 關連 , 正 向 社會 行 為 的表 現 將 有 助於 友 伴們 的互 相 接 納。 另 外 , 利社 會 行 為的 表 現 也 會影 響 到 幼兒 在 同 儕 中的 社 會地 位, 利 社 會行 為 較 多 的幼 兒 通 常較 受 到 同 儕 歡 迎 , 社會 計 量 的 分數 也 比較 高, 因 此 ,利 社 會 行 為的 表 現 可說 是 尚 未 發展 完 全 的學 前 幼 兒 早期 社 會化 的目 標 ( 吳玉 梅 ,2006)。
對嬰 幼 兒 而言 , 家 庭 為提 供 其 社會 化 過 程 之最 重 要 的發 展 脈 絡 (程 景 琳、涂 妙如、陳 虹 仰、張 鑑 如,2016)。當嬰幼兒送至托嬰機構時,托嬰機
構同 樣 在 嬰幼 兒 社 會 化的 過 程 扮演 重 要 的 角色 。 當 嬰幼 兒 開 始 有機 會 與年 齡相 仿 的 同伴 一 起 遊 玩互 動 , 顯示 嬰 幼 兒 亦開 始 面 臨必 需 平 衡 自我 與 他人 需求 之 社 會能 力 的 展 現。 托 育 機構 所 收 托 的嬰 幼 兒 人數 遠 比 居 家式 托 育來 得多 , 使 得在 托 嬰 中 心嬰 幼 兒 比起 在 居 家 式托 育 的 嬰幼 兒 有 較 多的 社 會互 動及 展 現 更多 社 交 技 巧的 機 會 。鍾 采 玲 (2013)的研究就有此發現:機構 式托 嬰 中 心之 嬰 幼 兒 發展 表 現 皆顯 著 於 該 研究 中 其 他托 育 形 式 之嬰 幼 兒,
尤其 是 在 社會 能 力 以 及生 活 自 理能 力 。
嬰幼 兒 自 出生 開 始 即 不斷 地 與 他人 接 觸 , 藉由 與 他 人互 動 中 學 習社 會 互動 的 行 為與 技 巧 。 因此 , 托 育機 構 的 團 體生 活 對 嬰幼 兒 來 說 是社 會 能力 發展 的 重 要場 域 。Ladd(2006)指出,發展嬰幼兒的社會能力是早期教育一 個很 重 要 的目 標 。 早 期良 好 的 社會 能 力 有 助於 發 展 人際 關 係 , 且提 升 幼兒 對環 境 的 適應 力 ; 當 嬰幼 兒 之 間有 更 多 相 處的 機 會 ,在 學 習 與 他人 互 動的 社會 技 巧 也會 有 所 增 進。 所 以 ,研 究 者 將 聚焦 於 托 嬰中 心 內 嬰 幼兒 所 出現 的社 會 行 為類 型 。 此 乃研 究 動 機之 二 。
參、托育人員對嬰幼兒社會行為之影響
Vahedi、Farrokhi 與 Farajian(2012)指出幼兒的社會能力發展對其未 來成 長 扮 演著 重 要 角 色, 顯 見 幼兒 社 會 能 力之 教 育 不可 輕 忽 。 嬰幼 兒 在進 入托 嬰 中 心後 , 因 為 每個 孩 子 本身 不 同 的 氣質 、 發 展能 力 再 加 上來 自 不同 的家 庭 背 景(除雙胞胎外 ),彼此開始要面對新的環境與同儕,學習與其他 嬰幼 兒 在 中心 裡 面 互 動, 在 團 體生 活 相 處 中所 發 生 合作 、 互 助 、分 享 、占 有、 爭 執 、衝 突 等 行 為, 而 當 托育 人 員 在 面對 嬰 幼 兒所 發 生 社 會行 為 時,
所展 現 出 來的 態 度 以 及使 用 何 種技 巧 來 處 理, 將 會 影響 到 嬰 幼 兒未 來 的社 交能 力 表 現。 托 育 人 員是 協 助 嬰幼 兒 社 會 行為 成 長 重要 推 手 , 透過 托 育人 員的 示 範 引導 , 使 嬰 幼兒 能 以 合宜 的 社 交 技巧 去 應 對, 將 可 提 升嬰 幼 兒良 好的 同 儕 互動 能 力 並 建立 良 好 的人 際 互 動 關係 , 並 有利 於 在 未 來的 利 社會 行為 表 現 。反 之 , 無 法給 予 適 當的 引 導 與 規範 , 最 直接 的 影 響 就是 將 會造 成嬰 幼 兒 與同 儕 之 間 相處 的 困 難, 以 至 於 溝通 、 接 納、 合 作 、 、等 , 如此 不順 遂 的 互動 關 係 , 也會 影 響 嬰幼 兒 本 身 情緒 , 更 甚者 導 致 托 育人 員 在班 級經 營 上 出現 問 題 。Hurley、Wehby 與 Feurer(2010)指出幼兒的重要他 人( 如 : 教師 ) 對 幼 兒行 為 及 其後 果 的 社 會接 受 度 有著 極 大 的 影響 , 其研 究發 現 幼 兒出 現 利 社 會行 為 、 減少 不 當 問 題行 為 及 出現 良 好 溝 通行 為 是教
師所 重 視 的社 會 行 為 。在 幼 兒 園教 學 環 境 亦有 如 此 發現 , 在 托 嬰機 構 更是 如此 , 故 研究 者 認 為 托育 人 員 在引 導 嬰 幼 兒正 向 之 社會 行 為 成 長上 扮 演重 要角 色 , 此乃 研 究 動 機之 三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 以 上 研究 動 機 , 本研 究 以 質性 研 究 為 取向 , 深 入托 嬰 中 心 的情 境 脈絡 , 實 地觀 察 嬰 幼 兒於 托 嬰 機構 中 社 會 行為 表 現 之現 況 , 並 透過 訪 談托 育人 員,瞭 解 托 育人 員面 對 嬰 幼兒 所 展 現 不同 的 社 會行 為 如 何 引導 及 處 理。
故, 本 研 究欲 探 究 之 具體 目 的 如下 :
一、 探 討 嬰幼 兒 在 托 嬰中 心 所 表現 的 正 向 社會 行 為 。 二、 探 討 嬰幼 兒 在 托 嬰中 心 所 表現 的 正 負 社會 行 為 。 三、 探 討 托育 人 員 在 面對 嬰 幼 兒社 會 行 為 之引 導 與 處理 。
最後 針 對 研究 發 現 提 出結 論 與 建議 , 以 作 為托 育 人 員及 未 來 研 究者 參 考。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托嬰中心
托嬰 中 心 指辦 理 未 滿 二歲 兒 童 托育 服 務 之 機構 , 且 具有 收 托 五 人以 上 之規 模 , 向各 縣 市 政 府申 請 設 立許 可 , 經 許可 並 發 給立 案 證 書 後始 得 辦理 收 托 業務 。 惟 已 收托 之 兒 童達 二 歲 , 尚未 依 幼 兒教 育 及 照 顧法 規 定進 入 幼 兒園 者 , 托 嬰中 心 得 繼續 收 托 , 其期 間 不 得逾 一 年 。
貳、 嬰幼兒社會行為
本研 究 的 嬰幼 兒 社 會 行為 是 指 1-3 歲之 嬰幼兒在 托嬰中心與同儕、托 育人 員 或 環境 , 互 動 時所 表 現 出來 的 行 為 。可 分 為 正向 社 會 行 為和 負 向社 會 行 為:
一、正 向 社會 行 為:能做 有 利 他人 的 事 情,如幫 助、關懷、分 享、合 群、
順從 等 。 。
二、負 向 社 會行 為:即指 無 法 適當 扮 演 其 社會 角 色,且有 意 或 故意 傷 害、
欺負 人 , 動手 反 抗 的 行為(例如攻擊行為),且容易害羞、拒絕或害怕 新的 嘗 試 與體 驗(例如退縮行為)。
參、 托育人員
托嬰 中 心 每收 托 5 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 1 人。托育人員係指於托 嬰中 心 提 供教 育 及 保 育之 人 員 ,在 本 研 究 中, 托 育 人員 又 稱 為 老師 , 其資 格 除 符合 年 滿 二 十歲 之 規 定外,並 具 備一、保 母 人 員 技術 士證 者 。 或二、高 級 中 等以 上 學校 幼 兒 教育、幼 兒 保育、家 政、護 理相 關學 院 、 系、 所 、 學位 學 程 、 科畢 業 者 。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 、 關於嬰幼兒社會行為的類別很廣泛,研究者僅針對托嬰中心內出現 的社 會 互 動進 行 深 入 探究 。
二 、 本研究參與者乃臺東縣內托嬰中心,因托嬰中心之托育理念及模式 各中 心 相 異, 故 本 研 究結 果 僅 為收 托 於 研 究場 域 之 嬰幼 兒 現 況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 將 探 討與 本 研 究 有關 之 相 關理 論 或 研 究成 果 , 全章 分 為 三 節: 第 一節 探 討 嬰幼 兒 社 會 行為 發 展 之理 論 基 礎、第 二 節嬰 幼 兒 社會 行為 之 探 討、
第三 節 為 托育 服 務 功 能及 托 育 人員 角 色 。
第一節 嬰幼兒社會行為之發展理論基礎
行為 是 個 體經 由 心 理 與環 境 的 影響 而 產 生 種種 反 應 。行 為 的 基 礎是 心 理、 生 理 、與 環 境 等 三者 鼎 足 而立 。 人 自 出生 即 參 與了 社 會 生 活, 社 會生 活裡 每 一 個人 會 與 別 人發 生 關 聯或 相 處 時 所表 現 的「行 為」, 這 種人 與 人之 間在 生 理 上或 心 理 上 的交 互 作 用,稱 為 「社會 行 為」(Social Behavior)。社會 行為 是 兩 個以 上 的 人 生理 上 或 心理 上 的 交 互作 用 。 社會 行 為 發 展良 好 ,其 人際 關 係 較為 和 諧,滿足 需 求 的機 會 也 較 多。社 會行 為 發 展不 成熟 的 幼 兒,
往往 在 團 體中 不 受 歡 迎、 缺 少 友伴 。
不同 的 發 展理 論 從 不 同的 觀 點 詮釋 幼 兒 社 會行 為 的 發展 , 本 節 將分 別 探討 相 關 理論 對 幼 兒 社會 發 展 的詮 釋 內 涵 。
壹、 Piaget 的認知理論
Piaget 以基模 (scheme)—有組織的思考或行動模式,作為了解周圍事物 的認 知 結 構。Piaget 將基模作為認知的基礎單位,無論任何年齡的嬰幼兒,
都依 賴 現 有的 認 知 結 構以 了 解 其週 遭 世 界( 蘇建 文 等,1998)。因此,擁有 不同 類 型 的認 知 基 模 的嬰 幼 兒 或更 年 長 的 幼兒 、 學 齡兒 童 , 對 相同 事 物的 了解 和 反 應就 不 一 樣 了, 也 就 是強 調 發 展 會造 成 個 人認 知 結 構 的改 變 ,將 其應 用 在 社會 發 展 上 ,可 以 解 釋為 個 體 的 社會 認 知 發展 會 受 其 認知 能 力所 影響 ( 張 春興 ,1998)。
依 據 Piaget 的看法,個體的發展是循著不變 (invariant)的共同發展順 序而 發 展 ,其 將 個 體 認知 發 展 分為 四 個 階 段, 在 學 齡前 時 期 包 括 0-2 歲的 感覺 動 作 期(sensorimotor stage)、2-7 歲的運思操作前期 (preoperational stage)、7-11 歲的具體運思期(Concrete-operation Stage)、11 歲以上形式 運思 期 (Formal-operational Stage),其中托嬰中心嬰幼兒約處於感覺操作 及運 思 操 作前 期 兩 階 段。雖 然 Piaget 的觀點在於探討個體的認知發展順序,
但認 知 能 力 的 發 展 卻 與幼 兒 社 會發 展 息 息 相關。因 為 前 操 作運 思期 的 幼 兒,
開始 發 展 其使 用 表 徵 符號(symbolic)的能力,並逐步發展出觀點取替
(perspective taking)的能力(蘇建文等,1998),這些能力都使幼兒得以運 用文 字 或 符號 來 表 達 個人 的 經 驗、 參 與 同 儕遊 戲 、 理解 他 人 動 機、 情 感,
發展 出 分 享、 合 作 等 行為 。 儘管 0-2 歲的嬰幼兒認知發展有限,無法周全 地考 慮 他 人的 每 個 想 法, 但 已 可逐 漸 了 解 每個 人 有 自己 的 感 受 、動 機 與想 法(林翠湄、王雪貞、連廷嘉、黃俊豪譯, 2003)。
貳、 Bandura 的社會學習論
Bandura 認為只有環境因素並不能決定人的學習行為;個體主要是藉由 觀察 、 模 仿與 認 同 的 歷程 而 習 得行 為 , 並 受到 本 身 注意 力 、 記 憶力 、 符號 理解 能 力 、動 機 等 能 力的 影 響 (引 自 張 春 興,1998)。
Bandura 並提出三角交互決定機制( triadic reciprocal determinism)模 式來 詮 釋 個體 行 為 的 建立(如 圖 2-1),強調個體的行為並非完全受到內在 衝動 所 影 響,也 非僅 仰賴 刺 激 與反 應 的 聯 結,而 是個 體 本 身的 條件(如認知 能力 、 生 理特 質 、 信 仰與 態 度)、環境(如物理環境、家庭及朋友、其他社 會影 響)以及個體行為(動作反應、口語回應 以及社會互動 )交互作用的結果
(蘇 建 文 等,1998);在這個概念下,個體並非被動回應環境給予的增強,
決定 所 欲 表現 的 行 為 ;社 會 學 習理 論 者 認 為個 體 是 行為 的 主 動 者, 在 與環 境互 動 後 ,個 體 會 自 行判 斷 應 對環 境 的 適 當行 為 ( 張春 興 ,1998)。
圖 2-1
Bandura 交互決定機制
參、 Vygotsky 的社會文化歷史理論
Vygotsky 是以社會文化歷史的取向探討個體的發展。依 Vygotsky 的
環境
行為 個人
看法 , 個 體自 出 生 開 始, 就 生 長於 人 的 社 會裡 , 以 後隨 年 齡 成 長至 死 亡也 不會 離 開 人的 社 會 , 社會 中 的 一切 , 諸 如 風俗 習 慣 、生 活 中 的 食衣 住 行、
歷史 、 社 會制 度 等 構 成人 類 生 活中 的 文 化 世界 , 此 一文 化 世 界 既影 響 成人 的行 為 , 也影 響 正 在 成長 中 的 兒童 ( 張 春 興,1998)。Vygotsky 曾指出從 兒童 發 展 的最 初 幾 天 開始 , 他 的活 動 就 在 社會 行 為 系統 中 有 了 意義 。
Vygotsky 認為幼兒在學習歷程中可以不斷引發出幼兒的「近側發展區
(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近側發展 區」為一段介於「學習者所 能獨 立 完 成」 及 「 學 習者 在 某 位較 熟 練 夥 伴之 引 導 與鼓 勵 下 所 能完 成 」之 間的 差 異 區域 ( 蘇 建 文等 ,1998)。要達到「最近發展區」的學習效果必 須透 過 社 會式 合 作 。 而社 會 式 合作 的 一 項 重要 因 素 是「 鷹 架 作 用
(scaffolding)」,即一種精熟者教導初學者的歷程,期間再依初學者在學 習情 境 中 的 行為而予以權變式回應,使初學者能逐步地增加對問題的瞭解
(張 春 興 ,1998)。
依據 Vygotsky 的看法,嬰幼兒學習的真正重要發現是在協同合作的 脈絡 裡 ( 張春 興 ,1998)。因此,托育機構或幼兒園中對於課程之安排 、 教師 的 教 學態 度 、 師 生互 動 、 嬰幼 兒 間 的 互動 以 及 所接 觸 到 的 環境 等 ,都 會影 響 到 嬰幼 兒 學 習 「鷹 架 作 用」 的 產 生 。
肆、 Erikson 的心理社會理論
Erikson 認為人是社會的產物而非生物、性本能的產物。他強調個體 出生 後 會 與社 會 環 境 的相 互 接 觸作 用 而 成 長。Erikson 較強調個體主動探索 環境 的 角 色, 他 把 生 命廣 度 劃 分為 八 個 心 理社 會 發 展階 段 , 他 主張 在 個體 與社 會 環 境互 動 中 , 一方 面 由 於個 體 自 我 成長 的 需 求, 希 望 從 環境 中 獲得 滿足 , 另 方面 又 不 得 不受 到 社 會的 要 求 與 限制 , 使 他在 社 會 適 應上 產 生一 種心 理 上 的困 難 , 即 所謂 的 發 展危 機 。 而 每一 個 階 段的 衝 突 或 危機 , 會因 社會 和 物 理環 境 的 新 要求 而 出 現, 且 個 體 的發 展 任 務乃 在 解 決 危機 使 人格 得以 正 向 發展 , 以 迎 接下 一 個 階段 的 發 展 任務 ( 張 春興 ,1998)。茲將與 本研 究 相 關的 階 段 , 列於 下 表 2-1:
表 2-1
Erikson 心理社會發展階段論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0-1 歲) 第 二 階 段 (2-3 歲 ) 發 展 任 務 信任 VS.不信任 自主 行 動 VS.羞愧懷 疑
重 要 社 會 環 境
來 自 於 與 照 顧 者 餵 食 的 互 動
來自 與 父 母的 互 動
意 義 此 階 段 嬰 幼 兒 一 切 需 仰 賴 成人 的 照 顧來 獲 得 滿 足 。
此 階 段 對 幼 兒 將 要 學 習 最 低階 段 的 生活 自 理 能 力 。 發 展 危 機 發 展 順 利 將 對 人 產 生 安 全
感及 信 賴 感 。
發 展 順 利 者 幼 兒 能 獨 立 自 主, 遇 事 不退 縮 。
例 如 1 歲左右的幼兒若經常生活需求未被滿足,或受到嚴厲的管教,
可能 對 世 界產 生 不 友 善或 不 信 任的 態 度 ; 而 1 至 3 歲的幼兒開始逐漸培養 個人 自 主 的能 力 , 此 時, 幼 兒 發現 自 己 具 有控 制 環 境的 能 力 , 倘若 未 能順 利發 展 出 自主 能 力 , 影響 所 及 是個 體 對 自 己能 力 的 懷疑 或 羞 愧 ;到 了 3-6 歲, 幼 兒 開始 學 習 接 受自 己 的 責任 , 此 時 的心 理 社 會危 機 為 幼 兒可 能 會對 於自 己 無 法達 到 目 標 或違 背 家 人要 求 而 感 到有 罪 惡 感(蘇 建 文 等,1998)。
綜上 所 述,從 各 個理 論對 社 會 能力 發 展 的 看法 可 以 發現,個 體 社會 發 展是 一 個 十分 複 雜 的 過程,單 一 理 論 並無 法全 面 說 明個 體 的 社 會發 展 歷 程,
但整 合 後 ,卻 可 更 具 體勾 勒 出 個體 社 會 能 力發 展 的 樣貌 。 隨 著 嬰幼 兒 各項 能力 的 發 展, 其 社 會 行為 也 漸 漸變 得 較 為 複雜 與 多 元, 特 別 是 在進 入 托育 機構 後 , 嬰幼 兒 的 社 會互 動 對 象除 了 家 人 ,還 有 機 構中 的 托 育 人員 , 及固 定的 同 儕。隨 著 年齡 的增 長,嬰 幼 兒 與同 儕互 動 的 行為 頻 率 也 會逐 漸 增 加。
第二節 嬰幼兒社會行為之探討
張春 興(1998)指出,個人透過社會化的歷程,由單純的自然人,經由 周遭 環 境 中與 人 、 事 、物 的 互 動, 而 逐 漸 認識 自 己 、了 解 別 人 ,進 而 學習 如何 待 人 、律 己 、 循 規、 守 紀 等合 於 社 會 規範 的 一 切態 度 、 觀 念與 行 為,
而個 體 社 會化 後 與 周 遭環 境 中 他人 相 處 、 互動 時 所 表現 出 來 的 行為 即 可視 為社 會 行 為。 社 會 行 為的 定 義 上, 狹 義 而 言, 即 指 一個 人 與 他 人相 處 的外 在行 為 表 現( 黃 天、楊 芊、邱 妍 祥,2013)。廣 義 而言,從 胎 兒時 期 開 始,
與外 界 環 境接 觸 , 一 方面 影 響 別人 , 一 方 面也 受 別 人的 影 響 , 於是 產 生人 與人 之 間 在生 理 上 或 心理 上 的 交互 作 用( 王珮 玲,1998)。綜合上述,本研 究 所 指 之 社會 行 為 泛 指個 人 參 與環 境 中 的 人、 事 、 物之 互 動 , 在生 理 上或 心理 上 所 產生 的 交 互 作用 , 所 表現 出 來 相 關聯 的 行 為。
壹、 嬰幼兒社會行為之發展歷程
幼兒 的 社 會發 展 是 一 個有 順 序 的發 展 歷 程( 蘇 建文 等,1998)。嬰幼兒 從出 生 起 ,即 開 始 發 展個 體 的 社會 能 力 , 他們 以 笑 容、 注 視 、 哭泣 來 回應 外在 環 境 ,在 此 階 段 嬰兒 的 主 要社 會 互 動 對象 為 成 人( 陳 幗 眉 、 洪 福 財 , 2001)。美 國 加州 教 育 部兒 童 發 展署(Child Development Division,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9)在《 Infant/Toddler Learning & Development Foundations》一書中指出,嬰幼兒從出生後,就會透過面部表情、發聲和 肢體 語 言 表達 自 己 的 情緒 ; 同 時也 會 試 著 利用 如 : 哭泣 、 吸 吮 、凝 視 或微 笑等 各 種 方式 進 行 溝 通, 藉 以 滿足 個 人 需 求以 及 做 為與 他 人 互 動相 關 的一 種方 式 。
許多 研 究 顯示 : 不同 月齡 的 嬰 幼兒 , 面對 到熟 悉 的 成人 ( 如: 父母 親 及其 家 庭 成員、托 育 人員 )、同 儕 時,會 產生 不 同 的情 緒 反 應、行為 表 現及 社交 溝 通 方式(Tsai, Knutson, & Fung, 2006)。約四個月大的嬰兒可以透過 不同 的 呼 吸、 伸 展 動 作和 臉 部 表情 發 出 更 明確 的 情 感互 動 訊 息 。當 嬰 幼兒 開始 了 解 其他 人 的 反 應、 溝 通 、情 感 表 達 和行 為 , 且成 人 也 願 意適 時 給予 回饋 時 , 就更 能 促 使 嬰幼 兒 愈 來愈 熟 練 地 使用 上 述 多種 方 法 去 和與 周 圍的 環境 做 互 動與 連 結。Taumoepeau 與 Ruffman(2008)主張,嬰幼兒的社會 認知 與 他 們自 身 進 行 成人 情 感 交流 與 溝 通 想法 的 頻 率高 低 有 關 。 以 上 種種 的溝 通 及 互動 行 為 的 模式 為 嬰 幼兒 的 情 感 安全 和 依 附關 係 奠 定 了基 礎 。嬰 兒在 充 分 了解 情 緒 之 前就 會 經 歷、 表 達 和 感受 情 緒 。在 嘗 試 了 解他 人 的情 緒時 , 嬰 幼兒 開 始 建 立與 熟 悉 的成 人 、 同 儕的 聯 繫 技能 與 關 係 ,這 些 技能 與關 係 在 整個 早 期 嬰 幼兒 發 展 階段 對 所 有 的學 習 和 成長 相 當 重 要;
Wellman 與 Lagattuta(2000)認為社會認知是非常重要的,它可被視為人類 發展 本 源 及人 類 的 生 活, 特 別 是在 嬰 幼 兒 發展 階 段 ,更 具 影 響 性。 同 時這 些日 益 增 長的 能 力 將 增強 嬰 幼 兒日 後 的 成 為社 會 互 動能 力 , 能 有效 參 與同 儕間 小 組 互助 、 合 作 活動 , 並 奠定 嬰 幼 兒 健全 的 社 會行 為 發 展 基礎 , 亦對 其日 後 社 會互 動 上 提 供妥 善 的 支持。Thompson(2006)認為,在每個階段,
社會 認 知 理解 有 助 於 社會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敏感 性 , 以及 意 識 到 自己 如 何與 他人 或 團 體去 做 聯 繫 、交 流 , 並在 複 雜 的 社會 環 境 中成 長 與 學 習。
一、 美 國 加州 教 育 部 兒童 發 展 署
以下 研 究 者整 理 文 獻 針對 不 同 月齡(8 個月、18 個月、36 個月)嬰 幼兒 可 能 表現 出 的 行 為(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WestEd for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2009),整理如下表 2-2:
表 2-2
不 同 月 齡 學 步 兒 可能出 現 的 社 會 行 為 :
月 齡 社 會 行 為
8 個月大 ․ 對一 位 不 熟悉 的 成 年 人感 興 趣 ,但 當 那 個 成年 人 靠 近時 , 嬰幼 兒 會 表現 出 產 謹 慎的 反 應 或變 得 焦 慮 。
․ 拉著 托 育 人員 的 手 往 前、 往 後 搖, 以 作為 要求 她 唱 最喜 歡 的歌 曲 的 一種 方 式 。
․ 嬰幼 兒 會 用雙 手 遮 眼 玩躲 貓 貓 及拍 手 的 互 動遊 戲 。
․ 與家 人 眼 神接 觸 與 交 流 。
18 個月大 ․ 當訪客進入教室時,嬰幼兒會靠近托育人員,並握住他的 手, 但 能 會感 興 趣 地 看著 訪 客 。
․ 會依 循 指 示拿 一 個 熟 悉的 物 品 給成 人 。
․ 當陌 生 的 成人 使 用 雙 方感 興 趣 事物 做 互 動 之後 , 才會 讓 陌 生的 成 人 接近 。
․ 在觀 看 後 ,會 幫 忙 托 育人 員 備 餐(點心)。
․ 從托 育 人 員得 知 、 證 實某 物 是 否安 全 。
․ 在戶 外 遊 樂區 跑 步 、 繞圈 , 然 後抱 抱 托 育 人員 的 大 腿, 每 次繞 圈 後 ,會 再 回 來 。
․ 在感 到 疲 勞或 脾 氣 暴 躁時 , 會 向與 特 定 的 照顧 者 哭 鬧 。
․ 會擺 動 身 體從 遠 至 近 ,以 確 定 主要 照 顧 者 有注 意 到 他 。
․ 想要 跟 著 特定 的 照 顧 者 。
․ 打了 一 個 拿玩 具 的 小 孩 。
․ 也許 是 從 托育 人 員 的 鼓勵 , 把 書拿 給 另 一 個孩 子 。
․ 可參 與 互 惠遊 戲 , 如 抓人 遊 戲 或傳 遞 遊 戲 。
․ 幾乎 每 天 與同 一 個 同 伴玩 同 樣 的遊 戲 ,如 抓人 遊 戲 或傳 遞 遊戲 。
36 個月大 ․ 和托育人員一起說故事 。
․ 告訴 托 育 人員 有 一 個 即將 舉 辦 的生 日 派 對 。
․ 幫忙 托 育 人員 整 理 玩 具 。
․ 向參 訪 者 詢問 姓 名 。
․ 在主 要 照 顧者 旁 邊 可 以很 自 在 地玩 耍 場 與 探索 時 ,但 是 摔 倒後 要 哭 起來 。
․ 在玩 弄 娃 娃的 同 時 , 從房 間 裡 面叫“媽媽!”,以確保母親 正在 關 注 。
․ 在與 主 要 照顧 者 一 起 閱讀 故 事 時, 會 說「 這是 我 們 最喜 歡 的部 分 」。
․ 在閱 讀 最 喜歡 的 書 後,會 表 達“再看一次 ”,即使剛剛說過,
“我們都讀完了。現在是休息的時候了 ”。
․ 哭泣 或 跌 倒時 , 會 尋 找主 要 照 顧者 。
․ 尋求 主 要 照顧 者 的 注 意, 並 自豪 地 在 展示 新的 技 能 之前 說
“看我! ”。
․ 會與 同 伴 進行 溝 通 。
․ 扮演 與 同 伴不 同 的 角 色, 有 時 會切 換 到 他 的角 色 。
․ 與一 個 或 另外 兩 個 孩 子建 立 一 個高 塔 。
․ 在搭 建 時 ,會 提 供 同 伴建 構 物 。
․ 如果 最 喜 歡的 朋 友 沒 來學 校 , 會表 示 傷 心 。
․ 會與 某 一 朋友 玩 跑 步 遊戲 , 和 另一 個 朋 友 搭建 積 木 。
․ 會和 一 兩 個朋 友 長 時 間地 玩“火車”,假裝一個在駕駛火 車, 其 餘 的是 乘 客 。
1.八個月嬰幼兒
八個 月 大 的嬰 幼 兒 開 始有 意 圖 參與 和 成 人 之間 互 動 交流,且 試 圖影 響 他人 的 行 為。同 時 可 能對 陌 生 的成 人 表 現 出感 興 趣 和謹 慎 的 反 應。在與 主要 照 顧 者的 關 係 上 ,八 個 月 大的 嬰 幼 兒 會透 過 更 親密 的 互 動 與一 位
(或 幾 位 )較 熟 悉 的 成年 人 發 展特 殊 的 關 係, 尤 其 是當 其 遇 到 困 難 時 。 在與 同 儕 的互 動 上,不論 是 否 為熟 悉 的 同 儕,他們 皆 感興 趣。且此 時 期
的嬰 幼 兒 會盯 著 另 一 個孩 子 看,甚 至 探 索 另一 個 孩 子的 臉 和 身 體,也會 回應 較 年 長的 同 儕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WestEd for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2009)。
2.十八個月嬰幼兒
與成 人 之 間的 互 動 上 ,約 18 個月大的嬰幼兒可以參與複雜的反覆型 互動 遊 戲 ;會 將 注 視 在托 育 人 員的 目 光 轉 移到 另 一 個對 象 或 個 人 身 上 。 遇到 陌 生 的事 物 時,會尋 求 熟 悉的 成 人 或 同儕。在 和主 要 照 顧 者的 關係 上,此 時 的嬰 幼 兒 在 已長 時 間 且有 穩 定 關 係的 主 要 照顧 者 面 前 可以 安心 的探 索 環 境。在 他 們 情緒 不 佳 時,會 想 要 緊依 在 主 要照 顧 者 身 旁 幼 兒的 社會 發 展 是一 個 有 順 序的 發 展 歷程。約 12 個月到 18 個月左右的嬰幼兒 開始 明 顯 對同 儕 產 生 興趣,但 此時 他 們 對 待同 伴 似 乎只 是 把 同 伴當 成一 個會 動 會 笑的 大 玩 具。會 與 同 儕進 行 一 來 一回 的 短 暫交 談 約 18 到 24 個 月大 左 右,嬰幼 兒 愈 來愈 喜 歡 與友 伴 互 動,社 會能 力 發展 快 速,社 會行 為也 隨 著 年齡 的 增 長 愈發 成 熟。他 們 更 喜 歡與 小 組 中一 兩 個 熟 悉的 孩子 互動,並 且通 常 與 這 些孩 子 進 行互 動 時,可以 進 行 同樣 的 遊 戲(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WestEd for Child and Family Studies ,
2009)。
3.卅六個月嬰幼兒
大 約 36 個月大的嬰幼兒會藉由解決問題或交流經驗或想法,與成人 互動 。 探 索環 境 時 , 孩子 不 時 以各 種 方 式 與主 要 照 顧者 重 新 聯 繫 , 如 : 通過 眼 神 接觸;面 部 表情;共 同 的感 受 或 關於 感 情,共享 活 動 或計 畫 的 對話。當 他們 感 到 情 緒不 佳 時,他 們 仍 然 想要 尋 求 主要 照 顧 者 的肢 體安 慰。在與 同 儕的 互 動 上,約 36 個月大的幼兒可與同儕進行簡單的合作。
也可 與 團 體中 的 少 部 分嬰 幼 兒 建立 了 友 誼;甚 至 可 以和 同 儕 有 著較 複雜 的遊 戲 。
二、 國 內 0-2 歲嬰幼兒適性發展學習綱要
楊曉 苓 、 段慧 瑩 (2007)在「0-2 歲嬰幼兒適性發展學習活動綱要之研 究」 將 嬰 幼兒 發 展 分 為五 大 領 域—身體動作、社會情緒、語言溝通、認知 探索 及 生 活自 理 。 其 中社 會 情 緒領 域 依 月 齡分 為 五 階段 , 各 階 段中 各 有不 同發 展 狀 況。 詳 如 下 表 2-3。
表 2-3
嬰 幼 兒 社 會 情 緒 領領域 之 學 習 綱 要 月 齡 發 展 行 為
0-3 個月 能發出社會性微笑
會回應成人的逗弄
會使用如吸拇指或吃奶嘴的方式安撫自己 4-6 個月 會玩自己的手腳
對鏡中的自己感興趣
能表現愉悅的情緒
對與人互動表現正向反應
會用簡單方式吸引成人注意 7-12 個月 會揮手表示再見
能和成人玩簡單重覆遊戲(如躲貓貓)
能簡單表達自我需求及情緒
能區辨照顧者的語氣及情緒
能與照顧者建立情感依附(如主動伸手要抱)
練習處理陌生人焦慮(例如有陌生人來訪時)
13-18 個月 能與別的孩子坐在一起玩
能在提示下做基本社交動作(如謝謝、拜拜)
會對喜愛玩偶表現出疼愛或照顧的行為
會對熟悉成人表達好感(如擁抱親吻)
會用行為或語言表達自主性(如搖頭表示不要)
練習處理分離焦慮
19-24 個月 能在照片中或鏡子中認出自己
能參與團體性的活動
能辨識並說出他人不同的情緒
會以自己的名字稱呼自己
會用動作去安慰他人
會說出親友、同伴的名字或稱呼
能認識自己、朋友或家庭成員的照片
會與玩偶對話
貳、 嬰幼兒社會行為類型
Hurlock 依 個 體 的 行 為 能 否 符 合 社 會 要 求 , 將 社 會 行 為 分 成 社 會 行 為
(social behavior)與非社會行為( unsocial behavior)兩種;「社會行為方 式 」包 括:合作、競 賽、慷 慨、得到 社 會 的讚 許、同 情心、同 理心、依 賴 、 友誼、不 自 私、模 仿、依 附 等 符合 社 會 規 範與 期 望 的行 為;相 反的,「 非社 會行 為 方 式」包括:消極 反 抗、攻 擊、爭 吵、嘲 笑與 欺 凌弱 小、自 抬 身價 、 自我 中 心 主義 、 偏 見 、兩 性 對 立等 不 為 社 會規 範 所 贊同 或 認 可 的行 為 方式
(引 自 吳 承珊,2000)。陳 幗 眉、洪福 財(2001)和黃天、楊芊、邱妍祥(2013)
探討 幼 兒 社會 行 為 :「利 社 會行 為 」 有合 作、 讚 許 、同 情 心 、 分享 等 ;「 反 社會 行 為 」的 表 現 , 有攻 擊 、 依賴 、 自 我 中心 等 。 吳承 珊 (2000)將社會 行 為 分 為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與 反 向 社 會 行 為 :1.正 向社 會行 為: 是 指表 現之 社 會 行 為 符 合 團 體 的 期 望 , 包 含 : 利 社 會 、 親 和 、 獨 立 等 行 為 。2.反 向社 會 行為 : 是 指表 現 之 社 會行 為 不 符合 團 體 的 期望 , 包 含: 退 縮 、 攻擊 、 分心 等行 為 。 趙麗 華 、 王 天苗 (2013)則是分為正向行為、外向問題行為,以 及內 向 問 題行 為 。
綜合 以 上 文獻,正 向 社會 行 為 多指 幫 助、合作、援 助、分 享、同 情 心、
同理 心 、 友善 等 行 為 ;而 反 向 社會 行 為 、 負向 社 會 行為 、 非 社 會行 為 問題 行為 大 多 指攻 擊 、 反 抗、 爭 吵 、退 縮 、 分 心、 破 壞 等行 為 。 研 究者 認 為觀 察嬰 幼 兒 的社 會 行 為 應包 含 正 、負 向 社 會 行為 , 較 能觀 得 嬰 幼 兒的 社 會行 為的 全 貌 。故 研 究 者 採二 分 法 區分 社 會 行 為, 並 以 正向 社 會 行 為及 負 向社 會行 為 區 分之 , 說 明 如下 :
一、 正 向 社會 行 為 1.意 涵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後 發 現 ,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又 稱 一 般 社 會 行 為 、 利 社 會行 為,只 是 名 詞使 用上 的 不 同,但 均是 指 個 人 對 社會 產 生 正 面影 響 行 為,對 他人 有 利 及使 他人 獲 利 的表 現,能 被社 會 所 接受 及 認 可,且 這 些 行 為 皆 能 對 他 人 或 團 體 產 生 正 向 的 影 響 。Hurlock 指出「社 會 行為」係 符合 社 會 規範、標準 與期 望 的 行為,是一 種有 利 於 社會 團 體,為社 會 所 讚 許 、 鼓 勵 的 正 向 行 為 , 如 : 積 極 、 獨 立 、 自 信 、 服 從 、 親 和 、 利 他 、 合作 、 分 享等 行 為 ( 引自 吳 承 珊,2000)。
利社 會 行 為(prosocial behavior)是指對他人有利或是使他人獲得好 感 的 積 極 行 為 表 現 , 例 如 : 合 作 、 助 人 、 分 享 與 互 惠 等 行 為 ( 羅 瑞 玉 ,
1997),而不求外界的報酬。Warneken 與 Tomasell(2006)指出,學步兒 早期 出 現 且持 續 的 利 社會 行 為 是社 會、發 展、演 化心 理 學 家是 所感 興 趣 的,且 是關 心 他 人、合作 及 利 他主 義 的 前 兆。利 社會 行 為 是幼 兒用 以 建 立 同 儕 友 伴 關 係 與 維 持 友 誼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高 翠 鴻 ,2016); 具 有 利 社會 行 為 特質 的 幼 兒 在團 體 中 會主 動 關 心、協 助 他人,並 樂 於 與他 人合 作、 分 享 ,此 可 讓 幼 兒與 同 儕 維持 良 好 的 互動 關 係 。Nantel-Vivier 等人
(2009)的研究指出,順從性格的幼兒也因為其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較 佳, 情 緒 較為 穩 定 , 與同 儕 的 互動 也 因 此 偏向 正 面 的利 社 會 行 為。
從幼 兒 發 展的 角 度 來 看, 正 向 的社 會 行 為 是一 種 社 會能 力 , 代 表了 社會 成 熟 的含 意,是 一種 關 心 他人、考慮 及瞭 解 他 人,也 能夠 兼顧 自 己 需求 的 平 衡行 為 ( 羅 瑞玉 ,1997)。
2.嬰 幼兒 正 向 社會 行 為相 關 研 究
林 翠 湄 等 人 (2001) 指出: 早在 嬰幼 兒接 受任何 道德 或宗 教、 教育 訓練 前,他 們 就 發展 出一 些 類 似的 正 向 社 會行 為。例 如:十 二 到十 八 個 月大 的 幼 兒,有 時候 也會 將 自 己的 玩 具 給 同伴 玩,甚 至 想 要幫 助父 母 做 家事,像打 掃 或 擺碗 筷等。二歲 幼 兒 在玩 具數 量 不 足時,更願 意將 手 上 的玩 具 分 給同 伴 玩。兩歲 半 至 三歲 半 的 幼 兒,常 因在 裝 扮 遊戲 中對 他 人 有仁 慈 的 舉動 而 覺 得 快樂。四 歲 至六 歲 的 幼兒 則 較 常有 真 正 助 人的 行 為。
嬰幼 兒 時 期所 展 現 的 社會 行 為 以笑 容、哭 泣、注 視等,來回 應 與他 們 接 觸最 多 的 成人(Vandel, Wilson & Buchanan, 1980);18 到 24 個月大時,
嬰幼 兒 雖 然各 玩 各 的,但 與 友伴 的 互 動已 經越 來 越 頻繁,此 時 也會 有 主 動性 的 社 會互 惠 行 為 像是 分 享 玩具 、 尋 找 玩伴 、 像 他人 展 示 作 品等 。
在0-3 歲的嬰幼兒同樣能展 現正向社會行為,Dunn and Munn( 1986)
的研 究 指 出,18 個月大的學步 兒就會對手足表現出分享、幫助與安慰的 行為。Svetlova 等人(2010)也提到:18~24 個月大的嬰幼兒能回應他 人苦 惱 情 緒的 能 力 快 速成 長,他 們會 對 痛 苦的 他 人 表現 出 關 心 與安 慰的 行為 。Warneken and Tomasello(2008)的實驗發現, 20 個月大的嬰幼 兒, 會 為 了幫 助 他 人 而暫 停 玩 特別 的 玩 具 。Svetlova 等人( 2010)的實 驗發 現,當孩 子 成 長 到 18 個月大時,44%的嬰幼兒會迅速且正確地幫成 人拿 特 定 的物 品;到 30 個月大時,87%的嬰幼兒會提供幫忙。即使必須 付出 輕 微 的犧 牲 , 嬰 幼兒 還 是 會願 意 幫 助 他人 。
雖 然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 如 : 將 毯 子 給 會 冷 的 人 ) 可 能 看 起 來 很 簡 單 , 但這 種 行 為需 要 複 雜 的理 解 和 行動。幼 兒 必須 認 識 到別 人 有 困 難,其中 包括 他 必 須理 解 情 緒 層面 的 臉 部表 情 以 及 那人 內 在 感覺 的 關 係;知 道這 樣的 困 難 是單 一 個 體 的需 求 及 目標,同 時 也必 須 規 範自 己 的 需 求與 情 緒,
並了 解 所 需的 具 體 援 助類 型 以 及如 何 進 行 干預。如:將毯子給會冷的人,
幼兒 必 須 先體 會 到 那 人感 到 冷,從他 的 表 情或 動 作 得知 且 理 解 他是 因為 冷而 有 這 些反 應。再 者,幼 兒要 有「 冷 需 要 保 暖,毯 子 可 以保 暖」的 認 知,所 以幼 兒 看 到那 人穿 得 較 少或 薄,所 以有 保 暖 的需 求。就 算幼 兒 自 己也 感 到 有些 冷,但 他克 制 了 自己 的 需 求 及情 緒 反 應,並 理解 那 人 需 要 保暖 , 因 而提 供 毯 子 的 具 體 行 為。
有些 研 究 也證 明:社 會 認 知 與 幼兒 正 向 社 會行 為 的 某些 方 面 有 聯繫。
如 , 在 12 至 24 個 月 大 的 情 緒 和 自 我 其 他 理 解 與 同 儕 遇 難 的 同 情 心
(Nichols et al., 2009)有關。
黃 天 等 人 (2013)指 出,從 皮亞 傑的 認知 發展論 來看 ,對 於發 展還 處於 以 自 我中 心 的 幼 兒來 說,利 社會、讚 許、同情 心、分 享行 為是 要 逐 漸在 去 自 我中 心 過 程 形成 的。而 心 理學 家 M. Tomasello 的研究卻證實了 年幼 的 孩 子喜 歡 幫 忙。他 用 兩套 研 究 得到 了三 個 結 論:1)孩子學會幫忙,
是 因 為 幫 忙 可 以 得 到 獎 勵 ;2)孩子樂於幫 忙,是因為幫助他人 可以有正 面感 受;3)他們只是想要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隨著嬰幼兒年齡增長,
對自 我 與 他人 理 解 增 加,特 別是 涉 及 到犧 牲自 己 時,可 能 會變 得更 加 困
難 (Hepach et al., 2017)。因此,嬰幼兒的正向社會行為動機,將他人
的 利 益 優 先 於 自 己 的 利 益 , 可 能 會 隨 著 社 會 理 解 的 進 步 而 下 降 (Warneken & Tomasello, 2006)。
3.嬰 幼兒 正 向 社會 行 為的 類 型
研究 者 發 現上 述 大 多 數的 研 究 皆有 提 及:0-3 歲的嬰幼兒會出現幫助、
分 享 及 關 心 等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 而 張 鑑 如 (2014)「 幼 兒 發 展 資 料 庫 先 期 研究 」中 ,探 討 社會 能力 的 向 度包 含 測 量 嬰幼 兒 之 主動 性、合 群性、順 從性 。 故 研究 者 將 嬰 幼兒 正 向 社會 行 為 的 類行 歸 納 如下 :
(1) 幫助(包括互助、援助):主動或被動提供非情緒性的協助或互相幫 助;
(2) 關心(包括安慰、照顧、關懷):主動或被動地慰問他人,是屬於情
緒上 的 幫 助行 為 或 是 滿足 他 人 生理 需 求 、 減輕 其 病 痛;
(3) 分享行為(包括慷慨、給予):主動或被動地與他人共享食物、器具 或一 起 遊 戲或 把 自 己 擁有 的 某 種東 西 送 給 別人 ;
(4) 合群:孩子會喜歡和大人或其他小朋友一起玩;
(5) 順從:當要求孩子結束遊戲時,他會聽話而停止遊戲。
正 向 社 會 行 為 發 展 程 度 高 低 取 決 於 內 在 動 機 的 強 弱 , 在 嬰 幼 兒 期 內 在動 機 還 沒有 完 全 形 成,因 此 有 些 正 向 行 為 社 會 行 為 表 現 難 以 明 顯 界 定 , 故 本 研 究 結 果 將 以 托 嬰 中 心 出 現 較 多 的 正 向 行 為 進 行 探 討 。
二、 負 向 社會 行 為 1.意涵
負向 社 會 行為 又 稱 非 社會 行 為、問 題 行為、反 社 會行 為,名 詞 雖不 同 , 但均 是 指 個人 對 社 會 產生 不 良 的負 面 影 響 行為 , 或 是指 透 過 肢 體或 語 言直 接或 間 接 傷害 , 會 對 他人 或 社 會產 生 不 利 的後 果 , 且未 被 社 會 所接 受 及認 可的 行 為 ,在 本 研 究 統稱 「 負 向社 會 行 為 」。
Kostelnik 等人指出,學步兒的 發展階段仍處在以自我為中心的觀點,
當發 生 想 要得 到 某 個 玩具 、 被 要求 要 一 起 玩、 甚 至 是輪 流 時 , 就常 會 有衝 突產 生 。 因此 為 了 取 得利 益 、 捍衛 自 身 權 益、 滿 求 需求 等 情 況 下, 再 加上 該階 段 的 幼兒 較 無 法 思考、尋 得 合 宜 的解 決之 道,所 以 就 會發 生包 括 打 人、
搶奪 等 行 為( 引 自 林 奕學 、 陳 若琳 ,2010)。
2.嬰 幼兒 負 向 社會 行 為相 關 研 究
宋維 村 、 劉可 屏 (1986)指出:攻擊行為的發展,兩歲以前的幼兒 當受 到 挫 折時,會 出 現生 氣、大 哭、大叫、手 打、腳踢,甚 至 是摔 東 西 、 抓 人 、咬 人、 打人 來 作 為 宣 洩 不滿, 然 而 這些 都 只 是屬 於 沒 有 目 的 性 的 攻擊 行 為,到 了 兩 歲 至五 歲 之 間,隨 著年 齡增 長、認 知 發 展較 先前 成 熟 、 語言 能 力 進步 下,開 始了 解 攻 擊行 為 的 意 義,而 產生 了 目 的性 的攻 擊 行 為,如:東 西 被 拿走 後,就去 搶 回來 或 者 是攻 擊 對 方。更 甚 者 以生 氣 的 語氣 及 態 度出 言 恐 嚇 對方
許多 研 究 都顯 示 身 體 攻擊 行 為,如 打,踢,咬,發 生 在約 1 歲左右,
發生 在 大 約一 周 歲 時 ,在 2~3 歲增加並達到高峰,在 4 歲左右減少
(Tremblay et al., 1999, 2004)。Tremblay 等人(1999)的報告顯示 17 個月 大 的 孩子 中,有 近 80%表示過一個或多個攻擊行為。Tremblay 等人
(2004)長期研究 17 至 42 個月的兒童發現:大多數孩子在 1 歲起(第二
年)開始使用身體攻擊。嬰兒期的肢體攻擊是一種表達憤怒的自然方式。
隨著 年 齡 的增 長 , 大 多數 孩 子 學會 規 範 這 種行 為 (Alink, L. R. et al., 2006)。Tremblay( 2003, 2004)表示應該關注孩子們如何學 會抑制身 體上 的 侵 略, 而 不 是 學習 如 何 攻擊 行 動 的 過程 。
從 兒 童 發 展 的 觀 點 , 幼 兒 的 外 向 行 為 是 一 個 正 常 的 發 展 歷 程 。 在 幼 兒發 展 自 我概 念、獨 立或 情 緒 調節 等 能 力 的過 程 中,由 於 尚未 習得 良 好 的社 會 規 範,也 尚 未 發展 出 成 熟的 行 為 機 制,不順 從 他人、發 脾氣、打 人都 是 一 種本 能。正 常發 展 下,多 數 幼兒 會慢 慢 地 受到 個 體 成 熟與 社 會 經驗 的 影 響, 而 逐 漸 減少 這 些 行為 ( 引 自 趙麗 華 、 王天 苗 ,2013)。
3.嬰幼兒負向社會行為的類型
上述 大 多 數的 文 獻 研 究皆 有 提 及:0-3 歲的嬰幼兒會出現攻擊的負向 社會 行 為。趙麗 華、王天 苗(2013)將幼兒問題行為分為外向問題行為 與 內 向 問 題 行 為 , 外 向 問 題 行 為 包 括 攻 擊 行 為 、 破 壞 行 為 、 過 動 分 心 、 對立 違 抗、自 我中 心、反 社會 行 為 等;內 在問 題 行 為包 括:退 縮、焦慮 、 孤 立 、 害 羞 、 悲 觀 及 壓 抑 行 為 等 。 而 張 鑑 如 (2014)「 幼 兒 發 展 資 料 庫 先期 研 究 」中 ,探討 社會 能 力 的向 度 包 含 測量 嬰 幼 兒之 黏 人、害羞、分 離焦 慮、恥 感、攻 擊 性及 退 縮 性。故 研究 者將 嬰 幼 兒負 向 社 會 行為 的 類 行歸 納 如 下:
(1) 攻擊行為
攻擊 行 為 之定 義 為:攻擊 者 在 理解 他 人 是 自己 的 目 標或 行 動 的 阻礙,
並意 識 到 自己 的 行 動 將會 使 他 人產 生 困 擾 後,即開 始 思考 該 採 取何 種行 動, 致 使 他人 之 後 的 作為 能 依 照著 攻 擊 者 本身 所 想 要方 式 去 做 。
攻擊 行 為 依照 目 的 性 ,可 以 分為 1)工具性攻擊 (instrumental
aggression):意即攻擊者本身為得到自身想要的目的,所發動的攻擊行 為;2)敵意攻擊 (hostile aggression):此含有針對性質、企圖傷害特定之 人( 蘇 建 文等 人 ,1998)。Patterson 將攻擊的表現方式分為四項,分別 為 1.身體的攻擊 (physical aggression),如推、拉、打等。2.語言攻擊
(verbal aggression),如威脅、恐嚇、罵人等。 3.物品攻擊,如拿石頭
丟人。4.破壞別人財產或物品,如摔壞別人玩具(引自林惠雅,1997)。
蘇建 文 等 人(1998)指出若以攻擊的方式做歸類,又可分為又可分為 1.
肢體 攻 擊(physical aggression):利用肢體產生攻擊衝突,其方式大多有 推、 拉 、 撞、 拍 、 碰 、打 等 方 式;2.言語攻擊 (verbal aggression):運用 口頭 表 達 方式 , 造 成 衝突 , 以 罵、 威 脅 、 恐嚇 較 為 常見 ;3.利用物品攻 擊: 以 環 境中 可 取 得 之物 品 , 攻擊 他 人 而 獲得 需 求 為目 的 ;4.破壞他人 物品 : 藉 由破 壞 作 為 取得 實 質 利益 之 手 段 。
研究 者 的 觀察 對 象 為 0 到 3 歲之嬰幼兒,其不管是在認知、語言、
身體 動 作 等領 域 上,發展 未 臻 於成 熟,致 使觀 察 到 之攻 擊 行 為 也有 所 落 差。 研 究 結果 會 依 實 際蒐 集 到 的資 料 , 深 入探 究 。
(2) 退縮
退縮 是 指 個體 在 面 對 熟悉 或 不 熟悉 的 人 、 事、 物 時 都表 現 出 孤 立的 狀 態(Rubin & Asendorf, 1993)。通常在社會行為的表現上會有害羞、不 大方 、 迴 避等 特 徵 ( 陳幗 眉 、 洪福 財 ,2001)。退縮的兒童在性格上相 當害 羞,因 此 很 少與 人互 動,對 於 別 人的 關注 會 顯 得很 不 自 在,甚 至 出 現害 怕 和 焦慮。過 於 敏感 的 特 質也 讓 他 們 容易 受 到 驚嚇 且 害 怕 面對 批評 及失 敗 , 因此 挫 折 忍 受度 較 低 ,自 尊 心 也 較易 受 挫(Rubin, Coplan &
Bowker, 2009)。
從過 去 40 餘篇文獻中歸納出最主要的退縮 (withdrawal)行為有「寂 寞 」與「焦 慮」。「 寂 寞 」指不 與 同儕 進 行 社會 互 動 的社 會 逃 避 或孤 立行 為;「 焦慮 」 為 易出 現焦 慮 、 擔心 、 害 怕 的情 緒 , 且在 情 感 上 易受 傷 或 過於 敏 感 等現 象,具 備上 述 兩 種的 退 縮 行 為則 稱 為「 混合 的 退 縮 」(Rubin, Coplan & Bowker, 2009)。Hymel、Rubin、Rowden 與 LeMare 曾指出早 年的 退 縮 行為 可 預 測 日後 負 向 自尊。在 幼 兒與 兒 童 期階 段,若 退縮 兒 經 常獨 自 一 人玩 耍,缺 乏與 他 人 互動,結 交 朋友 會 隨 年齡 增長越來越困難,
若外 加 性 格方 面 過 度 害羞,不 敢 表 達 自己,不 知 如何 開 始 跟他 人聊 天 或 玩耍,長 期 的 發 展下 就會 產 生 負向 的 自 我 概念,或 是 更 嚴 重地 還會 有 反 社會 的 傾 向(引自劉燕芬, 2006)。
趙麗 華 、 王天 苗 (2013)指出:有些害羞退縮行為是嬰幼兒的發展 過程 中 一 種自 然 的 行 為反 應。主 要是 指 幼 兒因 陌 生 人或 陌 生 情 境而 出現 的不 自 在 行為,這是 一種 自 然 的發 展 歷 程,且 是 一種 普 遍 的經 驗,多 數
時候 並 不 會影 響 個 人 的社 會 適 應。但,這 類行 為 偏 向內 在, 由 於在 學 前 階段,不 論 是 害 羞或 是退 縮 都 是發 展 過 程 中的 合 理 現象,但 這 不意 味 幼 兒的 內 向 問題 行 為 可 以被 漠 視 。
參、 嬰幼兒社會行為之觀察與評量
社 會 行 為 評 量 內 涵 包 括 正 向 行 為 與 負 向 行 為 兩 方 面 的 評 量 (Gresham
& Elliott, 2008 ; LaFreniere & Dumas, 1995 ; Merrell & Caldarella, 2008;
Reynolds & Kamphaus, 2004):正向行為以評估社會能力為主,而負向行為 則以 問 題 行為 為 主 。
通常 論 及 嬰幼 兒 社 會 能力 發 展 時,同 時也 會將 情 緒 發展 及 認 知 發展 一 併做 探 究 (Lewis & Carpendale, 2002; Piek, Bradbury, Elsley, & Tate, 2008;
Riggs, Jahromi, Razza, Dillworth-Bart, & Mueller, 2006),甚至嬰幼兒的社 會情 緒,常 與雙 親 的 教育/教養態度進行相關研究( Bradley & Corwyn, 2002;
Grusec, 2011; Denham et al., 2002; Saarni, Campos, Camras, & Witherington, 2008; Spinrad et al, 2007 ; Yagmurlu & Altan, 2010)。蔡 銘 津、李 雅 鈴(2015)
指出 : 近 來研 究 也 以 從「 人 際 互動 」 的 角 度來 探 討 幼兒 的 社 會 行為 表 現之 相關 研 究 為最,其中 Guralnick(1992)認為幼兒與同儕之間的互動效 能與 適切 性 是 社會 能 力 的 兩大 基 本 要素 , 前 者 被定 義 為 幼兒 的 社 會 行為 是 否能 達到 互 動 的目 的 , 而 後者 則 被 定義 為 兒 童 的行 為 是 否符 合 各 個 社會 環 境的 期待 。
Næ rde, A.等人(2014)指出,測量嬰幼兒的肢體攻擊是具有挑戰性的。
嬰兒 從 有 限的 行 為( 如:打、咬 ),隨著 身 體動 作 逐 漸發 展 而 擴 大( 如:踢 、 拉頭 髮 等),這 些 主 要 是在 告 訴 成人:他 們 已經 會 做 這些 行 為。陳淑 琴(1999)
也認 為 : 經常 會 看 到 有些 幼 兒 的行 為 目 的 是想 要 加 入同 儕 的 遊 戲中 , 卻不 知如 何 表 達, 反 而 轉 為踢 打 別 人的 玩 具 來 引起 注 意 ,探 究 其 中 的問 題 便在 於幼 兒 年 齡小 缺 乏 社 會經 驗 , 在與 他 人 互 動時 , 無 法善 用 適 當 的溝 通 協調 技巧 , 面 對相 關 社 會 性問 題 , 無法 有 效 合 理的 解 決 ,才 導 致 許 多衝 突 及攻 擊行 為 出 現。
故嬰 幼 兒 及幼 兒 的 社 會行 為 因 有其 特 別 的 發展 特 徵。但 大 多數 的研 究 , 多採 量 化 研究 的 方 式 ,實 驗 法 、調 查 法 是 最常 用 的 ,這 些 量 化 研究 所 求得 的結 果 通 常都 是 攻 擊 行為 與 其 它變 項 的 相 關,如「攻 擊 與 父母 教養 方 式」、
「攻 擊 與 教師 教 室 管 理」 等 等 ,這 些 變 項 之間 是 呈 現了 某 部 份 的相 關 ,且 多為 幼 兒 園或 國 小 以 上的 兒 童 所做 ,0-3 歲的嬰幼兒如何表現他們的社會 行為 ? 老 師或 周 遭 環 境又 是 如 何影 響 或 引 導這 些 行 為? 似 乎 藉 由進 入 現場 實際 觀 察 研究 才 能 獲 得相 關 的 解答 。
不同 的 理 論觀 點 有 獨 到的 見 解 與不 足 之 處,研 究 者並 未 帶 著特 定某 一 理論 觀 點 去驗 證 嬰 幼 兒的 社 會 行為 , 而 是 藉由 這 些 理論 觀 點 , 將所 觀 察到 的現 象 與 資料 進 行 判 斷與 探 討 。
第三節 托育服務功能及托育人員角色
對嬰 幼 兒 發展 會 產 生 影響 的 環 境除 了 家 庭、鄰 近 社 區,還 有替 代家 庭 功能 的 托 育機 構 。 以 下便 針 對 托育 服 務 功 能及 托 育 人員 的 角 色 進行 說 明:
壹、托育服務
一、 定 義
聯合 國 (United Nations)(1965)正式出版的專文中將托育服務定義 為:「 因 環境 造 成 家 庭正 常 照 顧兒 童 功 能 不足,兒 童 必 須於 每 天有 一 段 時間 離開 父 母 及家 庭 的 照 顧時,需 要 有 組 織化 的服 務,以 補 充 父母 的家 庭 照 顧」, 在文 中 強 調, 托 育 服 務的 基 本 概念 , 是 「 補充 」 父 母不 足 的 照 顧功 能 ,而 非「 替 代 」親 職 角 色 對兒 童 的 照顧 ( 引 自 劉翠 華 等 ,2007)。
從 社 會 工 作 的 觀 點 ,《 社 會 工 作 百 科 全 書 》(1979): 兒 童 的 托 育 是 指 為補 充 父 母的 照 顧 與 教養 , 而 於家 庭 外 提 供一 段 時 間的 組 織 化 照顧 、 督導 及發 展 機 會, 其 組 織 與服 務 型 態是 多 樣 化 的。 父 母 保有 養 育 子 女的 主 要責 任, 家 庭 仍是 兒 童 生 活的 重 心 , 托 育 服 務 則是 由 父 母授 權 , 以 完成 父 母不 能親 自 照 顧時 的 任 務 (引 自 葉 郁菁 等 ,2006)。
全 美兒 童 福 利 聯盟 (CWLA,2006)《托育服務標準》:兒童托育為一 項兒 童 福 利, 用 來 支 持兒 童 家 庭之 功 能 , 以兒 童 健 康成 長 與 發 展為 方 針,
並 且 補 充 家庭 照 顧 之 不 足…兒童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本位,
以家 庭 或 機構 式 團 體 或個 人 等 不同 的 方 案 補充 父 母 教養 的 功 能 與責 任 (引 自劉 翠 華 等,2007)。
托育 服 務(child care service)主要是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 功能 的 不 足; 並 提 出 服務 方 案 ,藉 由 團 體 或機 構 的 服務 來 滿 足 學齡 前 或學 齡兒 童 成 長及 發 展 的 需要 ; 其 方式 有 保 母 照顧 、 托 嬰中 心 、 家 庭式 托 育、
幼兒 園 及 課後 托 育 中 心等( 郭 靜 晃等,2001;馮燕,2002;劉翠華等,2007;
葉郁 菁 等 ,2006),其目的為:
1. 托育服務乃補充性,非取代性 2. 托育服務組織與服務型態乃 多樣化 3. 托育服務乃選擇性
4. 托育服務方案應具 完整性 二、 功 能
托育 服 務 雖在 於 補 充 家庭 照 顧 功能 之 不 足,但 是 隨著 社 會 結構 的轉 變 及教 養 價 值觀 的 轉 變,托 育服 務 的 功能 除「照 顧」、「 保護 」外,亦 擔 負「 教 育」 的 功 能( 劉 翠 華 等,2007)。
依據「 兒 童 及少 年 福 利機 構 設 置標 準 」第 五條 明 確 規定, 托 育 機構 應 提供 收 托 兒童 獲 得 充 分發 展 之 學習 活 動 及 遊戲 , 以 協助 其 完 成 各階 段 之發 展, 並 依 其個 別 需 求 提供 下 列 服務 :
(一 ) 兒 童生 活 照 顧 。
(二 ) 兒 童發 展 學 習 。
(三 ) 兒 童衛 生 保 健 。
(四 ) 親 職教 育 及 支 持家 庭 功 能。
(五 ) 諮 詢及 轉 介 。
(六 ) 其 他有 益 兒 童 身心 健 全 發展 者 。
馮燕(2002)認為良好的托育服務可為兒童帶來自信和正面的社會技 能、 節 省 社會 成 本 , 減少 未 來 在特 殊 教 育 、矯 治 教 育和 社 會 救 助的 支 出,
以及 增 進 社會 生 產 力 和自 立 人 口, 提 高 勞 動就 業 , 可以 讓 父 母 安心 就 業,
持續 穩 定 工作,刺 激 經濟 發 展 彭淑 華 等(2011)認為托育服務有四種功能:
(一 )補 充 親職 角 色:當父 母 因 為某 些 因 素無 法 親 自照 顧 子 女,可藉 由各 種 托 育服 務 措 施 ,協 助 父 母照 顧 子 女 ,使 子 女 可以 暫 時 獲 得妥 善 的照 料, 以 及 使父 母 免 於 托育 問 題 產生 焦 慮 。
(二 )支 持扮 演 正向 親職 角 色:托 育 服務 強調 是 補 充父 母 角 色 功能 之 不足 , 而 非代 替 父 母 親職 角 色 ,更 不 是 成 人福 利 服 務之 作 為 , 故托 育 服務 支持 家 庭 運用 本 身 資 源, 強 化 、增 強 親 職 角色 之 發 揮。
(三 )促進 兒 童 全人 發展:托 育 服 務 不單 提供 照 顧 與保 護,更 站在「 以 兒童 為 主 體」 的 思 維 ,提 供 促 進兒 童 身 心 均衡 發 展 之各 種 活 動 。
(四 )維 護 家庭 完 整 性:當 父 母 能兼 顧 工 作與 照 顧 子女 兩 者,親職 角
色功 能 之 執行 , 就 能 避免 角 色 衝突 或 親 子 關係 之 緊 張等 巨 大 壓 力, 並 能維 持家 庭 功 能正 向 運 作 。
綜合 上 述,托 嬰 中心 是屬 於 托 育服 務 的 一 環,其 主 要是 確 保兒 童健 康 成長 、 滿 足其 發 展 需 求、 而 提 供的 家 庭 支 持性 福 利 服務 , 補 充 家庭 照 顧的 不足 , 重 點在 提 供 有 系統 、 組 織的 照 顧 , 並且 符 合 兒童 發 展 所 需的 服 務。
托育 服 務 功能 是 多 方 面的 , 托 育服 務 本 身 擔負 協 助 父母 養 育 兒 童、 支 持扮 演正 向 親 職角 色 、 促 進兒 童 各 方面 發 展 、 維護 家 庭 完整 性 、 社 區照 顧 及資 源功 能 、 社會 福 利 功 能。
貳、托育人員的角色
依照「 兒 童及 少 年福 利機 構 專 業人 員 資 格 及訓 練 辦 法」第 三條 規定 托 育人 員 應 符合 「 兒 童 及少 年 福 利與 權 益 保 障法 」 第 二十 六 條 第 二項 資 格:
高級 中 等 以上 學 校 幼 兒保 育 、 家政 、 護 理 相關 學 程 、科 、 系 、 所畢 業 。因 此機 構 內 的教 保 人 員 對於 嬰 幼 兒的 照 顧 理 當比 父 母 更專 業 。 一 般認 為 教保 人員 需 具 備的 專 業 知 能以 兒 童 發展 及 保 育 相關 知 識 為主 , 但 實 際上 不 止於 此, 因 教 保人 員 對 服 務對 象 具 有專 業 責 任 ,為 確 保 專業 知 能 的 執行 能 發揮 正向 的 作 用, 故 約 束 專業 人 員 的倫 理 規 範 就顯 得 十 分重 要 。
美國 幼 教 協會(NAEYC)於 1989 年完成幼教人員倫理守則,內容依服 務 對 象 區 分 為 四 部 分 , 分 別 為 對 幼 兒 、 家 庭 、 同 事 和 社 區(社 會), 其 中 明 確說 明 從 業人 員 對 服 務對 象 的 專業 責 任 和 專業 關 係 ,包 括 專 業 理念 與 執行 的原 則 。 該守 則 可 提 供從 業 人 員釐 清 自 己 的角 色 職 責並 提 昇 專 業品 質 (洪 毓瑛 譯 ,2001)。
邱華 慧 等(2009)的研究指出,托育人員所需具備的最基本能理及相 關工 作 內 涵, 包 含 : 能在 托 育 環境 中 設 置 各種 安 全 防護 、 維 持 居家 整 潔、
並依 嬰 幼 兒發 展 需 求 隨時 調 整 托育 環 境 布 置; 隨 時 掌握 嬰 幼 兒 每日 健 康狀 況並 記 錄 且熟 悉 嬰 幼 兒急 救 程 序;利 用日 常照 顧 或 遊戲 時 間 與 嬰幼 兒 說 話,
並以 愉 悅 、溫 柔 正 向 的語 氣 與 嬰幼 兒 說 話 言; 能 敏 銳觀 察 嬰 幼 兒的 情 緒與 需求 , 並 經常 性 地 保 持穩 定 情 緒; 能 樂 於 吸收 育 兒 知識 並 具 備 自省 能 力。
楊曉 苓、段 慧 瑩(2007)的研究也指出,家長認為托育人員須具備的 條件 或 專 業依 序 為 : 有與 幼 兒 相處 的 經 驗 ;身 心 健 康、 生 活 規 律、 無 不良 嗜好 ; 具 有愛 心 、 耐 心、 喜 愛 兒童 ; 住 屋 環境 整 潔 、安 全 ; 具 保母 證 照;
了解 不 同 年齡 層 的 需 要與 行 為 發展 。
承如 上 述,優 質 托育 人員 提 供 托育 服 務 品 質達 到 優 良之 程 度,能啟 發 嬰幼 兒 身 體、 情 緒 、 社會 、 智 力等 發 展 , 促進 其 福 祉及 教 育 , 同時 支 援家 庭落 實 教 育及 照 顧 孩 子的 責 任 。包 含 : 提 供安 全 健 康的 照 顧 環 境; 符 合發 展合 宜 的 刺激 學 習 ; 正向 頻 繁 的師 生 互 動 、多 元 的 學習 活 動 ; 尊重 不 同的 文化 與 價 值; 親 師 互 動關 係 積 極而 頻 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