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跨國婚姻自古有源,二十世紀以來,由於交通發達,各國間 交流日益頻繁,世界儼然已成一體,跨國婚姻之締結更勝以往,
根據我國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統計,自民國87年至103年以來,每年 皆有上萬民之跨國聯姻發生1。因此,相關爭議相較往昔,益加蓬 勃發展。此外,婚姻的觀念從傳統婚姻係由習慣、道德、宗教等 社會規範所承認,而由一男一女所結合之正當的、永續的男女結 合關係2,到許多國家承認兩男或兩女間亦可成立婚姻關係或同性 伴侶關係之現代,人與人彼此生活之結合型態,已不再像以往單 純。自二○○一年荷蘭首次開放同性婚姻後,諸多歐美國家亦紛 紛跟進,如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葡萄牙、冰 島、阿根廷、芬蘭、丹麥、法國及美國部分州等等3,幾乎每年都 有國家立法開放同性婚姻。根據美國同性戀權益團體「人權運動 組織」(Human Rights Campaign)總結二○一四年美國同志運動 成果顯示,截至西元二○一三年止美國僅有16州承認同性婚姻,
但1年後卻增加了19州,使得美國人口生活在婚姻平權地區從34%
瞬間成長至64%4,甚至在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邦最高法院 以5比4的一票之差,宣告同性婚姻應於全美各州合法化5。部份國 家雖未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但仍透過伴侶法律關係之制度,允許 同性當事人間一定程度之生活上結合,賦與其部份或類似於婚姻 之權益,如丹麥、以色列、法國、德國、芬蘭、盧森堡、英國、
1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zh_TW/346 (最後閱覽日:2015 年 4 月 15 日)。
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修訂八版,2009 年,頁 61。
3 江崇源,美國佛蒙特州同性伴侶法制之發展:以 2000 年「公民結合法」及 2009 年「婚姻平等 法」為論述重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38 期,2012 年 12 月,頁 67-68。
4 2014 年美婚姻平權大躍進,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412290027-1.aspx (最後閱覽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
5 最 高 法 院 歷 史 性 判 決 全 美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
http://udn.com/news/story/8309/1018930 -%E6%9C%80%E9%AB%98%E6%B3%95%E9%
99%A2%E6%AD%B7%E5%8F%B2%E6%80%A7%E5%88%A4%E6%B1%BA -%E5%85%
A8%E7%BE%8E%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90%88%
E6%B3%95%E5%8C%96 (最後閱覽日:2015 年 6 月 27 日);Supreme Court Legalizes Same-Sex Marriage Nationwide,
http://www.theblaze.com/stories/2015/06/26/supreme-court-legalizes-same-sex-marriage/(last visited June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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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 蘭 、 捷 克 等 等6。 顯 見 即 便 在 我 國 尚 不 允 許 同 性 締 結 婚 姻 關 係 或 成 立 伴 侶 關 係 之 現 階 段 , 在 世 界 各 國 紛 紛 開 放 同 性 婚 姻 及 伴 侶 制 度 之 同 時 , 涉 外 同 性 婚 姻 及 伴 侶 關 係 之 發 生 率 亦 會 相 對 地 提 高 , 涉 外 法 律 關 係 問 題 之 解 決 需 求 亦 與 日 遽 增。一旦一對同性配偶或伴侶於我國就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 (或係以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為先決問題)涉訟時,我國法院將面 臨是否應承認該同性之兩人具備合法之配偶關係或伴侶關係,其 中不單僅涉及公序良俗之問題,我國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外案件時 亦須考量我國有無管轄權,以及在適用傳統之定性學說時,亦可 能因各國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之實體法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而有 不同之定性結果,甚至在準據法之適用上,亦可能因我國並無相 關之準據法規定,導致無法規可資適用之疑問。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國際私法之研究方法可分為大陸法學派與英美法學派,前者 著重於理論的推研,即藉由設定一理想基礎,本此基礎來探求國 際私法之原理原則並解決問題;後者著重於實務判例之研究及歸 納7。基於此兩大學派,復可細分為四種研究方法:一、理論研究 法;二、個案研究法;三、歷史研究法;四、比較研究法。理論 研究法藉由已知推論未知,闡明國際私法之應然;個案研究法乃 由判例探求其共通點,以反應國際私法之實然;歷史研究法透過 縱向比較理論或制度之背景與社會作用,預測未來之發展趨勢;
比較研究法經橫向比較本國法與外國法之異同,達到明其得失之 目的8。
本文於研究方法上,以比較研究法及個案研究法之方式進 行,藉由分析比較各國之現有法制規定,以及相關內、外國文獻 資料、實務判決與學者之論點,加以歸納分析彙整突顯問題核心,
並提出個人意見,藉此釐清並解決涉外非傳統婚姻於我國法制上 與實務運用上可能面臨之問題,以作為我國未來面對涉外非傳統 婚姻相關爭議之準則與方向,供未來學界及實務人士之參考。
6 江崇源,同註 3,頁 68-69。
7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書局,修訂三版,2004 年,頁 24-26。
8 郭豫珍,國際私法研究方法論,法務通訊,1803 期,三版,19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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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文之研究核心,在探討涉外非傳統婚姻於我國法制與實務 上之運用,職此,在探討涉外非傳統婚姻之問題前,本文擬嘗試 於實體法上優先界定非傳統婚姻之範圍,並試舉部分國家說明非 傳統婚姻制度及其權利義務內容,蓋各國實體法之非傳統婚姻關 係制度皆不盡相同,不同之非傳統婚姻制度,皆可能影響國際私 法管轄權、定性及準據法選擇之判斷。
於實體法簡要說明非傳統婚姻制度後,於國際私法問題之探 討順序上,本文擬依次探討管轄權、定性及準據法之選擇,最後 再討論公序良俗及規避法律之問題。理由在於涉外國際私法判斷 次序上,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須先視受理之法院對該涉外 案件有無管轄權,於認定有管轄權後,方能對該案件作實質之審 理。至於實體審理順序上,若欲針對涉外案件選出適當之準據法,
則須待透過定性將案件事實轉化並確定法律關係後始能為之,故 定性之探討應先於準據法之選擇。最後,因非傳統婚姻制度與我 國一般傳統婚姻制度建立在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關係制度不同,
除可能衝擊國內之公序良俗爭議外,國人亦可能為規避國內婚姻 制度,至國外成立非傳統婚姻法律關係,故本文擬於最後討論規 避法律及闡述國際私法上公序良俗之發展及其對非傳統婚姻關係 之影響,進而提出本文的看法。
本論文之架構總共有五章,以下針對各章簡要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括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架 構;
第二章:介紹不同國家於實體法中之非傳統婚姻關係制度,從非 傳統婚姻當事人間享有之權利義務,由規範強度較低至 強度較高之國家依序介紹之;
第三章:主要側重於非傳統婚姻制度於衝突法下問題之解決,分 別自管轄權、定性及準據法之選擇依序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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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以美國州際法院間對於涉外非傳統婚姻關係之承認為 例,探討外國(州)法適用之限制,作為我國實務之借鏡;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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