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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育有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親職參與之研究,本章分別尌研究 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研究範圍與限制逐一做說明,本研究中的三個關鍵名詞:

早產兒、早期療育、親職參與,也在本章中對其意義加以界定。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根據台灣早產兒基金會(2012)資料顯示,早產的發生率約佔所有懷孕的8%-10%;台灣一 年約20萬新生兒誕生,換言之一年約增加1-2萬個早產兒家庭。早產兒雖多數受惠於現代進步 的醫學,致使其整體存活率大大的提高,然而,早產兒身體器官發育不成熟容易合併其他問 題,如呼吸窘迫(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RDS)、敗血症(Sepsis)、腦室內出血

(Intraventricular Hemorrhage,IVH)、腦室周圍白質軟化(Periventricular Leukomalacia,PVL)、慢 性肺部疾病(Chronic Lung Disease,CLD)、早產兒視網膜症(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ROP) 等。國外長期追蹤發現即使是在住院當中沒有任何併發症的早產兒,到了學齡期還是比足月 兒更容易出現發展障礙,如:學習障礙、低智商、注意力不集中、容易疲勞、視覺動作缺陷、

空間思考障礙、語言暸解及表達問題、情緒不穩、自我調適問題、低自尊、及明顯的學校表 現缺陷等(陳凱琳,2000)。因此,隨著越來越多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被救活,我們應更進一 步該思索及重視的是早產兒的併發症及其後續衍生的問題。

在正常的情況之下,新生兒的誕生即需要努力去調適理想與現實中的種種差異,更何況 是早產兒的出生,更會使母親有適應困難的狀況,因大多數的早產兒脫離急性期後,父母還 要面臨特殊需求帅兒所帶來問題產生的抗拒、家庭系統緊張、心理與經濟壓力及漫長的早期 療育。

臨床常遇到當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有發展上的問題時,會不知所措,甚至誤聽信他人,

認為兒童長大後一切發展尌會正常;然而,兒童與成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兒童還擁有發展的空 間,大腦的可塑性大;如能早期發現兒童生理上有發展異常的情形,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讓 發展遲緩的兒童早期進行療育,使遲緩現象能降至最低。因此本文將探討早產兒與早期療育 相關課題,以瞭解接受療育服務早產兒父母親職參與之影響並提供重要的訊息給父母及醫護 人員,如何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期療育醫療工作團隊之角色與功能。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不同早產兒父母親的背景變項,在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親職 參與之研究進行探討。

一、瞭解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現況。

二、瞭解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親職參與現況。

三、探討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不同背景變項在親職參與程度上之差異情形。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擬定之研究問題如下:

1、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現況?

2、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親職參與現況?

3-1、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的親職參與是否會因為早產兒不同的背景變項而有 所差異?

3-2、接受早期療育早產兒之夫妻對偶的親職參與是否會因為父母不同的背景變項而有所 差異?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早產兒

據 1995 年美國婦產科學院對早產兒(Premature Infant)所提出的定義是指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且低於 37 週的新生兒(引自許燕玲,1999)。

二、早期療育

我國2004年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指出,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 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 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本研究中「接受早期療育之早產兒父母」之定義則是具備上述之身分,並育有0-6 歲因 早產造成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且其兒童與家庭目前或半年內接受國內早期療育服務者。

三、親職參與

父母盡其為人父母的角色來養育孩子;或指孩子在學習或教育的過程中,父母直接或間 接擔負貣參與的義務和職責。本研究使用黃琇櫻(2007)所發展的「父職參與行為量表」,此量 表做為測量親職參與之工具,包括工具性行為、情感性行為及責任性行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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