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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資本市場隨金融創新以來持續演變,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商品結構也 日趨複雜,加上金融市場全球化的趨勢發展,現行租稅制度面臨諸多考驗。一 般而言,對金融商品的課稅涉及之議題可分為三類: (1) 針對金融商品交易所 產生的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2) 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外的課稅相關議題。1 (3) 是 針對金融仲介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所產生的銷售課稅問題。本研究針對資本利得 部分作討論。

資本利得主要發生在出售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 專利等資本項目時。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牽涉層面廣泛,就個人端而言涉及所得 稅、交易稅、遺產與贈與稅,金融商品發展創新多變,衍生出的租稅相關問題 包含:(1) 所得類別難以區分:傳統上將投資所得區分為股利所得和利息所得,

而有些衍生性商品 (如:可轉債) 則難以如此劃分。(2) 所有權觀念的破壞。(3) 有效風險管理的配對部位該如何判定。(4) 租稅套利的機會是否擴大。租稅規定 如何因應或解決實際課徵的問題,是近期國際間的租稅議題。我國對於金融商 品的租稅議題亦有相關討論,而民國 103 年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以下簡稱「證 所稅」),其本質即為資本利得稅,但課稅範圍僅就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其他資 本利得項目則不適用於證所稅。

資本利得課稅在效率層次的討論涉及資產之選擇(portfolio choice) 以及 實現基礎課稅所產生的閉鎖效應 (lock-in effect)。前者主要討論課徵資本利得稅 後,對投資人的資產選擇會產生甚麼影響,投資人對風險性資產的風險承擔 (risk-taking) 會如何改變;後者的閉鎖效果指在課稅實現原則下,納稅人移轉或

1 例如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型態超越保單的保障本質,但卻和其他金融商品採取不同的租稅對待…

等,諸如此類因為金融商品推陳出新而延伸出的租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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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資產時,會產生稅負,於是納稅人可能會不願意改變其資產組合,也就是 說,稅制可能使得人們閉鎖 (lock-in) 於其原有的資產組合,造成資本市場的不 效率並且降低流動性。

一般文獻對於資本利得課稅效率層次的討論多採二分方式,或僅針對資產 選擇所涉及之扭曲問題作討論,或僅就實現基礎之閉鎖效應作討論,鮮有同時 將兩者一併考量之模型。2 本研究同時將資產選擇扭曲與資源閉鎖扭曲一併納入 理論模型的討論。此外,台灣近年來復徵證所稅的過程中紛擾不斷,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更是一改再改,縱觀國內關於資本利得稅的討論,以制度層面探討居 多,具有個體基礎的理論文獻相對匱乏。制度設計應建立在理論基礎上,因此 本研究以效率觀點出發,為資本利得稅制設計建立可供參考之方向。

第二節 研究背景

台灣稅制雖無「資本利得稅」之獨立稅目,但所得稅法中實有資本利得課 稅之規定,但未臻完整。3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之四、之五、之七,已隱含 資本利得稅性質。4

約略回顧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歷史,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於民國 65 年

(1976)前為所得稅課徵項目之一,惟民國 64 年爆發石油危機、全球股市低迷 不振,台灣亦受波及,行政院決定宣佈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直至民國 77 年

(1988),財政部長郭婉容基於租稅公平原則,認為有所得即須要課稅,宣佈從

2 Domar and Musgrave, ”Proportional income taxation and risk-taking.” (1944) 、Stiglitz, “The effects of income, wealth, and capital gains taxation on risk taking.” (1969)僅針對資產選擇所涉及之 扭曲問題作討論。Auerbach “The deadweight loss from ‘non-neutral’capital income taxation.” (1989)、

Stiglitz, “Some aspects of the taxation of capital gains,” (1983)僅針對閉鎖效應作討論。同時將資產 選擇扭曲與資源閉鎖扭曲一併考量之模型僅有 Haliassos and Lyon, “Progressivity of capital gains taxation with optimal portfolio selection,” (1993),但為實證研究,非理論推導之論文。

3 例如土地交易以土地公告現值之增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 得課稅,但政府所認定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相較下過低。

4 本文主要討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資本利得相關稅賦,其他稅法,如土地增值稅,暫且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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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1989)1 月 1 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5 由於事出突然,

股價指數於 19 個交易日中,下跌近 3,200 點,最後在沉重的民意、政治與經 濟壓力下,課徵證所稅一事不了了之,史稱郭婉蓉事件。之後數度有復徵之呼 聲,但相關消息一出現後,股市即有波瀾,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遲遲未能施行。

證券交易所得稅長期停徵,在效率面不利於資源配置使用以及資本市場健全,

在公平面更是對於稅制合理化的一大諷刺。近年來,財富分配議題成為世界各 國關注的焦點。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造成納稅人以此作為避稅管道與 財富分配不平問題,再次被提出檢討。民國 102 年通過所得稅法修訂條文,103 年度起,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屬股票交易利得部分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資本利得與一般勞動所獲取之報酬同屬所得,但本質大不同,租稅待遇也 因此迥異。由台灣證所稅的演進歷史來看,每當有復課證所稅的消息出現,股 市即隨之受挫,然而資本利得稅真的會對資本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導致資本市 場萎縮嗎?而資本利得稅在台灣稅賦採取實現原則下,又會對資本市場產生甚 麼影響?

本研究將資產選擇納入理論模型的討論,釐清資本利得課稅對資本市場的 影響,再進一步將閉鎖效果納入資產選擇模型,討論課稅實現原則下,資本利 得稅的稅率對資產選擇的影響。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篇文章第一章緒論之第一節說明研究動機,第二節回顧我國證所稅背景,

第三節說明文章架構。第二章是文獻回顧,探究資本利得屬於應稅所得,但因 其所得特性與薪資所得不同,可採取分離課稅方式。在效率面涉及投資人的資 產之選擇(portfolio choice)以及實現基礎課稅所產生的閉鎖效應,因而第一節

5 自 59 年開始,行政院即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民國 62 年,修正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7 類第 3 款: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 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 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 所得,其餘半數免稅。並自 63 年恢復開徵,但至 65 年又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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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獻回顧討論資本利得稅對個人資產選擇之風險承擔;第二節的文獻回顧討 論課稅實現基礎原則下,稅負產生的閉鎖效果。第三章理論模型可分成兩部分,

分別為面對不確定下,課徵資本利得稅對代表性個人對風險性資產持有的影響 效果;以及實現課稅原則下,課稅對風險性資產持有產生的閉鎖效果。第一節 風險承擔可分成三個子項目:一、基本模型是代表性個人基本資產選擇之模型,

假設兩項資產,分別為無風險資產和風險性資產,討論在無稅賦的情況下,如 何在這兩項資產中選擇;二、模型延伸討論無風險利率 r、資本利得 g 改變下對 資產選擇的影響;三、納入稅賦的討論,檢視課徵資本利得稅後對個人資產選 擇的影響。第三章第二節探討閉鎖效果,分成三個子項目:一、說明何謂閉鎖 效果;二、基本模型設定,假設一個兩期間模型,投資人效用函數為均質方差 (mean-variance) 效用函數的負指數型態 (negative exponential form);三、討論閉 鎖效果下的資產配置選擇,比較稅率對風險性資產持有之閉鎖效果的影響。第 四章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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