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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

第一項 研究動機

2014 年為抗議「半分忠」通過服貿協定,所促成 318 太陽花學運,就發生 在我所住的台大男四舍附近的立法院。學運猶如警鐘,敲醒那個世代的人們。我 們發現國家如何濫用公權力,侵蝕前人努力所取得的自由。一般人常會將集會遊 行形容成暴民。但是,只有持續地挑戰不平等的「暴民」存在,才能獲得自由權 利。如何在法秩序下,讓表現自由所生的衝突與刑法相容,就是重要的課題。

第二項 問題意識

第一款 刑事責任的實質平等

對於集會遊行抗爭行動的刑事責任評價,文獻上有許多討論集中在是否將公 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抵抗權與刑法結合。進而,提出在阻卻違法或罪責 層次,排除犯罪成立,或是量刑減輕1。也有為了提高實務適用的可能性,提出 類似緊急避難的法理,而嘗試將抗爭行動的刑事責任判斷,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的 規定阻卻違法 2。針對前述問題,最具有代表性且論述最詳盡的文獻則是認為,

1 許宗力,試論民主法治國家的「市民不服從」,18 卷 1 期,頁 193-226(1988 年);許恒達,服 貿抗爭的刑法議題,臺灣法學雜誌,245 期,頁 63-64(2014 年);法思齊,美國刑法中的公民 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月旦法學雜誌,235 期,頁 149-166(2014 年);蔡聖偉,法治國 的太陽花,臺灣法學雜誌,248 期,頁 2-3(2014 年);許玉秀等(座談會),「公民不服從」(抵 抗權)的啟動及界限—解析 318 進駐國會議場事件,臺灣法學雜誌,248 期,頁 68-100(2014 年);楊智傑,公民不服從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評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法學雜誌,333 期,頁 65-77(2017 年);陳志輝,抵抗權、公民不服從與刑事不法--論 318 進駐國會議場事件的刑法評價,臺灣法學雜誌,255 期,頁 66-86(2014 年);陳清秀,市民 不服從與抵抗權問題探討,臺灣法學雜誌,255 期,頁 87-100(2014 年);胡博硯,後太陽花運 動的憲法議題,臺灣法學雜誌,255 期,頁 101-104(2014 年);王乃彥,從太陽花運動談公民 不服從,臺灣法學雜誌,255 期,頁 105-108(2014 年);黃榮堅,國家統治技術演進下的抵抗 權概念-兼論其刑法評價上的作用,臺灣法學雜誌,249 期,頁 105-118(2014 年);張嘉尹,

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318 學運的憲法學詮釋(二),臺灣法學雜誌,250 期,頁 74-89(2014 年);張嘉尹,法律系統中的常態與異例-展開318 學運的法律意涵,中研院法學期刊,19 期,

頁183-202(2016 年)。

2 林鈺雄,基於憲法及公約之類似緊急避難-初探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平台,臺灣法學雜誌,

247 期,頁 99-122(2014 年);林鈺雄,公民抗爭與不服從運動的刑法評價--兼評三一八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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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不適合作為法律概念。不過,可以直接援引憲法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 阻卻不法3。前述文獻固然都努力為公民抗爭找到出路,內容則主要依循阻卻不 法事由的基本架構。但是,本文認為既有文獻都忽略刑事法中一個重要問題:刑

事責任的實質平等

4。實質平等的議題主要是在憲法中討論。但是,憲法所討論

的實質平等主要著重男女平等或是經濟議題。僅有司法院釋字666 號解釋許宗力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觸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平等問題,將男女實質平等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裁罰連結。刑法僅有在刑度討論罪刑相當或是比例原則的問題5。因 此,有必要進一步深化刑事責任中,實質平等扮演的角色。

中立規範的差別影響也是本文關注的議題。中立、公平法律所適用結果,也 應該受到實質平等的檢驗。法律強調公平正義。其中,中立的法律更是多數人所 讚揚的價值。然而,中立規範看似公平,卻造成差別影響6,甚至是複製社會結 構上的不平等。就此,法律反而成為鎮壓反抗主流價值的利器。集會遊行對於弱 勢者而言是最便利、最能有效運用對抗主流的武器。但是,中立法規適用上,常 常造成弱勢者被排除。規範上的平等,在現實上卻是空中樓閣。為避免集會自由 變成超現實的神話,法院應該如何肩負起促成實質平等的義務,是重要的問題。

第二款 集會遊行法公法與刑法的連結

就公法7與刑法法律適用層次問題而言,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目前的 討論,多為和平集會內涵、許可報備制度之爭,至多提及集會遊行法第29 條聚

的占領議場行為,月旦法學雜誌,230 期,頁 119-139(2014 年)。

3 薛智仁,刑法觀點下的公民不服從,中研院法學期刊,17 期,頁 131-204(2015 年)。

4 薛智仁(註 3),頁 163-164、187-188;薛智仁,刑法、基本權與公民不服從,中研院法學期刊,

19 期,頁 240、244、248(2016 年)有意識到對弱勢階級,應有較高容忍的程度,但非該文的 主軸。

5 司法院釋字第 662 號第 3 段;司法院釋字第 669 號第 1 段;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第 12 段。

6 對於集會遊行,有注意到此問題者例如 Geoffrey R. Stone, Content-Neutral Restrictions, 54 U.CHI. L.REV. 46, 65-67, 81-86 (1987); Kenneth L. Karst, Equality as a Central Principle in the First Amendment, 43 U.CHI.L.REV. 20, 20-68 (1975);蘇慧婕,言論管制的中立性--美國雙軌理論和 德國一般法律理論的言語行為觀點分析,收於:李建良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九輯,頁 243-244(2017 年);劉靜怡,臺灣民主轉型的「人權保障」未竟志業--「言論自由」和「集 會遊行自由」往何處去,臺灣民主季刊,6 卷 3 期,頁 22-25(2009 年)。

7 刑法固然本質上屬於公法的一環,但是本文為了讓刑法與憲法、行政法簡單區別,採取較為口 語的區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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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不解散罪名違反比例原則,或是集會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問題8。文獻上未見注 重公法與刑事法接軌的部分。然而,這些橋接問題在法條解釋及實務運作上至關 重要,有必要加以討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及研究方法

第一項 建構刑事法的實質平等

基於前述問題意識,本文認為憲法所要求實質平等的問題是貫穿刑事程序偵 查、審判,以及實體法上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及量刑判斷。依照憲法第 7 條、第80 條,法院有必要將實質平等納入刑事責任之判斷,避免弱勢因為刑罰 而更惡化其地位。我們必須在程序與實體上注意階級、實力差距等問題,將實質 平等的精神納入刑事法中,藉以避免刑事法成為打壓弱勢的工具。實質平等不只 是機會平等,而是關注既存不平等結構的問題,並且注重對於法律適用結果、執

行面的救濟。尤其,集會自由是弱勢挑戰主流的重要武器,特別應該注意社會結

構不平等與消除的問題。因為社會學、犯罪學、以及臺灣監獄的統計可以發現階 級造成的訴訟不利風險;所以,不能只在罪責或量刑考量此問題。在不法性層次,

也應該判斷實質平等,宣示弱勢者有權利集會遊行,而非給予負面評價。圖表 1 展現本文關注實質平等適用的層次。

透過實質平等,在刑法中涵納表現自由及其衝突的功能。如此才能維繫弱勢 對抗多數的命脈。本文最重要的目的就在於透過理論及敘述統計的方式,凸顯現

8 文獻汗牛充棟,僅例示: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6 版,頁 249-254(2014 年);法治斌,

集會遊行之許可制或報備制:概念之迷思與解放,收於: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頁343-364(2003 年);張維容,德、日、韓集會遊行法制之研究,警學叢刊,44 卷 3 期,頁 85-124(2013 年);

李震山,民主法治國家與集會自由,收於: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頁281-335(2009 年);李震 山,論集會自由之事前抑制,收於:吳庚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政治思潮與國 家法學--吳庚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207-226(2010 年);李震山,民主法治國家與集 會自由--從言論自由及行政刑罰觀點探討,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3 期,頁 89-104(1998 年);許志雄,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解釋評析,收於:人 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頁243-284(2016 年);許志雄,表現自由之界限與違憲審查基準

--司法院釋字第105 號解釋評析,收於: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頁 207-242(2016 年);

蔡庭榕,論集會遊行權利與規範,月旦法學雜誌,173 期,頁 218-231(2009 年);蔡震榮,論 釋字第七一八號有關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解釋,月旦法學雜誌,230 期,頁 102-118(2014 年);蔡震榮,簡評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與修法方向之探討,月旦裁判時報,29 期,頁 55-65(2014 年);蔡震榮,集會遊行法修法之探討與建議,警察法學,9 期,頁 203-233(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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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不合理之處。尤其,理論、規範層面與司法實踐的不一致是本文關心的重點。

本文所稱實質平等主要指涉訴訟不利風險,以及中立法規所生差別影響的結果。

其內涵主要第五章討論。

圖表 1 刑事責任與實質平等的關係

第二項 釐清集遊法公法連結刑法的法律適用

關於公法中集會遊行法概念區分及法律適用,本文針對其中影響刑事法適用 的部分進行探討。和平集會、事前限制與救濟、反制團體,以及集會場所等問題,

看似與刑事法脫節;其實,這些概念會影響違反集遊法時,所生的刑責與歸責對 象。這些問題也與前述實質平等相關。除就集會遊行法相關規範討論,與刑法做 連結外,本文也將公法中保護義務等理論作為論證集會刑責依據。並且,本文認

憲法第7 條實質平等=結構平 等≠機會平等

刑法、刑訴符合憲法第7 條及 第80 條的誡命

刑事偵審=國家公權力 適用結果須符合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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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未盡相關義務,人民將不可歸責。最後,就現行法下,如何解釋適用與集 會遊行的相關刑事規範,本文主要從符合法益的解釋方式,減少前置處罰極不合 理的處罰範圍。同時,援用心理學實驗的結果,作為正當化刑罰的理由。

第三項 研究方法及限制

除了一般釋義學的解釋方法運用外,本文嘗試採取敘述統計的量化實證研究,

更進一步細緻化實質平等的圖像。另外,也取材社會心理學的相關研究,就集會 遊行相關現行法解釋,提出新的詮釋方向,以證立處罰的正當性。藉此,也能在 規範或理論研究之外,以實證或其他學科的觀點,充實法學研究。

另外,本文也相當程度採取比較法研究的取徑。比較法真正的目的在提供我 們更豐富觀點,來檢視我國法 9。使用比較法時,不能夠忽略法律的社會文化,

及非成文的規範10。其中,功能性比較(functional method),在比較法上佔有非 常重要的地位。功能性比較著重在結果,以問題、目的為導向。也就是研究對於

及非成文的規範10。其中,功能性比較(functional method),在比較法上佔有非 常重要的地位。功能性比較著重在結果,以問題、目的為導向。也就是研究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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