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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101年全年離婚對數計5萬5,835對,亦即平均不到十分 鐘,就有一對夫妻結束婚姻關係,高離婚率現象位居全亞洲第一。1按夫妻離婚後,

男婚女嫁互不相干,財產及債務亦自取自負,縱有財產上之爭議(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扶養費、贍養費,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等),倘當事人無法協議,亦得請求法 院裁判處理,自此之後,當可老死不相往來;然若離婚時已育有子女,則不僅血脈 親情難斷,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亦可謂至死方休。因此,在夫妻離婚後,有關未成 年子女之親權酌定,即成為不易解決之難題。

自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簽署後,其所揭示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原則」成為各國親子法所遵循的最高立法原則,我國亦不例外。綜觀我國法制現 狀,國家依法得在一定條件之下介入親權之行使,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即為 國家介入權之原則指標。然,我國現有之子女親權酌定政策,係以尊重家庭自治為 原則,亦即不論夫妻間係因「兩願離婚」、「調、和解離婚」或「裁判離婚」,其子 女親權問題均交由雙方協議解決;若無法協議時,方得聲請法院裁判,或於訴請離 婚時附帶請求法院判決。姑且不論法院之酌定是否均能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單就未經法院審酌之親權行使人2協議事件而言,過於仰賴家庭自治及放任親 權協議,是否合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初衷?又國家介入權僅在親權行使人 不適任時才被動介入3,是否真能亡羊補牢、力挽狂瀾?

1 政府統計資訊網,http://stat.ncl.edu.tw/hypage.cgi?HYPAGE=search/detail.hpg&sysid=00007028&dtd_id=1(最後瀏 覽日:09/23/2013)

2 鑑於目前學者通說肯認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與離婚前父母之親權內容相同,故本文對於離婚 後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統稱為「親權行使人」。

3 民法 1055 條:「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酌定之。Ⅱ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Ⅳ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Ⅴ法院得依 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 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另我國有關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法條,例如:民法第1055 條、第1055-1 條,雖 明文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相關事項所須遵守之原則;

然該規定看似具體實則抽象,狀似合理卻有盲點。因所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如何將此概念運用於具體個案上,極易衍生爭議。

職是,筆者鑑於我國現行法制及訴訟程序之諸多缺失,致現實社會中之未成年 子女受到不適任之親權行使人之傷害事件層出不窮,遂深感有深入探討之必要。蓋 親權酌定之「決定權者」,不論離婚當事人或法院,其是否有足夠之能力決定何人 為該未成年子女之適任親權行使人,攸關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 關鍵,誠為現今親子法研究之重要課題,亦為本文研究之重點。

因「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概念源起於英美法系,從而本文擬透過英國、

美國、德國、日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探討我國現行法規範及 實務裁判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親權審酌標準,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原則之立法目的,最後提出適用疑義之檢討與建議,期能為保障「未成 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終極目標,貢獻一份心力。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囿於親權規範涵蓋甚廣,實非本文可以窮盡,因此,筆者擬以離婚後之親 權為討論主軸,亦僅就「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人(其父或母)之「酌定」

探討之,雖尚有父母均未能行使親權之父母以外第三人之親權行使或改定問 題,然並非本文研究之重點,故捨略之,於此合先說明。

次因「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概念源起於英美法系,其立法例及實務運 作有較長期之運作經驗,足供我國借鏡參考,從而本文亦經由英國、美國、德 國、日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探討我國法規範及實務裁判 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親權審酌標準。然因筆者語文能力及研究時 間有限,僅能依現有可得之文獻資料作研究,主要係引用翻譯書籍及學者相關 之著述,且皆以中文資料文獻為主,併此敘明。

再就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人決定之實務運作事件,本文以於法源法律網4 所提供之裁判書查詢系統,蒐集150則最高法院裁判及250 則地方法院裁判5

4 法源法律網,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最後瀏覽日:10/31/2013)

5 因地方法院係親權事件最直接之受理法院,所為之裁判亦具有指標性之意義,故有整理分析之價值。然礙

分析對象;此外就社會案例部分,則以新聞等傳播媒體報導之社會案例為主。

針對上述研究範圍,本文乃採綜合研究法,即以文獻探討法、比較研究法、

內容分析法、系統整理法、法實證研究法6等研究法,並輔以部份法律社會學 之觀點7,透過相關統計數字之比較及實務裁判案例之資料,加以靜態之分析,

藉以統整出親權酌定之審酌標準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適用方向。

方法上,本文首先蒐集及彙整國家機關公布之統計資料、期刊、專書、研 究報告、學術研討論文、司法實務見解及社會報導案例等資料,作為本文相關 事實論述之佐證。又因外國之立法例及實務運作有較長期之運作經驗足供我國 借鏡參考,從而本文亦就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諸國,

在親權歸屬型態制度、評估未成年子女利益因素及現行親權酌定之實務運作情 形及經驗,參考國內現有之文獻資料加以整理及比較。

又本文擬以隨機抽樣方式 (Random sampling),以「親權」、「離婚」、「子 女監護」、「子女利益」等關鍵字,自裁判年度民國97 年至102 年8月間,篩 選出250 則符合本文題旨之地方法院裁判;並自裁判年度民國80 年至102年8 月間,搜尋檢選出150則最高法院判決。復以內容分析法及系統整理法,分別依

「判決結果」(單方或雙方或共同行使親權)、「做成判決之法院」及「法院 酌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所審酌之因素」等分類予以統計、分析。

另因我國法學研究長期以來以「法釋義學」為基礎而較忽略「法社會學」。

然親權酌定之研究,在學科之分類上,除法律學外,亦與社會學、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心理學、教育學等研究領域相關。是以,本文擬以法實證研究方式,

分析、觀察及印證實務裁判內容之客觀性、可預測性及有效性,再秉持學科整 合之理念,除盡可能兼顧各相關領域之觀點外,並力求以較充分之實證資料彌 補典型法學推論之不足,期能為離婚後親權之酌定標準提供建議與回饋。

於全國包含離島合計有 21 所地方法院,數量眾多無法一一檢索,故本文乃以台北、士林、台中、嘉義、

台南、高雄、台東、花蓮等 8 所地方法院作為資料蒐集之對象。

6 法實證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 or research, ELS),係指對法現象進行社會科學說明所進行的經驗研究,

亦即以實證研究之方法,將抽象的法律置於具體的社會中來理解。法實證研究不論對於學術研究、立法政 策或司法實務而言,均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臺灣法實際資料庫(Taiwan Database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TaDELS)」,http://tadels.law.ntu.edu.tw/profile01.php(最後瀏覽日:09/23/2013)

7 施慧玲(2011),「法律社會學應用社會學之理論或其質性及量化研究的實證資料與成果,觀察、分析法 規在制定、修正、解釋與適用上,與規範制度如家庭制度或現象間之互動關係,藉此探究法律在規範或建 構夫妻親子身分關係上之價值功能與極限。」<家庭法律社會學課程講綱>,《婚姻移民人權案例研習》,

頁209,元照出版社。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分為五章,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親權酌定為研究主軸。研 究流程圖列示於下:

<圖 1 本文之流程圖>

各章次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係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簡要表明研究 架構與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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