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由於生活型態的改變,現代幼兒及學齡兒童較缺乏戶外跑跳動的機會;因此,肥胖、
不利身體健康的情形愈來愈常見。根據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4 月公佈的「各年齡層國民 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之平均值、標準差,以及其與第二次國民營養調查結果之比 較」,結果發現 4-7 歲學齡前幼兒的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近年來調查指出:台灣地區幼兒肥胖盛行率達到百分之十(林曼蕙,2001)。此外,肥 胖帶來的負向效果,如:引起的成年型糖尿病的提早發病,以及形成潛在心血管疾病的 危險因素(Mokdad, Ford, Bowman, et al, 2003),都不容小覷。Proctor, Moore, Gao, Cupples, Bradlee, and Hood(2003)長期研究四歲學齡前兒童,直到他們 11 歲,結果發現肥胖與 長時間待在家觀看電視節目有關;每日收看電視節目愈久的兒童,其肥胖比例愈高,如:
每日收看三小時以上電視節目之兒童其皮下脂肪層平均值為 106.2mm,明顯高於每天收 看 1.7 小時以下兒童平均值的 76.5mm。Braddon, Rodgers, Wadsworth(1986)亦研究指 出「幼年時的肥胖的確易導致老年肥胖」。
隨著肥胖的比率攀升,幼兒體能狀況亦有日漸下滑的趨勢,研究指出台灣地區學齡 兒童與其他國家相較,出現較大比例手腳不靈光、動作有協調能力不足的問題(謝秋雲,
2003)。鑑此,從動作發展的黃金時期—3-5 歲開始給予幼兒較多的時間及機會使其能夠 充分發展,並培養其參與體育活動的興趣,以保持體能的穩定發展,是相當重要的。然 而,提供幼兒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並不是要訓練幼兒跑多快、跳多遠,導致其負荷過度 而產生厭惡運動或只為運動會的表演而練習,而是應培養幼兒應有「健康管理」的概念
(林春生、賴和海、邱金松、林曼蕙譯,1981;許宗義,1984a;NAEYC,1991)。
「運動是發展的啟動器」,這項論述對幼兒而言是無庸置疑的。Freud 的心理動力論 指出幼兒透過運動自己的身體得到「id」(本我)的滿足感,影響其心理發展極深;Gesell
(1937)提出嬰幼兒的成熟發展上,運動與發展間存在很重要的關係。Piaget 在其認知 發展階段分期中,也將 0-2 歲兒童發展階段定名為「感覺運動期」(陳英三、林風南、
吳新華編譯,2000;劉文英、沈琇靖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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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30 年代開始,許多學者在實證科學的影響下,投入人類發展的相關研究,其 中一個很大的項目為「人類(動作)發展順序」之研究。這些動作發展的研究中找出了 人類動作發展的共通次序及對應年齡,如:Gasell、Bayley、Corbin 等人所進行的發展 梯度相關研究(林美珍、黃世錚、柯華葳著,2007)。這些研究的興起,後來演變成為 各種嬰幼兒發展篩檢研究的基礎,試圖及早發現異常幼兒,如:Bayley Scales of Infant Development(BSID)、Peabody Developmental Motor Scales(PDMS)、Toddler and Infant Motor Evaluation (TIME)、Pediatric Evaluation of Disability Inventory(PEDI)及 Gross Motor Function Measure(GMFM)(Tieman, Palisano, and Sutlive,2005)。
由於各年齡基本動作次序的建立,一批研究者投入動作分期研究,提出在各分期 中,教育者所應指導學習者的重點;對於實際教學現場上的體能結果研究亦投入許多;
不過,對象始終停留在小學階段以上的學生,僅有少數計畫針對幼兒,如:在美國,健 康-體能教育-休閒期刊 1970 年 4 月曾進行一系列知覺動作研究,其中含括促進粗動作發 展的知覺動作計畫,及各種促進知覺動作經驗的動作教育等。在日本,有水谷英三、勝 部篤美、小林方文等學者從 1970-1980 年代進行的各種幼兒體能課程相關實驗研究
(NAEYC, 1992;林風南,2000;林春生等譯,1981)。
1980 年代起,體能相關研究轉向到體適能(Phsical Fitness)相關研究;無論成人或 中小學生皆為重點研究對象,幼兒也成為主流。1990 年代,學前幼兒教育受到重視的程 度一下躍升,開始有學者針對五歲以上幼兒體適能進行相關研究;迄今,對於五歲以下 幼兒的體能相關研究,仍以調查性的研究或基礎動作表現之常模研究為多,較少針對幼 兒體能教學進行實務研究者(Gallahue, 1993;王惠姿譯,2006;李招譽,2003;鄒碧鶴、
張鳴珊、李岫蓉、顏懿汝,2004;張秀卿、施正人,2003)。
「體能活動」在教育部(1987)頒布的「幼稚園課程標準」中雖未獨立出一門課程;
但它的確融合在「健康領域」之健康身體及健康心理範圍,以及「遊戲領域」的感覺運 動遊戲範圍之中;「健康領域」目標第三點便明白指出「鍛鍊幼兒基本動作,發展幼兒 運動興趣與能力」為該領域的 5 大目標之一;課程標準「遊戲領域」目標的第一點亦指 出,增進幼兒身心健康與快樂是此領域的五大目標之一。《美國幼教協會》(NAEYC)
亦指出每天都應為三到五歲的幼兒安排體能活動是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的專業幼教。然 而,研究者在幼稚園實習時,觀察到體能活動在一般幼稚園的常規活動上並不受重視。
可能的原因:其一為幼稚園占地就不廣,幼兒人數多,因而壓縮了幼兒活動的空間;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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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國幼教普查中發現,私立幼稚園核定班級平均數為 3.7 班,但實際招收為 5.2 班(盧 美貴,2005)。其二為現場老師少有人覺得幼兒體能活動需要被指導,他們認為幼兒本 身就喜歡跑跳,只要提供下課時間讓幼兒到遊戲場上活動即可(Silence, 2006)。再者,
根據 2002 年全國幼教普查亦發現,幼稚園教學重點一向放在與智能相關取向的語文、
數數課程上,壓縮幼兒運動的時間,也將體能課程排除在外(盧美貴,2005;黃秀蓮,
2002)。然而,幼兒體能活動的角色,在幼兒的發展上著實扮演著重要地位;除了協助 幼兒發展其粗動作能力、提供幼兒從事各種活動時所需要的體力外,針對人體機能,更 具有抵禦疾病的功能(康惠琹,2001)。
民國 92 年至 94 年間,研究者在醫院任職護理師,在進入研究所前與幼兒接觸的機 會通常是在其生病住院之時。也由於這層背景,「讓幼兒保持健康」在研究者的幼兒教 育信念中佔了很大的一個位置。因此,萌生了研究者欲透過施行體能遊戲課程,探究其 對於 3-4 歲幼兒體能發展狀況之影響,並希望本研究中設計發展出的體能遊戲課程能作 為現場教師設計體能活動課程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歸納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 瞭解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表現是否有顯著進步。
二. 瞭解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表現之進步情形是否顯著優於未接受 課程之幼兒。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研究問題如下:
一.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表現的情形是否有顯著進步?
二.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表現的進步情形是否顯著優於未接受課程 之幼兒?
第四節 研究假設
一. 3-4 歲幼兒在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測驗結果後測顯著優於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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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坐姿體前彎」(柔軟度)測驗結果後測顯 著優於前測。
(二)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仰臥抬高雙腳」(肌力)測驗結果後測顯 著優於前測。
(三)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單足立木上註」(平衡感)測驗結果後測 顯著優於前測。
(四)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立定跳遠」(爆發力)測驗結果後測顯著 優於前測。
(五)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5 公尺往返跑」(敏捷性)測驗結果後測 顯著優於前測。
(六)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20 公尺快跑」(速度)測驗結果後測顯 著優於前測。
(七)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投擲壘球」(協調性)測驗結果後測顯著 優於前測。
(八)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支撐身體」(肌耐力)測驗結果後測顯著 優於前測。
二. 3-4 歲幼兒在接受體能遊戲課程後,其「體能」測驗的進步情形顯著優於未接受課 程之幼兒。
(一)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坐姿體前彎」(柔軟度)測驗之結果顯著 優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二)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仰臥抬高雙腳」(肌力)測驗之結果顯著 優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三)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單足立木上註」(平衡感)測驗之結果顯 著優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四)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立定跳遠」(爆發力)測驗之結果顯著優 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五)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5 公尺往返跑」(敏捷性)測驗之結果顯 著優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六)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20 公尺快跑」(速度)測驗之結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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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七)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投擲壘球」(協調性)測驗之結果顯著優 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八) 3-4 歲幼兒接受體能遊戲課程者,其「支撐身體」(肌耐力)測驗之結果顯著優 於未接受課程之幼兒。
註:「單足立木上」的「木」乃指長寬高分別為 30×3×3 公分之「立方體橫木」,等 同於其他大部份研究中,平衡感測驗「單足立棒上」項目所謂之「棒」;不過,
由於「棒」一詞乃指「圓立方體木桿」或「平衡木」;因此,本研究中特將「棒」
正名為「木」,藉以明確區分兩者之區別。
第五節 名詞界定
一. 幼兒體能(Childhood Physical Fitness/ Capacity)
幼兒體能內容含括抽象的「精神要素」及具體的「身體要素」。意志力、判斷及抵 抗精神干擾的能力等皆屬於「精神要素」;而適應力、抵抗身體干擾的能力、體態、身 體機能與動作表現,如:肌力、瞬發力、敏捷度、平衡感、協調性、柔軟度、持久度等 能力則屬於「身體要素」的部份(許麗鳳,2001;林風南,2000)。
對 3-4 歲幼兒而言,精神要素非其發展之重點(林南風,2000;林春生等譯,1981)。 本研究焦點在於幼兒身體要素之展現上,特別是各種基礎動作表現上。因此,本研究所 指之「體能」為幼兒在「立定跳遠」(爆發力)、「支撐身體」(肌耐力)、「仰臥抬高雙腳」
(肌力)、「20 公尺快跑」(速度)、「單足立木上」(平衡性)、「5 尺往返跑」(敏捷性)、
(肌力)、「20 公尺快跑」(速度)、「單足立木上」(平衡性)、「5 尺往返跑」(敏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