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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近幾年來,社區透過都市社區新風貌的營造計畫,讓社區改善以往呆 板以及髒亂之感覺。社區開放空間由於數量眾多且具有較寬廣的基地,是推廣永續 建築設計的最佳對象。但我們對永續建築應用到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程方面的資料 卻極匱乏,無法估量現有社區總體營造工程水準是否合於現行之永續發展評估標 準。然而,以永續環境觀點來思考社區總體營造推動過程之基地選擇與規劃,同時 結合永續教育理念及空間需求等各過程中應考量之評估要項及評估基準,因此,透 過永續環境觀點探討社區總體營造工程之實施現況的可執行性,並且建立台灣地區 社區總體營造之評估工具,其能作為未來之評量基礎,並提供未來執行者之規劃及 設計時之準則依據,同時配合國家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後續政策推行之參考。

為瞭解社區總體營造,本研究對墾丁地區三個社區總體營造工程進行調查並將 規劃設計狀況與實務操作應用情形,套用永續環境觀點,藉此作為解析不同社區對 於永續環境觀點評估基準的差異性依據,最後提出改善對策,並提供產、官、學對 於日後社區總體營造工程地點的優先次序選取以及規劃之參考。

1-1-2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探討永續環境觀點套入社區總體營造推動過程中,其執行效率及可行性。

二、透過國際永續建築指標工具,研擬未來社區總體營造之評定內容與架構。

三、探討加入「永續環境觀點」於社區總體營造「推動過程」中,居民對於社區意 識之間關係模式。

四、建立發展台灣地區社區總體營造指標系統或評估工具之基礎,作為社區、專業 輔導機制及公部門社區總體營造模式的策略性建議與參考。

1-2 社區總體營造之相關理論 一、社區總體營造之相關名詞定義

社區總體營造的定義,可能因各國國情、資源、風土環境及學術界研究發展方 向而有不同的詮釋,故定義如下所述:

(一) 社區總體營造

1. 文建會(1998)認為「社區總體營造」的意義,實際上就是社區文化的改 造運動,就是社區居民自動自發的參與,發揮創意,進行全方位的經營和 管理,建立屬於自己社區的文化風貌。

2. 黃煌雄等(2001)認為「社區總體營造」主要包含三大要素:由下而上;

民眾參與;以及地方自主。這種精神強調社區事務應由社區居民結合社區 資源,經由民眾討論形成共識,共同來決定社區的發展。

3. 林振春(1999)4指出,「社區總體營造」的目標在於造景、造產、造人:

造景是佈建一個適合人類生存、成長與學習的活動空間;造產的目標在於 活化社區的經濟活動,使社區具有生存的本錢;造人的目標當然是創造出 具有公民特質的社區人士。

5. 謝慶達(1997)曾從「社區」、「總體」、「營造」字面上來解釋「社區總 體營造」:第一、社區:如暫且拋開嚴格的學術定義,簡單說你關心的「地 區」就可以稱之為「社區」;第二、總體:構成生活中的所有點點滴滴,

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第三、營造:大家一起動手做事情。故 他把「社區總體營造」串聯起來,即是對於發生在我們周遭的所有事務或 問題,當它引起大家關注之後,所有人團結起來,同心協力一起解決問題,

使生活變得更加美好的過程。

6. 黃世輝、宮崎清(1996)的看法,社區總體營造所強調的概念不只是針對地 方的空間,它包含了以下七項特點:(一)強調社區共同體的存在與生命 共同體的意識;(二)共同意識的形成來自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共同參與;

(三)不同的社區應該展開屬於自己的生活文化運動;(四)居民的主動 參與是改造社區、活化社區的重要力量;(五)社區總體營造重視步步為 營的企劃與經營,是創造性的過程;(六)關心的是社區文化、產業、環 境、教育、公共行政等的整體發展;(七)自己的社區要由自己來創造,

4 林振春(1999)「社區時代的發展模式」,北縣成教,13,22-32

且採由下(社區)而上(政府)的方法。

7. 陳其南先生(1996)5:社區總體營造代表一種思想模式的轉變,由中央主 導轉為地方主導,由官方的規範轉為居民的自律,由資源供給者出發的立場 轉為由生活者出發的立場。

8. 日本的西村幸夫先生(1997):社區營造,可以用一句話來說,就是思考 我們要留給下一代一個什麼樣的環境,並為之付諸行動。

9. 陳錦煌先生(2001):「社區總體營造」是瞭解各種社區特殊資源與地方 生活的課題,以最少資源透過「創意」與社區參與的執行後,能在各種日 常生活中產生最大效益,讓社區的人學習作主人。

(二) 社區與社區意識

「社區」一詞,原由英文Community直譯而來,因各學者所持觀點不同,

對於「社區」界定亦有所異同,以下就各學者對「社區」不同之定義分段予以 說明。

1. 依據內政部於民國80年訂頒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規定:「本綱 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制定,依法設立 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1991)6

2. 陳其南(1996)7定義社區的本義比較接近於「社群」或「共同體」的涵意,

它既非單純的空間地域單位,也非行政體系的一環,它應該是指一群具有 共識的社會單位,其有共識的程度,也就是「社區意識」,可以強烈到具 備「共同體」的性格,在對外關係方面,甚至可以視為一個具備「法人」

人格的團體。

3. 社會工作辭典(2000)8定義的「社區」應包括下列幾個要素:有一定境界 的人口集團;是一群人共同生活最小單位的地域;是一群居住於特定地區 內的居民所從事共同互賴的生活;居民具有地緣的感覺或某些集體意識和 行為,社區與其他社區,能清楚看出有所不同於該社區的風俗、生活方式、

5 陳其南(1996)「終生學習與社區總體營造」,社區成人教育學術研討會手冊,1-28。高雄,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

6 民國八十年內政部為了因應社會的變遷,使社區發展工作法制化,並期改變社區體質使其能達到 主、自治、自助之目標,因此修訂並頒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黃碧霞,1999:5)

7 陳其南(1996)「終生學習與社區總體營造」,社區成人教育學術研討會手冊,1-28。高雄,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

8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2000),社會工作辭典。

或「我群」意識或共同的記號象徵;具有從屬、隸屬及依賴感,期建立共 同目標,並採集體行動以實踐之。

4. 徐震(2001)9對於社區一詞曾分別就一般用語與學術用語加以分析,其歸 納社區之定義為:「社區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 動及服務體系的一個人群」。易言之,即人群居住在相當鄰近地區;具有 若干共同利益及共同服務;面臨若干共同問題及產生若干共同需要。有了 這些共同的利益、問題及需要,而產生共同的社區意識。為了這些共同目 標,社區組織必須組織起來,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而具備這些或其中一 部分條件或其潛力的一個人群,即可稱之為一個社區。

5. McMillan &Chavis(1996)10認為社區意識為同一組織環境中成員間的歸屬 情誼,是存在於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團體之間相互依戀共存的情感表徵,

彼此享有共同的信念及需求,並能一起達成相互之承諾與義務。

6. 社區意識-徐震(1998)11社區意識指的是居住在某一社區之居民,對社區有 一種心理上的認同,亦即所謂的同屬感。他認為社區是屬於他的,他也屬 於這個社區。此種心理便是參與社區活動的動力。

(三) 居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

1. Kweit(1981)其概念著重民眾主觀性的對其公民意識的認知與重視,因 而產生參與公共事務的主動興趣和行動,因此其範圍可小到日常生活與他 人有關的公共活動,或是大至政府的政策制定或執行過程,所強調的是直 接的參與方式。

2. Cunningham(1972)所定義之社區的居民執行其權利與社區有關的一般事 務決策的一種過程;民眾參與的定義乃直接民主。

3. Arnstein(1969)12認為是民眾權利的運用,民眾可以推動社會改革以及分 享社會進步的福祉。民眾的參與和演變過程,可以激發民眾學習著參與公 共事務、公共議題的表達和全體商榷的機會,因而促進居民的團結和共識 的凝聚,進而營造居民想要的、需要的空間環境和生活品質。

9 徐震(2001),社區與社區發展,台北市:正中書局

10 McMillan,D. &Chavis,D(1996),Sense of Community,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Vo1.24,NO.4,pp.315~325

11 徐震(1998)。社區與社區發展,台北市:正中書局

12 Arnstein, S. R. (1969),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of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 Vol. 35, No. 4, pp. 216-224.

4. Garson and Williams(1982)13 則認為民眾參與的目的是要達到充分回應民 意及提供更多直接參與的管道,其定義為「在政府方案的執行與管理過程 中,政府提供充分的施政回饋管道以回應民意,並使民眾能以更直接的方 式參與公共事務,以及接觸服務民眾的公務機關的行動」。

根據上述的論述,將其意涵歸納得知,民眾參與是提供參與機會予民眾,經由 參與的過程教育民眾,而民眾的意見可能影響決策,讓民眾能分享決策的權利以及 因參與者的意見交流而產生之資訊溝通或意見表達,故民眾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概 念可由以下幾點來觀察14

1. 居住在某一社區或某一區域中的民眾,直接參與居住所在地內所產生的問 題、工作或活動等公共事務。

2. 主動投入於公共事務的服務以及決策與執行等活動。

2. 主動投入於公共事務的服務以及決策與執行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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