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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根 據 台 灣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的 統 計( 九十二年中小企業白皮書 , 2003),中小企業提供 468 萬的就業人口,佔全台灣 68.93%;且中小企業的內銷 額佔總銷售額 81.98%。由此可知,中小企業對台灣經濟、社會實扮演著舉足輕 重的角色。然而,中小企業相較大型企業而言,其經營的資源比較有限,因此在 組織的學習創新等的投入和大企業不可同日而言。究竟中小企業是透過何種條件 才能不斷的學習與創新是本研究所要探討的主題。

影響組織創新的因素之一是組織的吸納能力(absorptive capacity)(Cohen &

Levinthal,1990)。組織吸納能力指組織能辨識、獲取、吸收、轉換及運用公司外 部知識的能力(Zahra & George, 2002)。王瑜琳(2003)以台灣 49 家自行車製 造公司的總經理或研發主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組織獲取外部知識 的管道越多、知識的內容越多樣,則公司的產品創新績效越高。然而,知識的獲 取需要有人的代理(agency),只有人才能學習,雖然個人的學習不一定能轉換 成組織的學習,但是沒有人的學習,組織學習是不可能發生的(Popper &

Lipshitz,1998)。在中小企業裡組織主要的學習者,往往是企業主本身,王瑜琳 的研究也發現,企業主本身的技術經驗的深度與廣度與組織的知識吸納能力有正 相關。當去掉企業主的影響後,其研發團隊的技術經驗深度與廣度對知識吸納能 力就沒有顯著影響。由此顯示,中小企業的組織學習活動主要繫於企業主的知識 特性。企業主的過去的經驗、背景和對知識吸收與傳遞的態度,將會是造成公司 創新的關鍵因素。本研究的第二個問題即在探討中小企業的企業主的是如何影響 其企業的創新活動。

經濟學家熊彼得(2001)認為創新是指用目前已存在的生產要素加以重新組 合以產生新的東西。所以創新可以是 (1) 一項完全新的產品或服務發明;(2) 現 有產品或系統的修正與改良;(3) 現有創新產品被引用至新的領域。研究中我們

將探討中小企業主的產品創新方式及影響因子,並比較不同創新程度的中小企業 主的個人特質(如年齡)、背景、以及組織學習的方式等來對影響台灣中小企業創 新的相關因素做一初步的探索。企業偵測外界訊息與環境,並將此外在知識吸納 入公司是創新的知識的主要來源。在王瑜琳的研究中發現台灣的自行車產業所吸 收的知識若是來自於基礎學術研究,則公司的創新績效也越佳。據此,本研究將 探討中小企業主知識收集的管道數目及種類與創新的關係。

此外,就組織學習而言,公司需要將個人的學習,或只存在於公司某特定個 人的知識移轉成為公司的專屬知識,此知識才能公司永續經營的利基;否則,只 要這些員工流失,則此知識也會隨之消失與外溢。因此,本研究另一個目的便是 探討中小企業企業主會使用哪些組織學習的機制將本身知識與技術移轉給員工。

總合而言,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如下節所示。

二、研究問題:

中小企業所擁有的研發資源往往少於大型企業,但卻能透過產品不斷創新,

扮演支撐台灣經濟重要的角色,因此,本研究首先要套討國內中小企業主創新的 途徑是如何、產品創新觀念來源以及轉換至產品的途徑又是如何?

此外,在王瑜琳(2003)的研究中可知,當去掉中小企業主本身的技術經驗深 度與廣度影響後,其研發團隊的技術經驗深度與廣度對知識吸納能力皆未有顯著 影響。據此,本研究會探討兩大議題;其一,中小企業主個人條件與產品創新的 關係?也就是說企業主本身具備哪些個人條件,是會影響產品創新?其二,探討 中小企業主組織學習的做法與產品創新之間是否有關係。再者,公司需要將個人 的知識移轉成為公司的專屬知識,才能成為公司的競爭利基,本研究最後一個目 的便是探討中小企業主如何運用組織學習機制,使公司專有知識得以承傳。

中小企業主的經驗、知識背景,以及組織學習的機制等因素與產品創新間的 關係以下列的概念性理論架構圖呈現。

企業主個人特質與知識技術背景

註:虛線表示 Latent Valables 知識獲取活動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 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另外根據根據此白皮書,規定如下為小企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十人者。

2.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 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者。(中小 企業白皮書,2001)

研究範圍

本研究的對象範圍著重在於上述行政院所頒布的中小企業白皮書製造業之 中小企業主,即:

1.製造業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或者,

2.製造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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