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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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推動調解、仲裁、和解等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多不遺餘力,
代表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的「ADR」一詞,已成為世界各國共通語言。
我國為能充分發揮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效能,司法院經舉辦「調解技 巧研討會」,邀請香港調解會社區調解委員會副主席、香港公教婚姻 輔導會婚姻調解服務督導主任作調解技巧講授與實務演練。並將調解 委員訓練列為推動重點,進行完整規劃,這一套調解技巧的效能為世 界先進各國所公認,與美國法院訓練調解委員的方式相同,將可作為 日後踐行調解工作的方針。33
本文以為,從 1999 年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修訂以來,不管是調 解、仲裁或和解等各該制度之建構、法規之修訂及業務之推展,均有 長足之進步。尤其,近年為因應網路消費之發展,線上爭議之處理,
更有線上調解、線上仲裁等線上紛爭處理機制之建立與發展,希冀產 官學界配合政經社會環境之變化,亦不斷修訂強化相關法規制度,以 滿足網路消費爭議之需求。另不論實體或線上調解、仲裁、和解等訴 訟外紛爭處理機制,調解或仲裁等人員之遴選與培植殊為不易,亦期 政府多加重視與研議,俾可從實體或線上等不同領域範疇,共同來落 實提升我國民法治素質之理想。
第三節 總結
綜上,政府應配合政經情勢變遷發展多種管道協助民眾解決紛 爭,且不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係中央委辦或地方自治,調解法規制度 有否重複疊床架屋,亟應重視加強調解仲裁等人員之遴選與培訓,若 有調解結果逸脫法律規範之外,更應檢討探究其因及謀求改善,俾有 效銜接法院裁判與民事調解,期藉以提昇國人法治認知,並達成刑期
33 網路報導,司法週刊電子報,第 1312 期,2006.11.9.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12_ma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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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無刑,訟期無訟之理想。
我們要觀察實際案例調解的結果是不是站在「法律意識」的對 面,是調解結果完全不管「實體法」的存在,還是一方面確保實體法 狀態的存在,只是限縮一些程序。如果是前者,除了本章第一節所論 述有實體上法規範難以救濟之不周延處外,則有可能是當事人何者強 硬,另一方就屈就;如若是後者,則不但藉調解疏減訟源的目的得以 成就,更可藉鄉鎮市調解、特別行政調解等不同範疇,多元多面提昇 國人法治認知與素質。
根據 2008 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分析34,其中 1,890 人 曾赴法院洽公,受訪者針對 18 題有關司法常識問題之平均答對率為 70.4%,其中以「法院有提供民事或家事調解,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取代以訴訟解決紛爭之方式」答對率近九成為最高,「刑事被告必須 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僅四成二最低。
該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對「法院有提供民事或家事調解,由調 解委員進行調解,取代以訴訟解決紛爭之方式」、「法律扶助基金會 幫助窮人聘請律師打官司」、「農產品的廣告,不可以宣稱具有醫療 效果」及「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四題答對比 率可達 87%以上。
由以上調查數據可以顯示,國人對調解既了解且願意接受,尤其 是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因地利之便,因區公所辦理各項戶政資料民眾 最熟悉,近些年區公所戶政機關的親民便民服務,民眾愈樂於利用。
藉由此等與民眾頻密接觸的機會,建立法學法治基礎,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透過每一個案都可以扮演觸媒的角色功能。
34 20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摘要分析,自7月29日至8月15日針對臺灣地區23縣市 年滿20歲之民眾,進行電話訪問,本次調查共計有效樣本5,230人,其調查項目共有11項。總 結是,觀察受訪者對司法實際認知程度的等級與對法院設施或人員的滿意情形,發現司法實 際認知等級為高或中高者,對「法院的辦事效率」及「法院提供的無障礙空間」要求較高,
滿意比率皆低於各該項滿意比率之平均值41.4%、53.5%;至於其餘各項設施或人員之滿意度 大都呈現認知等級愈高,滿意比率較高之情形,尤以「法院的網站提供的資訊與服務」一項,
其等級高者的滿意比率(51.9%)較等級低者(19.3%)高出32.6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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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目前既有的調解委員基礎上,或增聘專 業人士加入,或佐以調解委員的專長分工,並加強個案研究法治教育 的培養訓練以及增設法律扶助律師加入調解等,就顯得格外重要,茲 蒐集相關調解單位之經驗及作法,彙整提供建議如次:
一、增聘專業人士加入調解陣容,加強調解委員訓練:
如桃園地方法院為加強調解,2007 年特增聘了 47 位律師、
醫 師 、 會 計 師 、 教 授 、 建 築 師 、 土木 技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加 入 , 且 為 加 強 調 解 委 員 對 法 院 調 解 制 度 的熟 悉 , 更 舉 行 調 解 委 員 座 談 會暨專題演講。35
目前每年除法務部在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均辦理調解實務研習 會、法治座談會及定期邀約學者專家舉辦講座,縣市政府舉辦各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秘書講習研討會外,亦可如 95 年臺北、士 林、基隆地院為加強各院家事調解委員之專業知能,提升調解效能及 儲備家事調解委員之人力資源,聯合舉辦家事調解委員培訓研習之課 程。
基隆場邀請中國文化大學賴月蜜教授講授「家事商談與家事調 解」,主講者與會人員分享工作經驗,探討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之困 境,並強調家庭教育之重要性;另請紀冠伶律師以「家事調解與相關 法律實務介紹」為題,從律師在家事調解程序所扮演之角色及觀點出 發,舉例分析家事調解當事人之心路歷程,對於如何提升家事調解效 能提供諸多建言。台北大學劉宏恩教授則講授「法律與心理-以家庭 成員為中心」,從心理學與法律學解析交錯運用進行家事調解所可能 達成之效果。
台北場除賴月蜜教授講授「家事商談與家事調解」外,東吳大學 社工系王行教授解說「離婚夫妻的家庭動力關係」,主要內容以夫妻 離婚的緣由,乃因婚前認知與婚後認知截然不同。中央警察大學黃翠
35 2007.1.18.1322 期 司法週刊電子報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11_main.htm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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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紋教授探討「家庭暴力特質與調解措施」,以說家庭暴力與一般暴力 案件不同,運用調解處理家庭暴力有其優點及風險,如何降低被害人 遭受二度傷害,調解人員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此外,卡內基訓練課 務經理林書弘指導「調解紛爭解決技巧」,由參與者分組討論調解個 案,再與大家分享,藉此交流經驗。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王增勇 教授講授「解構原住民受暴婦女不求助現象」,肯定部落解決問題的 能力。中正大學法律系施慧玲教授講授「家事調解與兒童人權」,介 紹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兒童特殊人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議題及離婚後親權行使之態樣與決定。
士林場由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羅燦瑛教授講授「從性別觀點看家庭成 員關係」,提醒調解委員注意調解者自己的性別意識,要盡量持平對 待。香港家事調解委員會周小玲主席及江仲有律師講授「家事調解技 巧與實務演練」,兩天的上午都是講授成為調解委員必備的特質、調 解技巧。第 3 天下午是實際演練,內容是教授調解技巧進而測試大家 的觀察力。第 4 天下午則是分四組直接實務演練。兩位講座所講授的 內容,與美國法院訓練調解委員的方式相同,為世界先進各國所公認 具調解技巧的效能。政治大學法律系陳惠馨教授則講授「從中國法制 史看家庭成員關係之發展」,使學員瞭解我國法律受到多國文化的影 響,而傳統文化的影響更大。
三場研習有院長、庭長、科長、承辦家事調解業務人員、家事調 解委員、律師等參加36。
藉此等培訓研習課程增進相關法學法治、心理諮商、調解技巧知 能,更加強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及調解委員彼此間之溝通 聯繫,對有效銜接法院裁判與民事調解,亟有正面助益。
36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12_main.html 司法週刊電子報 1312 期 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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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背景專長的調解委員,可以作不同調解領域的分工:
如台南北屯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工作都是依照個人的專業背 景,來分配相關的調解業務;而主要的調解案件,分為民事和刑事兩 大類,其中受理最多的,是交通事故糾紛,佔了百分之 90 以上。
北屯區區長的作法是:『依調解委員的背景與專業來分配適當的案 件,例如調解會主席曾經是遊覽車公會理事長,因此就調解交通案 件,還有一位委員是土地代書,因此就調解建築糾紛的問題。』
依照調解委員的專業背景來處理相關糾紛案件,不但能讓兩造雙方信 服,更能做出正確的協商方式,讓民眾彼此間的糾紛早日化解。37 三、個案研究方式可以納入調解委員培訓研習課程:
若有調解結果完全不管實體法存在,相關訓練課程爰可以個案研 究方式,以調解案例參照司法實務,尋求理論和法條的承載,引用“演 繹"民訴法理論和法條的途徑來作調解背後的結構基礎;整個案例調 解亦可進行適當的規劃設計,開始應以理論制度為主,掌握民事法民 訴法的相關體系框架,然後是對法條的全面檢視,再將理論與法條相
若有調解結果完全不管實體法存在,相關訓練課程爰可以個案研 究方式,以調解案例參照司法實務,尋求理論和法條的承載,引用“演 繹"民訴法理論和法條的途徑來作調解背後的結構基礎;整個案例調 解亦可進行適當的規劃設計,開始應以理論制度為主,掌握民事法民 訴法的相關體系框架,然後是對法條的全面檢視,再將理論與法條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