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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面:台灣第三方支付市場

在文檔中 兩岸第三方支付之比較 (頁 41-51)

第四章 台灣第三方支付

4.2 總體面:台灣第三方支付市場

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最早追溯至 1990 年代末期的綠界、紅陽、藍新等網路 金流業者,主要提供代收特約商店(Internet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IPSP)業務,

單純提供信用卡資料傳輸、線上支付服務,並無交易履約擔保、儲值、物流配 送、交易糾紛排解等功能。由於台灣中小型企業無法取得銀行的特約商店資 格,為買家提供信用卡付款方式,而網路金流業者相對較有管理資金安全的能 力,依據《信用卡業務管機構理辦法》,網路金流業者擔任中小型商店與收單銀 行的金流平台,提供代收代付服務,買家即可利用信用卡付款,再由第三方支 付平台將交易款項給予賣家。在 2006 年,金管會以涉及銀行法的業務為由,藍 新 Yahoo eZpay 遭限制而中止業務,2007 年又發生金管會限制收單銀行之特約 商店非經簽約不得提供刷卡等事件,大幅削弱第三方支付業務,嚴重打擊台灣 第三方支付業者。

近年來,在第三方支付業者爭取下,各部會修訂一系列法規。2011 年《信 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案》同意放寬解釋,將第三方支付平台列為信用卡 特約商店,其合作商店不須再與收單銀行簽約,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為特 約商店,與賣家商店合作提供其信用卡收款的服務,如圖 4-2 所示。2013 年金 管會同意銀行公會所提出「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 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規範「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的注意事 項,包括身分認證機制、交易履約擔保流程、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向消費者提 供資訊等細節。透過訂定自律規範,協助買賣雙方維護信用卡交易環境,保障 收單銀行、信用卡使用人及特約商店的權利。另外,2013 年《電子票據發行管 理條例》與 2015 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更進一步允許和放寬第三方支付 機構經營業務、儲值、轉帳金額、資本額門檻與儲值款項運用,第三方支付平 台將能為用戶提供更多服務,至此台灣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才逐漸成形。在政 府觀點,政府需要保障大部分民眾權利,觀察與訂立法律程序需要十分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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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法律制定過程漫長,也讓國內第三方支付失去發展先機。

資料來源:整理自張郁芝經濟研究,2013

圖 4-2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支付模式

由於法律限制緣故,第三方支付儲值較晚開放,早期台灣第三方支付並不 能提供用戶儲存資金與匯款功能,是以網購平台發展出多元支付方式,包括貨 到付款、ATM 轉帳與信用卡付款等方式供交易使用。其中,台灣民眾最習慣使 用信用卡付款,平均每人均有一張信用卡,占電子支付最大比例,其次才是現 金(貨到付款)及其他現付的支付工具。台灣地小人稠,銀行等金融機構、超商、

物流業者等服務據點密集度高,服務範圍覆蓋大部分地區,消費者於網路購物 交易時較少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會習慣選擇信用卡付款、ATM 轉帳、金融機 構匯款、超商取貨、亦或是貨到付款等方式直接將交易款項付予賣家,如圖 4-3 所示。由於服務便利與消費付款模式等市場環境因素,台灣消費者對第三方支 付需求不如中國大陸等國家,且應用在 C2C 的比例高於 B2C。

33 資料來源:整理自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2013.11

圖 4-3 台灣商店提供的付款工具

近期法律逐漸鬆綁,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發展機會。根據經濟部統計,截 至 2014 年 11 月,台灣已有 1,526 家第三方支付,除了 PChomePay 支付連,歐 付寶、Yahoo!輕鬆付、ezPay 等非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外,各大銀行也陸續經營 第三方支付,或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特別是中國大陸第三方支付平 供境外服務的台灣銀行中,多數均為 Cash Outbound,而玉山銀行有提供 Cash Inbound 的跨境業務。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信用卡線上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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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模式依是否結合網路購物平台區分為結合型模式與 獨立型模式:

(1)結合型模式:本身依附在特定網購平台,專門為自身網路購物平台解決 交易問題所創立的平台,提供買賣雙方在網路商城交易的支付業務,是倚附整 個集團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 PChome 旗下的 PChomePay 支付連連結「露 天拍賣」網站。

(2)獨立型模式:本身無經營 B2C、C2C 網路購物商城而是串聯消費者、商 家、銀行,專門提供線上線下支付業務,各電子商城與無商城個人賣家均可與 其簽訂代收款項服務契約,如歐付寶。

上述兩者差異主要在於結合型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公平對待自身商 家以及合作商家的利益,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另外,台灣第三方支付平台主 要為消費者提供交易擔保履約服務,但結合型模式的擔保對象也是自身商家,

也就是第三方監管的角色模糊。反觀獨立型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專門提供支付 服務,較不會有與特約商店競爭的問題。結合型模式因其有特定網路購物平台 支撐,擁有穩定的銷售通路及客源,初期發展門檻較低。獨立型第三方支付平 台則應積極與各大電子商務平台及個人賣家簽約,甚至發展海外金流合作,拓 展自身規模。

台灣現有第三方支付業者可區分為非金融業以及金融業兩大產業經營者。

表 4-1 顯示:台灣各大銀行若非自營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與中國大陸支付平 台合作提供跨境支付,銀行經營第三方支付家數持續上升,造成此現象主要原 因為政府的政策導致,為求金融穩定,金管會也支持銀行發展第三方支付,並 鼓勵銀行與大陸支付平台合作。台灣法律一向是保守主義精神,依法才能行,

在政府及法律保護下,銀行發展阻礙小,得以快速追趕上較早發展的非金融第 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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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 PChomePay 支付連 PayPal

中信銀行 金融業 pockii 快速撥款機制

36 有品牌

元大銀行 金融業 未推出自 有品牌

跨境支付 支付寶

快錢公司

台新銀行 金融業 鑫支付 跨境支付 財付通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擔銀行部份業務,形成部分替代效應,但替代效果很 小。以虛擬帳戶儲值支付為例,會直接影響銀行的存款及手續費,但因目前儲 值上限為新台幣 5 萬元,且台灣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不像中國大陸支付寶,能將 投資收益回饋給用戶,故台灣第三方支付平台排擠銀行存款現象不嚴重。

銀行就是金融機構,能夠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金融商品(基金等)、貸款等金 融服務。台灣第三方支付業者在法令限制或金融知識不足及風險的考量下,尚 未被開放經營網路金融業務,而這正是銀行相較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最大的優 勢。台灣銀行業大比例建立屬於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與非金融第三方支付 業者競爭。然而大部分銀行業缺乏特定銷售通路,故積極建構新的網路商場或 與平台合作,如永豐銀行的豐掌櫃即建立平台增加曝光度,但其知名度不如露 天拍賣或 Yahoo 拍賣。

台灣民眾習慣使用金融機構轉移資金,此係對於第三方支付應用需求少、

認知不足,在金流處理信賴度上,台灣非金融第三方支付遠不如銀行,民眾普 遍認為銀行處理資金安全性高,較安心將款項交由銀行處理。以目前台灣市場 情勢,第三方支付業者的優勢為建立好的網路系統,也熟悉靈活運用網路。銀 行業者則被允許且熟悉經營金融業務,惟第三方支付不是主要的銀行業務,銀 行不會投入太多資源投資。在比較特性後發現兩者都有各自的專屬客群,市場 與客源存在區隔。以融資為例,中國大陸非金融第三方支付和銀行在融資業務 上重疊,存在競爭關係,但在台灣市場,兩業者於融資業務並無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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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第三方支付法律環境,政府對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管制嚴密,相關制 定法規的部門態度保守,整體立法與執行主要以穩定金融為主,是以面對第三 方支付發展的創新金融模式,採取較多且嚴格的監管。主管機關對非金融機構 跨足金融業務,考慮因素主要為二:

(1)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收受儲值金額的存款保險問題。台灣存款 保險以存款帳戶為單位,受託人就不同信託財產所開立不同存款帳戶因屬不同 信託財產之存款,故存款保險是按不同存款帳戶分別予以保障。但非金融機構 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收受儲值款項集中於單一帳戶,故監管機關為防止其倒閉 危及維持金融穩定,對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限制較多,如實收資本額 限制、收受儲值款項達一定金額應繳存足額準備金、限制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 付款項總餘額與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等,以降低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 金融機構倒閉風險。但金融機構經營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本身為金融機構,其儲 值帳戶均受到保障,存在不公平競爭問題。

(2)非金融機構運用吸收資金投資可能規避相關法令。第三方支付業者將吸 收的儲值金投入基金等投資項目時,可能規避稅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難以監管投資內容與規模,且用戶資金可能暴露在 未知風險中。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業者須取得主管機關發照核准才能 營運。其次,對於業者實收資本額門檻及儲值、轉帳金額有所限制,經營儲值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業者須取得主管機關發照核准才能 營運。其次,對於業者實收資本額門檻及儲值、轉帳金額有所限制,經營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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