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老人的現況
世界衛生組織於 1987 年發表的年度健康統計資料(Health
Statistics Annual)中,將「老人」界定為 60 歲以上之人。於 1998 年 美國所做的健康調查報告(Health in the Americas, 1998 edition volume II)中,以年滿 65 歲做為老人定義的切點。依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社會 司所公布的老人福利法(內政部社會司 1997, 2000, 2002)中所稱之 的「老人」,亦指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在台灣地區老人營養健康狀 況調查 1999-2000 調查結果中,所評估的老人對象定義為 65 歲以上。
貳. 老人的現況
儘管在生活品質及醫療保健的進步,大部分人在65歲,心智及生 理方面出現老化的現象(蔡等,1992)。老化指數為65歲以上人口數 除以0至14歲以下人口數乘以100,與其他國家老化指數比較:2006 年我國老化指數為55.17%,雖較全世界之24.14%及開發中國家之 15.63%為高,但遠較巳開發國家之88.24%低;與其他主要國家比較,
較歐美及日本為低(美國60.00%,加拿大72.22%,英國88.89%,法 國88.89%,德國135.71%,日本142.86%,澳洲65.00%,紐西蘭57.14
%),但比亞洲其他國家為高(大陸40.00%,新加坡40.00%,南韓52.63
%,馬來西亞12.12%,菲律賓11.43%)(內政部戶政司,2007)。由 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突 顯人口老化的快速增長。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發現:94 年底人口老化指數為 52.05%,老年人口依賴比(65 歲以上人口數除以 15 至 64 歲人口數 乘以 100)為 13.60%,分較 82 年增加 23.81%及 3.12%,平均每 6 至 7 位工作年齡(15 至 64 歲)人口要負擔 1 位老年人口(內政部社政 司,2005)。老年人口的急速增加導致人口結構移轉的結果,致使有 越來越多的老人,因此,對於老年人的照顧更是不可忽視。
參. 老人福利法
中華民國於 69 年即公布「老人福利法」,在民國 96 年修正版的 第三章中,於服務措施中第十六條: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 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 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於第十七條中提到,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 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 服務:一、醫護服務。二、復健服務。三、身體照顧。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六、電話問安服務。七、餐飲服務。八、緊急救
援服務。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第十 八條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 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 服務: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 顧服務。九、教育服務。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 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
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內政部社會司,2007)。
肆. 社區照顧
在老人福利法中提到「社區照顧」,是指動員並整合社區內的人 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針對社區中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提供各項福 利服務,使其能在所熟悉的環境中就近取得資源獲得協助以滿足其需 求。為使老人能在熟悉的社區中得到安養照顧,也能補強居家安養提 供的不足,政府正有計畫、有組織的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的社區 照顧服務,尤其對獨居老人或因行動不便而其子女均在就業無法提供 家庭照顧之老人,更有其需要及迫切性。現階段,社區照顧的主要措 施包括老人保護、營養餐飲服務、日間照顧、短期或臨時照顧等。
伍. 在地老化
由國際經驗中可知,世界主要國家的老人照護政策,均以「在地 老化(aging in place)」為最高指導原則,認為老人應在其生活的社 區中自然的老化,以維持老人自主、自尊、隱私的生活品質(吳和莊,
2001)。在「老人福利政策再出發,推動在地老化的政策」(蘇和黃,
2005)專題論述中提到,希望以「在地」的服務滿足「在地」人的照 顧(吳和莊,2001)。
根 據 第 三 次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 我 國 老 人 用 餐 地 點 多 在 家 中 ( 92.5-97.3%)。在民國 91 年的老人狀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統計處
,2005)中,有 66.69%不願意使用安養護機構,僅有 9.18 願意使用
。由此發現,老人還是喜歡在熟悉的環境中生活,願意選擇使用機構 護的比例不高(蘇和黃,2005)。
研究亦顯示老人喜歡在家中和喜愛的環境中接受治療(Elia, 1995
),喜歡住在熟悉的環境當中生活(Inlander et al., 1996)。而居家照 護可使老人不離開熟悉的環境,在不改變生活習慣方式下接受照護,
提升老人照護品質(Inlander et al.,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