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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沿岸保护治理作为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突出 抓好大保护,严禁开展大开发,以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 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 海等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截污控源、生态扩容、科学调配、精 准管控等措施,统筹推进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空间

大力整治房地产建设等环湖开发活动。切实转变“环湖造 城、环湖开发”发展模式,转变治湖理念,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科学划定湖泊流域保护范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旅游景

点、高尔夫球场等设施,严禁各类旅游设施、餐饮客栈侵占湖 体,坚决清理整顿以文旅、康养等名目打“擦边球”搞沿湖贴线 开发行为,全面排查整治沿湖房地产项目违规违建。坚持依法治 湖,视情修订湖泊保护管理条例,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不断加大 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

坚决遏制“造湖大跃进”。水资源短缺地区要研究制定重要 湖泊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建立排查整治各类人造水面景观的长 效机制,实现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从源头上遏制

“造湖大跃进”。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建立覆盖重要湖泊流域的 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规 范水资源优化利用、配置调度、节约保护全过程。

加快构建管控体系。立足重要湖泊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统筹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 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严格 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因地制宜谋划湖泊水资源利用、水污染 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生生物保护等空间。依法坚决制止围垦占 用、巧立名目侵占湖泊湿地行为。

第二节 统筹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

切实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加强主要入湖河道整治,构建环湖 截污系统,加大氮磷等主要污染物防控力度。提升湖区城乡生活 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优化种养业布局和结构,逐步提升农业绿

色发展水平。强化太湖、巢湖等蓝藻水华防控,加强白洋淀、洞 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丹江口库区 及上游水源涵养,推进滇池、洱海等高原湖泊污染防治。

优化提升生态减污功能。开展湖滨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 高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在湖区及主要入湖河流等重点区域因地 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降低开展利用强度。推进湖滨带、消落区 等生态保护修复,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退耕还湖还湿,优化 生态减污功能布局。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工 业、农业、城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重要湖泊所在流域加快形 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水资源 承载力综合评估,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取用 水总量控制体系,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重要湖泊流域建立水 资源承载力分区管控体系。

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改变传统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调整区 域流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 能源产业,因地制宜发展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在太湖等有条 件的湖区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 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在青海湖、洱海、抚仙湖等开展生态产 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重要湖泊流域绿色发展。

第三节 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切实发挥湖长制作用。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压紧压实湖泊 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制度“空转”和流于形 式。探索建立跨省湖泊湖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治 理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研究建立跨区域湖泊联防联控机 制,加强区域协作与部门联动。严格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健 全巡查检查监管制度。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尊重湖泊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流域系 统性,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产业布局谋划等工 作,推进湖泊流域地表地下、城市乡村、水里岸上协同治理,加 快形成湖泊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综合考虑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和 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完善补偿资金渠道。

建立重要湖泊系统治理监督评估体系。建立完善湖泊综合评 价体系,定期客观评价湖泊健康和生态安全状况。加快完善湖泊 水库保护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着力完善综合 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重要湖泊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 大对侵占水域、偷排漏排、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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