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就學貸款現行制度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與「高中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作業要點」,我國就學貸款現行制度可歸納為:

(一)申請資格:

1.凡在國內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有學籍的學生均可申請就學貸 款;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高中、高職、專科、大學、研究所、進修補習 學校等。

2.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 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布。自 91 學年第 2 學期規定為:

(1)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 114 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 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家庭年收入逾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 政府半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 每月繳付利息。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3)家庭年收入超過 120 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 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4)另各校對於失業勞工子女就學或經濟上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困難的學生,

一旦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學校會依實際狀況給予從寬認定辦理就 學貸款。

(5)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 籍登記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

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

(二)就學貸款作業流程

1.申貸之學生及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在註冊前,親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 續。準備文件:(1)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個月內(自註冊日起算)之戶籍謄本。(2)

學生本人印章及保證人印章。(3)學生及保證人身份證。(4)學生證(新生憑錄 取通知單)。(5)繳費聯單。

2.學生於註冊時,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費。

3.學校造具申請貸款清冊一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學生是否符合中低收 入家庭標準。

4.合格者,由學校將申請清冊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不合格者,由學校刪除其貸 款資格並補繳學雜費。

(三)管理就學貸款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承貸銀行

依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劃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貸款,凡在臺灣省地 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辦;在台北市地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辦,在高雄市地區者 由高雄銀行承辦,高雄大學則由臺灣土地銀行承辦。其他有意願辦理之行庫,皆 可向教育部申請辦理。

(五)貸款金額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1.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等費。

2.該學期實際繳納經核准徵收之實習費。

3.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規定,目前高中為 1000 元、大專院校 3000 元。

4.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依校內住宿費最高 額辦理。

5.學生平安保險費。

6.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六)利息計算方式

自民國 92 年 2 月 1 日起,就學貸款利率改按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 1.5%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

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

96 學年貸款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目前為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 1.4%計算,並固定於每年 2 月 1 日、5 月 1 日、8 月 1 日、11 月 1 日按當時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七)還款須知

1.(1)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延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償還本貸款,但在職專班學生僅得延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起開始償 還。

(2)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 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延至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3)服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者,得延至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 日)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本貸款。(在職專班學生不適用)

(4)因休學、轉學、留級、延畢等事故,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延至本教育階 段最後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學生僅於因轉學、

留級,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始得延期,並得延至本教育階段最後學業完成之 日起開始償還。

(5)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新台幣 25,000 元(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

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於應償還起算日前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 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依前 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 一年六個月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6)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之學生,如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先將逾期 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償還後,始得依 1∼4 點之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

或延長償還貸款期限。其緩繳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

(7)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述 1∼4 點規定限制。

2.如於償還起算日之後始繼續升學、服義務役兵役或教育實習,且未依原約定償 還,致有逾期情事者,應先將所積欠之貸款本息、違約金全數清償後,始得檢 附證明文件,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將未到期本息延期償還。

3.申請延期還款者,應填妥「延期償還申請書」(可自行至台北富邦銀行網站下載) 並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下列之證明文件,掛號郵寄台北富邦銀行消金台北 作業管理中心就學貸款科辦理。

4.為便利繳款,借款學生在開始還款日期之前,應儘速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 立活期存款帳戶,並填寫「就學貸款扣繳借款本息約定書」,約定自存款帳戶 代扣本息。

5.借款學生如於畢業隔年 6 月 15 日前,尚未收到台北富邦銀行寄發之「還款通知 書」者,請電洽(02)6632-1500 分機 1681~1689(消金台北作業管理中心就學 貸款科)。

6.借款學生於應開始償還本貸款前,住址或電話變更應立即通知台北富邦銀行更 新。借款學生如有申辦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者,可自行至網路銀行變更住址、

電話。(以學生最近一次申貸所寫的戶籍地為通知地址,以後若有變更煩請隨 時以書面通知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總處消金台北作業管理中心就學貸款科)

7.如於畢業後、服義務役完滿一年之前(在職專班為畢業當年即須本息攤還)未 收到到期通知書者,請電詢(02)6632-1500 轉 1681~1689。

第三節 我國就學貸款制度之檢討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