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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音樂治療的臨床實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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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音樂治療師的服務範圍

音樂治療師可能受僱於一般醫院或精神醫院、社區精神衛生機構、復健中心、

日托設施、療養院、學校和私人診所。音樂治療師為跨學科團隊的成員,音樂治 療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這十個領域:1.成癮疾患(addictive disorders);2.諮詢

(consultant);3.智力和發展障礙(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4.

教育機構(educational settings);5.年長者(older adults);6.醫療機構(medical settings);7.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8. 身體殘疾(physical disabilities);9.私

⼈場域(private practice);10.福祉場域(wellness practice)76。音樂治療是一種 整合性的健康專業,在治療關係中使用音樂來滿足患者生理、心理、認知及社會 需求。在評估每位患者特質與需求後,音樂治療師會透過創作、唱歌、律動或聽 音樂之治療性音樂活動,讓被服務者透過參與音樂活動來增強能力,並遷移到其 他生活情境;音樂治療也幫助語言表達有困難的人們,另一種與外界溝通的方式。

肆、 音樂治療的臨床實踐標準

美國音樂治療協會規劃音樂治療師八項臨床實踐標準(AMTA Standards of Clinical Practice ): 1. 推 薦 和 接 受 ( Referral and Acceptance ); 2. 評 估 個 案

(Assessment A client) ;3.治療計劃(Treatment Planning);4.實施(Implementation); 5. 建立文檔(Documentation);6.終止服務(Termination of Services);7.繼續教 育(Continuing Education);8. 監督(Supervision)。音樂治療師應提供服務時需 遵守這八項標準,特殊情況須得到臨床實踐標準委員會(Standards of Clinical Practice Committee)書面認可。所有可能影響服務品質的決定,必須基於音樂治 療師對患者、案件數量、會議頻率、時長和持續時間的最佳專業判斷77

76 https://www.musictherapy.org/about/standards/,最後檢閱日期:2020 年 7 月 10 日。

77 同註 76,最後檢閱日期:2020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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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美國音樂治療協會公布–音樂治療的臨床實踐標準

音樂治療的臨床實踐標準

一、 推薦和接受(Referral and Acceptance)

1. 根據特定標準,來推薦患者接受音樂治療服務的建議。當此類 服務有可能改善患者的認知、溝通、心理、教育、社會或生理,

這個個案就可能成為接受音樂治療的人選。

2. 透過以下方式向來進行推薦音樂治療的初步評估,介紹對象可 包括:音樂治療師、其他學科或機構成員、個案本人、個案父母 或監護人、個案辯護人或指定代表 、治療小組成員。

3. 音樂治療師將最終決定接受個案,進行音樂治療評估。

二、 評估個案(Assessment A client)

1. 音樂治療評估包括:針對患者的需求、心理、認知、溝通、社交 和生理功能等一般評估;也評估及確認患者對音樂、音樂技能 和音樂喜好的反應。

2. 音樂治療評估需探討患者所屬文化。這包括但不限於種族、語 言、宗教/精神、社經地位、家庭經歷、性取向、性別認同或表 達,以及社會組織。

3. 所有音樂治療評估方法將適合患者年齡、診斷、功能程度和文 化。該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在音樂或其他情況下的觀察、訪 談、口語和非口語介入及測試。根據《健康保險隱私及責任法 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

許可獲得患者過去和現在的醫學社會紀錄。

4. 對測試結果的所有解釋,應基於適當的規範或標準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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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音樂治療評估程序和結果,將成為患者檔案的⼀部分。

6. 音樂治療師將最終決定:是否接受患者直接/諮詢的音樂治療服 務,並在適用時與跨領域團隊共同做出決定,以篩選出最適合 的治療方法。

7. 音樂治療評估的結果、結論和影響,將成為患者音樂治療計劃 的基礎,並傳達給治療團隊其他相關⼈員。在適當的時候,結 果將轉知患者。

8. 當評估患者需要其他服務時,音樂治療師將進行適當的轉介。

三、 治療計劃(Treatment Planning)

音樂治療師將根據音樂治療評估、服務對象的癒後,以及其他學 科和來源的適用資訊,制定個性化的治療計劃。患者將在適當時參與 計劃的制定。音樂治療計劃將旨在:

1. 幫助患者達到並保持最大的功能水平。

2. 遵守聯邦、州和機構法規。

3. 描述音樂治療的類型,頻率和持續時間。

4. 包含目標,其重點放在評估的患者需求和優勢上。

5. 包含在估計的時限內,為實現既定目標而制定的途徑。

6. 規定實現目標的程序,包括音樂和音樂素材,音樂治療師將酌 情根據患者的文化脈絡提供音樂、樂器和音樂元素。

7. 根據需要提供定期評估和適度修正。

8. 根據音樂治療師的最佳專業判斷進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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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施(Implementation)

1. 達到最高水準和質量的音樂參與,與患者身體機能水平⼀致。

2. 音樂治療師提供的音樂將反映他∕她作為音樂家的最佳能力。

3. 音樂治療應使用適當樂器和素材,盡可能最佳聲音播放設備。

4. 音樂治療師將竭盡全力,確保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照護。

5. 使用方法應與健康、安全性和感染控管方面的最新進展⼀致。

6. 與患者有關的其他人,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繫。

7. 記錄音樂治療中使用的時間表和程序。

8. 定期評估患者的反應,以確定實現目標的進度。

9. 將此類評估的結果納入後續治療。

10. 考慮服務終止時心裡分離的影響。

五、 建立文檔(Documentation)

音樂治療師將以符合聯邦、州和其他法規和政策的方式,記錄患 者轉介的音樂治療、評估、安置、治療計劃及治療持續進展。

1. 音樂治療師將定期記錄患者的功能表現。

2. 描述重要的音樂介入技術,以及患者的反應。

3. 在與音樂治療服務有關的所有文件中,音樂治療師將:

(01) 根據可觀察到的患者反應,以客觀、專業角度進行描述。

(02) 包括治療師的日期、簽名和專業。

(03) 除非獲得授權,否則應將此類文件放於患者文件檔案中並 對其保密。

(04) 在獲得患者書面許可後,音樂治療師將記錄文件訊息轉給 主要服務提供機構,以確保服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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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音樂治療的轉介紀錄。

(06) 所有推薦文件將包括推薦日期、推薦來源和所要求服務。

六、 終止服務(Termination of Services)

當患者達到既定目標和目的、無法再從音樂治療服務中受益、治

療師無法安排時間或被解僱,此時音樂治療師將終止服務。在終⽌時,

將考慮安排重新評估以確定對後續服務的需求。音樂治療師將根據聯 邦、州和機構法規準備音樂治療終止計畫。

1. 進⼀步優化個人化的音樂治療計畫目標。

2. 協調患者收到的其他服務的個人化治療計劃。

3. 盡可能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批准、協調和有效實施。

4. 總結終止合約時,患者的進度和職能水平。

七、 繼續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

1. 音樂治療師有責任了解特定人群和治療環境中,與音樂治療相 關領域的研究、理論和技術的最新發展知識。

2. 音樂治療師將熟悉患者權利和隱私相關的聯邦、州和地方法。

3. 音樂治療師將為他人提供音樂治療使用益處之教導。

八、 監督(Supervision)

1. 音樂治療師有責任定期尋求並參與監督。

(01) 監督的類型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直接觀察、同行評議、口頭 回饋、⼩組監督、個⼈監督和基於音樂的監督。

(02) 音樂治療師可尋求音樂治療師及其他專業⼈員的監督,包 括但不限於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藝術治 療師、舞蹈/運動治療師、戲劇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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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師、語言病理學家、醫師和護士等。

2. 音樂治療師負責提供監督,以保持對音樂治療監督、和監督的 研究、理論和技術的最新發展的了解。

(01) 提供監督的音樂治療師將熟悉現行聯邦、州和地方法律,

以及 AMTA 道德守則,因為它們與監督和監督中的保密 性有關。

(02) 提供指導的音樂治療師,必須遵守所有 AMTA 臨床實踐 標準,並確保音樂治療師已閱讀,並同意遵守 AMTA 臨 床實踐標準。提供監督的音樂治療師,應善盡監督者遵守 AMTA 臨床實踐標準的責任。

(03) 提供監督的音樂治療師將準確、完整和及時地完成與監 督有關的所有必要文件。

(04) 提供監督的音樂治療師,將對所有監督內容保密。在最後 的監督會議之後,所有記錄將至少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