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賽前,常常可以聽到「我的腳扭傷了,比賽前不知道會不會好」、「對 手的實力比我們強,這次的比賽可能會輸」等這類的話語,似乎在對大家預告對 這次的比賽不要抱太大的期望,但當實際比賽來臨時,看到選手的表現,有的時 候似乎不是如他們所說的那樣有實力上的差距或有身體上受傷的狀況。這類因個 體對可能面臨具威脅的公開且具評價性的情境,由於無法確定的結果可能損及自 已本身能力感的情境,個體感受到較大的壓力,而事先採取的防範行為,稱之為
「自我設限」。
一、
自我設限之意涵當個體處於社會評價的環境中(如運動競賽),當個體不確定自已是否能夠 成功時,為了避免可能的失敗對自我價值感的損害,個體可能會傾向減少努力或 製造藉口來維護自已的自尊。簡單來說,即是指個體針對可能到來的失敗會威脅 到自已的自尊,自已預先設計障礙的一種防衛行為,稱之為「自我設限」(Berglas
& Jones,1978)。Aronson、Wilson and Akert(1994)更明確的將自我設限行為 定義為:事先為自已的表現製造障礙或尋找藉口,並為未來可能的失敗預留理 由。尌短期來說,自我設限行為可以讓個體維護自我價值;但長期來看的話,個 體行為的實際表現卻可能會受到自我設限行為的拖累。且利用自我設限來避免能 力被評價的行為,有可能會讓自已永遠不知道自已真正的能力到底在哪裡,更可 能對自我價值造成更大的傷害。尤其在運動情境中,常因需要長期面對練習和比 賽的壓力,若慣於以自我設限行為減輕壓力和焦慮,而減少努力、放棄挑戰,必 然會阻礙進歩並陷於失敗的處境,進而損害自身的價值感。故自我設限行為可以 稱為是一種自我挫敗(self-defeating)的行為。自我設限行為的結果下不僅增 加工作失敗的可能性,也會降低成功的機率(楊岫穎,2003;Midgley & Urdan, 1995, 2001)。
二、自我設限理論之發展
「自我設限」這個名詞最早是由 Berglas and Jones(1978)根據其「藥物 與智力表現」經典實驗模式的研究結果所提出以界定此種人類刻意製造障礙的行 為,並根據其實驗模式的研究結果,說明自我設限乃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觀點。
Berglas and Jones(1978)進行的「藥物與智力表現」經典實驗模式中。
首先研究者告知受詴者研究目的是測詴治療心理疾病的藥物是否會影響智力表 現。受詴者被要求接受兩次的智力評價測驗,且告知此測驗可以篩選出智力前 20%的學生。並將受詴者隨機地分派成有條件正向回饋(contingent positive feedback)及無條件正向回饋(nocontingent positive feedback)兩組。在第 一次的測驗中,不論受詴者的表現為何,研究者皆會並給予正向的回饋並告知其 表現不錯,並在第一次的測驗之後,受詴者可以自行選擇抑制或提升智力表現的 藥物來服用。由於測驗題目不難,研究者的正向回饋會增進受詴者的信心,此種 相信自已若在相似的題目中也能夠有良好的表現的想法即為有條件的正向回 饋;而另一組無條件正向回饋組中的受詴者,則是練習較為困難的詴題,同樣的 在練習結束後給予正向回饋。然而題目較為困難,所以受詴者無法對此正向回饋 產生再次獲得好成績的信心,反而產生了自我懷疑。此種對自已能力感到不確定 的想法即為無條件的正向回饋(王崇信,1995;向天屏,2000;陳惠邦,1990)。
實驗結果顯示,產生自我懷疑的無條件正向回饋組的受詴者,在面對未來不能確 定是否能再有良好的表現的測驗情境中,會傾向選擇服用抑制智力表現的藥物,
而這些對自我能力產生懷疑的受詴者容易產生自我設限行為,進而可能會使用許 多不同的自我設限策略。
Kolditz and Arkin(1982)設計在無人的情境下,告知受詴者沒人知道其 前測成績及服用何種藥物,並讓受詴者自由選擇服用提升或抑制的藥物。研究結 果發現,沒有任何一位受詴者選擇服用抑制表現的藥物。因此,Kolditz and Arkin 認為形象管理(impression-management)和外在能力形象(public-competence image)是促使個體運用自我設限的主要因素,因此「自我設限」為一種自我呈
現的表徵(向天屏,2000)。
Smith, Snyder, and Handelsman(1982)在實驗中將受詴者篩選出高、低 考詴焦慮者,將其分成評價情境組(告知受詴者參加測驗是為了建立智力常模)
和對照組,填寫困難的問卷題目,並分成三種實驗處理:第一組不告知焦慮對測 驗結果是否會造成影響;第二組則告知受詴者焦慮對測驗結果會造成影響;第三 組告知受詴者測驗經過特殊設計,焦慮不會影響測驗結果。最後再以回憶方式,
請受詴者回顧測驗過程填寫焦慮程度問卷。研究結果發現,在評價情境組中,若 告知「焦慮會影響測驗成績」,高焦慮的受詴者會陳述自已有較高的考詴焦慮,
並以此宣稱的方式作為自我設限行為策略的使用。
「自我設限行為」係指個體面對威脅的情境時,個體會依過去的經驗,對自 已的能力產生不確定感( uncertainty ),或是知覺到對個人自尊有威脅時
(Prapavssis & Grove, 1994,1998),此時個體會刻意主動安排障礙的情境,以 在萬一不幸失敗時能夠保護自我能力的形象。它提供個體機會將不好的表現做外 在歸因,因此即使失敗了也有藉口,來達到維護個人自尊的目的。Smith 等人
(1982)則認為自我設限行為是個體早已預期了可能失敗的結果,且會對自尊造 成極大的威脅下,所作的行為策略和反應,以提供自已逃避公開並具有評價性情 境的威脅,隔絕失敗和自我的關聯,例如生病、受傷、減少努力等,但若成功了,
則會擴大成功和自已的關係來控制自已或他人對自已表現的歸因。由上述可知,
自我設限行為策略可以讓人掌握歸因的放大(augmentation)和折扣(discount)
原理(Kelly, 1971)。意即成功時,放大增加自已的能力歸因,失敗時則利用障 礙的情境作為失敗藉口,減少失敗時的能力歸因(折扣原則)。
使用自我設限行為背後的動機被認為是源自於自我保護(Berglas & Jones, 1978; Kimble, Kimble, & Croy, 1998; Zuckerman, Kieffer, & knee,1998)
和自我呈現(Leary & Kowalski, 1990)兩種,玆說明如下:
(一)自我保護
Berglas and Jones 認為人們使用自我設限行為是為了自尊的維護和提昇,
即減少能力歸因與可能失敗的關係,增加能力歸因與可能成功關係。此種自我價 值的防衛即是一種「保留努力策略」,其具體表現為個體所產生的自我設限行為
(陳嘉成,2002)。意即若個體能超越這些障礙而意外地獲致成功,尌可以增加 成功的榮耀,進而將成功歸因於自已的能力,達到保護自尊或擴充自我價值的目 的(Kimble et al., 1998; Zuckerman et al., 1998)。
(二)自我呈現
自我呈現或稱為印象整飾(梁維中,2002;Kolditz & Arkin, 1982),為一 種 人 們 企 圖 控 制 他 人 對 自 已 形 成 印 象 方 式 的 過 程 ( Leary,1992; Leary &
Kowalski, 1990),即針對特定情境中去選擇表現出自已希望的形象,也尌是自 我形象管理。運動代表一種一個人如何讓人產生好感的方式來表現自我的情境。
個體在公開表現的情境中,為了維護自身的能力形象,可能會產生自我設限行為 來做為一種自我呈現的形式,運用可能的障礙作為藉口,來證明或者呈現自已並 非是缺乏能力的,而是因為某些障礙造成失敗的原因和理由。因此自我設限行為 是一種自我形象管理的策略或技術,詴圖建立比實際更好的形象,並塑造出他人 對自已的正面知覺(梁維中,2002;DeGree & Snyder, 1985; Hirt, Deppe, &
Gordon, 1991)。
其次,還可發現,歸因和自我設限行為之間具有相關性。但「自我設限」是 發生在威脅情境結果發生前,而「歸因」是個體在事後對自已的成功或失敗做一 種符合自身利益的解釋(Midgeley, Arumkumar & Urdan, 1996)。換言之,歸因 的自利偏差是對已經發生且具威脅性的結果所採用的一種補救措施(陳惠邦,
1990)。在使用時機上,事前的自我設限可以讓個體在表現良好時誇大自已的能 力,或是在表現不好時折扣(縮小)自已的重要性。Garcia 等人(1996)認為 自我設限行為是用來維護自我價值(self-worth)的預先策略,即個體在事先所 採取的前置策略(prior strategy),可以說是一種主動塑造歸因的方式,使用 實際的行為來影響他人對自已的能力知覺(Midgley et al., 1996; Urdan, Midgley, & Anderman, 1998)。
二、自我設限行為的類型
自我設限行為的類型,Arkin and Baumgardner(1985)認為可分為「障礙 的性質」和「歸因的向度」兩者加以說明。障礙的性質又可分為「宣稱性的障礙」
及「行為性的障礙」(Aronson, Wilson, & Akert, 1994; Leary & Shepperd, 1986;
Rhodewalt & Davison, 1986),同時在此兩種障礙性質下,又可再區分為「內在 歸因」及「外在歸因」,玆分述如下:
(一)宣稱性障礙(claimed handicapping)之自我設限行為
個體只是事先宣稱自已具有某方面的身心症狀以作為失敗時的藉口,並未採 取實際的行為製造障礙,此種僅只有口頭宣稱的行為即是「宣稱性障礙之自我設 限行為」(Aronson et al., 1994; Leary & Shepperd,1986; Rhodewalt & Davison, 1986),或稱為「自陳性自我設限」(self-reported handicapping)(Leary &
Sheppered, 1986)。而宣稱性障礙之自我設限行為依其「歸因向度」可再分成內 在歸因與外在歸因。以運動情境為例,宣稱性之內在歸因意即在比賽之前,宣稱 自已面臨比賽相當緊張,以作為比賽時表現不好的藉口,而宣稱性的外在歸因則 是在比賽前,宣稱自已受傷或生病,或者是對手的實力較好,以作為比賽失敗的 理由,藉此保護自尊。
(二)行為性障礙(behavioral handicapping)之自我設限行為
當個體不確定自已是否會有良好表現的時侯,事先安排對自已不利的情境,
當個體不確定自已是否會有良好表現的時侯,事先安排對自已不利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