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互惠性

授權條款的「互惠」(Reciprocity)要求(又稱 Copyleft 分享義務),是指修改原作並加以散布時,應將衍生程式 以程式源碼,或其他適合對程式進行修改、改作的相類格 式進行釋出的義務。

(二) 互惠義務的觸發(Trigger)

互惠義務將於符合下述全部要件後啟動:

1. 採用以 Copyleft 授權條款所授權的程式碼;

2. 使用者/開發者對開源碼加以修改、改作,而產生 修改物(Modification)或衍生程式(Derivative Work);

3. 該 修 改 物 或 衍 生 程 式 的 程 式 碼 , 經 「 散 布 」

(Distributed)的方式,傳遞(Conveyed)或傳送

(Propagate)予他人。

以上三大要件皆實踐之後,散布該修改物或衍生程式 者,就必須應後手使用者的要求,同時或嗣後提供該修改 物或衍生程式的程式源碼。然而,倘未對於具有 Copyleft 授權特性的軟體元件進行修改或改作,而僅是將其原始內 容與其他具運作獨立性的軟體元件一起散布,則此合併散 布的行為,並不會使得隨同 Copyleft 元件一起散布的其他 程式,皆必須遵守 Copyleft 性質條款的分享義務。

(三) 互惠要求的程度

圖 2:不同種類授權條款之互惠要求高低與感染力強弱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互惠義務依其要求程度,可分為高、中、低三種,說 明如下:

1. 高度互惠要求

高 度 互 惠 要 求 的 授 權 條 款 , 又 稱 為 限 制 型

(Restrictive)條款,內含較強的 Copyleft 要求。

高度互惠要求為體現極度分享的精神,會要求修改 程式部份亦應釋出程式源碼,這些程式源碼包括程 式的安裝資訊(Installation Information)、編譯腳本

(Compiling Script),或其他相類形式得供後手進 行改作的程式資訊,在某些個案上,甚至與程式源 碼相連結,在運作上較難切割的相關元件,有時也 會被列在釋出源碼的範圍之內。此種高度互惠要求 的授權類型,以 GPL 與 AGPL 為代表。GPL 類型 被認為是最具有拘束性/感染性的條款,能將其他 程式「感染」成自由開源軟體,因而被認為最「嚴 格」、最為貫徹開放精神的授權條款。

2. 中度互惠要求

中度互惠要求的授權條款,又稱為限制混合型

(Restrictive-hybrid)的授權條款,對於 Copyleft 的要求較為緩和,此類型以 LGPL、MPL、CDDL,

與 EPL 為代表。

此種條款雖有互惠規定,但僅於某些例外情況下才 需互惠。此類型以 MPL(Mozilla Public License) 為 代表。MPL 擬訂之初,參考了 GPL 等授權條款,

而保有一定的彈性,允許自由開源軟體元件與私有

軟體元件結合在同一個軟體專案中進行運作,而不 必然影響不同元件之間的授權狀態;其中度的互惠 要求,是發生在使用者對 MPL 授權元件之利用,

若構成對元件本身進行「修改」或「改作」行為,

才需依 MPL 之授權方式,釋出修改與衍生部分的 程式源碼。

3. 低度互惠要求

低 度 互 惠 要 求 的 授 權 條 款 , 又 稱 為 寬 鬆 型

(Permissive)條款,該類型以 MIT、BSD,與 APL 為代表。

寬鬆型的授權條款不含互惠的規定,目的在於降低 採用自由開源軟體的限制,進而增加使用動機。此 類型以 BSD 為代表,其對於被授權人的限制最 少,被授權人僅需於再散布相關程式時保留原專案 作者的著作權聲明以及免責聲明;被授權人對於原 程式之修改與改作亦享有極大自由,在對其修改或 改作之後,再散布時可以自由選擇符合散布者偏好 的授權模式,甚至將其改採商業授權的方式進行後 續運用。

(四) 互惠要求與風險

授權條款之互惠義務一旦被觸發,使用者/開發者必 須在散布行為裡,同時或嗣後提供修改物(Modification)

或衍生程式(Derivative Work)的程式源碼,並採用相同 或相容之授權條款來提供這些程式源碼;不然,使用者/

開發者對原程式的使用方式,可能便涉及授權條款的違反

與著作權利的侵犯。因此,使用者/開發者對應授權條款 之類別,可以約略得知其預期用途之潛在風險。

表 1:授權條款類別的風險程度 高互惠性

授權條款

中互惠性 授權條款

低互惠性 授權條款

散布衍生程式 高度潛在風險 中度潛在風險 低度潛在風險

不散布衍生程式 中度潛在風險 低度潛在風險 極低度潛在風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於互惠程度愈高的授權條款其授權義務性規定愈 容易被觸發,對於使用者/開發者來說,如何在第一時間 從授權條款的互惠程度、採用行為與預期用途,辨識所預 計採用之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風險(以互惠義務為主),

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工作步驟(請見下圖)。接續風險層級 辨識後,使用者/開發者必須繼續檢視組織對於自由開源 軟體的採用政策,進一步判斷預期使用的自由開源軟體授 權條款類型所屬風險層級,是否為組織所能接受的範圍 內,或可能有任何例外排除的狀況。

(五) 互惠義務是否被觸發之要素 例如:BSD, MIT, APL

圖 3:自由開源軟體風險辨識–以互惠義務為主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 「修改」(Modified)與「衍生」(Derived)

對程式源碼簡要的腳本變更與參數置換,一般會被 視 為 不 具 著 作 權 改 作 意 涵 的 修 改 行 為

(Modification),多數論者認為這樣的修改行為,

並不會變動該軟體專案的權利狀態,故輕簡修改 物,其修改前與修改後,在多數狀況可視為同一著 作物;而「衍生行為」,多數論者認為可回歸著作 權法的預設,參考各國著作權法對軟體改作產生衍 生程式的標準,但由於實務上亦不具權威性的解釋 判例,故目前產業實務上,多參考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和 Linus Torvalds(Linux Kernel 的開發者)

的解釋與判斷標準,或直接引據所使用的自由開源 軟體專案其著作權利人,已對外公布發表之衍生行 為之判定標準。

下圖為軟體開發者將限制型授權條款之自由開源 軟體元件,與其專案加以含括(Incorporate)的幾 種重要情境(情境 A 至 E)。在這些情況下,都「可 能」產生「衍生程式」。承上所述,如實務上缺乏 通說的判斷標準,亦無特定專案權利人發布的引導 文件,並對所欲使用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互惠義務 存有疑慮,則建議使用者/開發者應就實務上的利 用狀況,蒐集更多具體相關資訊,並依此尋求專業 法律意見的協助。此部份的進階說明,請參見「肆、

採用自由開源軟體之風險辨識與管控二、依常見 的條款用語詞彙辨識風險(一)衍生程式」以獲 取更多資訊。

情境A:增加 200 行程式源碼以擴展原程式的功能

情境B:將所開發之軟體與自由開源授權的功能模組(靜態函 式庫 - Static Library)加以編譯(Compiled)並製成單一可執 行的軟體程式。

情境C:將所開發之私有軟體與自由開源授權的即時操作型函 式庫(Runtime Library),結合在同一個編譯器與安裝程式中 進行互動(Interact)。

圖 4:採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進行開發之情境

資料來源:澳洲政府機關自由開源軟體指引 (2011)

情境D:與情境 C 類似,將所開發之私有軟體與自由開源授權的 軟體程式,結合在同一個編譯器與安裝程式中進行互動。結合狀 態為第一個程式可直接透過系統層級的執行命令,呼叫(Invoke)

第二個程式所提供的功能,此為高度緊密與層級化的結合模式。

情境E:與情境 A 類似,此情境基本上是採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 方案為基底,在修改與調校之後,用之在雲端式的線上服務方 案,雖然是透過網路進行線上服務,未必會觸發提供程式源碼的 義務,但原則上服務系統本身,會被視為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衍 生程式。

2. 「散布」(Distribute)與「傳遞」(Convey/Propagate)

(以 GPL 為例)

目前 GPL 數個版本對於「散布」與「傳遞」的定 義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這就是一個啟動 GPL 軟 體散布者擔負程式源碼提供義務的先行行為。

GPL-2.0 使用的詞彙為「散布」(Distribute),一般 認 為 此 一 詞 彙 與 著 作 權 法 所 用 的 「 散 布 」

(Distribute)為等價的詞語,指的是程式碼確實已 透過載具(Storage Medium)進行傳散的狀態。而 後 GPL-3.0 則再將此詞彙轉為非法律慣式用語的

「傳遞」(Convey/Propagate),這是因為當前對於 軟體程式的使用基礎,非必然是傳統上因買賣而產 生的重製與散布關係,其亦有可能是租用或其他非 定式法律關係,故 GPL-3.0 以口語化的「傳遞」來 取代著作權法定式的「散布」,以明示只要程式碼 的傳遞,是讓使用者取得實質掌握程式碼運作的地 位,則傳遞者便已擔負程式源碼的提供義務,無論 此一傳遞行為的基礎法律關係為何。進一步的說 明,請參見 GNU 網站(www.gnu.org)的常見問題 清單(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以獲取更多資 訊。

依據 GPL 的規定,該使用者/開發者傳遞或散布其 修改、改作部分的程式碼給他人,使用者/開發者 就應履行下列相關義務:

(1)此一經修改或改作過後的程式源碼,在釋出 目的碼時,必須同時採用 GPL 授權條款的方 式進行程式源碼的提供;

(2)明確告知後手哪些檔案的程式源碼已經被修 改的事實;

(3)如果不欲隨著程式目的碼同時提供程式源 碼,則應另行提供一紙正式的紙本或電子文 件(Written Offer),此後,持有文件之人,便 可在三年的期間內,洽 GPL 程式目的碼的商 業散布者,在支付工本費用之後索取相對應 的程式源碼。

八、 授權條款間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