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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北投國中課程發展委員會實施要點

92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卅日公佈之「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二)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廿二日台(88)國字第 88090050 號函「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 程試辦要點」。

(三)教育部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台國(二)字第 0970082874B號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

(四)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函「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目標:

(一)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實施,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及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以凝聚課程發展方向與共識,並結合學者、家長、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以提昇學生 學 習品質。

(二)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具特色之學校本位課程。

(三)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之實施模式與可行做法。

(四)探討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時,可能遭遇的問題與解決策略。

(五)增進教師發展、設計與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的知能,提昇教師專業自主能 力。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織與產生方式:

(一)北投國中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成員遴選方式

成員 產生方式 人 數

校長 兼委員會主席,當然委員 1

家長 會長 當然委員 1

教師 會長 當然委員 1

行政 人員 代表

教務、訓導、輔導、總務、人事、會計等主任,

教學組長 7

學習 領域 代表

各學習領域各推選三名(其中科技領域一名,國文 及英文各三名)、特教老師兩名(身障資源班及資 優資源班各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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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 代表 每年級一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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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0

(二)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架構,如圖一所示:

(三)兼具多重身分者只能選擇擔任一種代表。

(四)各類代表之任期皆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至次 年七月卅一日,連選得連任,於每年七月 底前推選之,課程代表於任期中若因職務或身分之變更,應即時遞補或改選之。

(五)校長得聘請專家或社區人士擔任本校課程發展之顧問,視需要列席委員會提供諮詢。

四、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 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包涵:「學年/學期學習目標、單元活動主題、相對應 能學習重點、時數、備註」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庭教育、人 權、生涯規劃、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能源、安全、防災、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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