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太陽能政策之發展與實施現況
第一節 臺灣太陽能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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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太陽能政策之發展與實施現況
為落實本研究目的,除了透過文獻回顧檢視地主特徵的重要性並參考相關主 題之研究方法設計,對於臺灣太陽能政策的回顧及實施現況的了解亦是重要關鍵 之一。因此,此章將在第一節整理臺灣太陽能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發展,初步了解 政策脈絡及有關法規,以避免對於研究資料的認識不足,而影響研究結果的分析。
第二節將聚焦於太陽能業者在此政策框架下發展之實施現況,並以屏東縣特定之 太陽能業者為例,及本研究親自於當地勘查所作的詳實記載為主要內容。期望透 過增加對於臺灣太陽能政策的了解,得提升本研究結果及分析之可信度。
第一節 臺灣太陽能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發展
此節將分成政策面及法規面介紹,政策面主要敘述目前臺灣太陽能政策的制 定及目標;法規面則是太陽能板設置在落實時,必須遵守的相關規範,本研究分 別檢視了臺灣當前土地使用及太陽能板設置的適用法規。
一、 政策面向
隨著人口增加以及工業化發展,近年來,能源議題成為了全世界共同關心的 焦點之一,面對化石燃料枯竭危機以及核能發電的安全疑慮,發展再生能源是許 多國家目前的主流趨勢。臺灣在 2009 年公告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陸 續通過了許多相關子法,以能源安全、綠色經濟以及環境永續為政策目標,積極 地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我國規劃於 2025 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其中 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之目標預計為 20GW(百萬瓩)。因此,針對太陽能光電 的發展,行政院於 2016 年 10 月核定「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並由經濟部成 立太陽光電單一窗口,專責推動此項計畫。
「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將太陽能板設置目標類型區分為屋頂型及地面 型。屋頂型包含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以及其他屋頂(如住家、商 用、縣市公有屋頂等);地面型方面,主要開發較無經濟價值之土地,包含鹽業 用地、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包含不利於耕作之農地以及汙染土地等)、
水域空間(水庫、滯洪池、埤塘、 魚塭)以及已封閉之掩埋場等。各項推動項 目及目標發電容量如下表 3-1。並預計在太陽能光電發電成本尚較市電價格較高 的初期,以屋頂型設置為主,待太陽能光電發展較為普及,再逐步推動地面型的 大規模開發。
DOI:10.6814/NCCU2020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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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太陽能政策之發展與實施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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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推動類型及目標
由計畫推動內容觀之,太陽能光電的發展,並非僅行政院能源局個別部門的 責任,若要落實計畫目標,則需要中央各部會以及地方縣市政府的配合來規劃相 關策略及措施。以地面型的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為例,必須由農委會協助 盤點不利耕作農地,以及由環保署研擬受汙染土地與太陽能光電設置之可能。再 以同型之水域空間為例,則是須由經濟部及農委會共同劃設水域範圍設置太陽光 電之空間,並進一步計算可設容量等。然而,中央各部會與地方縣市政府有其制 定之政策目標欲達成,實難以避免不同意旨間之衝突,要如何兼顧各部門的利益,
亦成為推動太陽能光電政策發展的難題之一。
二、 法規面向
在「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的推動之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板的設置勢在 必行,顯而易見地會對目前臺灣既有的土地使用管制產生影響。太陽能光電政策 涉及之政府部會以及法規類別繁多,並沒有特定專法規範,故若欲架設太陽能光 電板,其依據法源繁多。首先,須釐清何種土地使用分區容許太陽能光電板之設 置,並了解業者多採取何種方式令土地得以用於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再者,於土 地上設置太陽板發電設備,亦應依法申請相關執照。因此,在法規方面,以下為 兩種法規面向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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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814/NCCU2020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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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允許設置。交通用地以及殯葬用地兩種用地,在符合其特別規定之下,
經過使用地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始得設置。另外,古蹟保存用地以及生態保 護用地兩種用的則不允許設置。
2. 變更編定
如業者或民眾欲架設超過點狀設置規定(660 m2)的太陽能光電板,同 時不超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規定的兩公頃開 發規模,則可依照同法第 27 條規定,由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在 原使用分區範圍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並依第四章規定辦理。經濟部特因太 陽光電發電設施,於 2011 年制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 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作為地方政府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太 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時之審查依據。
3. 變更分區
然而,若業者或民眾欲設置超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規定的兩公頃開發規模之太陽能光電板,則應依據第三章規定辦 理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由申請人向地方政府申請辦理,並由地 方政府送請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域計畫 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審議。
(二) 申請架設太陽能發電板之相關法規
在申請設置太陽能板方面,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農 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 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 申請建築執照。」同條第四項規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 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因此,農委會依此制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來作為農業設施於農業用地上設置之依據。其中,有關太陽能光電的設置規範於 第八章之綠能設施章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規定:「綠能設施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一、結合農業經營。二、減緩嚴重地層 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 產物,影響食品安全。」可看出在農業用地仍應以農業經營為主。太陽能光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