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英國通訊傳播複合行政法制--英國 2003 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2003)
英國自 2000 年 12 月提出「通訊傳播之新未來白皮書」之後,進行一連串新的通訊 傳播管制機關及法規的改革,先於 2002 年 3 月通過 OFCOM 法案,次於 2003 年 7 月 23 日通過由 DTI 及 DCMS 共同研擬的 2003 年通訊法案(Communications Act 2003),終於 2003 年 12 月 OFCOM 正式運作,一如前述。
英國「2003 通訊法」將歐盟指令中水平層級管制架構引入,大幅取代英國「1984 年電信法」、「1949 年無線電信法」、「1998 年無線電信法」,並修正「1990 年廣電法」、
「1996 年廣電法」等相關條文(1990 年及 1996 年兩部廣電法仍繼續適用)。其內容大 分為六編,計由 411 條文以及 19 個附則構成(請參見附錄二)。主要篇章內容如下表。
表十、 英國 2003 通訊法主要篇章表
編 別 主 要 內 容 章 名
第一編 OFCOM 之任務
第二編 網路、服務以及無線頻譜 第一章 電子傳播網路與服務 第二章 無線頻譜運用
第三章 糾紛及上訴
第三編 電視與廣播服務 第一章 BBC、C4C、WELSH 主管機關及 GAELIA 媒體服務
第二章 獨立廣電服務的法規架構 第三章 獨立無線廣播服務的法規架構 第四章 法規條款
第五章 媒體所權與控制
第六章 關於電視及廣播服務之其他條款 第四編 電視收訊執照
第五編 通訊市場之競爭 第一章 在競爭法下之 OFCOM 作用 第二章 媒體結合
第六編 雜則及補則 附 則
整理自:劉柏立、左峻德、彭心儀、劉孔中、鄭允勝等,因應技術匯流發展,相關 法規之修訂研究,第 83 頁,委託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執行單位:台 灣經濟研究院,2004 年 12 月。
如前所述,「英國 2003 通訊法」之內容,係把舊有的相關法規進行修正、增加而構 成該法。其主要修正、增加內容,可彙整如下 10 大項:
1. 整合既有的五個管制機關,明確規範 OFCOM 之權責義務;
2. 配合「歐盟 2003 年通訊法」之指令內容,反映在「英國通訊法」內;
3. 包含頻譜買賣之頻譜有效利用;
4. 確保 OFCOM 紛爭處理之權責;
5. 基於促進資訊內容及媒體素養(literacy)之立場,設置「內容委員會
(Content Board)」;
6. 基於保護消費者之立場,設置「消費者審議會(Consumer Panel)」;
7. 在資訊通訊領域(含廣播電視等)之企業行為方面,擴大 OFCOM 和 OFT 之 共同管制範圍;
8. 對公共服務播送業者(BBC 與其他播送業者)之管制,修正為具有一致性 之管制;
9. 廢除媒體執照持有人之資格限制;
10.廢除禁止報社和其他媒體相關企業合併之限制。
三、 英國 2003 通訊法之核心內容
(一)、 市場進入
1. 通訊傳播用語定義(業務分類)
英國將基礎電子通訊傳播網路與服務,依歐盟 2003 年通訊法之指令作定義,電子 通訊網路(ECN):指以電、磁、電磁能傳送任何形式訊號之傳輸系統,以及為傳輸訊號 而使用之(
1
)、系統中之設備;(2
)、為交換或輸送訊號所用之設備;以及(3
)、軟 體與儲存之資料。電子通訊服務(ECS):指經由電子通訊網路所傳送之服務,但不包括 內容服務在內。2. 證照政策
如前述,英國將通訊傳播業區分為 ECS 及 ECN 加以管制,管制方式則廢除電信事 業既有的事業執照制度(Individual Licence),改採一般許可制( General
Authorization ), 採低度之事前報備制(notification)的方式放寬管制。(第 32、
147 條)以取代既有之許可制(licensing)。報備時,OFCOM 僅要求業者提出相關營運 計畫聲明、營運計畫之時程表、業者之地址、代表人等基本資料。通訊傳播法要求 OFCOM 設一公共登記處,處理此項業務。
在廣播電視管制方面,英國主要仍維持 1996 年廣播電視之業務分類及執照發放方 式, 包括多頻廣播電視服務( multiplex service)、數位節目服務(digital program service)及數位附加服務(digital additional service)等,前述之多頻廣播電視 服務屬於平台服務,後二者為頻道服務,均係於 ECN、ECS 底層服務外需另外取得許可 執照始得經營之業務。此外,亦放寬讓地方政府取得播送執照,使地方政府有可能利用 播送媒體提供資訊服務(第 349 條)。
(二)、 競爭策略
1. 產業競爭規範--事前管制
英國對市場上具顯著力量之業者(SMP)之定義,依據歐盟架構指令第 14 條,指 具有能明顯獨立於競爭者、客戶以及最終消費者之經濟力地位之業者。就有關對於 SMP 附加特別條件限制之管制架構觀察,英國通訊傳播法在於促進市場競爭及消費者保護之 考量下,仍對於 SMP,採取不對稱管制機制;其特別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 開放接取使用:OFCOM 得依其裁量,對 SMP 業者附加開放接取與使用義 務,其範圍包括:開放網路的接取、開放網路的使用及開放相關設施的使 用等。
(2). 成本制度與會計分離:OFCOM 得制定法規以規範 SMP 業者之成 NCC 計制 度以及使其會計制度向公眾揭露等。
(3). 接取價格的管制:於 SMP 業者有「價格扭曲」(price distortion)以致 產生不利效果時,OFCOM 得進行價格管制,其管制費用包括開放接取費及 相關設施的使用費用等。
(4). 載具選擇與預選(carrier selection and pre-selection):OFCOM 得依 裁量要求 SMP 業者之相關連接設施(relevant connection facility)
能普及到每一客戶均能使用,包括客戶得以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方式選擇 特定廠商之服務。
(5). 其他管制義務。
(三)、 營運管理 1. 服務提供
英國對 ECN 及 ECS 業者規定其義務如下:
(1). 一般條件(general conditions):適用於所有之 ECN/ECS 業者,其項目 包括: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服務互容
(interoperability)、包括電磁干擾排除等之效能運作條件、災難協助 及必載(must carry)義務等;其中必載義務要求 ECN/ECS 業者必須提供 其用戶可以接取到公共廣播電視業者(publicservice broadcasters)之 數位節目內容(包括 BBC、ITV-ch3、Channel 4、Channel 5、S4C Digital 等)。
(2). 特別條件(special conditions):適用於部分而非全部業者,包括普及 服務(universal service)、提供競爭同業網路接取(network access for rival suppliers)服務以及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之業者」(SMP)所加 之特別條件。
2. 媒體所有權
英國 2003 年通訊法在媒體企業併購方面,有大幅度之法規鬆綁(第 373 條、第 374 絛),如:
(1). 廢除外資管制:如非歐體地區之國家 (European Economlc Area,EEA) 廢除其廣電執照之所有權(Ownership)管制,則採互惠原則,允許歐洲以 外的企業亦得收買併購英國的廣電業者。
(2). 放寬電視台所有權管制:放寬收視率 15%以下的 ITV84 各台之所有
(Ownership)管制,得為單獨一家企業所擁有。此外,倫敦地區指配的 2 張 ITV 執照得同時擁有;其他如 ITV 之全國性執照和第五頻道亦得同時擁 有。
(3). 放寬廣播電台所有管制,讓過去被禁止複數擁有的全國性廣播電台 (National Analogue Radio )可被許可複數擁有。
(4). 放寬不同媒體相互所有管制:例如允許全國性電視台及全國性廣播電台、
ITV (地方電台)和地方廣播電台、有影響力的報社和第五頻道、有影響力 的報社擁有全國或地方廣播電台,等不同媒體間之相互所有
(Ownership)。惟 ITV 和全國市佔率超過 20%的報社仍不得相互持有。
3. 與公共廣播電視之關係
英國對所有的廣電播送業者採取ㄧ致性的管制制度,如將 BBC 由以前由 BBC 委員 會管理改受 OFCOM 監管(第 198 條),但對於公共服務播送業者(Public Service Broadcasters,PSB)之監管,則放寬其自我管制的範圍。
英國 OFCOM 對於 BBC 的管制主要在監督其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對廣電內容的規範
(BBC 節目應保護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閱聽眾、其他有關冒犯、宗教、公平;、隱私等 議題亦受 OFCOM 的管制),另負責 BBC 傳輸技術與設備的 BBC Ventures Group 亦須遵 守 OFCOM 的相關規定,但是 BBC 的公共電視執照及預算經費的審核仍回歸以皇家憲章 為依據,如停止 BBC 播送權限仍由 DCMS 執行。
(四)、 資源近用 1. 頻率管理
英國在改革電波頻譜制度方面,有以下措施:
(1). 繼核發 3G 執照引進競標制度後,為提高資源分配效率,於 168 條允許執 照轉讓,從事電波頻譜交易。另為增進合理價格的設定和交易,需要電波 頻譜的使用場所及樣態等持照人相關資訊,明文規範要求持照人提供相關 資料(第 170、171 條)。
(2). 為確保良好的受訊環境,引進付費的「公認頻譜使用權」機制(第 159 至 162 條)。
(3). 為追求電波頻譜資源之有效利用,明文規定政府使用電波頻譜亦應付費 (第 163 條)。
(五)、 內容應用服務
英國在節目內容管制方面,強化播送業者的自我管制,引進所有的播送業者都適用 的合理制度,即三級管制制度,對廣電播送業者的節目服務進行相關管制。
(1). 第一層級的管制,為對所有的廣電播送業者皆適用的基本管制架構。例 如:節目公平性、隱私權的保護、暴力色情節目的規範標準等。(第 324 條) (2). 第二層級的管制,是較為特定的管制。例如對節目製作公司的節目委製、
地方節目製作比率等量的管制。(第 285~289 條)
(3). 第三層級的管制,針對公共服務播送業者自我管制的相關規範。
肆、 澳洲通訊傳播之管制機制與複合行政法制
澳洲於 2005 年修該其通訊媒體法(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 Media Authority Act 2005),也做了同樣的組織整合的工作。
澳洲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為因應數位匯流監理之需要已於 2005 年 7 月 1 日整合澳洲 通訊署(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以下亦簡稱 ACA)、澳洲廣播電視署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ABA)成立一新組織--澳洲通訊媒體署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以下亦簡稱 ACMA)。其中之澳洲 通訊署(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ACA)原乃係依據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Act 1997 設立,並於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就掌監理通 訊、資訊又部分廣電之政府機關,其組織原合併前 Australian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及前 Spectrum Management Agency 而成立;原來之澳洲通信署係依據 Telcommunications Act 1997 及 Radiocommunications Act 1992 及其相關法令執行其 業務。至於,澳洲廣播局(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ABA)原來係依據 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 而設立,並於 1992 年 10 月 5 日開始執行業務。然 而,2005 年 7 月 1 日起根據 2005 年澳洲通訊媒體法(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
Media Authority Act 2005)則將澳洲通訊署(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ACA)、澳洲廣播電視署(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ABA) 整合為澳洲通訊 媒體署(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ACMA)360。
(一)、 ACMA 之組織架構
澳洲通訊媒體署的委員總共有 7 名成員,3 位為全職委員,另外 4 名則為兼差委員。
其中,全職委員還應包括主席與副主席。委員乃由傳播、資訊科技及藝術部
360 Mr. Allan Horsley、Mr. Leo van Neuren、Mr. Ian McAlister(澳洲),「NCC 委員與監理訓練研討會講者 座談」會議紀錄, 2006 年 8 月 24 日。請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
360 Mr. Allan Horsley、Mr. Leo van Neuren、Mr. Ian McAlister(澳洲),「NCC 委員與監理訓練研討會講者 座談」會議紀錄, 2006 年 8 月 24 日。請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