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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劉紹樑、陳民強,電信、資訊及傳播跨業整合監管機構組織之研究,委託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執 行單位:理律法律事務所,第 2-33 頁,2001 年 11 月。

FCC 之組織結構為扁平式之組織模式,上層領導決策單位為合議制之聯邦通訊委員 會,其 5 位委員乃是經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所組成,該位階等同於部長級,為固定 之 5 年任期。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 3 人,若無重大過失不得任意撤換,故委員任 期受到保障,並且得以連任;委員之提名須考慮該委員同時具備通訊、傳播等專業以及 領導力。

聯邦通訊委員會之 5 位委員負責監督 FCC 之所有活動,是 FCC 最終的決策單位,但 可將職權轉授于其他相關之局、室或成員;主席可將管理及行政之職權轉授於管理執行 長(Managing Director)。

聯邦通訊委員會共有七個局及十個辦公室,大致上來說,局之職掌以業務面為主,

室之職掌則以幕僚支援為其主要內容。首先,聯邦通訊委員會設立的七個局主要負責發 展及實行管理計劃、受理執照及其他申請、處理消費者之抱怨、調查、及舉行公聽會。

以下則分別簡述各局職掌344

(1).公共暨國土安全局(Public Safety &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公共安全局負責有關公共安全及國土安全等管理事務,也包括緊急及災害管理等 相關事宜。

(2).執行局(Enforcement Bureau):

執行局主要業務為加強 FCC 執行計畫之效能,並整合其他局之執行功能及人力。

(3).無線電信局(Wireless Te1econmunications Bureau):

無線通訊局以管理行動電話、傳真、個人通訊服務等業務為主,並負責無線電波 之拍賣,但不包括衛星及廣電以外之美國國內無線通訊業務。

(4).媒體局(Media Bureau):

媒體局提供 FCC 關於電視及 AM/FM 廣播方面的相關政策建議,並負責執行與大眾 媒體相關之業務,包括發放執照、執行政策等。

(5).消費者暨政府事務局(Consumer & 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 消費者與政府事務局為提供公眾有關通訊傳播諮詢與教育消費者等之事務。

344 請參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網站:http://www.fcc.gov/aboutus.html。

(6).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國際局主要任務為發展、建設並管理國際通訊設備及服務的政策、標準、許可及 法規,並且包括國際衛星系統之發照政策、程序及標準等業務。

(7).有線競爭局(Wireline Competition Bureau):

有線競爭局主要提供州際間有關通訊管制政策與管理規則之事務者。

其次,有關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十個辦公室之管理權責,簡述如下:

(1).執行長辦公室(Office of the Managing Director):

執行長是 FCC 中最高的行政管理及執行長官,其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主席之指導下 負責管理和行政事務上監督指導 FCC 的各局和各辦公室,並提供相關處室行政方 針。

(2).法務長辦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法務長是為 FCC 在聯邦上訴法庭中之代表,並協助 FCC 做出合法的決定,以及提 供內部管理相關的法律諮詢。

(3).工程暨技術辦公室(Office of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工程暨技術辦公室負責向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頻譜分配建議,同時也制訂使用者 應遵循之技街標準與規範。

(4).媒體公關室(Office of Media Relational):

媒體公關室主要功能在向大眾及新聞界傳達聯邦委員會的行動,以為促進大眾參 與聯邦通訊委員會之決策過程。

(5).國會事務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國會事務室主要任務是負責通知國會有關於 FCC 決定之政策、呈送相關法律案、

回應國會聽證會並答覆其相關之質詢。

(6).總監察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總監察室主司聯邦委員會各單位之計劃與營運之會計稽核,提升單位之經濟成 效,並提供委員會及國會相關會計資訊。

(7).通訊業務機會辦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 Business Oppprtunities):

通訊業務機會辦公室乃負責向 FCC 提供有關少數民族、弱勢團體或以女性為基礎 群眾等相關於通訊傳播事業方面之建議及政策。

(8).人力資源辦公室(Office of Work Place Diversity):

人力資源辦公室之職責為提供委員會主席及各部門有關人員流動、招募新人等事 務之平等、多元雇用機會,以及保障 FCC 職員之公民權等之建議。

(9).行政法官辦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行政法官辦公室乃為行政法官主持聽證會並且作成初審裁決。惟初審裁決之覆議 乃由委員會執行。

(10).策略規劃分析室(Office of Strategic Planning & Po1icy): 策略規劃分析室為 FCC 主要之經濟、科技及技術政策顧問,負責分析重要議題及 發展長期政策計畫。

綜上觀之,FCC 在通訊相關管制業務上,包括解釋及制訂相關通訊及法令政策;分 配及管制非國家使用之頻譜、通訊相關事業之執照事項、確保競爭、裁處爭議紛爭、取 締處罰透視,審查經營長途電話之標準、受理申訴、調查及舉行聽證會。

FCC 組織位階為一個獨立機關。組織結構為合議制,採共識多數決。FCC 處理之案 件繁多複雜且須具備專業知識,為高度專業且獨立性高之管制機關,是一般行政部門所 無法勝任。

3. 委員之任命及組織之人事進用制度

委員之任命乃由提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並由總統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固定 為期五年,並受到保障,若無重大過失者不得任意撤換。委員得連任。

委員之提名須考慮該委員應同時具備通訊傳播專業以及領導能力,委員中同一政黨 者不得超過三人,且任一委員不得和 FCC 管轄之事業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

FCC 之下依功能設置七個局及十個辦公室,現共有員工人數 1816 人(預計於 2008 年員工人數將達 1919 人)345。此等執行階層人員之任用方式較為彈性,能突破公務員 進用制度之限制;亦即其可在市場上聘僱專業人才,遴選專家(subject matter expert)

擔任重要職務,故專業化程度高,並不受現有公務員進用制度之影響。

綜上所述,FCC 的決策階層人事安排上,委員具高度專業,任期固定,且無重大過 失者不得任意撤換;委員之任命有黨派的比例限制,惟須超然中立,故其獨立性頗高。

至於執行階層之人事制度能獨立於現有公務員進用制度,即可由人力市場中聘用專業性 人才,故亦具有其獨立性、專業性。

4. 經費來源

FCC 的經費來源,包括國會分配預算、管理費及規費等。其中以管理費為最大的經 費來源。其概述如下:

(1).預算及管理費:

根據美國通訊法第九條規定,授權 FCC 針對其所執行之活動、政策及法規之制 訂、使用者資訊活動及國際活動等所產生之費用,收取管理費(regulatory fees)。國會則決定每會計年度中 FCC 應收取及抵充預算管理費之數額。然而,

管理費之數額根據 FCC 預估近三年約占年會計年度的百分之七十左右(2006 年 約 72.2%,2007 年約 70.6%,2008 年約 71.9%)346

(2).拍賣頻譜收取費用:

除直接來自國會之預算分配及管理費收入外,通訊法授權 FCC 得就拍賣頻譜收取 費用。

(3).規費(fees):

依據美國通訊法第八條規定,FCC 有權評估及收取申請費(application fees),

申請費係為向 FCC 進行申請程序繳交之費用。惟 FCC 所收取之申請費直接存入美

345 請參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網站:http://www.fcc.gov。

346 請參見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網站:http://www.fcc.gov/Reports/fcc2008budget_complete.pdf。

國財政部(U.S. Treasury),並不可抵充 FCC 之營運費用。

由上所述,FCC 的預算絕大部分來自於管理費,故在財政上,則具有其獨立性。

5. 爭訟方式

(1).FCC 決定之審查

通常而言,若有不服 FCC 之決定者,必須向聯邦上訴法院起訴。最初可向 FCC 請 求複審(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但若非程序上之當事人或其所依據之 事實或法律問題 FCC 未曾有機會判斷者,須再向 FCC 訴願,請求其重新決定 (peti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2).執行

任何人主張業者違反 FCC 之法規因而致其受有損害時,可向 FCC 提出申訴 (complaint)。申訴者之後可再就 FCC 之決定或 FCC 命令之執行,向聯邦地方法 院上訴。

(3).民事訴訟權

依據電信法第二百零六條至二百零九條賦予當事人民事訴訟權以提供違反電信 法之救濟。

(二)、 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NTIA)

NTIA 隸屬於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採首長制,負責美國國內及跨國 間的通訊資訊政策之擬定,並向總統提出相關建言。此外,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亦統籌 規劃全國頻率資源之運用,制定國家頻率分配表,並管理及核配政府用頻率。例如美國 改採拍賣方式核發無線電頻段,係為 NTIA 於 1991 年建議,由總統於 1993 年公告後交 FCC 執行。

NTIA 的組織架構包括 5 個業務單位及 4 個幕僚單位,其中最主要的是頻譜管理處

(Office of Spectrum Management),專責頻譜之管理;此外,NTIA 下屬單位中另有 二個與頻管相關之單位。其一是策略分析發展處,主要任務是協助美國政府制訂資訊通 訊有關的政策。其二為通訊資訊應用處,此單位的主要任務為推動新的通訊及資訊方面 的技術,並保證學校,公共電視等公共設施能很快的運用這些新技術,不會因經費問題

而落後。另外尚有電信科學研究所,其為專事開發、研究通訊科學的研究單位。下圖為

The Assistant Secretary

助理祕書長室

Office of The Assistant Secretary

電信資訊應用處

Office of Telecomm. &

Information Applications

電信資訊應用處

Office of Telecomm. &

Information Applications

電信科學研究所

Institute for Telecomm. Sciences

電信科學研究所

Institute for Telecomm. Sciences

策略分析發展處

Office of Policy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策略分析發展處

Office of Policy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頻譜管理處

Office of Spectrum Mgnt

頻譜管理處

Office of Spectrum Mgnt

聯絡管理辦公室

Office of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Mgnt

聯絡管理辦公室

Office of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Mgnt

國會事務辦公室

Office of Congressional Affairs

國會事務辦公室

Office of Congressional Affairs

法務長辦公室

Office of Chief Counsel

法務長辦公室

Office of Chief Counsel

公共事務辦公室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公共事務辦公室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資料來源:美國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網站:http://www.ntia.doc.gov

資料來源:美國國家電信資訊管理局網站:http://www.ntia.do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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