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蕃語集在使用上的問題
4.3 蕃語通譯兼掌銓衡浮現的蕃語集問題
臺灣總督府使日本人職員中通曉臺灣當地語言者兼任口譯,此制度叫「通譯兼 掌」,蕃語也在此「通譯兼掌」制度範圍內。總督府對該職員有無足夠的口譯能力之
24關於井上伊之助日記,筆者於2010 年 8 月 19-20 日在國立中興大學綜合教學大樓 13 樓國際會議 廳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與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舉辦的《日記與臺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
以〈理蕃職員日記──以井上伊之助日記為例〉題目發表論文,請參照它。石丸雅邦(2010a)。
沒有文字而無法實施筆試,故以口試為主要「銓衡」方式。不過口試部份也有很大 的問題。
明治36年(1903)11月的「警察職員通譯兼掌者銓衡規程」規定「銓衡」方法 是審查履歷或實務、筆試、口試三種,26 但是蕃語部份就面臨大問題。苗栗廳長指 出在該廳有欲任命為蕃語通譯兼掌者,但沒有適當的考官,因此詢問能否以本人履 歷及實務之審查(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卷頁922)。當時苗栗廳範圍北起 中港溪,南至大甲溪,廳治設於苗栗,下轄大湖、三叉河、後龍、通霄、大甲等五 支廳。在該範圍中「蕃語」語言情形相當複雜,除了使用賽夏語的人口較少之外,
泰雅語中使用澤敖利泰雅語27及汶水泰雅語的人數也很少,28 這兩種方言和泰雅語 中最多人使用的賽考利克泰雅語之間也有差異。針對苗栗廳長的詢問,警察本署長
答如下:
回
當銓衡委員銓衡時作為機關藉由通事其他理解蕃語者來執行銓衡的方 法的話並沒有絕對不能做,若又以此方法執行困難的事情的話,有規 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委託於同樣種類語言的其他廳之吏員來銓衡 也可以,因此希望(貴單位)做適當的處理。29
簡言之,警察本署長認為要想辦法找到適當的人而且一定要舉行考試,不可僅 以履歷及實務作為審查。現在原住民族語認證,是將臺灣原住民語言分為14種族語 43種方言,個別實施認證考試,但就當時日本剛開始統治的階段而言,難免無法培 養所有語言口譯人才。從此點而言,警察本署長想法可說太過於堅持原則而脫離實 際的需要。
25 關於通譯兼掌銓衡,筆者於上述的〈從「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看理蕃警察通譯兼掌制度〉討論,
請參照它。石丸雅邦(2010b)。
26 依「警察職員通譯兼掌者銓衡規程」第 5 條。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1933: 第 5 卷頁 921)。
27 大分為澤敖利泰雅語和宜蘭敖利泰雅語。澤敖利泰雅語部份,分布範圍為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
花園村、竹林村、大隘村、尖石鄉梅花村、錦屏村、嘉樂村、秀巒村、義興村、玉峰村、新樂村、
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村、象鼻村、士林村、大興村、南投縣仁愛鄉新生村(眉原部落)、臺中縣和 平鄉達觀村、自由村、南勢村、博愛村、梨山村、平等村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
28 分布範圍為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清安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
29 原文為:「銓衡委員ニ於テ銓衡ノ際機關トシテ通事其ノ他蕃語ヲ解スル者ヲ介シ之ヲ行フコトト セハ絕對ニナシ得サルコトモナカルヘク若シ又此方法ヲ以テ行ヒ難キ事情アリトセハ規程第二 條第三項ノ規定モ有之候ニ付語ノ種類相等シキ他廳ノ吏員ニ委員ヲ囑託シテ銓衡スルコトモ亦 差支ナカルヘシト被思料候其ノ邊適當ニ取計ハレ度」。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1933: 第 5 卷頁 922)。伊能嘉矩就寫由民政長官如此回答。臺灣總督府警務本署編(1918: 390-391)。
明治39年(1906)1月南投廳長提出一樣的問題,此時的警察本署的回答也是如 此。南投廳設置南投、埔里社、草鞋墩、集集等四支廳,該範圍內的語言相當複雜,
除了布農族5種語言之外,有賽考利克泰雅語、澤敖利泰雅語、萬大泰雅語30、德魯 固語、都達語31、德克達雅語32等。其中除了巒群布農語、郡群布農語、賽考利克泰 雅語、德魯固語人數比較多之外,其餘人數都較少。當時原住民語言研究也沒有像 現在那麼蓬勃,警察本署本身似乎不知實情。
至明治40年(1907)11月民政長官針對「蕃地所轄」(管轄範圍內有蕃地的)廳 長發佈通牒,統一「蕃語通譯兼掌」者之「銓衡」方法。此時「蕃語通譯兼掌」者 之「甲種銓衡」是可以不經「試問」,而依其經歷及平常的口譯事務之業績來審查。
當時民政長官規定「成績調查表」的調查內容有:成績(業績)、摘要、「查定手當」
(判定的津貼金額)、「現手當」(目前所領的津貼金額)。成績欄填寫受「銓衡」對 象的成績,分為甲、乙、丙3種成績,甲為「很會操語,任何煩雜事情都可以口譯者」,
33 乙為「雖然不是很會操語,可以口譯稍微煩雜事情者」34、丙為「可以流利地口 譯普通的事情者」。35 在「摘要欄」寫本人從事「蕃語通譯」事務的總年月數及其 通用範圍、工作的「蕃地」、「蕃語研究」(即「蕃語」學習)之方法等。查定「手當 欄」則寫上廳長意見(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卷頁923)。這點可見總督府 知道自己在非常複雜的臺灣原住民語言「銓衡」上能力不足,因此雖然有不足公正 之疑且並不理想,仍採取符合現實的「銓衡」方法。如此針對「蕃語」的彈性「銓 衡」,至明治40年(1907)2月正式法制化,可以省略蕃語試問,或可以僅舉行口試。
36 伊能嘉矩指出:總督府民政長官之所以態度改變,是發現「蕃語通譯兼掌者銓衡」
30 分布範圍僅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卻與其他泰雅語差異相當大。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
31 分布範圍是花蓮縣卓溪鄉立山村、崙山村、宜蘭縣大同鄉四季村、南山村、茂安村、寒溪村、崙 埤村、松羅村、復興村、英士村、樂水村、南澳鄉澳花村、金洋村、碧侯村、武塔村、金嶽村、
東嶽村、澳花村、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平靜、平和)、春陽村、大同村(碧湖)。曾經在賽德克 族中人數最少,分布範圍卻相當廣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
32 所謂的霧社群。分布範圍是花蓮縣萬榮鄉見晴村、萬榮村、明利村(上明利部落)、馬遠村、紅葉 村、西林村、南投縣仁愛鄉互助村(中原、清流、梅子林部落)、南豐村(天主堂、南山溪部落)。
曾經在霧社區的勢力相當強大,卻1930 年霧社事件之後人數大幅度減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8)。
33 原文為:「操語巧妙ニシテ如何ナル煩雜ノ事項ヲモ通辯シ得ル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 卷頁 923)。
34 原文為:「操語巧妙ナラサルモ稍煩雜ナル事項ヲモ通辯シ得ル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 卷頁 923)。
35 原文為:「普通ノ事項ヲ故障ナク通辯シ得ル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 5 卷頁 923)。
36 依訓令第 10 號修改「警察職員通譯兼掌者銓衡規程」第 5 條第 1 項(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 卷頁 924)。
府警務本署編 1918: 391;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1933: 第5卷頁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