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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之適用範疇 壹、身心障礙之避難弱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行動弱勢者之適用範疇 壹、身心障礙之避難弱者

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顯示,截至 101 年 12 月底止,我國 的身心障礙人數為 1,117,518 人,相較於我國總人口 23,315,822 人,佔 了4.79%,包含的障礙類別與人數如表 2-1 所示:

Voice or Speech

Mechanism Disability 13,396 0.06% 避難障礙較小

Losing Functions of

Primary Organs 132,024 0.57%

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Difficult-to-Cure)

Epilepsy 4,977 0.02%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者

Caused by Infrequent

Disease 1,994 0.01%

(資料來源:101年12月內政部統計處資料;張尚文等,2013;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中,大多屬於需要照顧者,即使出現在居住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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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孕婦(由去年新生兒人數198,348,佔全國總人口的 0.85%,提供孕婦 人數估算之參考)、短期受傷生病者,亦屬於避難弱者。這些人在火災發 生時發現警報、垂直避難、水平避難等方面,未必發生障礙,只是行動 與反應較一般人遲緩,行動耐力較一般人差。

何家偉(2001)曾彙整過各類身心障礙者類別及障礙特徵,將障礙者分為 視覺、聽覺、肢體、心智及暫時性障礙,如表2-2所示。

表2-2 各類障礙者類別

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資料來源:何家偉,2001)

貳、身心障礙者之避難能力

由障礙者人口數可瞭解環境設施的使用率以肢障者居多數,其次為智 障、視障、聽障者。障礙者對於環境的認知以及行動的能力,其在平時即 較一般正常人為低,致災害發生時,所面臨的危險度遠比一般正常人為 高。由表2-3的分析顯示,由於各類障的不同障礙特徵,所形成的環境認知 及行動能力之缺陷,在智障者方面為資訊(情報)障礙,肢障者為移動障 礙、動作障礙,視障者為資訊障礙、移動障礙,聽障者為資訊障礙,而多 重障者則依障礙之多重性而有資訊障礙、移動障礙、動作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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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避難弱者之避難移動能力

一般而言,避難弱者可分為3大類(張尚文等,2013),分述如下:

1. 自行避難困難者

患有慢性疾病長年臥病在床高齡者、需殘障設施之重度殘障者、重 度智能障礙者、聽覺及視覺雙重障礙者等,需藉助旁人協助移動,

其所需引導避難人力及時間均須以加以考量。

2. 可水平移動但無法自行下樓者

由於日場所使用之電梯或電扶梯等垂直動線,由於火災時並無法使 用,因此避難時,唯一可用知垂直動線只有樓梯,而能夠獨自以柺 杖或輪椅移動至樓梯口者,雖可自行水平移動,但無法自行下樓。

3. 避難行動遲緩者

年老體衰者、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輕度智能障礙者,雖可自行避 難,然可能由於對於警報音響確認困難、避難動線設計不當、本身 行動遲緩,而增加避難時間。

內政部消防署(2005)有關研究指出,因為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機構收容人員生理與心理的衰老,隨著自理能力的不同呈現不同之行動能 力,分別如以下4種類型:

1.正常老人,體力較弱者。

2.輕微障礙,借助輔助器可自由行動者。

3.中度障礙,坐輪椅可獨立行動者。

4.重度障礙,長期臥床而無法行動者。

依據日本医療福祉建築協会(2010),一般病患的移動能力可分為擔 送、護送、獨步、無法移動等4種型態。其中,無法移動者建議應採取籠 城區劃的避難方式,讓人員可長時間滯留於籠城區劃中等待救援。

1.擔送:照護者使用輔助器具即可移動病(傷)患。

2.護送:藉由照護者輔助可不需使用輔助器具即可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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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獨步(自行輔助移動):可自行移動者,包含輪椅等輔助器具使用者。

4.無法移動:無法立即移動。

英國的社區及地方政府部(DCLG,2006a)對醫療院所等場所之火災 風險評估指南中,曾指出該類場所收容人員之避難能力速度,係依照對於 醫療工作人員的倚賴程度而定,可區分為3種不同的依賴程度:

1.可自主行動者(Independent)

病患的行動力沒有任何的受限,並且可以在沒有醫療工作人員的協助 下自行離開受評場所,若發生行動力受限,可以在他人的最低程度協 助下撤離。

2.依賴行動者(Dependent)

除了可自主行動和高度行動不便的病患外,皆屬此類。本類包括幼童 和有精神疾病的病患 (即便可自主行動者亦視同此類)。

3.重度依賴行動者(Very high dependency)

因為醫療處理及(或)醫療情況,使之需依賴醫療人員高度協助之患 者。包括重症單位和手術室內的病患,以及其避難可能會導致生命威 脅的患者。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會依據其障礙的程度與使用之器具而 有所不同。鄧子正等人(2010)曾彙整不同避難行動能力(健康步行者、輕 度障礙者、重度障礙者)之水平步行速度,如表2-6所示。呂詠祺(2011)

則彙整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如表2-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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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鄧子正等人,2010;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8 SFPE Design Guide ”Human Behavior in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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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

(單位 m/min)

研究調查 項目

K.E.Boyce,T.J.Shields, and G.W.H. Silcock

C.W. Johnson

只靠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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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身心障礙的狀態可分為3類:

A.身體行動之障礙:如肢體不自由者、因治療使身體行動受限制、 老化、

發展延遲等行動能力不足者等。

B.災害資訊的感知、傳達之障礙:如視力障礙、聽覺及語言機能障礙、

語言隔閡(外國人)等。

C.災害資訊的判斷及理解之障礙:因患有癡呆症而無法對災害資訊進行 判斷及理解者、發展延遲等知的障礙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對災害資 訊進行判斷及理解者等。

(2)在防火避難上的特性可分為3類:

A.身體行動之障礙

考量火災時無法自主避難或自主避難困難者的特性,因垂直避難困 難,所需要的時間過長,建議應以水平避難為避難原則。

B.災害資訊的感知、傳達之障礙

若人員無法感知災害資訊,將會失去避難最佳的時機,造成避難延 遲,建議應就人員的障礙特性研擬較適合的感知及傳達方式。

C.災害資訊的判斷及理解之障礙

若人員無法理解其正處於危險環境之下,其特性和身體行動障礙者相 似,必須以較強制性的方式進行輔助避難。

綜合以上所述,避難弱者乃是包含老人、外國人、嬰幼兒、孕婦、產 婦及身心障礙者等災害避難弱勢,又可區分為生理弱者及資訊弱者兩種:

(1)生理弱者:因為生理(肢體)或精神上之障礙,無法自主進行避難,包括 老弱婦孺等。(2)資訊弱者:例如來台居住、工作、觀光之外籍人士因為不諳 中文,無法取得災害避難資訊,成為災害避難之弱者。(賴深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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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其他人或移動輔具才能避難行動者,如表 2-8 所示之 B 類(需要他人 協助、指導或依賴輔具方能避難)及 C 類(重度障礙或須由他人搬移方能避 難)人員。避難行動弱勢者係以人員遇緊急情況時之行動能力為衡量基 準,且以非高齡(年齡未屆滿 65 歲者)之正常人為標準,若避難行動力 較低者皆可統稱為「行動弱勢者」。避難行動弱勢者可能為永久性身障者 及臨時性或某時期內行動不便者,前者泛指一般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但其 中有一部分卻又不屬於避難行動弱者,如上肢傷殘人士之下肢正常,可以 如正常人一樣行動自如而無差別;另外,後者所稱臨時性行動不便而導致 避難行動能力不足者,如下肢運動傷害或受外傷者及經過重大手術後病人 等,需使用拐杖(撐拐)行動或臥病在床,此外,所謂某時期內行動不便 者,如懷孕婦女、幼齡孩童及高齡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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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照護機構相關法規

如前章所述,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乃是 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管 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屬 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 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 類組;從消防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 護及養護機構均為甲類場所(第 6 目),因此也呼應本研究將之歸納為類似 機構的說法。

原先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前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及 養護機構則由社政主管機關管轄(內政部),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

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 進行整理,將各法規中與建築與防火避難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 表2-9 ~表 2-13 所示。

2-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 法(103 6 月 4 日 修 正)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 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 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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