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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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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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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 勢 者 照 護機 構火 災風 險自 主

檢核 指 南 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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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GRB 編號:PG10405-0115 本部計畫編號:104301070000G0066

行動弱 勢 者 照 護機 構火 災風 險自 主

檢核 指 南 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雷 明 遠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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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 ‧‧‧ ‧‧ ‧‧ ‧‧‧ ‧ ‧‧ ‧‧ ‧‧ ‧ ‧‧ ‧‧III 圖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V 摘 要 ‧‧‧ ‧ ‧‧ ‧‧‧ ‧‧‧‧‧‧‧ ‧‧‧‧‧‧‧ ‧X 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3 第三節 研究流程‧‧‧‧‧‧‧‧‧‧‧‧‧‧‧‧‧‧‧5 第四節 研究進度‧‧‧‧‧‧‧‧‧‧‧‧‧‧‧‧‧‧‧6 第二章 文獻分析‧‧‧‧‧‧‧‧‧‧‧‧‧‧‧‧‧‧‧‧‧7 第一節 行動弱勢者之適用範疇‧‧‧‧‧‧‧‧‧‧‧‧‧7 第二節 照護機構相關法規‧‧‧‧‧‧‧‧‧‧‧‧‧‧‧21 第三節 照護機構相關防火避難安全風險‧‧‧‧‧‧‧‧‧28 第三章 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草案)基本篇‧‧‧‧‧‧‧‧67 第一節 機構負責人之義務與責任‧‧‧‧‧‧‧‧‧‧‧‧67 第二節 機構應配合事項‧‧‧‧‧‧‧‧‧‧‧‧‧‧‧‧72 第三節 基本篇—機構火災風險評估步驟‧‧‧‧‧‧‧‧‧74 第四章 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草案)精進篇‧‧‧‧‧‧‧143 第一節 火災風險和預防性措施‧‧‧‧‧‧‧‧‧‧‧‧143 第二節 火災探測和警報系統‧‧‧‧‧‧‧‧‧‧‧‧‧163 第三節 滅火設備和系統‧‧‧‧‧‧‧‧‧‧‧‧‧‧‧169 第四節 逃生路徑和策略原則‧‧‧‧‧‧‧‧‧‧‧‧‧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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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緊急逃生照明‧‧‧‧‧‧‧‧‧‧‧‧‧‧‧‧224 第六節 標示和標語‧‧‧‧‧‧‧‧‧‧‧‧‧‧‧‧‧228 第七節 記錄、規劃、通知、指示和訓練‧‧‧‧‧‧‧‧‧231 第八節 火災防護設備和設施的品質驗證‧‧‧‧‧‧‧‧24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245 第一節 結論‧‧‧‧‧‧‧‧‧‧‧‧‧‧‧‧‧‧‧‧245 第二節 建議‧‧‧‧‧‧‧‧‧‧‧‧‧‧‧‧‧‧‧‧246 附錄 本所有關審查會議紀錄及意見回應‧‧‧‧‧‧‧‧‧249 參考書目‧‧‧‧‧‧‧‧‧‧‧‧‧‧‧‧‧‧‧‧‧‧‧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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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次

表 1-1 高避難風險之高齡者收容機構及防火避難障礙 7 表 2-1 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數統計及防火避難障礙類型 7 表 2-2 各類障礙者類別  9 表2-3 各類障礙之特徵及認知、行動能力分析表11 表 2-4 各類障礙之避難逃生環境需求分析12 表2-5 不同避難弱者常用避難行為人因數據類型13 表2-6 避難弱者水平步行速度(單位 m/s)16 表 2-7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17 表 2-8 不同避難弱者之避難行動能力19 表2-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21 表2-10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22 表2-11 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23 表 2-1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24 表2-13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26 表2-1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院督導考核重點32 表2-15 桃竹苗地區 104 年醫院緊急災害防護及應變能力演練查35 表 2-16 建築物火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表參考範本40 表 2-17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54 表2-18 衛福部 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基準60 表 3-1 簡易風險程度評估工具137 表 4-1 火災類別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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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表4-2 建議之步行距離190 表4-3 重大發現之記錄範本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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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次

圖1-1 研究流程圖 4 圖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6 圖 3-1 火三角體75 圖 3-2 引火源76 圖 3-3 長期加熱設備應加強檢視插座有無焦黑77 圖 3-4 氧化性物質之標示78 圖3-5 煙霧在建築物內之移動82 圖 3-6 易燃物之儲放鐵櫃85 圖3-7 滅火器的種類89 圖 3-8 一般消防避難路線平面圖範例103 圖 3-9 可行安全避難時間與必要安全避難時間軸線比對之範例 135 圖4-1 樓梯下方的垃圾箱144 圖 4-2 儲藏室管理不良的例子145 圖4-3 腳踏式防火垃圾桶147 圖 4-4 50 公升的可燃物存放箱148 圖 4-5 絕緣板材內部156 圖 4-6 測試鑰匙167 圖4-7 消防栓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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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圖4-8 消防搶救垂直通道175 圖 4-9 直立式消防管路177 圖 4-10 漸進式水平避難的防護區域180 圖 4-11 避難區示意圖例187 圖 4-12 步行距離之測量192 圖 4-13 兩方向逃生口193 圖 4-14 兩方向逃生口(以防火構造區隔) 193 圖 4-15 內部居室194 圖4-16 非病房及休息區設有自動火災偵測設備之死巷情況195 圖4-17 非病房及休息區設有防火構造之死巷情況196 圖 4-18 非病房及休息區設有防火構造之死巷情況(例如門診單位、診 所或醫療中心之診療室)197 圖 4-19 設有替代性出口之死巷情況198 圖 4-20 病房及休息區設有防火構造和自動火災偵測設備之死角情況 199 圖 4-21 地下室之防護200 圖 4-22 兩樓梯或出口間走廊之分隔202 圖 4-23 從樓梯通往最終出口之防護通道範例203 圖 4-24 從樓梯通往最終出口之兩方向逃生路徑範例204 圖 4-25 設有保護梯間/走廊之單一樓梯範例206 圖 4-26 防火樓梯之隔離207 圖 4-27 樓梯之繞行路徑208 圖 4-28 戶外梯之防護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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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4-29 單樓層多出口建築物210 圖 4-30 多樓層單一樓梯217 圖 4-31 多樓層多樓梯218 圖4-32 建築物高度 12 公尺內樓地板面積 1,000m2以上者(不含醫院主 通道) 219 圖4-33 建築物高度 12 公尺內樓地板面積 1,000m2以上者(含醫院主通 道) 220 圖4-34 建築物高度 12 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 1,000m2以上者(含醫院主 通道) 221 圖4-35 建築物高度 12 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 1,000m2 以上者(含醫院主 通道) 222 圖 4-36 發光照明設備225 圖 4-37 發光路徑引導設備226 圖4-38 「防火門-保持關閉」之標語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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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防火避難 一、 研究緣起 上(103)年度自行研究案於期末審查會議時獲得審查委員們一致 肯定,另亦建議進行延續計畫,宜針對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 險項目自主檢核表,進一步研提可讓使用人判斷或因應之標準等說 明,以供檢核填寫時參考。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研提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參考指南。 (二)配合本所「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 之研編內容,提供相關防火避難安全風險之解說。 (三)提供非建築、消防專業之機構經營者、管理人、資深護理及照 護人員辦理機構之環境安全設施維護、緊急應變計畫、自衛消 防及避難演練之參考。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的研究報告及書籍文獻, 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在不同建築物場所所面臨之火災風險,供歸納分 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選擇 3 處以上老人長期照護、養護機構場所進行實地勘察及火災 風險評估,另對相關人員進行避難風險項目問卷調查,以了解行動弱 勢者之火災避難行動可能遭遇風險種類、規模,評估報告內容是否周 延,以提供修正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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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三) 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 不定期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 意見供研擬量化評估方法、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 提出建議。 三、 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概有以下結論: (一) 本研究對象為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雖然從管理 法令依據及主管機關來看,護理之家屬於護理相關法系及衛生主 管機關,而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為老人福利相關法系及社福 主管機關,然從建築及消防法系來看,此 3 類機構基本上歸屬為 同類組建築用途或場所,更重要是收容人員(住民)之避難行為特 性、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因此基於研究需求,本 研究予以統稱為「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 (二) 依據文獻蒐集分析,關於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之火災風險,國內 概以檢核表進行風險辨識(確認)為最常使用方式,經綜合比較分 析,常見風險因子可歸納成 5 大項,分為機構之基本資料、火災 危害及防火管理、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避難逃生設施及設 備、緊急應變及救助等。 (三) 第三章參考過去研究成果,經彙整濃縮成「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 南(草案)基本篇」,提供「火災風險評估 9 步驟」—蒐集相關資 料、確認火災危害、評估火災可能性、判定火災防護措施、判定 火災安全管理資料、評估火災對建築物內人員造成的影響、火災 風險評估、改善執行計畫及定期檢討,並有各步驟之解說,提供 使用人能進一步了解火災風險自主檢核要有哪些步驟及基本認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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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 第四章參考過去研究成果,經彙整濃縮成「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 南(草案)精進篇」,提供有關建築防火、消防安全設備等專業技 術性的解說,包括火災風險和預防性措施、火災探測和警報系 統、滅火設備和系統、逃生路徑和策略原則、緊急逃生照明、標 示和標語等。 (五) 依據以往實際參訪養護中心、護理之家等機構之經驗,瞭解行動 不便人員的緊急避難依賴醫療護理、照服人員極深,因此觀察瞭 解這些第一線工作人員對於消防避難演練的作法及看法,從中提 供務實可行的修正意見。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推廣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觀念:立即可行 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 灣建築中心 配合本所日後建築防火科技計畫年度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討 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相關課程, 並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及專業團體共 同參予,將可使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觀念 及具體作法之推廣達到最佳成效。 建議二 推動既有長期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究工作: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 如結論所述,相關收容機構大都能夠關切患者之火災避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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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惟若要求其改善建築設施,或增設消防設備,須在其財力可負荷下方 可行,因此期望未來繼續辦理既有長期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 究,以提供經營業者改善其環境安全之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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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for elderly; fire safety risk; self-inspection;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The methodology of fire risk management was applied in this research to investigate the risk the elderly in long-term care and nursing institution that may be encountered in case of fire, and then made an analysis on the risk treatment strategy. Finally, the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crete principles of improvement on space desig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the existed institutions were proposed. The purposes were as the followings:

1. To focus on the examples of long-term care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to study and propose the appropriate items of fire safety and evacuation risk assessment for the accommodating occupants.

2. To develop the comprehensive guidance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provide those institutions for independent inspection reference.

3. To propose the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of software and hardware relating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institution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nsolidation, it will have conclusions as followings:

1.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ing institution, it was summed up and obtained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risk items, 5 categories and 42 items, for the use of self-check list. 2. Also, it were proposed the basic consideration items of evacuation

options for the locomotion vulnerable occupants and the feasible items for evacuation plan which were suitable to be a par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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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guideline of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risk management.

3. It was found there were several problems and hazard factors for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s form the on-site investigation and personnel interview, which were divided into the categories of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fire hazard and management, prevention of fire and smoke spread, means of egress and equipments, and emergent response and rescue. Furthermore, it was proposed the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on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of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s, including software and hardware.

4. In the recommendation about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the principle of spatial arrangement as “on-site evacuation, first evacuation and secondary evacuation” was proposed. In the recommendation about prevention of fire and smoke spread, it was suggested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99-1,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hapter,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 is the appropriate to be used for improvement.

5. It was found that the emergent evacuation of locomotion vulnerable occupants is highly dependent on nursing and care staff, therefore from the investigation on what they did and thought during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excise, the guiding principles could be obtained that can minimize and avoid the potential danger during evacuation action.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o immediate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1.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enhance the education promotion courses

related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assistance from ABRI,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lth (MOHW),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ire Administration,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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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uilding Centre and the other Associ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develop the research on improvement

tutoring of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of the existed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ABRI hope to unify MOHW to jointly promote the fire risk assessment concepts harmonized with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provide the manager of care institution the guidance of improvement on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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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研究緣起背景 上(103)年度自辦研究案「長期照顧機構火災避難風險改善之研究」, 綜整台灣北、中、南地區 9 家長期照顧機構調查結果,重要成果略以: (1)研提可供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並提 出可適用之避難逃生計畫參考選項,可供作機構管理者制定住民的避難 逃生計畫時參考建議;(2)彙提既有機構於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問題及 火災危險因素(區分為有關機構環境及建築、火災危害及防火管理、防 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避難逃生設施及設備、緊急應變及救助等風險 問題),進而提出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包含軟、硬體面)改善建議;(3) 在防火避難改善建議有關建築環境配置原則建議中,提出「就地避難、 一次避難及二次避難」空間配置原則。另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之建 議中,建議長期照顧機構可參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採用「一樓層設有 2 個以上獨立區劃,其中發生火災的一區採漸 進式水平避難,未發生火災的一區採延遲式避難」原則。前案於期末審 查會議時獲得審查委員們一致肯定,另亦建議進行延續計畫,宜針對長 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進一步研提可讓使用人 判斷或因應之標準等說明,以供檢核填寫時參考。 102 年度辦理自辦案「行動弱勢者之防火避難風險評估研究」從行 動弱勢者(行動不便人員)或照護人員的觀點,探討火災避難時可能遭 遇的危險及可採用的排除或避免策略,其研究對象為「避難行動能力不 足者」及「無避難行動能力者」,係以人員遇緊急情況時之行動能力為衡 量基準,若以非高齡之正常人為標準,其避難行動力較低者皆可統稱為 「行動弱勢者」。本研究之適用對象將限於無法自主避難之高齡者、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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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障礙者或病患;也正是從火災安全角度來探討屬於高避難風險性的一群 人,在火災前收容機構應有哪些預防、準備的措施,面臨火災時機構應 如何選擇應變、疏散及避難策略。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將國內老人照顧之服務模式可區分為機構 式、社區式及特殊性等 3 類;其中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包含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榮民之家等 5 種類型,其中護理 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收容的住民是具有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 的高齡者,也是屬於自主避難困難之行動不便或重度行動不便人員。此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行動能力及困難度上十分相近, 皆可歸納為高避難風險類型,如表 1-1 所示。因此,本研究將此 3 類機 構統稱為「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 表1-1 高避難風險之高齡者收容機構及防火避難障礙 法規依據與類型 收容對象 防火避難特性之障礙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 長期 照顧 機構 長期照護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 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A. 身體行動之障礙 B. 存在複合障礙  災害情報的感知、 傳達之障礙  災害情報的判斷及 理解之障礙 養護型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 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 顧對象。 護理機 構設置 標準 護理 之家 一般護理 之家 日常生活上須協助、或是插有 管路(尿管、氣切管、胃管) 的老人,通常是由護理人員負 責。 (資料來源:鄭元良、楊欣潔,2014;本研究整理修正) 依據消防署99-103 年間火災統計資料,國人年平均因火災死亡 108 人,其中65 歲高齡者有 30 人,佔 28%,顯示老人的防災避難問題值得 社會持續關切。101 年 10 月發生前衛生署立台南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 火災,導致收容之身患重症或插有管路老人 69 人中有 13 人死、其餘嗆 傷的嚴重災情,而鄰近的日本及韓國亦有類似災情。102 年 10 月日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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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岡一家診療所發生火災,造成 10 人死亡、5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其中死

者多為行動不便之高齡者。歷經福岡診療所的火災事件後,日本積極檢

討相關法規規範,擬將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由現行之 275m2以上修

改為皆應設置。103 年 5 月韓國全羅南道(South Jeolla Province)長城郡

(Janseong)一家高齡者療養院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火災 雖於 30 分鐘內控制,但因此造成 21 人死亡、7 人受傷之重大事件。因 此,如何改善既有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的安全水準,確保被照護及 照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已是政府需嚴肅以對且亟待解決的課題。 貳、研究目的 綜上,本年度擬應用先前年度自行研究之成果,彙編成火災風險自主 檢核指南,並進行相關機構之意見蒐集,以提供修正指南內容。本研究目 的如下: (一)研提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參考指南。 (二)配合本所「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之 研編內容,提供相關防火避難安全風險之解說。 (三)提供非建築、消防專業之機構經營者、管理人、資深護理及照護人 員辦理機構之環境安全設施維護、緊急應變計畫、自衛消防及避難 演練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的研究報告及書籍文獻,彙 整有關行動弱勢者在不同建築物場所所面臨之火災風險,供歸納分析出 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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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二、 調查分析: 選擇3 處以上老人長期照護、養護機構場所進行實地勘察及火災風 險評估,另對相關人員進行避難風險項目問卷調查,以了解行動弱勢者 之火災避難行動可能遭遇風險種類、規模,評估報告內容是否周延,以 提供修正改進。 三、 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 不定期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 見供研擬量化評估方法、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 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基於人本關懷理念,行動弱勢者係基於行動能力觀點,指身 體行動能力有障礙的人,其避難行動能力不足或是失去避難行動能力 者,當遇緊急情況時(如火災)需要依賴其他人或移動輔具才能避難行 動者,如表 2-8 所示之 B 類及 C 類人員。然本研究以老人長期照護、養 護機構及護理之家收容之高齡者為研究對象,對於其他情況的行動弱勢 者則未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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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次圖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開始 文獻蒐集 國內外文獻資料歸納整理 整理 機構訪視及問卷調查 期中報告撰寫及簡報 研提具體指南及改善建議 期末簡報及報告書撰寫 研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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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第四節 研究進度 本研究自 104 年 3 月起至 12 月底止,辦理期程計 10 個月。以下為 本研就預定工作進度: 月次 工作項目 第一 月 第二 月 第三 月 第四 月 第五 月 第六 月 第七 月 第八 月 第九 月 第十 月 1.國 內外參 考 文 獻蒐集 ** ** ** ** ** ** ** 2.資料比較、分 析、整理 ** ** ** ** 3.研擬自主檢核 指南草案 ** ** 4.撰擬期中報告 及期中簡報 **  5.行動弱勢者收 容機構訪視、調 查、蒐集意見 ** ** 6.研擬既有機構 有關管理措施、 設備改善之修正 建議 ** ** 7.撰 擬期 末報 告 (初 稿 ) 及期 末 審 查簡報 ** **  8.期 末報 告修 正 並完成成果報告 **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5 13.5 22.5 36 54 63 76.5 85.5 94.5 100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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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行動弱勢者之適用範疇 壹、身心障礙之避難弱者 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顯示,截至 101 年 12 月底止,我國 的身心障礙人數為 1,117,518 人,相較於我國總人口 23,315,822 人,佔 了4.79%,包含的障礙類別與人數如表 2-1 所示: 2-1 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數統計及防火避難障礙類型 身心障礙類別 人數 佔總人口比例 常獨立 出現於 一般建 築物 發現火 災障礙 垂直(使 用樓梯) 避難障 礙 水平 避難 障礙 備註 視 覺 障 礙 者 Vision Disability 56,582 0.24% ○ ○ ○ 辨認避難路徑 困難,以致於 行動緩慢 聽 覺 機 能

障礙者 Hearing Mechanism Disability 122,285 0.52% ○ ○

察覺警報鈴響 困難,以及聽 取緊急廣播引 導困難 平 衡 機 能

障礙者 Balancing Mechanism Disability 4,256 0.02%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障礙者 Voice or Speech Mechanism Disability 13,396 0.06% ○ 避難障礙較小 肢 體 障 礙 者 Limbs Disability 381,127 1.63% ○ ○ 使用樓梯避難 困難 智 能 障 礙 者 Mentally Disability 99,621 0.43%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Losing Functions of Primary Organs 132,024 0.57% ○ ○ 顏 面 損 傷

者 Suffering Facial Damage 4,586 0.02% 植物人 Unconscious Chronically 4,129 0.02% ○ ○ ○ 失智症者 Senile Dementia 39,441 0.17% 自閉症者 Autism 12,817 0.05% 慢 性 精 神 病患者 Chronic Psychosis 119,514 0.51% 多 重 障 礙 Multi-Disability 114,986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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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身心障礙類別 人數 佔總人口比例 常獨立 出現於 一般建 築物 發現火 災障礙 垂直(使 用樓梯) 避難障 礙 水平 避難 障礙 備註 頑 性( 難 治 型) 癲 癇 症 者 Stubborn (Difficult-to-Cure) Epilepsy 4,977 0.02%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者 Caused by Infrequent Disease 1,994 0.01% ○ ○ 其 他 障 礙 者 Others 3,901 0.02% 新 制 類 別 無 法 對 應 舊 制 類 別 者 1,882 0.01% 總人數 1,117,518 4.79% (資料來源:101年12月內政部統計處資料;張尚文等,2013;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中,大多屬於需要照顧者,即使出現在居住建築 物以外的一般性公共建築物,也會有人陪同,身心障礙者只要有人陪同, 則避難障礙可經由陪同人員就近輔助而消除。部分身心障礙者,自主行 動能力較高,獨自出現在居住建築物以外一般建築物的可能性相對較 高,例如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等。視覺障礙者無論在辨認水平避難路徑或者是垂直避難路 徑都較為困難,以致於行動緩慢,部分視覺障礙者並非全盲,只是視覺 較弱,可以透過顯著的引導設施加以輔助。聽覺機能障礙者察覺警報鈴 響困難,以及聽取緊急廣播引導困難,較難發現火災警報訊息。聲音機 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只是講話或發生較困難,對於避難障礙較小。肢體 障礙者對於有高低差的水平動線以及使用樓梯避難有困難。常獨立出現 一般建築物的身心障礙者,屬於避難弱者。 依據內政部(統計處)截至101 年 12 月底止的統計資料顯示,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11.15%,65 歲以上的年長者,通常具有 獨立行動能力,可能獨立出現於居住建築物以外的一般建築物,其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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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如孕婦(由去年新生兒人數198,348,佔全國總人口的 0.85%,提供孕婦 人數估算之參考)、短期受傷生病者,亦屬於避難弱者。這些人在火災發 生時發現警報、垂直避難、水平避難等方面,未必發生障礙,只是行動 與反應較一般人遲緩,行動耐力較一般人差。 何家偉(2001)曾彙整過各類身心障礙者類別及障礙特徵,將障礙者分為 視覺、聽覺、肢體、心智及暫時性障礙,如表2-2所示。 表2-2 各類障礙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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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資料來源:何家偉,2001) 貳、身心障礙者之避難能力 由障礙者人口數可瞭解環境設施的使用率以肢障者居多數,其次為智 障、視障、聽障者。障礙者對於環境的認知以及行動的能力,其在平時即 較一般正常人為低,致災害發生時,所面臨的危險度遠比一般正常人為 高。由表2-3的分析顯示,由於各類障的不同障礙特徵,所形成的環境認知 及行動能力之缺陷,在智障者方面為資訊(情報)障礙,肢障者為移動障 礙、動作障礙,視障者為資訊障礙、移動障礙,聽障者為資訊障礙,而多 重障者則依障礙之多重性而有資訊障礙、移動障礙、動作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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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2-3 各類障礙之特徵及認知、行動能力分析表 各類障礙別 障礙特徵 認知、行動能力分析 智障 1. 對訊息的辨視、認知能力不足。 2. 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均較遲緩。 資訊障礙。 視障 1. 無法辨視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 覺能力異常及不易分辨顏色。 2. 借重盲用手杖及引導設備等輔助 設備。 資訊障礙。 移動障礙。 聽障 1. 聽覺麻痺、聽野狹窄,或有複聽、 聲音強弱敏感度差等聽覺障礙。 2. 不易接受聲音訊息或信號。 資訊障礙。 肢障 1. 上肢、下肢或體幹畸形麻痺,各關 節無法活動或肢體不能站立。 2. 借重輪椅、柺杖、支撐等輔助設備。 移動障礙。 動作障礙。 多重障 視 、 聽 多 重 障 礙 1. 無法辨視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 覺能力異常及不易分辨顏色。 2. 聽覺麻痺、聽野狹窄,或有複聽、 聲音強弱敏感度差等聽覺障礙。 3. 借重盲用手杖及引導設備等輔助設 備。 4. 不易接受聲音訊息或信號。 資訊障礙。 移動障礙。 ( 腦 性 麻痺) 智 、 肢 多 重 障 礙 1. 對訊息的辨視、認知能力不足。 2. 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均較遲緩。 3. 上肢、下肢或體幹畸形麻痺,各關 節無法活動或肢體不能站立。 4. 借重輪椅、柺杖、支撐等輔助設備。 移動障礙。 動作障礙。 資訊障礙。 (資料來源:張尚文等,2013;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現行建築物於災害發生時,其安全防災計劃對於障礙者的安全保障對 策尚十分缺乏,因應各類障礙者的環境認知及行動能力之障礙,各類障礙 避難逃生應考量之因素及其環境條件需求分析如表2-4。在各類障當中,明 顯呈現肢障、視障及多重障者在避難逃生環境條件之特定需求遠較其他障 礙別為多,將是未來避難逃生對策的重要協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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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表 2-4 各類障礙之避難逃生環境需求分析 各類障礙別 認知、行動 能力障礙 無障礙環境條件需求 避難逃生 條件需求 智障 資訊障礙 記號或信號簡單易懂。 1.緊急逃生設備 配置。 2.對延遲逃生的 引導、救助。 3.訊息有效而迅 速傳遞。 視障 資訊障礙 1.記號顯著。 2.信號以聲音傳遞。 移動障礙 1.減少高低差。 2.減少突出物。 3.增加引導設施設備。 4.增加柺杖運作空間。 5.簡化動線系統。 聽障 資訊障礙 以 視 覺 記 號 或 信 號 取 代 聲 音 傳 遞。 訊息有效而迅速 傳遞。 肢障 移動障礙 1.減少高低差。 2.增加輪椅、柺杖通行與運作空 間。 3.簡化動線系統。 1.緊急逃生設備 配置。 2.對延遲逃生的 引導、救助。 3.訊息有效而迅 速傳遞。 動作障礙 1.增加可扶持設施設備。 2.促進設備易於操作。 多 重 障 視 、 聽多 重 障 資訊障礙 移動障礙 1.減少高低差。 2.減少突出物。 3.增加引導設施設備。 4.增加柺杖運作空間。 5.簡化動線系統。 ( 腦 性麻 痺 ) 智 、 肢多 重 障 資訊障礙 記號或信號簡單易懂。 移動障礙 1.減少高低差。 2.增加輪椅、柺杖通行與運作空 間。 3.簡化動線系統。 動作障礙 1.增加可扶持設施設備。 2.促進設備易於操作。 (資料來源:張尚文等,2013;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鄧子正等人(2010)曾彙整不同避難弱者常用避難行為人因數據類型,如 表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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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2-5 不同避難弱者常用避難行為人因數據類型 逃生避難 基本能力 火災現場 環境因素 疏散避難 輔助工具 避難前置 準備行為 老人: 1.健康但體力較 弱者。 2.借助輔助器可 自由行動者。 3.使用輪椅可獨 立行動者。 4.完全無法行動 者。 (一)移動能力 1.一般步行速度 2.水平移動速度 3.垂直移動速度 4.群流速度 (二)視覺能力 (三)聽覺能力 出口流出 係數 1.拐杖 2.助行器 3.輪椅 4.擔架 5.爬梯機 6.病床 沐浴 睡眠 著衣 輔具準備 幼童: 1.不具避難行動 能力的嬰幼兒。 2.需避難引導及 輔助的學齡前兒 童。(又分大班、 中班、小班) 3.需避難引導的 學童。 (一)移動能力 1.一般步行速度 2.水平移動速度 3.垂直移動速度 4.群流速度 (二)視覺能力 (三)聽覺能力 出口流出 係數 1.嬰幼兒背 袋 2.引導繩或 類似工具。 沐浴 睡眠 著衣 其他 病患、行動不便 者: 1.健康步行者。 2.需藉助他人或 醫療器具或移動 工具移動者。 3.需由他人幫助 並藉助醫療器具 或移動工具移動 者。 (一)移動能力 1.一般步行速度 2.水平移動速度 3.垂直移動速度 4.群流速度 (二)視覺能力 (三)聽覺能力 出口流出 係數 1.輪椅 2.擔架 3.床單 4.病床 沐浴 睡眠 著衣 輔具準備 醫療器具 (資料來源:鄧子正等人,2010;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人 因 範 圍 人 因 數 據 內 容 避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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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叁、避難弱者之避難移動能力 一般而言,避難弱者可分為3大類(張尚文等,2013),分述如下: 1. 自行避難困難者 患有慢性疾病長年臥病在床高齡者、需殘障設施之重度殘障者、重 度智能障礙者、聽覺及視覺雙重障礙者等,需藉助旁人協助移動, 其所需引導避難人力及時間均須以加以考量。 2. 可水平移動但無法自行下樓者 由於日場所使用之電梯或電扶梯等垂直動線,由於火災時並無法使 用,因此避難時,唯一可用知垂直動線只有樓梯,而能夠獨自以柺 杖或輪椅移動至樓梯口者,雖可自行水平移動,但無法自行下樓。 3. 避難行動遲緩者 年老體衰者、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輕度智能障礙者,雖可自行避 難,然可能由於對於警報音響確認困難、避難動線設計不當、本身 行動遲緩,而增加避難時間。 內政部消防署(2005)有關研究指出,因為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機構收容人員生理與心理的衰老,隨著自理能力的不同呈現不同之行動能 力,分別如以下4種類型: 1.正常老人,體力較弱者。 2.輕微障礙,借助輔助器可自由行動者。 3.中度障礙,坐輪椅可獨立行動者。 4.重度障礙,長期臥床而無法行動者。 依據日本医療福祉建築協会(2010),一般病患的移動能力可分為擔 送、護送、獨步、無法移動等4種型態。其中,無法移動者建議應採取籠 城區劃的避難方式,讓人員可長時間滯留於籠城區劃中等待救援。 1.擔送:照護者使用輔助器具即可移動病(傷)患。 2.護送:藉由照護者輔助可不需使用輔助器具即可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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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3.獨步(自行輔助移動):可自行移動者,包含輪椅等輔助器具使用者。 4.無法移動:無法立即移動。 英國的社區及地方政府部(DCLG,2006a)對醫療院所等場所之火災 風險評估指南中,曾指出該類場所收容人員之避難能力速度,係依照對於 醫療工作人員的倚賴程度而定,可區分為3種不同的依賴程度: 1.可自主行動者(Independent) 病患的行動力沒有任何的受限,並且可以在沒有醫療工作人員的協助 下自行離開受評場所,若發生行動力受限,可以在他人的最低程度協 助下撤離。 2.依賴行動者(Dependent) 除了可自主行動和高度行動不便的病患外,皆屬此類。本類包括幼童 和有精神疾病的病患 (即便可自主行動者亦視同此類)。

3.重度依賴行動者(Very high dependency)

因為醫療處理及(或)醫療情況,使之需依賴醫療人員高度協助之患 者。包括重症單位和手術室內的病患,以及其避難可能會導致生命威 脅的患者。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會依據其障礙的程度與使用之器具而 有所不同。鄧子正等人(2010)曾彙整不同避難行動能力(健康步行者、輕 度障礙者、重度障礙者)之水平步行速度,如表2-6所示。呂詠祺(2011) 則彙整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如表2-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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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表2-6 避難弱者水平步行速度 (單位m/min) 研究調查文獻 健康步行者 輕度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崛內三郎(1998)1 72 48 - 常懷生編譯(1995)2 男子60 歲以 上:64.2 - - 男子70 歲以 上:55.2 許銘顯(2004)3 76.8 獨步49.2 護送 33 林慶元等人(2011)4 63.6 柺杖40.8 輪椅 16.8 蔡秀芬(2001)5 61.2 柺杖36 輪椅 18.6 黃進興(2012)6 67.2 男 48.2 女30.4 - 蕭世弘(2009)7 45 T=32÷75×(需要協 助避難人數/協助避 難人數)÷0.15×樓地 板面積(m2) 由病房護送 78 SFPE8 55.8 48.6 48.6 (資料來源:鄧子正等人,2010;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1堀內三郎、保也健治郎、室崎益輝。1998 年。「新版建築防火」。朝倉書局。 2常懷生編譯。1995 年。「建築環境心理學」。田園城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3許銘顯。2004 年。醫療院所及老人安養機構防火安全水平避難對策之研究。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博士論文。 4林慶元、許銘顯、鄭紹材。2011 年。老人安養機構的防火安全避難設施之調查研究。中華民國 建築學會第十三屆建築研究成果發表論文集。頁833-836。 5蔡秀芬。2001 年。「老人安養機構避難逃生安全設計之研究」。淡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6黃進興。2002 年。「高齡者水平逃生速度之研究—以台北市立安養機構高齡為例」。台灣科技大 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7 蕭世弘。2009 年。「加護病房避難安全策略及緊急應變作為之研究–以某醫學中心為例」。中央 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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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2-7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 (單位 m/min) 研究調查 項目 K.E.Boyce,T.J.Shields, and G.W.H. Silcock 水 平 避 難 有運 動障 礙者 沒有幫助下:14.4~100.8 拐杖:37.8~81 手杖:15.6~96 助行器或四腳拐杖:6~6.12 無運動障礙者:51.6~106.2 垂 直 避 難 有運 動障 礙者 沒有幫助下:8.4~37.2 拐杖:7.8~18.6 手杖:10.8~29.4 助行器或四腳拐杖 無運動障礙者:33~49.2 C.W. Johnson 只靠護士: 緩慢 37.5 中等 50 快速 75 護士搭配輪 椅: 緩慢 30 中等 37.5 快速 50 護士搭配推 床: 緩慢17.1 中等24 快速30 堀內三郎 水 平 避 難 避難弱者 48 不習慣建築物位置、路徑的人員 60 慣於建築內部位置、路徑且身心強健的人 員72 垂 直 避 難 避難弱者 24 不習慣建築物位置、路徑的人員 30 慣於建築內部位置、路徑且身心強健的人 員36 楊逸詠、林慶元 水 平 避 難 第一類步行者(健康步行者) :76.8 第二類步行者(需藉由他人或醫療器具或 移動工具移動) :19.8~77.4 第三類步行者(須由他人幫助或移動工具 移動) :49.2 (資料來源:鄧子正等人,2010;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依據東京消防庁火災予防審議会有關調查報告(1993),身心障礙者 之防火避難特性概可區分為3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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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1)從身心障礙的狀態可分為3類: A.身體行動之障礙:如肢體不自由者、因治療使身體行動受限制、 老化、 發展延遲等行動能力不足者等。 B.災害資訊的感知、傳達之障礙:如視力障礙、聽覺及語言機能障礙、 語言隔閡(外國人)等。 C.災害資訊的判斷及理解之障礙:因患有癡呆症而無法對災害資訊進行 判斷及理解者、發展延遲等知的障礙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對災害資 訊進行判斷及理解者等。 (2)在防火避難上的特性可分為3類: A.身體行動之障礙 考量火災時無法自主避難或自主避難困難者的特性,因垂直避難困 難,所需要的時間過長,建議應以水平避難為避難原則。 B.災害資訊的感知、傳達之障礙 若人員無法感知災害資訊,將會失去避難最佳的時機,造成避難延 遲,建議應就人員的障礙特性研擬較適合的感知及傳達方式。 C.災害資訊的判斷及理解之障礙 若人員無法理解其正處於危險環境之下,其特性和身體行動障礙者相 似,必須以較強制性的方式進行輔助避難。 綜合以上所述,避難弱者乃是包含老人、外國人、嬰幼兒、孕婦、產 婦及身心障礙者等災害避難弱勢,又可區分為生理弱者及資訊弱者兩種: (1)生理弱者:因為生理(肢體)或精神上之障礙,無法自主進行避難,包括 老弱婦孺等。(2)資訊弱者:例如來台居住、工作、觀光之外籍人士因為不諳 中文,無法取得災害避難資訊,成為災害避難之弱者。(賴深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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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2-8 不同避難弱者之避難行動能力 避難行動能力 避難弱者 A. 具 避 難 行 動能力者 B. 避 難 行 動 能力不足者 C.缺乏避難 行動能力者 可自主避難 需 要 他 人 協 助、指導或依 賴 輔 具 方 能 避難 重度障礙或 須由他人搬 移方能避難 生 理 弱 者 高齡者(老人)  (註 1)  (註 2)  (註 3) 兒童(12 歲以下)   (註 4) 孕(產)婦   (註 5) 病患   (註 6)  (註 7) 身心障礙者  (註 8)  (註 9)  (註 10) 資 訊 弱 者 外國人  (註 11) 註 1: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或經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 之老人,如安養機構及失智照顧型機構之照顧對象。 註 2: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如長期照護型機構之照顧對象。 註 3: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 人,如養護型機構之照顧對象。 註 4:包括 2~6 歲幼兒及未滿 2 歲之嬰幼兒。 註 5:指懷孕待產期孕婦及生產後未滿 2 個月之產婦。 註 6:如受傷而暫時性身障之病患、手術後休養之病患、生病住院治療中患者等。 註 7:如重症插管病患、昏迷狀態病患等。 註 8:如輕度身心障礙者。 註 9:如中度身心障礙者。 註 10:如重度身心障礙者。 註 11:因不識中文、不諳國(台)語,無法自己獲得避難資訊者。 (資料來源:雷明遠,2013) 從行動能力觀點,避難行動弱勢者係指身體行動能力有障礙的人,其 避難行動能力不足或是缺乏避難行動能力,遇緊急情況時(如火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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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依賴其他人或移動輔具才能避難行動者,如表 2-8 所示之 B 類(需要他人 協助、指導或依賴輔具方能避難)及 C 類(重度障礙或須由他人搬移方能避 難)人員。避難行動弱勢者係以人員遇緊急情況時之行動能力為衡量基 準,且以非高齡(年齡未屆滿 65 歲者)之正常人為標準,若避難行動力 較低者皆可統稱為「行動弱勢者」。避難行動弱勢者可能為永久性身障者 及臨時性或某時期內行動不便者,前者泛指一般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但其 中有一部分卻又不屬於避難行動弱者,如上肢傷殘人士之下肢正常,可以 如正常人一樣行動自如而無差別;另外,後者所稱臨時性行動不便而導致 避難行動能力不足者,如下肢運動傷害或受外傷者及經過重大手術後病人 等,需使用拐杖(撐拐)行動或臥病在床,此外,所謂某時期內行動不便 者,如懷孕婦女、幼齡孩童及高齡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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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照護機構相關法規 如前章所述,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乃是 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管 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屬 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 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 類組;從消防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 護及養護機構均為甲類場所(第 6 目),因此也呼應本研究將之歸納為類似 機構的說法。 原先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前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及 養護機構則由社政主管機關管轄(內政部),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 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 進行整理,將各法規中與建築與防火避難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 表2-9 ~表 2-13 所示。 2-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 法(103 年 6 月 4 日 修 正) 第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 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 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 第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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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人登記。 ……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101 年12 月 3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 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 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 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 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 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 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2-10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人員 法(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 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 標準(102 年8 月 9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 第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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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8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表」。 (資料來源: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2-11 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 服務類型 法規限制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 康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法源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2.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1. 老人福利法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106 年 6 月 4 日生效) 機構樓地板面積 (平均)(單位: m²/ 人) ≧16 m²/床 日間照護者≧10 ≧16.5 ≧16.5 寢室樓地板面積 (單位: m²/人) 收住呼吸器4床以上者:≧ 7.5 m²/床 ≧7 ≧7 住房寢室床位限 制(單位: 床) ≦6 ≦6 ≦6 床邊與鄰床/牆邊 距離(單位: cm)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者:≧100/100 ≧80 / 80 ≧80 / 80 日常活動場所(單 位: m²/人或床) ≧4 ≧4 ≧4 照護區走道淨寬 (單位: cm) ≧140 ≧140 (兩側有居室≧160) 門寬限制(單位: cm) ≧80 ≧80 ≧80 衛生設備及其他 限制 設置專用坡道及行動不便 設計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收容人數>50人者,每一寢 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收容人數>50人者,每一寢 室應設簡易衛生設備。 人力配置限制(單位:人) 護理人員/照顧人 數 1/15 24 小時應有值班 1/15 1/20 社工人員/照顧人 數 ≦100床:指定專人 100~200床:1人 >200床:2人 1/100 專任或特約人員/49 人以下 照顧服務員/照顧 人數 1/5 日間:1/5 夜間:1/15 1/8 護理站 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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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資料來源: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2-1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消防安全 設備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條文 項目 內容 第 12 條 場所用途分類 第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第 6 目 第 14 條 滅火器 應設置 第 15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7 條 自動撒水設備 1. 10 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11 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 以上者。 3. 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4.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 其他 1.應符合建築法、消防 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平 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 4.住房浴廁應設有扶 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 統。 5.各樓層安全區劃之 防火門,應可兩端開啟 且不得上鎖。 6.所有隔間牆、走道、 牆壁、地板、天花板, 均採用防火構造或耐 燃建材。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 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 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 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 當照明設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 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 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 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 當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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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 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9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5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 在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層以上建築物。 4.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在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5.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 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者 第 22 條 緊急廣播設備 應設置 第 23 條 標示設備 1.應設置。 2.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主要出入口,其出口 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 者。 第 24 條 緊急照明設備 應設置 第 25 條 避難器具 除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設置避難 器具。 第 28 條 排煙設備 1.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2.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 花板下方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 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2 者。 防焰物品 法規 消防法第11 條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 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 物品。 內政部 93 年 3 月 15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503 號 公 告 150 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 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 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 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應使 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 (資料來源: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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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表2- 13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F-1 類 F-2 類 H-1 類 第79 條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86 條 分間牆構造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 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具有1 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 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 耐燃1 級材料為限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88 條 內部裝修材料 F-1、G-3、H-1 類組之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之 居室,應使用耐燃3 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使用耐燃2 級以上 第 92 條 走廊寬度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 以上 其他走廊為120 cm 以 上 1.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上 2.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 : 120 cm 以上 第 93 條 直通樓梯步行距 離 不得超過50 公尺。 建築物第15 層以上之樓層不得超過 40 公尺。 第 95 條 設置二座以上之 直通樓梯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 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其樓地 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超過400 平方公尺,其他 任一層超過240 平方公 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房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 平方公尺者。 第 96 條 樓梯構造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 1 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 達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 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第 99-1 條 二個以上區劃 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120 公分以上, 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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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 106 條 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 平方公 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1 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1 座。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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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 第三節 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避難風險 壹、風險辨識 所謂「風險辨識(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 」,係指發掘可能發生風險 之事件及其發生之原因和方式,亦即找出需要加以處理、管理的風險。其 過程應注意以下2點: 1.會發生什麼? 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列出所有會影響分析對象中所訂定的結構的事 件,通常會詳細指出事件的內容。 2. 如何、為何、何處與何時發生? 列出可能的影響事件後,機關必須考慮其可能的發生原因和發生順 序,即所謂的風險情境分析,情境分析是風險辨識與評估中最關鍵的 一部分。 用來發現風險的方法包括核對風險清單、利用SWOT方法、運用經驗 及紀錄來判斷、流程表、腦力激盪、系統分析、系統工程技術等(雷明遠, 1999)。建築物火災風險特性的判定,必須要瞭解以下幾個問題: 1. 哪些人或哪些事物暴露在建築物火災風險下? 2. 如果有人暴露在建築物火災風險,是哪些人? 3. 哪些事物造成建築物火災風險? 4. 火災傷害或損失的本質為何? 5. 火災危害的哪些特性可能會影響風險的判定? 6. 火災危害的感受在哪裡? 7. 火災危害在哪裡會如何地同時發生? 8. 火災風險資料庫的量是否足夠? 9. 就如何分析火災風險上,有多少科學方面的共識? 10.火災風險計算方面,有多少科學方面的共識?受影響的人之間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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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火災風險本質有多少共識? 11.對於決策甚為重要的分析,是否有忽略什麼面向? 一、利用 SWOT 方法 潘國雄等人(2013)針對國內護理機構建築物,依使用類型區分為 獨立型(全棟均為護理之家)、附設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及混合型(護 理之家在大樓的某幾層)。各類型護理之家因軟硬體條件不同,火災風險 及安全防護條件亦各異,以 SWOT 分析法探討如下: (一) 獨立型:全棟均為護理之家 S (優勢) W (劣勢) • 可控制各樓層風險項目 • 全棟火警訊息可及時通 報 • 便於垂直及橫向聯繫 • 機構規模較大收留床數 較多 • 顧病比例合理性更顯不 足,特別是在夜間 O (機會) T (威脅) • 全棟可自主管理或改善 • 配合住民行動屬性或輕 重症者安置相對安全區域 或樓層 • 內部安全死角(機構單位 面積大) • 地處偏遠(部份個案) (二) 附設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S (優勢) W (劣勢) • 可控制各樓層風險項目 • 全棟火警訊息可及時通 報 • 醫院支援人力 • 照服員台籍為主 • 其它樓層重症病人或高 關懷族群 • 院內各單位災情資訊傳 遞與指揮調度系統複雜 • 與醫院護理及照服人力 共用問題 O (機會) T (威脅) • 全棟可自主管理或改善 • 配合醫院其它單位整體 • 火災潛存風險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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