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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偵測規則之完整性討論

第五章 部落格為基礎之工具

第三節 衝突偵測規則之完整性討論

上述18 條規則,是否足以完整地偵測到衝突,是值得討論的議題。由本研 究在圖11 所提議的需求後設模型來看,如果是以「名詞 1-動詞-名詞 2」的需求 表達形式來看,共可窮舉出 5 種需求,包含角色-使用-需求、功能-操作-資料、

功能-支援-活動、活動-達到-目標、以及活動-依循-假設。如果是以「名詞 1-動詞 1-名詞 2-動詞 2-名詞 3」的表達形式來看,共可窮舉出 4 種需求,包含角色-使用 -功能-操作-資料、角色-使用-功能-支援-活動、功能-支援-活動-達到-目標、以及 功能-支援-活動-依循-假設。而以「名詞 1-動詞 1-名詞 2-動詞 2-名詞 動詞 3-名詞4」的表達形式來看,共可窮舉出 2 種需求,包含角色-使用-功能-支援-活動 -達到-目標、以及角色-使用-功能-支援-活動-依循-假設。所以,一共應有 11 種 需求。

然而,有些需求並非很常見,例如「角色-使用-功能-支援-活動-達到-目標」

這樣的複雜形式的需求雖然可以表達出誰用功能作某事情時,所想達到的特定目

標,然而並不常見,所以目前暫時先排除在規則之外,然而這樣的衝突,依然可 以由針對「功能-支援-活動-達到-目標」這樣的需求衝突偵測規則來得知。所以 目前規則不特別針對「名詞1-動詞 1-名詞 2-動詞 2-名詞 3-動詞 3-名詞 4」來進 行偵測,而針對其他9 種需求來進行設計。

而從動詞間具備反義關係的角度來看,「名詞1-動詞-名詞 2」由於只有一個 動詞,所以在表達上,由動詞間具備反義關係而造成的衝突,也只會有一種衝突 形式。然而,在動詞有兩個的狀況底下,也就是「名詞 1-動詞 1-名詞 動詞 2-名詞3」的需求表達形式中,則會有兩種衝突的形式存在,也就是反義關係可能 在動詞1 處發生,也可能在動詞 2 處發生,例如,非會員不可用查詢功能來支援 新聞歷史資料搜尋、以及非會員使用查詢功能時不可支援新聞歷史資料搜尋,在 這個例子中,類似相近的需求,是可以用兩種形式來表達的。所以,「名詞1-動 詞1-名詞 2-動詞 2-名詞 3」的表達形式原本是有 4 種,但考量到這裡有兩種動詞 的反義關係的狀況,就會變成有 8 種需求形式。再加上「名詞 1-動詞-名詞 2」

的5 種需求形式,共需考量 13 種需求形式。

回過頭來,看本研究所提議的需求,由於本研究除了考量動詞間的反義關係 所產生的衝突而提出13 條規則外,亦考慮了目標的分歧、以及預防系統設計者 在功能設計時沒有注意到應該依循的假設,而提出了額外的5 條規則,也就是規 則6、規則 7、規則 16、規則 17、以及規則 18。因此,可推論出,使用這 18 條 規則來偵測需求衝突,應該已經具備一定的完整性。

然而,從Entity-Relationship 模型的角度來看,如果是 Binary 的形式,也就 是 Entity-Relationship-Entity 或說是「名詞 1-動詞-名詞 2」的形式來看,上述需 求的表達,在語意的精確性上應該沒有太大問題,然而,如果是談到Ternary 的 形式,也就是 Entity-Relationship-Entity-Relationship-Entity 或說是「名詞 1-動詞 名詞 2-動詞 2-名詞 3」的形式來看,使用者在表達需求時,可能是將「名詞 1-動詞 1-名詞 2」這樣的子句組合起來視為一個概念,或是可將「名詞 動詞 2-名詞3」組合起來視為一個概念,來表達需求,雖然本研究所提的規則亦試圖針

對這兩種形式來進行衝突偵測,然而,所設計的系統並沒有讓使用者能精確地將 這兩種由兩個名詞與一個動詞所組合出概念分別表達出來,這個問題可能需要未 來後續的持續努力與投入。

第六章 方法論之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