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規劃整合性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模式

第二章 建築餘土流向管控模式與系統

第一節 規劃整合性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模式

本建築餘土之流向管控模式經 96 年度研究之規劃、試驗與訪談,已有明確 之操作流程與邏輯,將參考現行四聯單之架構,結合縣市政府、監造單位、承造 單位、清運廠商與收容廠商,並以 RFID 防偽且較不受工地現場環境影響之特性,

發展適合現今建築餘土清運流向管控模式,並在經過多次專家座談會議後進行模 式修正,該模式目前已臻成熟。本模式架構如圖 2-1 所示,依階段可細分為專案 申請階段、現場清運階段與資料補登階段等,茲簡述如下。

圖 2-1 建築餘土之流向管控模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壹、專案申請階段

本階段流程包含相關單位註冊、清運專案建立、標籤發放與回收。

一、相關單位註冊

營造單位必須在清運專案申請前,事先決定本專案之相關配合單位,包含清

運業者、土資場業者、監造單位、主管機關等,並確認各相關配合單位均登錄本 系統註冊基本資料後,即可在本系統建置清運專案。

二、清運專案建立

本研究參考目前清運憑證四(五)聯單之作法,考量責任共同承擔,因此建 議整體清運計劃除由營造單位擬定清運計劃書呈交轄內之縣市政府外,亦由營造 單位於本系統開啟一新清運專案,並在該專案內輸入工程基本資料與選取配合廠 商(監造單位、清運廠商、收容廠商)及主管機關等。專案建立後,經各配合廠 商之授權同意,該專案資料始呈送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清運專案建立過程如圖 2-2 所示。

圖 2-2 註冊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標籤發放與回收

透過審查清運計劃書與系統內登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即可進行 RFID 標籤之 印製,標籤經測試讀取成功後通知營造單位領取。在本清運模式中,設定單一專 案之清運車輛對應一張標籤,該標籤將重複使用至該清運專案結束,若有清運車 輛變更或是專案結束時,應由清運單位撕下交付營造單位,作為呈送主管機關證 明清運專案結束之檢覆文件之一。

貳、現場清運階段 一、RFID 設備架設

當主管機關將標籤核發給營造單位後,營造單位即可將標籤交付清運業者貼

第二章 建築餘土流向管控模式與系統

雖然出、入工地之清運車輛主要工作項目為載運餘土,但亦有臨時調派進行 載運廢棄物或工地所需材料等行為發生。在本模式中,RFID 設備讀取標籤資訊 後,便立刻觸發攝影設備,並將影像資料與清運時間上傳,因此本模式將不分清 運用途,完整保留任一清運車次進出場資訊,但由於其他清運用途車次並不循既 有流程完成一筆清運記錄,可能造成清運狀態非正常或是後續清運作業無法正常 運作,因此本模式賦予監造單位可變更清運車次用途之權責,亦即在系統中更改 車次之用途,但仍須檢覆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清運車次之實際作為,以供備查。

二、資料補登

由於工地或土資場可能面臨停電、網路不通或 RFID 設備故障等狀況,相關 標籤資料與影像資料將無法上傳至中央伺服器,造成資料短缺,清運資料錯誤等 問題,本模式提供資料補登模式,營造單位可根據工地端之清運紀錄與相關影像 紀錄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補登作業,並由主管機關根據營造單位所提供 之相關文件進行資料補登,以利於後續統計分析。補登機制流程。

96 年度研究結果表示,在經過各種可能影響因子(如標籤種類、標籤高度 與角度、標籤與讀取器之距離、車速、雨量大小及防爆隔熱紙等)之測試後亦可 得知該模式之可行性高;繼而經實地工地與土資場之試驗後,在粉塵影響下,其 現場讀取率仍不受影響,在僅使用單一天線下仍可在特定之區間讀取成功,其讀 取範圍如圖 2-3 所示。

圖 2-3 RFID 建議讀取範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章 建築餘土流向管控模式與系統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