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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角色義務

西方是最早提出角色衝突(Kahn, Wolfe, Quinn, Snoek 與 Rosenthal,

1964)的觀點。角色一詞,是指人們因為在社會單位中擔任某一職位,

而有一組被預期的行為型態(黃家齊、李雅婷與趙慕芬譯,2014)。而雙 薪夫妻在工作與家庭兩個領域都有各自的角色,並且可能擁有多重角色,

如:丈夫與妻子、父親與母親、女婿與媳婦等,但每一種角色都有被預 期的行為,而造成個體在不同角色間可能會有時間、行為及壓力上的角 色衝突。L. Harry (1965)在書刊評論中提到,Khan 等人(1964)認為角 色衝突與角色模糊是造成個人在組織中壓力行為最主要的因素。過去的 研究也發現,特定角色要求會使得個人為了滿足他人對角色的期許,而 投入較多的資源於特定角色上,進而使得另一角色履行上感到困難,產 生角色間衝突(陳淑貞、王中元及蔡麗貞,2009;Netemeyer, Boles 與 McMurrian,1996;引用自陳文良、王怡涵與邱雅萍,2013)。

但 Khan 等人(1964)的角色衝突為西方的觀點,在現階段台灣工 作家庭衝突研究之理論進展,大多數研究仍沿用西方研究所使用的理論 基礎(如資源保存理論、角色理論等)進行假設驗證,僅有少數研究者 已經開始嘗試發展適用台灣本土工作家庭衝突的概念架構,以期能反映 華人工作家庭衝突之現象(陳文良等人,2013)。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

個人主義社會係以權利取向為人際互動的首要準則,而集體主義文化則 是以「義務取向」為首要的人際道德(Miller, 1994)。因此,本研究以針 對華人所提出的「角色義務」觀點進行探討。

台灣深受華人儒家思想的影響,在人際關係中以儒家的倫理本位為 核心,葉蓬(1999)在《傳統儒家道德義務思想研究》中曾說到:「中國 古代道德義務總是對應於處於人倫關係中的個體各自地位所決定的角

色職責。」如中國傳統儒家以君臣、父子、夫婦、兄弟及朋友為五倫,

五倫中每個角色皆有各自該遵循的道德義務,君臣有義、父子有親、夫 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華人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各自該遵循 的角色義務,我們透過遵循角色義務與彼此互動。而「角色義務」即是 根據不同身分而決定的職責,也是一種外化的行為表現(許詩淇、黃囇 莉,2009)。善盡角色義務是使關係名符其實之要務,也是發展良好關係 的基礎;在人際互動中,若有一方不執行相對應的角色義務,將可能引 起衝突,並影響日後的關係好壞(許詩淇、黃囇莉,2009)。就如同西方 社會中,個體會努力達到他人對特定角色的期許,當無法兼顧每個角色 時,就會發生不同角色間的角色衝突。當父母違反角色義務可能瓦解親 子關係的基礎;相應地,雙薪夫妻因為必須擔任多重角色,如上司或下 屬、丈夫或妻子等,因此,當無法善盡角色的義務,即可能發生衝突(許 詩淇、黃囇莉,2009)。而台灣近年來,因為女性主義的興起,女性紛紛 進入職場,形成許多雙薪夫妻。當雙薪夫妻執行夫妻的角色義務時,就 可能會影響到工作角色。Kopelman, Greenhaus 和 Connolly(1983)也指出 工作與家庭衝突的來源主要來自於「配偶」而不是「家庭」(引自 Foley 與 Powell, 1997),故本研究以夫妻的角色義務進行探討。

但究竟夫妻角色義務的內涵為何?李惟新(2014)曾針對「當代華 人婚姻關係中的角色義務」進行探討。其在研究中採用親子角色義務的 分類架構,將角色義務以兩個向度(規範的正負向及強制性)分成四個 義務類型(許詩淇、黃囇莉,2009):

表2- 1 角色義務分類架構

資料來源:整理自許詩淇及黃囇莉(2009:299)。

而本研究背景與動機為雙薪夫妻有家庭與工作兩個領域的角色,所

資料來源:整理自李惟新(201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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