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2 計畫執行步驟與作業內容
107 年度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計畫編列改善經費約新台幣 11,524 萬元(補助款 7,643.6 萬元,自籌款 3,881.4 萬元) 及 107 年度既有建築節能改善擴大計畫編列總金額 為15,132 萬元,補助款 9,619.9 萬元,自籌款 5,512.1 萬元,承續過去「建築能源效率提 升計畫」及「綠建築更新診斷與改造計畫」之精神,公開徵選中央政府 35 個及地方政 府 38 個具高度配合意願之單位且符合改善效益之公有建築物進行改善工程,期望改善 後能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同時具觀摩示範作用。本改造計畫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 劃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服務團隊」,進行改善規劃,彙整研擬改善 項目大綱與內容,並進行工程經費初估與檢討修正,提出改造規劃原則及訂定相關規範,
供受補助單位進行冷凍空調技師與建築師委託設計及工程發包等作業。服務團隊於各受 補助單位設計監造發包完成後,就相關設計圖說進行審查,並俟工程完工後協助進行完 工查核作業,提升計畫執行之成效與品質,最後,再將完整作業內容與成果撰寫期末報 告,以提供本國落實建築節約能源與溫室氣體減量之推廣應用。其中,空調系統改善導 入測試、調整、平衡(Testing, Adjusting and Balancing,簡稱 TAB) 程序,證實不須進 行金額龐大之設備汰換情況下,仍能藉由簡單閥件之安裝、管線之修改與運轉參數之調 整,而獲得節能效益,充分呼應了本計畫利用低成本之改善策略,來達到節約能源以及 CO2排放減量之目標。
本計畫之執行步驟如下:
1. 針對中央機關發出申請通知,再配合系統化之書面審查與分析建築物耗能原因,以 初步篩選出適合改善之建築對象。
2. 針對篩選出之舊有中央廳舍進行建築物耗能診斷並確定改善之建築對象,初步規劃 設計。其中建築節能類經由現場量測空調系統性能,以建立建築物之實際耗能現況 之比較基準(Baseline),如空調負荷以及實際使用型態(Occupancy),藉此獲得精確 的空調負荷資料以作為下階段擬定改善策略之重要參考依據。
(1) 建築物基本資料的收集,樓地板面積、空調面積、人員使用情形、室內空氣品 質(IAQ)、方位以及樓層數等基本資料收集。
(3) 電費單的收集,透過電費單建立建築物年度電力使用情形(每月用電度數、最 高需量、半尖峰需量等資料),以利後續進行DSM 契約容量適化以及秏電設備 使用時程訂定等工作進行。
(4) 利用上述資料,再配合北南各研究團隊進行實際建築物耗能量測評估,建立建 築物耗能使用情形Baseline,以及各耗能設備之能源使用效率情形等資料。
3. 依據耗能系統現況,提出改善策略。利用低成本或是零成本之改善策略,進行小量之 改善工程投資及運轉與管理策略之調整進行建築物節約能源工作。其中建築節能運 轉策略之調整包含三大項,包含室內負荷之控制、空調系統節能策略,以及動力系統 之節能策略之實施。
4. 本計畫建築節能類將採取全尺度實驗(Full-Scale Experiment)之印證方式進行,對於 改善前後之耗能系統等進行其能源使用效率之實際量測,以確認其耗電使用情形之 比對。同時預計於後續計畫中對於這些改善案例,進行長期之追蹤考核(Follow-up), 除確保其改善之節能效果外,並建立良好之維修保養制度以及秏電系統設備生命週 期估。
1.2.2計劃作業內容
1. 成立本計畫節能改善專業輔導團隊
(1) 擬定本計畫各階段期程辦理事項及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 並按期程向本所回報執行情形。
(2) 於計畫辦理期間,提供節能改善相關規定說明及輔導等諮詢服務,確保本 計畫各階段工作順利執行。
(3) 針對 107 年度受補助單位辦理完工後現場查核工作。
(4) 輔導受補助單位(或歷年受補助單位)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舊 建築改善類。
(5) 承攬廠商應指派 1 名計畫執行人員進駐本所推動辦公室,以協助計畫運作、
溝通聯繫及協調整合等事宜。
2.
中央政府所屬廳舍能源效率提升及綠建築改造相關工作 (1) 辦理 107 年度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工作事項依據內政部 105 年 11 月 11 日核定 107 年度「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計
綠廳舍改善相關工作,經內政部106 年 3 月 28 日核定共計 34 個正取單位,並 為有效執行標節餘款,以及避免受補助單位因故未能辦理,另選出6 個備取單 位,將視實際情況依序遞補(正取及備取名單詳附表1、附表 2)。承攬廠商需 協助執行107 年度補助中央政府案件之輔導、設計圖說審查、查核等相關工作。
另為配合經濟部「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本計畫之室內照 明改善,承攬廠商應輔導受補助單位優先將既有螢光燈具汰換為具節能標章之 LED 燈具,惟若僅將既有螢光燈管汰換為 LED 燈管者,應比照節能標章燈具 之規格,訂定發光效率基準、色溫及安裝前辦理抽驗等事項,輔導受補助單位 於工程招標文件上載明,應將整組燈具(連同 LED 燈管)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 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檢驗,以確保改善後照明燈具之品質及省電效率。
(2) 辦理後續年度既有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相關前置籌備工作
考量後續年度中央政府單位如欲申請本補助計畫,均須自行編列至少 30%之自籌款,且一般公務機關每年度之預算,需於前一年度 3 月底前即編 列送審,為利申請單位能及時編列自籌款預算送審,故承攬廠商需依本所 指示,配合辦理後續年度本計畫補助中央政府之相關前置籌備工作,包括 受補助單位之初選、現勘、決選及說明會等相關事項。
(3) 辦理 106 年度案例追蹤考核
為考核實際之執行成效,107 年度本計畫將從 106 年度補助中央政府 部分改善單位(受補助改善單位名單詳附表 3),挑選示範案例進行改善成 效之追蹤考核(達受補助單位數量 10%,並考量區域平衡及補助金額大者 優先),進行系統性之改善前、後效益比對,提出確切之數據,俾能反映出 實際改善效益。
3. 擴大推動地方政府所屬廳舍能源效率提升及綠建築改造相關工作
(1) 辦理 107 年度既有建築節能(含綠廳舍)改善擴大計畫補助工作事項
依據內政部106 年 8 月 14 日核定「一百零七及一百零八年度既有建築節 能改善擴大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轄)之機 關(構)、高中職、醫院及鄉(鎮、市、區)公所等之公有建築物節能與綠廳舍 改善,經內政部106 年 10 月 24 日及 12 月 14 日核定共計 38 個正取單位,並
為備取,將視實際情況依序遞補(正取及備取名單詳附表4、附表 5)。承攬廠 商需協助執行107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案件之輔導、設計圖說審查、查核等相關 工作。
(2) 辦理後續年度既有建築節能(含綠廳舍)改善擴大計畫補助相關前置籌備 工作
考量後續年度地方政府如欲申請本補助計畫,均須依財力級距自行編列 10%至 50%之自籌款,且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算,需於前一年度 8 月底前 編列送審,為利申請機關能及時編列自籌款預算送審,故承攬廠商需依本所指 示,配合辦理後續年度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之相關前置籌備工作,包括受補助 單位之初選、現勘、決選及說明會等相關事項。
4. 建置本計畫107 年度完成之改善案例網頁資料
建置本計畫 107 年度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案例網頁,並
連結歷年執行改善案例成果以完整呈現,作為既有建築物智慧綠建築改善之推廣教 育平台。
5. 辦理本計畫107 年度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
辦理本計畫 107 年度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以作為後續計畫執行之改善參考依
據。
6. 辦理本計畫107 年度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改善前/後建築節能效能評估
針對本計畫 107 年度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建築節能類受補助單位,進行建築
空調與熱水耗能系統診斷,並進行節能效益評估,需進行節能改善前、後之數據分 析,另為確保本計畫改善效益,需採取全尺度實驗之印證方式進行現場量測分析。
7. 辦理建築節能效能評估培訓課程
針對本項工作執行人員辦理改善前/後建築節能效能評估之培訓課程,培養專業能力及 量測技術,以提升本計畫執行品質及辦理能力。
8. 辦理BEMS 資料庫之更新維護
更新維護本計畫 BEMS 節能資料庫網站,藉由網際網路將本計畫 107 年度中央 及地方政府建築節能類受補助單位之BEMS 資料上傳,以進行實際節能減碳效益之 量化評估參據。工作項目如下:
上載運轉參數格式與內容正確性(包含運轉參數名稱、數據、單位等)與完整性(依 據各改善案例設計圖說)。
(2) 建置異地備份功能,作為即時接收並儲存受補助單位系統運轉數據,資料需包 含107 年度及過去 3 年之改善案例。
(3) 維護暨修正 BEMS 資料庫平台功能與介面,使其正常運作。
(4) 維護歷年單位資料庫之連線,使可由 BEMS 平台進行查詢,並協助斷線單位恢 復連線。
9. 辦理BEMS 資料庫之大數據分析
針對歷年改善補助單位 BEMS 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並滾動檢討各項建築
節能改善手法及效益,同時提出建築空調及熱泵相關設備之運轉原則及節能策略之 建議。
10. 舉辦節能技術講習會共 3 場
於北、中、南規劃辦理「推廣節能技術講習會」各1 場,邀請專家學者說明節能 與綠廳舍改善技術與分享改善實務經驗,以利與會者了解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策
於北、中、南規劃辦理「推廣節能技術講習會」各1 場,邀請專家學者說明節能 與綠廳舍改善技術與分享改善實務經驗,以利與會者了解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