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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要是針對「花東基層棒球隊組訓現況與阻礙因素之研究」,依照現況 與回收問卷結果加以討論。其討論如下:

一、 組織現況方面

(一)組訓球隊之學校校數

1、花蓮縣部份:九十六學年度組訓之基層棒球隊(含軟式與硬式棒球)

共計 16 所學校,其中國中 6 所、國小 10 所。與九十五學年度共 24 所學校 組訓(國中 6 所、國小 18 所)比較,組訓棒球隊之校數明顯下降。顯示花蓮 縣棒球組訓仍屬於波動較大之不穩定狀態。

2、台東縣部份:九十六學年度組訓之基層棒球隊(含軟式與硬式棒球)

共計 27 所學校,其中國中 8 所、國小 19 所。與九十五學年度共 27 學校組訓(國中 7 所、國小 20 所)比較,組訓棒球隊之校數不變,推論台 東之學校棒球隊發展應以進入發展穩定期。

根據黃煜敏(2006)研究指出花蓮縣原住民地區國小運動代表隊以發展足球 為多數,其次為田徑與棒球;而台東縣原住民地區國小運動代表隊以發展棒球為 最主要項目,其結果與本研究結果接近。

(二)棒球隊成立的原因

翁志成(1999)歸結學校組訓運動代表隊因素有:1、是學校目標;2、是學 校條件;3、是學生條件;4、是社會資源等四大因素。依本研究調查結果,因為 是學校傳統隊伍而成立棒球隊之比例為 65.4%。因為有良好師資或教練而成立棒 球隊之比例為 46.6%。因為學校設備齊全而成立棒球隊之比例為 28.6%。因為有 良好社會資源而成立棒球隊之比例為 19.5%。因校長指示成立棒球隊之比例為 16.5%。 因教育局之指示而成立棒球隊之比例為 8.3%。顯示花、東兩縣的學校 棒球隊因延續棒球永續經營之傳統,並符合學校教育目標而持續推展棒球。另外

有良好的教練、師資來源,及充沛的社會資源、教育決策…等因素都是攸關花、

東兩縣之學校棒球隊不可或缺之因素。

(三)教練來源

翁志成(1994)指出目前國內學校教練大多數由學校體育老師或外聘校外人 士來兼任,與本研究「學校棒球教練是由教師或職員擔任」佔 59.4%的比例為最 高,二者之結果相符。顯示花、東地區學校多數棒球隊教練具有犧牲奉獻之精神 值得敬佩。但孫顯鋒(1999)指出學校的運動代表隊教練多為教師兼任,有時無 法專注於培訓工作。有鑑於此,未來應以推動棒球專任教練聘任辦法,讓更多具 有教練專長之優秀人才進入校園,讓棒球運動專業化。

(四)教練獎勵方式

邱金松(1990)認為獎勵應採多種方式,以獎章、獎狀、獎金、獎盃、表揚、

記功等。本研究結果顯示,學校在獎勵教練的方式上以口頭表揚最高 63.2%,其 次為記功敘獎 37.6%;而以頒發獎金方式為最低。推論可能是因為各校自主財源 受限又無法獲得社會資金挹注,以致多數學校對教練的付出與貢獻僅能以口頭嘉 許方式為之。

(五)經費來源

陳龍雄(1987)認為學校體育經費的來源可分為:(1)教育部補助(2)後 援會(3)廠商捐助(4)地方熱心人士捐助(5)學校編列預算。本研究結果發現 選答「由教育行政機關專款補助」者佔最高比例 72.2%,其次為校外私人企業贊 助。以學校之立場而言,實應多加爭取企業認養、尋求校友支持和爭取社區和家 長支持為要。

(六)獎勵選手方式

張勝輝(2004)期望在運動代表隊組訓運作中,對於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獎 勵上,能同時兼顧物質與精神層面之肯定與表揚,使士氣獲得鼓舞再創佳績。本 研究發現以精神層面方式獎勵選手(如頒發獎狀 47.4%、體育成績加分 30.8%、

記功嘉獎 30.8%)之學校和以物質方式獎勵選手(如頒發獎金獲獎品 53.4%、減 免學雜費 6%)之學校都能並行運用,但是直接減免學雜費方式最少,可能原因是 近年來政府對於弱勢家庭貧困學生已有午餐費與學雜費之減免措施所致,因此不 再重複申請有關。

(七)教練有無減少授課時數

本研究結果顯示選答有者佔全部 12.8%;選答沒有者佔全部 79.7%;選答部 份教練有者佔全部 2.3%,此結果與葉憲清(1995)、陳建森(1997)、張浩桂(2003)、 張勝輝(2004)、黃銘順(2005)調查情況大致相同。目前花東地區之棒球教練 多為義務指導之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由於本身已有固定排課或行政事務,長期 下來增加工作負擔,並且減少擔任教練一職之意願,對於未來學校體育與社會體 育的推展可能產生斷層。

(八)教練有無鐘點費

有關教練有無鐘點費方面,花、東兩縣之比例接近,整體情況填答有者為 36.1

%、填答沒有為 40.6%、部份教練有為 19.5%。葉憲清(1996)調查指出「體育 教師兼任運動教練不支領津貼」是長久以來校園內一種文化現象。然而台東縣教 育局歷年來對於各校體育團隊組訓經費之補助,以各校前一年度所提組訓計畫及 經費概算編列教練津貼,最高上限為核予該運動代表隊組訓經費之 25%。因此對 於本研究結果的差異,未來應該更加深入瞭解各校是否提出計畫申請等相關研究。

(九)選手選拔之條件

邱金松、牟鍾福(1990)指出選手選拔應具備條件如下:體格健全經醫生檢 查合格者、學業成積極格者、品行和操行良好者、選手與家長同意書、具備進取 精神與榮譽感者。本研究調查結果依次為具有興趣最高 85%,具有該項目發展潛 能 72.2%、家庭支持 61.7%、健康良好 45.9%、品德良好 36.1%、課業成績及 格 15.8%。顯示出課業成績是最不受影響之選項,可能原因是由於花、東二縣多 為小校小班之學校形態,選手來源受限或不足;另有可能原因是學校鼓勵學生多

元發展,對於學業成績較不理想之學生,鼓勵轉往體育(棒球)適性發展等因素。

(十)選手編班情形

黃銘順(2005)指出運動代表隊選手在品德與生活常規上讓學校與班級導師 有不容易管理之印象存在,形成一個特權團體,影響整個班級經營。且教育部所 提「改善學生棒球運動方案」(體育司,2003)曾針對各年齡層棒球球員提出建 議方案,希望國小學生「玩」棒球、國中「學」棒球、高中「練」棒球、大專「愛」

棒球為階段目標,希望選手不要過早進行專門化訓練。但本研究顯示,花、東有 12%的棒球發展學校行成立體育班、2.3%選手集中編成一班(教育部成立體育班)

(體育實驗中學)、83.5%學校將選手分散各班。對於各校成立體育班之推論,

因少子化因素使各校面臨減班壓力,因此成立體育班可避開學校裁班影響學校教 師工作的因應作法。

二、 訓練與輔導

(ㄧ)訓練時間

歐淑分(2004)提到國小學生在上學時間每天接受 1~2 小時運動最不影響學 生學業成績。本研究顯示以放學後為訓練時段的比例最高 87.2。每日練習時間 2 小時以內 58.6%,符合歐淑分所作之研究。寒暑假安排集訓比例有 70.7%。假日 未安排集訓的比例最低,為 10.5%。可知棒球隊的訓練頻繁,不管是學校教練、

帶隊老師或學生及這些人的家庭影響、體力負荷和長期精神壓力均大;且對於長 期義務性指導的基層教練而言,在沒有支領鐘點費及減少授課優待的情況下,實 在令人尊敬,此一現況應受到上級單位重視。

(二)訓練地點

黃銘順(2005)指出苗栗縣多數運動代表隊於校內進行訓練,原因在於(1)

利用學校現有場地與設備;(2)多數學校練習時間為早自修與放學後,時間有限 無法到校外進行訓練;(3)避免行程中安全問題。

本研究也顯示在校內場地進行訓練者佔全部 93.2%、在他校場地訓練 27.1%、

在校外公共體育場佔 13.5%。多數結果與苗栗縣調查結果相近,但由於賽季的接 近,各校棒球隊可能進行移地訓練或校際對抗比賽,或因

學校本身腹地太小無法進行訓練(如台東縣新生國中)因此借用校外公共體育場 作為訓練場地。

(三)訓練器材來源

陳建森(1997)、張浩桂(2003)調查台北縣國小、台北市國中運動 代表隊消耗性訓練器材的補充方式,所得結果以學校專款購買為最多,並且與本 研究調查結果顯示相符。另外花、東二縣均有向外廠商提供訓練器材且比例接近 約近二成比例。對於地方自有財源缺少的東部而言,爭取公益法人的認養、地方 後援會、職棒球星下鄉回饋等都是球隊獲得挹注的最直接方式,值得學校主管多 加以爭取。

(四)訓練計畫

林正常(2001)把運動訓練計畫分為小週期、大週期、年度計畫和四

年計畫。本研究顯示 82%的學校訂有訓練計畫與陳建森(1997)、張浩桂(2003)、

張勝輝(2004)、黃銘順(2005)等人的研究結果類似。由於比例超過八成,可 能原因與各校棒球隊爭取上級單位補助款有關。而訂定計劃者

(五)課業輔導

黃銘順(2005)認為運動代表隊選手比一般學生花更多時間於訓練與比賽上,

如無補救教學措施,課業必然低落,也影響家長讓孩子加入運動代表隊之意願。

本研究結果顯示 62.4%的學校訂有學業輔導辦法;沒有者佔 33.8%。而選手的課 業輔導者以班級導師 32.3%的比例最高、由學校指派專人輔導佔 23.3%,此二項 結果應該與各校申請「教育優先區-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加強學生課業輔導」之措 施(放學後實施),以及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夜間課輔二項方案的推展 有關。另外,有關課業輔導收費情形,以填答教育主管單位補助及學校支付鐘點 費者為最高,合計佔 41.3%;其次為教師義務指導部收費 21.8;沒有任何一位學

生支付輔導費。

(六)生活輔導

蔡長啟(1984)認為我國運動員的形象非常突出,卻沒有很好的影響力,是 人們贊美的對象,但卻不是人們效法的楷模。由此可知重視學生生活輔導,可以 改善學生人格發展、自主管理,提昇自我形象。本研究顯示訂有學生生活輔導辦

蔡長啟(1984)認為我國運動員的形象非常突出,卻沒有很好的影響力,是 人們贊美的對象,但卻不是人們效法的楷模。由此可知重視學生生活輔導,可以 改善學生人格發展、自主管理,提昇自我形象。本研究顯示訂有學生生活輔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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