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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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而日文之文獻不同於其他西方國家,如美國、德國及法國等與我國語言在系 統上完全相左,故於外文之專有名詞介紹上,皆為論者翻譯之情形。日本之法制 及文獻,因文化上與我國同屬東亞文字文明,且其語言中之漢字系統亦源自中國,
具有表意文字之特性65。因此,雖然日文文句中多參雜平、片假名及漢字系統,
但中文使用者縱然完全不理解日文,亦時常可藉由漢字之表意功能略參透其文意 之一二。導致我國過往之法令及學者文獻於參考日本法制時,亦不乏常有直接使 用日文漢字作為用語直譯之情形。本文認為,直接將日文中之日文漢字用法用於 文中進行討論,雖然可以避免翻譯上可能產生之錯誤,及減少本、外國文獻間參 照之困難度,惟全盤將日文漢字作為專有名詞之翻譯來使用,的確仍嚴重忽略中 文與日文用法本質上存有語言之差異性。
準此,本文在翻譯專有名詞用語模式之採擇上,在中、日文間用法差異不大,
縱然直接使用該專有名詞之日文漢字,就中文使用者而言亦可一目瞭然之詞彙,
則原則上直接使用該日文專有名詞之原先漢字,例如:「避難行動要支援者」、「避 難行動要支援者名簿」、「避難行動要支援者個人計畫」、「災害弱者」、「災害要援 護者」、「避難行動支援關係者」等。但就該詞彙之日文漢字用法,已非中文使用 者得以一目瞭然時,本文即不直接使用該詞彙之日文漢字,而以翻譯其代表意義 之方式來處理,例如:「合理的配慮」、「災害要配慮者」等字詞,中文使用者難 以直接一目瞭然地藉由漢字之表意功能參透其內涵,本文便將其翻譯為「合理調 整」及「災害特殊需求者」,讓讀者更容易了解本文所討論內容,避免讀者於閱 讀上產生不必要之障礙。
第三節 論文架構
65 曹瑞泰,中日語言文字與語音發展過程之對比分析,通識研究集刊,11 期,頁 20 以下,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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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在大致之體系上,將劃分為六個章節,分別針對國際人權文件、日本 及我國之法制,探討身心障礙者於災害防救法制上應該被賦予之地位及角色,以 下分別概述之:
首先,於「第一章 緒論」之部分,主要是針對筆者為何會想要針對身心障 礙者在災害中之參與、避難及救援法制進行說明。並且搭配本文往後重要用語及 其內涵之擇定與詮釋,以確保本文往後論述上用語之清晰及一致性。最後再於此 處,確立本文往下應有之研究方向與架構。
「第二章 國際人權法上對於身心障礙者災害時救援法制之近期發展」之部 分,本文首先將針對聯合國多次之世界減災會議進行介紹,包含橫濱戰略、兵庫 行動綱領及仙台減災綱領中,有關於身心障礙者於國際人權文件中之發展及現況 都將有所描述。另外,本文亦會針對由國際法委員會所提出之災害時人之保護公 約草案中,有提及關於「人道主義原則」下該公約所要求締約國必須達成之相關 義務,進行相關之說明。最後,本文將回到我國已訂定施行法之 CRPD 之規範進 行檢討,探究在 CRPD 之規範誡命應如何與災害防救法制有所匯流之問題。
「第三章 我國法與各項國際人權文件匯流後在身心障礙者災害防救法制 上之應然與實然」之部分,如題所示本章主要在於探討在我國現行災害防救法制 下,身心障礙者於其中是否除了與一般人同樣受到法制保護。更重要者係其與一 般人不同之特殊生理、心理狀況,在災害中可能會產生出不同於一般生活之特殊 需求,是否亦被我國所關注及保護?又或者我國對於身心障礙障礙者雖有保護,
但仍不符合國際人權法及 CRPD 上之誡命?以下,本文除了會從我國現行之災害 防救架構切入,逐步地去探討身心障礙者於其中所被賦予角色,及其中可能產生 之問題以外,亦會針對若身心障礙者尋求司法程序作為一種具有強制力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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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請求國家提供災害時之平等保障措施時,司法實務之態度究係將渠等距於門外 還是廣納其言,進行探究。
「第四章 以身心障礙者為核心之日本災害特殊需求者法制」,則由日本之 災害防救體系開始探詢。從災害預防階段,身心障礙者在法制體系下得以參與之 角色,到避難策略中,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獲得個別性特殊支援之避難行動要支 援者名簿及其衍伸之個人計畫制度,至災害發生後,所建立之相關無障礙/可及 性救援及扶持措施之相關制度。此外,本文亦針對日本司法實務,在面對身心障 礙者向國家請求平等保護措施時之態度進行分析。本文將逐一將相關制度加以介 紹,並且參酌國際減災會議及人權文件之理念,針對日本現行之制度進行分析及 檢討。
「第五章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建構災害防救法制之未來」中,本文將總結前 開 4 個章節中所提及之內容,統合國際人權文件之內容及日本身心障礙者災害防 救法制之經驗,提出我國針對身心障礙者於災害防救法制中今後應有之方向,以 做為我國往後在法制修正前瞻上之參考。另外,有鑑於我國立法機關,經常性地 會有立法怠惰之情形。因此,本文最後亦將參照日本之司法實務論點,探討以司 法作為手段,以促使國家完整化災害時對於身心障礙者參與、避難及救援法制之 可能性。不過,本文期待不論是透過修法抑或訴訟方式之運用,都至少得以喚起 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於災害中所應有之重視。
最後,於「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當中,本文將針對全文之內容進行簡短地 回顧並提出法制修正之進程,希冀透過本篇論文之論述,能夠為我國災害防救法 制在未來修正時,提供一條與身心障礙者共同建構之小徑,使我國在災害領域下 之法規範能更臻於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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