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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簡介及相關文獻

一. 證所稅的歷史與簡介

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屬於資本利得稅,精神為,有所得就要課稅。

近年來我國只課徵證券交易稅,關於證所稅的課徵與否,一直是政府官員、學者 和民間爭論不休的話題。進出股票市場的大多是中高收入之投資人,因此基於租 稅公平原則,應該對其課稅,所謂高收入高稅賦,若沒有對投機氣息濃厚的證券 交易所得給予課稅,不但違背公平正義,且有違量能課稅之原則。

台灣於民國52年開始有課徵證所稅的紀錄,證所稅為財產交易所得之一,應 該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由於當時投資者少,交易量也就少,且電腦系統不發達,

法規不周全,稅收有限,自然人是免徵證所稅;法人部分,因為有財務資料或報 表上的交易所得資料,仍須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合併 在營利事業所得中課徵累進稅率的所得稅,但許多法人利用人頭戶來買賣股票以 避免被課徵證所稅,故當時營利事業的證所稅實際上徵得的稅款很少,導致證所 稅可說是停徵狀態。

雖然個人投資股票免徵證所稅,但現金股利所得卻仍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稅,因而造成各公司股票在除息(權)日前後股價波動劇烈,因此政府在民國62 年3月1日起開始課徵證所稅,個人持有證券未滿一年之證券交易所得需課徵證所 稅,持有證券超過一年以上免徵個人證所稅。課徵後不久,由於當時受全世界整 體經濟影響,股票市場呈現低迷狀態,加上進出股市頻繁,造成投資人與稅捐機 關算法不一致的情形,引起市場上的抱怨,因此政府為了減少負面影響,於是宣 布宣佈個人投資者全年出售金額在新台幣三十萬以下或證券交易所得在三萬元 以內者免徵證所稅。但還是除了受當時全世界整體經濟影響以外,法規不周全,

稅徵算法的問題,於是政府在民國65年停止課徵證所稅。

民國75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熱絡,加權股數與成交量屢創新高,政府 因應各界的呼籲,開始調整財經政策,於是在民國77年9月24日宣布民國7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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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起開始課徵證所稅,個人出售7 7年1 2月3 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股票,免徵 證所稅,個人出售78年1月1日起的上市股票總金額1000萬元以下免徵證所稅,而 78年以後買進並持有一年以上者稅率減半課徵,當年度不足扣抵的損失金額部份 可以遞延至往後三個年度申報抵減,將證券交易稅率由0.3%調降至0.15%,營利 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可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全額合併課徵,並且交易損失抵減項 目不限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抵減一般營利所得五年。但投資人擔心民國62年的課 徵亂象再度發生,導致股市重挫,股價連續無量下跌19天,加權股價指數從約8900 點跌至約5700點左右,成交量巨幅萎縮,股票市場無法正常運作,因而引起各界 激烈反彈,政府於是提出一些安定證券市場的措施,想要減緩證所稅所帶來的衝 擊,才讓證券市場恢復平息,此稱「924事件」。

民國101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法案,定於102年1 月1日起開始課徵。證所稅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新增之上 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之個人投資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 量100,000股以上、出售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個人及出售上市、

上櫃股票之非居住者之個人,受影響人數僅約1萬餘人,其餘得選擇「設算課稅」

或「核實課稅」。102至103年如選擇設算課稅,若股價指數未達8,500點時,則 不課稅;104年取消設算制後,除原於102至103年應核實課稅對象外,再新增「當 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應核實課稅,其餘無 論股價指數高低一律不受影響。

民國102年6月25日,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正案三讀通過,取消8,500點課稅天 險,散戶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大戶新增設算制,全年總出售金額逾10億元部份,

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所得稅,法人、IPO維持舊制,此項修法實施時效可回溯 至102 年1月1日適用。而大戶條款,104 年起將由原核實課稅的單軌制,增列推 計所得、就源扣繳的設算制,只針對全年出售股票總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 證券交易所得稅。另外未上市未上櫃、興櫃及IPO股票,課稅方式不變,IPO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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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長期持有優惠,也仍以保留。針對大戶條款,為消除大戶被查稅的疑慮,大戶 的課徵方式由單軌走向雙軌,並以「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大戶若有虧損,仍 可選擇核實課稅,並在當年度盈虧互抵,選擇核實課稅可盈虧互抵,稅率15%,

選擇設算所得為差額課稅,稅率為千分之1。

二. 證所稅對證券市場影響之文獻

我國過去曾經多次討論過證所稅之議題,但都為股票市場帶來衝擊,證所稅 的課徵必須同時要考量其對證券市場效率性與穩定發展,對投資人而言,證所稅 的課徵會使投資人為了規避證所稅的繳納,故意延緩交易時機,不利資本市場的 發展,以下針對證所稅對證券市場之影響進行說明:

(一) 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

稅率過高可能引發閉鎖效果以及資金外流,造成交易量的縮減,反而使稅收 減少。Somers(1948)指出課徵累進稅率的證所稅將影響投資人出售或持有的意 願,對證券價格產生閉鎖效應,不利市場價格的穩定性,也影響資產配置的效率。

Holt & Shelton(1962)發現閉鎖效果與資本利得稅率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說,投資 人持有之股票報酬率越高時,為了規避高稅率,進而選擇長期持有,閉鎖效果也 就越大。Stiglitz(1983)指出課徵證所稅將不利市場發展,導致市場交易無效率,

資產所有權轉移成本提高,並降低投資人的投資意願。

(二) 對股價報酬率的影響

Jang(1994)指出,稅率的變動會改變投資人對投資標的的偏好與選擇,進 一步影響證券的評價,同時稅率的增加等同壓低股票潛在報酬率,降低投資人的 持股意願。

蔡淑芬(2013)採用事件研究法,以台灣 50 指數成分股為研究標的,分別針 對「財政部宣告 102 年元月起課徵證所稅(101 年 3 月 28 日提出)」以及「立法 院通過 102 年元月起課徵證所稅(101 年 7 月 25 日通過)」這兩個事件為樣本,

探討證券市場對於上述二事件於提出日與通過日前後期間的反應。實證結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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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課徵證所稅對台灣股市的異常報酬率有負向影響。而自政府發布要課徵證所 稅以來,台股表現和亞洲幾個主要國家比較起來,呈現相對弱勢。財政部宣布課 徵證所稅以來已經對股市的影響有:稅收減少、外資影響台股力量增加、國內券 商經紀業務萎縮、股市籌資功能盡失。劉怡君(2014)採用事件研究法,檢測證所 稅是否帶給股票市場負向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在證所稅政策的演變期間,股 票市場普遍反應出顯著的負向異常報酬,顯示企業將證所稅視為一個增稅政策。

且此一反應在電子產業更為顯著。顏文慧(2013) 利用事件研究法檢驗台灣股市 投資人面對政府宣佈證所稅復徵的訊息下,是否存在處置效果或是產生受負面訊 息效果影響之交易行為,並探討國內股市投資人交易行為與政府宣佈證所稅復徵 前後異常報酬的關聯性。實證結果顯示,在異常報酬實證部份,證所稅復徵對國 內股市具有資訊內涵,台灣股市在政府宣佈證所稅復徵後,會產生顯著的異常報 酬。

(三) 對股票成交量與流動性的影響

Feldstein and Yitzhaki(1978)以美國1963年股票投資的資料為實證分析,發 現資本利得稅率對股票出售的影響有十分顯著且巨幅度的負面效果;也就是說,

納稅人投資決策對於稅賦的改變極為敏感,特別是轉換股票投資標的受資本利得 稅率變動的影響更大。資本利得稅率提高將顯著地降低投資人出售股票的意願或 出售金額,反之則投資人出售股票的意願和金額提高。這樣的結果將影響證券的 市場成交量與成交值,並進而影響股票的流動性,一旦多數投資人因稅率提高而 降低其出售持股的意願,將無可避免地減少股票的流動性,進而降低市場交易的 活絡性。

林美絨(2013) 以2007年至2012年與2009年至2012年兩期間之台灣加權指數 和台灣櫃買指數的成交金額資料,利用一般迴歸模型和差異中的差異法(DID)來 檢定其近期的變化是否與宣示課徵證所稅有顯著相關,同時觀察其於課徵證所稅 宣示日前後之變化程度。實證結果發現:迴歸結果中,台灣加權指數、台灣櫃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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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韓國KOSPI指數,三者之成交金額於台灣政府宣示課徵證所稅日後皆有顯 著減少的現象,顯示此期間確實並非只有台股成交動能發生變化。再觀察DID之 結果,排除國際因素後,台股加權指數與台灣櫃買指數之成交金額仍然呈現顯著 減少的狀況。證實證所稅確實對台股成交金額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

三. 小結

在新版證所稅中,對IPO股課稅有提供長期持有優惠,原有稅率為15%,持 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課稅7.5%,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課稅3.75%。Reese

(1998)指出,投資人將因節稅考量而選擇提前實現損失或延後實現證券交易所 得,可能進而降低投資報酬率。因此,本文納入證所稅,探討是否對IPO股之短 期異常報酬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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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

由於 IPO 常存在一段期間的蜜月期,造成 IPO 在初期常有異常報酬的現象。

由於 IPO 常存在一段期間的蜜月期,造成 IPO 在初期常有異常報酬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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