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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投資信託內部公司治理與自律規範 之實踐 之實踐

第一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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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投資信託內部公司治理與自律規範 之實踐

第一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實踐

於現代之資本市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發行受益憑證之方式,

向大眾募集資金進而運用於證券投資,相較於散戶投資人,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較能以其專業投資能力、基金管理能力進行證券投資,且有 分散風險之功能。換言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是主要的資產管理服務 事業,基金規模龐大已達兆元以上,受益人除了參與之散戶投資人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亦吸引其他自然人投資行為的法人投資人或機構 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制度於資本市場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國民 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專業分工的前提之下,證券投資信託已成為一個 國家或社會不可或缺的資產管理制度。

因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身為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之重要當事人,

應具有良好之公司治理,若基金投資人將其資金投入的投信事業本身 發生經營管理不善的情形,或未善盡忠實義務以法人投資人身分監督 基金投資標的公司,則不僅造成證券投信事業實施公司治理不良,亦 可能損及基金投資人應有權益,進而使投資人對於資本市場失去信心,

形成市場失序的情形。

在瞭解證券投信事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後,本章欲先針對證券投 資信託之內部公司治理之監理機制進行探討,先以公司治理原則及概 念為出發點,進而介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之目的與我國相關 法令之探討。此外,針對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之藍圖計劃 瞭解我國公司治理推動方向與目標,並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有 關公司治理之法規探討實際內涵。再者,本文以美國法之共同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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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公司之公司治理進行參考,進而強調健全證券證券投資信託法制乃 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實施公司治理的重要根本。

此外,除了透過主管機關訂立之外部法規監理政策與投信事業本 身之公司治理外,自律機構之監督亦屬證券投資信託監理機制中重要 的一環,即透過自律機構發揮監督功能,並且透過自律機構所訂立之 自律規範,促使投信業者本於自律精神進行自我約束及管理,更重要 的是,同時促進投信事業本身建立一套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落實 內部的自我審查、自我監督,以達監理機制的互相配合與循環。

第一項 公司治理之概述

所謂治理(Governance),字源來自希臘文字 kubernaein,有英文 steer 掌舵之意。Black's Law Dictionary 認為治理(to govern)是「在某 項議題上進行控制」(to control a point in issue)201,Ballentine's Legal Dictionary 則將其定義為「行使統治權力」、「行使對他人行為的權 力或控制」(exercising governmental power, any exercise of power or control over the conduct of others)202,由此可知,治理是指透過權力行 使進而為相當程度之控制與改革。

治理之範疇涉及過多不同之領域,故無法將其明確定義或將判斷 標準加以解釋。隨著近代民主政治之發展,民意之興盛受到重視,人 民開始關心權力議題及尋求更佳治理方法。此外,在享受資本主義累 積個人財富之餘,金融產業營運失敗或其職員進行詐欺,也會造成投 資大眾的財富受到損害,因此治理正是我們必須關心的重要議題。近 年,隨著國內外發生知名企業或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事件,引起國際

201 See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Abridged Seventh Edition, at 557, (2000).

202 See Jonathan S. Lynton, Ballentine’s Legal Dictionary and Thesaurus, West Publishing, at 276,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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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公司治理的各項改革,例如:健全企業會計制度、強化金融犯罪查 緝等,從上市上櫃公司延仲到證券商、期貨商、銀行業以及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等不同金融產業,而使得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逐漸成為重要課題。

第一款 公司治理之意義與目的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個歷久彌新的議題,從古至 今已經發展了數十個世紀,每個時代都會產生不同的治理問題,且面 臨新的變化與更多元之面向。近年來公司治理又開始受到世人之關注,

主要係起因一連串之金融事件,2001 年底,美國出現一連串的企業危 機風暴,從安隆(Enron)的假帳風波、世界通訊(Worldcom)的隱瞞虧損、

線上時代華納(AOL TIME Warners)的虛報廣告營收,到 2008 年由美 國次級房屋信貸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更使得公司治理討論的浪潮推 向高峰,投資人開始對於企業經營產生危機意識,並在知識經濟的衝 擊下,公司治理的概念興起,並已在全球蔓延開來,為各國企業調整 經營體質所應用。此種由經營者、管理階層之不當行為,進而影響產 業投資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害,甚至發生系統係風險地 導致全球金融危機,使得專家、學者逐漸確信良好的公司治理為企業 永續經營之基石。

「公司治理」作為現代公司法制之重要議題,廣義而言,公司治 理主要包含制度結構(institutional structures)、法律規則(legal rules)及 最佳典範(best practices)等三者,綜合架構出公司內部主要決策者之成 員資格、權限範圍,及其作成決策時所應遵循之各式規範203。公司治 理之落實,乃係思考如何透過有效的準則或機制治理公司,對公司進

203 See Stephen M. Bainbridge, Corporate Governance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2, (2012).

204 See Iskander, Magdi R.& Chamlou, Nadereh,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World Bank, (2000)

205 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與改進建議(上),會計研究月刊,第 173 期,2000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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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前述法律及管理學界對於公司治理的定義,各有所見 解,按法律觀點(Legal Perspectives)的公司治理,多著眼於探討「管理」

與「監控」兩個面向,使企業透過自治方式來經營公司,並有效監督 企業內部的組織活動,課予公司各種義務或責任以防止違法濫權,使 其能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而經濟觀點(Economic Perspectives)的公司治 理,傾向認為係使公司經濟價值極大化為目標的制度,所謂公司經濟 價值包括股東、債權人權益,以及員工報酬等。此外,經濟合作暨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於 2004 年發布公司治理原則,將公司治理更明確的界定為:

「公司治理是指導和控管公司的制度,公司治理架構應該促進透明和 有效率的市場,建立一致性法律,並清楚說明監督、管制和執行權責 單位間的責任分工」208

析言之,公司治理之理論充滿不同之探討面向,其理論基礎各有 擁護、眾說紛紜,有以股東觀點為出發的股東理論(the shareholders theory)、以及不同立場的利害關係人理論(the stakeholder theory),亦 有從決定資源配置的機構加以思考的組織控制理論(the organizational control theory)。因此,國際組織及國內機構皆就公司治理較宏觀的角 度或各個不同層面一一切入,難以一言以蔽之。惟可以確定的是,公 司治理之核心目的乃確保公司的「永續經營」,實際落實並有效地規 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組織運作,建立相關機制以減少「所有權和經營 權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s)所造成的問題,

使得身為股東的代理人的公司管理階層,不僅須管理好公司,還要顧 及公司長遠的運營。重點是包含股東的利益,而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利

208 Se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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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換言之,公司治理之實踐乃藉由股東和董事的權責劃分,由董 事會對自身公司之經營進行決策與判斷,利用股東所賦予之權利掌握 公司政策和人事財務權等權力的行使,並監督公司營運的管理階層,

對股東和公司的整體利益負責;相對的,股東會掌控董事任免制度的 最終決定權並有權監督或解任董事之權利,雙方交互作用下保障公司 的永續經營。

第二款 公司治理的原則

公司治理係指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的機制與 過程;公司治理是一種手段,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 強公司績效,以保障股東權益。而關於公司治理之原則,在經濟合作 暨發展組織(OECD)於 1999 年發表公司治理準則以前,各國公司治理 實務的發展和相關法規的制定,都在各國既有的政經社會文化脈絡下,

為因應獨特問題,發展出適應國情的架構,直到 OECD 的「公司治理 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發布後,大多國家將其奉為 圭臬加以遵守並以其延伸加以發展,OECD 的「公司治理原則」即強 調經營權和所有權互相制衡運作的模型。

OECD 成立的宗旨在協助組織內之會員國建立強而有力的經濟 實力並提高效率,改進市場體系、擴大自由貿易,並促進已開發及開 發中國家的發展210。有鑑於 1990 年代以來大型公司陸續出現一連串 的財務醜聞、企業危機風暴和亞洲金融危機的威脅,使得各國開始理 解到公司治理之存在對於改善總體經濟效率的重要性。因此,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在 1998 年 4 月召開的部長會議,呼籲與會的政府、相

209 See Wells, Harwell, The Birth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at 1248-1252, (2010).

210 See OECD website: https://www.oecd.org/about/. last viewed: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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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國際組織及私人部門,共同發展出一套公司管控標準及指導原則。

為達成此一目標,OECD 設立「公司治理特別專案小組」(Ad-Hoc Task Forc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11,致力於發展一套能反映各國經濟、

社會及法律環境的公司治理法律和管理架構,並協助作為政策制定者 檢討評估和自行發展符合國情與市場實務作法的參考基準,並對交易 所、投資人、公司及其它在公司治理程序中有利害關係的團體提供有 關公司治理的指導原則及建議。公司治理特別專案小組於 1999 年發 表的「OECD 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1999),共提出五大公司治理原則,分別是:一、股東的權利;二、公 平對待股東;三、利害關係人的角色;四、資訊揭露及透明性;五、

董事會的角色。

惟在此原則發布後,美國許多企業接連爆發弊案危機,從安隆 (Enron)的假帳風波、世界通訊(Worldcom)的隱瞞虧損、線上時代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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