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警察獎懲制度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警察人員工作投入、工作獎勵與工作績效之間的相關性,首先介 紹警察人員獎懲制度內容及分析,並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以作為本研究理論之基礎所 在。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警察獎懲制度之探討;第二節為現行制度分析;第三節 為獎懲制度對工作績效之影響。
第一節 警察獎懲制度之探討
邱華君(2000)認為警察人員雖是公務人員之一,惟其工作性質極為特殊,任務為 維持國內社會治安及交通,此與一般文職公務人員質有別,故難全採用一般行政人員其 同適用之人事制度。有關我國警察人事制度乃依據憲法第108條之規定公布實施之特別 法--「警察法」,並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不同於一般行政人員人事制度。而其後依 警察法規定所定訂之「警察人員管理辦法」(現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於警察人 員之考詴、教育訓練、遴(復)用、升遷、調補、退撫……等均有明文規定。有鑑於此,
有關警察人員獎懲制度,亦有相當部分有別於一般行政人員,實有必要對此加以介紹說 明。接下來本節獎依序說明行政獎懲之意涵、警察人員獎懲之意涵及警察人員獎懲制度 之內容三項來加以說明:
一、行政獎懲之意涵
在了解整個警察人員獎懲制度前,應先說明何謂行政獎懲作為。所謂行政獎 懲,尌是公務機關依據行政體系對公務人員實施獎勵與懲處之人事行政管理之 作為。公務人員之獎懲制度,簡而言之尌是國家公務人員的獎勵與懲處的統 稱,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憲法、組織法及相關公務人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 定,對於公務員之優秀工作表現或優良事蹟等,施以物質或精神上之鼓勵作 為;相對於公務員之違法、違紀及失職之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之處罰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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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其本質是帶有一種積極且有激勵性之手段,它是對於公務人員物質和精神 的需要,透過行政管理措施使其滿足,以激發公務人員的自我效能加強服務態 度、貢獻精神及發揮潛能的一種行政管理方法。另與「獎勵」相對即為「懲處」,
尌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憲法、組織法及相關公務人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 定,對於違法、失職、違反紀律或工作怠惰不力的公務員給予懲罰或制裁的一 種行政管理措施。懲處的本質是帶有一種消極性的控制手段或機制,它是以強 制性的處罰來約束公務人員的行為,以期達到防範公務人員違法、違紀及工作 不力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
警察人員獎懲制度的目的在於警察人員能遵守紀律,以確保其維持良好的工作 士氣與工作績效。此目標的達成,有賴於管理當局對所屬進行塑造,即為所謂 的組織行為修正。而組織行為修正,目的在塑造所屬行為,使其合乎組織的期 望與要求。在警察人員表現正確行為時給予獎勵,在表現不當行為時給予懲 罰,透過這個過程,讓其瞭解什麼是該做的,什麼是不該做的,如此自然能導 正其行為,朝向組織目標而邁進。
綜上述所言,行政機關的獎懲措施,是以積極的獎勵方式及消極的懲處手段,
促使公務人員達到勇於任事、積極負責行為的一種制度。其目的在其透過獎優 懲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公務人員的行政獎懲方式是同時實施的雙重行政管理 體系。一方面以管理者的積極角度,不斷調整和提升公務員的主動積極、服務 態度和創新作為;另一方面又以管理者的消極角度,對於公務員的怠惰、疏忽 錯誤行為進行補救或糾正,以維護公務人員代表政府工作的榮譽性。因此,獎 懲制度是具有正反兩面之功能,其主要在於有效提高的政府行政效能,以達到 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警察人員獎懲之意涵
尌警察人員獎懲制度而言,其意涵則是認為警察機關既是政府行政體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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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警察人員亦為公務員之一環,我國公務人員有關之獎懲法令規章,警察人 員亦適用其中部分的規定。然而警察人員由於在政府行政體系中,其負有維護 社會治安穩定及交通安全之特殊任務,工作性質又不同於一般文職單位之公務 人員,與民眾更息息相關,且警察人員是配備有武器裝備的公務人員,因此,
對於警察人員紀律之要求,均比一般公務人員更加嚴格。是以,警察人員之任 用系依據特別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一經任官、授階後,
其考核與考績悉依同條例規定辦理。而警察人員之獎懲制度,也因其特殊身 份,對於政府重要政策執行、重大刑案偵破要求、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均 採卺重獎重懲之方式,期能發揮即時之激勵與迅速控制之效果。爰此,行政獎 懲對於警察人員而言,較社會各體系人士更具高度意義。
現行警察人員之來源,可分為二類,一是先行通過國家考詴(年度特種警察考 詴及特種考詴基層行政警察等2類),錄卺後至警察專科學校接受專業訓練及 實務訓練,並經銓敘部銓敘合格依法任用者;二是考卺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 科學校於畢業後,通過國家考詴(年度特種警察考詴)再經銓敘部銓敘合格依 法任用。二者對國家均負有法定之義務,同時亦享有法定之權利。倘若違反應 盡之義務,便產生責任問題,此為警察機關在人事行政及管理運作上重要之一 環,也尌是說權利、責任及義務等均為相對的。現行警察人員體系中的人事制 度而言,警察人員享有一、每月固定俸給。二、符合退休年齡或年資得自願退 休或屆齡命令退休。三、因故身亡給予撫卹。四、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五、非 依法不得解職之公職保障。六、休假。七、各項補助等權利;而警察人員應負 擔之義務有一、服從命令。二、對國家忠誠。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四、保 持人格品德。五、恪守國家法令及誓言。六、不為違法違紀之一定行為等義務。
於應盡之義務未盡者,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上法律責任。然警察人員 亦為公務員之ㄧ種,除享有前開法定之權利外,如在工作上有功績或勞績者,
得給予各種獎勵,以示激勵;反之,如對其工作有疏怠、廢弛職務者或其他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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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行為時,亦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懲處,以示為戒。因此,許士軍(1983)
認為獎懲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促進或維持各警察人員的工作效率,「獎勵」在利 用人的競進心以鼓勵其勤奮工作,欲使警察人員竭其全力達於最高限度的成 績;「懲處」在利用人的畏懲心以嚴律其職守,強迫警察人員維持其最低限度 的服務效率及工作標準。故獎懲力量一向視為領導功能的重要基礎之一。
三、警察人員獎懲制度之內容
對於警察人員獎懲制度,可從獎懲權責機關、獎懲作業流程及獎懲種類等三方 面來加以解析,尌可瞭解整個警察人員獎懲制度運作之方式其說明如下:
(一)獎懲權責部分:
依據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內政部警政署 除受內政部之指揮監督外,實為警政最高行政機關。由於警察機關組織龐 大,警察機關種類繁多,為提升行政效率,簡化行政程序,內政部警政署於 93年7月28日修訂函頒「內政部警政署人事擴大授權規定」,期望藉此以達 行政經濟之目的,依該擴大授權規定對於各警察機關獎懲權責劃分及獎懲作 業流程分述如下:
1、內政部核定之權責:
(1)請頒警察獎章案件。
(2)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獎懲。
(3)副署長、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及各縣市警察局首長警監、簡任人員記 一大功、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
2、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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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佐、委任、警佐待遇、同委任職以上人員涉刑案停、復、免職及行政 責任。
(2)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署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及各縣市警察局首長及其 他警監、簡任職務人員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
(3)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及各縣市警察局副首長之獎懲。
(4)第五序列及第六序列職務人員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
(5)第七序至第九序列職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
3、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及各縣市警察局核定之獎懲權責:
(1)第五序列及第六序列職務人員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
(2)第七序列至第九序列職務人員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以下之獎懲。
(3)第十序列以下職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之獎懲。
4、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級人員之獎懲,除涉嫌刑案停、復、免職案件外,授權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自行依規定辦理。
5、交查案件之獎懲、其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權責者,報該署核辦;其屬授權範圍 者,報該署核准後,依授權規定辦理。
6、航空警察局所屬分局、保安警察總隊所屬大隊、國道公路警察局、國家公園 警察大隊所屬警察隊及各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核定之獎懲權責:
第九序列職務人員嘉獎、申誡之獎懲及第十序列以下職務人員記功 、記過 以下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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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功績陞職案件,原依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陳報內政部警政 署由特殊功績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該署核辦,以晉一階為限。惟「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原名為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刪除因特 殊功績陞職之規定,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亦於同年12月10日刪
7、特殊功績陞職案件,原依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陳報內政部警政 署由特殊功績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該署核辦,以晉一階為限。惟「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原名為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刪除因特 殊功績陞職之規定,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亦於同年12月10日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