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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變數建立

4.2.2 變數表內容

本研究之變數參照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中,找出可能的肇事因素,進 而研擬出變數進行分類建檔。再由彰化縣車輛鑑定委員會送至車建中心的資料 中,觀察案件資料摘要報告表中可以得到那些事故事實,加以統整後,整理出以 下的變數表:(以下變數說明是參照資料摘錄報告和資料事故現場繪製示意圖)

表 4.3、變數表 變數

(代號) 變數類型 項目 變數說明

事故發生_年

(X1) 分類 (1)100 年(2)101 年(3)102 年(4)103 年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肇事時間 事故發生_月

(X2) 分類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肇事時間 事故發生_時

(X3) 分類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肇事時間 天候狀況

(X4) 分類 (1)晴天;(2)雨天;(3)陰天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一般狀況 光線

(X5) 分類 (1)日間自然光線;(2)晨或暮光;(3)夜間 有照明;(4)夜間無照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一般狀況 道路類別

(X6) 分類

(1)國道;(2)縣道;(3)省道;(4)鄉道(產業 及專用道路);(5)村里道路;(6)市區道 路;(7)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一般狀況之 路況

幹道或支道

(X7) 分類 (1)幹道;(2)同為幹支道;(3)支道;(4)行車 管制號誌;(5)不明

由示意圖中判

事故位置

(X8) 分類 (1)路段;(2)路口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ㄧ般狀況 或由示意圖中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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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數

(代號) 變數類型 項目 變數說明

道路速限

(X9) 分類 (1)0-40(含)km/hr;(2)40-80(含) km/hr;(3)80-120(含)km/hr;(4)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一般狀況 的路況 號誌

(X10) 分類 (1)行車管制號誌;(2)閃光號誌;(3)無號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一般狀況 的路況 事故型態

(X11) 分類 (1)對撞;(2)側撞;(3)追撞;(4)擦撞;(5)不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肇事經過 或由示意圖判

兩車關係

(X12) 分類

(1)同向後車;(2)同向前車;(3)同向左方 車;(4)同向右方車;(5)橫向左方車;(6)橫 向右方車;(7)對向;(8)行人&車;(9)不明

由示意圖中判

性別

(X13) 分類 (1)男;(2)女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當事人的 資料

出生年

(X14) 連續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當事人的 資料

年齡

(X15) 分類

(1)20 歲以下;(2)21-35 歲;(3)36-50 歲;(4)51-59 歲;(5)近老(60-64 歲);(6)初 老(65-74 歲);(7)中老(75-84 歲);(8)老老 (85 歲以上)

肇事時間減當 事人出生日期 (X1-X14)

車種

(X16) 分類

(1)小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營 小客車、拼裝車);(2)大車(大貨車、大客 車、聯結車、動力機械);(3)機車(重機、

輕機、大型重型機車);(4)腳踏車(電動 車);(5)行人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當事人的 資料

車速

(X17) 連續 (1)行人;(2)腳踏車;(3)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特別狀況 超速

(X18) 分類 (1)嚴重超速(20km/hr 以上);(2)有超 速;(3)無超速;(4)非汽、機車;(5)不明

當事人車速減 道路速限 飲酒

(X19) 分類 (1)有;(2)無;(3)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特別狀況 駕照 分類 (1)有;(2)無;(3)行人或腳踏車;(4)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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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數

(代號) 變數類型 項目 變數說明

(X20) 中之當事人的

資料

違規情形

(X21) 分類

(1)入侵對向車道;(2)逆向;(3)違反號誌 管制或指揮;(4)未行駛於指定車道上 (含未靠右行駛);(5)變換車道或方向不 當或超車不當(含酒駕方向不定);(6)未 依標誌標線行駛;(7)未依規定讓車(左 右轉亦同,含閃紅閃黃燈);(8)未注意車 前狀況;(9)開啟車門、停車不當或其他 不當行為; (10)未打方向燈;(11)超 速;(12)無違規;(13)不明

以資料摘錄報 告中之肇事經 過以及特別狀 況,加上示意圖 對照做為判斷

傷亡情形

(Y1) 分類 (1)受傷;(2)死亡;(3)無;(4)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 之一般狀況 車輛損壞

(Y2) 分類 (1)前側;(2)兩側;(3)後側;(4)未損壞;(5) 非汽、機車; (6)不明

資料摘錄報告 中之一般狀況 事故責任

(Y3A) 分類 (1)肇事原因;(2)主要肇因;(3)同為原 因;(4)次要肇因;(5)無肇事原因

由資料中的開 會結果顯示 資料初步整理後,本研究進一步將資料變數篩選為肇事當時情形有 12 項、

當事人基本資料有 9 項並分為高齡者和另一當事人總共 18 項、肇事結果有 3 項,

共篩選出 33 項變數。

1. 肇事當時情形:意指發生事故時,當下環境與狀態之變數。其中本研究採計 有 12 項變數,採用了 11 項變數,其中事故發生年因紀錄發生之年份,只為 辨別資料年份而不採用此變數。剩下分別為「事故發生月」、「事故發生時」、

「天候狀況」、「光線」、「道路類別」、「幹道或支道」、「事故位置」、

「道路速限」、「號誌」、「事故型態」、「兩車關係」。

2. 當事人基本資料:意指發生事故時,雙方當事人本身個別的基本狀況,本研 究採計有 9 項變數,採用了 7 項變數,其中紀錄出生年是為計算當事人之年 齡;建立車速變數是為了觀察當事者是否超速因而不採用。分為 60 歲以上 之第一當事人為高齡者,與另一方當事者(為非高齡者或是與第一當事人相 較年紀為較小之高齡者)。變數分別為「性別」、「年齡」、「車種」、「超速」、

「飲酒」、「駕照」、「違規情形」。

3. 肇事結果:意指當發生事故後,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研究採用 3 項變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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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高齡者為主,分別為「高齡者傷亡情形」、「車輛損壞情形」、「高齡者事 故責任」。

本研究除將交通事故調查表轉為變數,再將事故現場圖以及筆錄所提提供之 資訊進行重要變數建檔,將重要變數於後續研究中加以應用,並將此內容提供後 續研究方法類神經訓練時使用。歸納了解各項變數之內容後完成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