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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資料摘要 報告表中,本研究擬出事故資料表,建立肇事情形、當事人基本資料和肇事結果。

針對上節之變數表內容,摘錄幾點變數進行下列的說明:

(1) 道路類別:

依據道路類別,判斷事故發生是在何種類別的道路上,本研究區分道路類別 依據公路法第 2 條,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表 4.4、道路類別 道路類別分類

國道 指聯絡兩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縣道 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省道 指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鄉道(產業道路) 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

村里道路 指一般村落、鄰里的小道路。

市區道路

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 市計畫以外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 所有道路。

(2) 幹道或支道:

判斷幹道支道,了解在兩車事故中,A 車或 B 車誰有較大道路通行權。參 考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Taipei City Traffic Adjudication Office)定義各路口優先 權通則,以下為本研究幹支道判斷標準:

表 4.5、幹道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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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道支道分類

幹道

a. 閃黃燈 b. 多線道

c. 若無行車管制號誌,則以路寬較大者為幹道 同為幹支道 高齡者、第二當事人行駛在同一道路上

幹道支道分類

支道

a. 路旁會有八角型的「停」標誌或倒三角型的「讓」標誌 b. 地面會有「停」字與標線

c. 閃紅燈 d. 少線道

e. 若無行車管制號誌,則以路寬較小者為支道

不明 從資料中無法做判斷

有行車管制號誌 依紅綠燈號誌判斷哪一方有路權 (3) 超速:

根據資料,將當事人發生事故時之車速減掉道路速限,從而得知當事人是否 超速。定義超速超過 20km/hr 為嚴重超速。

(4) 事故型態: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將事故類型分為行人與汽機車、汽機車與障礙物(含 違規停車)、汽機車與汽機車三種事故類型(平交道事故不列入討論)。再將車輛碰 撞型態分為對撞、擦撞、側撞和追撞,四種型態,分別再統計受損車體的撞擊位 置及車速分析出結果,定義如下:

i. 對撞(Head-on Collision):係車與車對向行駛中,車頭與頭部分對撞,碰 撞點為兩車之前保險桿,通常係因駛入對向車道或未注意車前狀況所造 成。

ii. 側撞:某車於轉向過程中(不包含變換車道)與其他直行車之側面相撞,

碰撞點為一車之保險桿與另一車之車身,通常係因轉彎不當所造成。

iii. 追撞(Side-swipt):兩車以同方向(一前一後)行駛,碰撞點為候車之保險 桿碰撞前車之後保險桿,通常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或前車忽然煞停所造 成。

iv. 擦撞(Rear-End Collision):兩車以同向或對向行駛,幾近於平行之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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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流中車體側面部位互撞,碰撞點為兩車之車身,通常係未保持安全間 隔或變換車道不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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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車輛損壞: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用詞定義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駕駛汽車或 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輛損壞之事故,始能稱為交通事 故。因此,必定要因機動車而生損害。根據彰化縣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資料,將 車輛損壞的情形歸類為以下六項:

i. 前側:包括前車頭、左前車頭、右前車頭 ii. 兩側:包括左側車身、右側車身

iii. 後側:包括後車尾、左後車尾、右後車尾 iv. 未損壞:車身未發生損害狀況

v. 非汽、機車:發生事故可能為行人、自行車等,因此無車輛損害。

vi. 不明:資料未紀錄車輛損害之情況 (6) 事故責任(以 A 車為基準,B 車為相對):

經由事故過程,由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出的結果判斷當事人需要負的肇事責 任,參考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本研究分為以下:

表 4.6、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分類

肇事原因 需負 100%的肇事責任

主要肇因 需負 80%的肇事責任

同為原因 需負 50%的肇事責任

次要肇因 需負 20%的肇事責任

無肇事原因 沒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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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彰化縣高齡者交通事故建檔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