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國內外學者定義
常見的財務危機意指破產(bankruptcy)、失敗(failure)、危機(crisis)、違約 (default),而在廣義的認定上,則意指企業尚未破產,但已經無法履行債務責 任,像是跳票、企業遭政府接管、申請紓困或是宣佈停工等。然而國內外學 者並沒有一致性的定義,相關財務危機危之文獻如表2-1 所示:
表 2-1:國內外財務危機之定義
學者 定義:
Beaver (1966) 認為危機事件為發生巨額銀行透支、公司債無法履行、特別 股違約及宣告破產。
Altman(1968) 採用之危機事件,仍是將企業定為實質的破產,意指企業失 敗(business failure),也就是根據美國破產法宣告破產,或者 是遭到政府接管及己被準許重整。
Deakin (1972) 危機事件為債權人利益遭清算,且公司面臨倒閉,無力清償 債務。
Ohlson(1980) 其危機事件以法律上破產之認定。
陳肇榮(1983) 國內學者認為財務危機之發生可分為三階段,「財務危機階 段」指公司資金週轉不靈,無法如期償還債務;「財務失調 階段」短期性之債務違約或支票遭退票。;「破產倒閉階段」
為總負債大於總資產,公司已喪失償債能力。
鄭嘉欣(1999) 證管會(證券期貨局前身)列為全額交割、公司跳票及違約交割 之公司,視為財務危機。
陳建年(2000) 若上市櫃公司之交易型態列為全額交割、停止買賣、終止上 市、跳票及申請紓困者視為財務危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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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法定之財務危機
上市櫃公司之法定危機事件,當公司發生變更交易方法(即全額交割股)、
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櫃,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 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條文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 十二條之二規定(台灣證券交易所,2010)。
2.1.3 台灣經濟新報之危機事件定義
本研究所認定之財務危機之企業,係以台灣經濟新報所認定之實質財務 危機事件及準財務危機(台灣經濟新報社,2010),舉凡企業在公開市場上發佈 之以下事件,本研究視為財務危機之發生:
一、 實質財務危機事件:跳票擠兌、倒閉破產、繼續經營疑慮、重整、
紓困、接管、鉅額虧損、每股淨值低於5 元、違反資訊揭露、財務吃緊 停工、淨值為負。其內涵如表2-2 所示:
表 2-2:實質財務危機事件
實質財務危機事件 說明
跳票擠兌 公司發生跳票或造成銀行擠兌。
倒閉破產 公司宣告倒閉、惡性倒閉或破產。
繼續經營疑慮 會計師對於繼續經營提出疑慮,就重大科目予以保留,並無 法表示意見或是給多否定意見。
重整 聲請重整。
紓困 向財政部申請紓困或向銀行要求展延減息並掛帳、個別要求
或召開債權人會議,全面要求清算。
接管 公司未發生跳票但原經營者下台。
全額下市 全額交割股或下市,主因分為三類:財務危機;鉅額虧損以
致每股淨值底於5 元;反資訊揭露,例如:不在期限內召開 股東會、改選董事。
財務吃緊停工 停工未必涉及違約,但若停工消息見報時及確定為財務吃 緊,則後續必發展為財務危機。
淨值為負 公司淨值為負,管理階層沒有增資的打算。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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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準財務危機事件:為發生財務危機之前奏,多數會演變為財務危機 比如,掏空挪用、暫停交易、董事長跳票、銀行緊縮、大虧、景氣不佳 停工、價值減損。其內涵如表2-3 所示:
表 2-3:準質財務危機事件
準財務危機事件 說明
暫停交易 暫停交易發生時,伴隨而來的是公司下市。而當公司
主動申請暫停交易,只有少數能回復到正常交易,而 多數會演變為財務危機。
掏空挪用 掏空挪用事件曝光,屬於重大事件,影響層面依公司
體質而定,亦可能導致財務危機。
董事長跳票 理論上董事長跳票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但就台灣 公司治理的文化而言,董事長是有權去動用公司的資 金,因此多半會造成財務危機。
銀行緊縮 銀行到期後未續借,而一旦遭銀行緊縮,易造成資金
週轉不靈,除非公司自身營運狀況佳,多半會發展成 財務危機。
大虧、淨值低於5 公司發生嚴重虧損導致每股淨值低於 5 元而轉列全額 交割股者。
景氣不佳停工 因景氣不佳而停工,但未傳出未積欠供應商、員工或 銀行款項。
價值減損 因營運持續虧損,上層投資公司已於財報中認列長投
永久性下跌或提列減損。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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