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事業年度)
獨立行政法人之事業年度,自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獨立行政法人最初之事業年度,則自其成立之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自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間成立之獨立行政法人,則至該年之三月三十一 日)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會計原則)
獨立行政法人之會計,依主務省令之規定,原則上依企業會計原則。
第三十八條(財務諸表)
獨立行政法人,應於每事業年度,作成有關借貸對照表、損益計算書、利益處 分或損失處理之書類或其他依主務省令所定之書類及其附屬明細書(以下稱
「財務諸表」),並於該當事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出於主務大臣,受其認 可。
獨立行政法人,依前項規定向主務大臣提出財務諸表時,應添附該當事業年度 之事業報告書,以及依預算區分所作成之決算報告書,並添附監事就財務諸表 及決算報告書之意見(依次條規定,應受會計監察人監察之獨立行政法人,則 為監事及會計監察人之意見。以下亦同。)
主務大臣欲依第一項規定認可財務諸表時,應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見。
獨立行政法人於受第一項規定之主務大臣認可時,應即將財務諸表公告於官報 上,並將財務諸表、第二項之事業報告書、決算報告書及記載監事意見之書 面,備置於各事務所,於主務省令所定之期間,供一般民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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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會計監察人之監察)
獨立行政法人(不包括其資本額或其他經營規模,未達政令所定基準之獨立行 政法人),關於其財務諸表、事業報告書(僅限有關會計之部份)及決算報告 書,除應接受監事之監察外,尚應受監察人之監察。
第四十條(會計監察人之選任)
會計監察人,由主務大臣選任之。
第四十一條(會計監察人之資格)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監察等商法特例之法律(昭和四十九年〔一九七四年〕法律 第二十二號)第四條(除第二項第二款外)之規定,準用於第三十九條之會計 監察人。此時,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中「第二條」,改稱為「獨立行政法 人通則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二條(會計監察人之任期)
會計監察人之任期,自其選任日以後,至主務大臣就其最初終了之事業年度之 財務報表,為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認可時為止。
第四十三條(會計監察人之解任)
主務大臣,於會計監察人該當於下列各款之一時,得將其會計監察人解任。
一、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職務者。
二、為不適於會計監察人之行為者。
三、因身心障礙,致職務之遂行發生障礙,或無法遂行職務者。
第四十四條(利益及損失之處理)
獨立行政法人,每事業年度於計算損益時如發現有盈餘,應先彌補由前一事業 年度移轉之虧損,彌補後仍有餘額時,應以該餘額為積金加以整理。但依第三 項規定充作該項用途時,不在此限。
獨立行政法人,每事業年度於計算損益時如發現有損失,應依前項規定以積金 加以整理減除,整理後仍有不足時,應將該不足額移轉為虧損。
獨立行政法人,於有第一項規定之盈餘時,得經主務大臣之認可,將該盈餘數 額之全部或一部,充作受第三十條第一項認可之中期計畫(依同項後段規定,
受變更之認可時,則為該變更後之計畫。以下僅稱「中期計畫」)之同條第二 項第六款剩餘金之用途。
主務大臣,欲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規定積金之處分,依個別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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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借貸金)
獨立行政法人,得於規定中期計畫之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短期借貸金限額 範圍內,為短期借貸。但有不得已之情事,並經主務大臣之認可時,得超過該 限額為短期借貸。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短期借貸,應於該當事業年度內償還。但於資金不足,無法 償還時,於該無法償還之限額內,得經主務大臣之認可,重為借貸。
依前項但書規定重為借貸之借貸金,應於一年內償還。
主務大臣,欲為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之認可時,應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 見。
獨立行政法人,除個別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得發行長期借貸金及債券。
第四十六條(財源之籌措)
政府得於預算範圍內,對獨立行政法人,交付相當於全部或一部之必要金額,
以充作其推展業務之財源。
第四十七條(剩餘金之運用)
獨立行政法人,除依下列方法外,不得運用其業務上之剩餘金。
一、國債、地方債、政府保證債(指本金之償還及利息之支付,由政府保證之 債券)或其他主務大臣所指定之有價證券之取得。
二、銀行或其他主務大臣指定之金融機關之儲金或郵政儲金。
三、經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或信託公司之金錢信託。
第四十八條(財產處分等之限制)
獨立行政法人,於依主務省令之規定,轉讓重要之財產或提供擔保時,應得主 務大臣之認可。但於中期計畫內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五款擬定計畫者,依該計 畫轉讓該當重要財產或提供擔保時,不在此限。
主務大臣,欲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先聽取評價委員會之意見。
第四十九條(會計規程)
獨立行政法人,於業務開始之際,就有關會計事項,應訂定規程,呈報於主務 大臣。規程變更時,亦同。
第五十條(主務省令之委任)
除本法及基於本法之政令所規定者外,有關獨立行政法人之財務及會計之必要 事項,依主務省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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