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齡化社會現象
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一國之 65 歲以上人口超過 總人口數 7%時,稱為高齡化社會,而達 14%時就稱為高齡社會。
目前全球 63 億人口中,65 歲以上人口即占 7%。主要經濟大國 中之日本的高齡化特別顯著,2009 年日本 65 歲以上人口比率已 高達 22.70%,居世界之冠。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民國 80 年時 我國老年人口比例為 6.53%,尚未進入高齡化社會。但自民國 82 年時老年人口比例超過 7.00%,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後。至 102 年底已達 11.5%,老化程度之老化指數為 80.5%;老化指數雖較加拿 大、歐洲各國及日本等為低,但較美國、紐西蘭、澳洲及其他亞洲國 家為高。老化指數縣市別差異顯著,以嘉義縣之 137.3%最高,而以 新竹市之 53.7%最低。依 102 年底人口結構分析,65 歲以上人口有 269 萬人,占 11.5%。扶老比為 15.5%,近 10 年間平均每年上升 0.3 個百分點,且持續緩慢上升。更值得注意的是,扶幼比為 19.3%,近 10 年間平均每年下降 0.9 個百分點,且仍呈下降趨勢。各縣市性別人 口,除新北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嘉義市為男性人 口少於女性外,其他縣市均以男性人口較多,其中性別比例以臺北市 92.4 最低、連江縣 132.1 最高(內政部全球資訊網,2013)。
6.53
7.86
8.81
10.00
10.89 11.15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民國80年 民國85年 民國90年 民國95年 民國100年 民國101年
%
圖 2-1 臺灣地區歷年 65 歲以上老年人比例趨勢圖
以民國 80 年至 101 年間為比較依據,我國民眾平均年齡呈現增 加趨勢;由民國 80 年平均年齡之 30.44 歲遞增至民國 101 年的 38.98 歲。在此 20 年間,我國民眾平均年齡已增加 8.54 歲之多。若以此做 為推估標準,至民國 121 年時,我國民眾的平均年齡將高達 47 歲左 右(內政部全球資訊網,2013)。
30.44 32.11
33.96 36.25 38.60 38.98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民國80年 民國85年 民國90年 民國95年 民國100年 民國101年
%
圖 2-2 臺灣地區歷年國民平均年齡(歲)趨勢圖
另以民國 80 年至 100 年間為比較依據,我國民眾之平均餘命亦 呈現增加趨勢,兩性平均餘命由民國 80 年的 74.26 歲遞增至民國 100 年的 79.15 歲;男性平均餘命由民國 80 年的 71.83 歲遞增至民國 100 年的 75.96 歲;女性平均餘命由民國 80 年的 77.14 歲遞增至民國 100 年的 82.63 歲(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13)。
74.26 74.95
表 2-1 各國人口老化所需時間比較
國別 到達65歲以上人口比率之年次 倍化期間(年數)
7% 10% 14% 20% 30% 7%→14% 10%→20% 20%→30%
臺灣 1993 2005 2017 2025 2040 24 20 15 新加坡 2000 2010 2016 2023 2034 16 13 11 南韓 2000 2007 2017 2026 2040 17 19 14 日本 1970 1985 1994 2005 2024 24 20 19 中國 2001 2016 2026 2036 - 25 20 - 美國 1942 1972 2015 2034 - 73 62 - 德國 1932 1952 1972 2009 2036 40 57 27 英國 1929 1946 1975 2026 - 46 80 - 義大利 1927 1966 1988 2007 2036 61 41 29 瑞典 1887 1948 1972 2015 - 85 67 - 法國 1864 1943 1979 2020 - 115 77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臺灣 97 年至 145 年人口推計,行政院經建會(2008)
人口老化的浪潮正席捲全球,無論已開發國家或是開發中國家皆 面臨此問題,而人口老化是科技醫療進步的具體現象,雖然為國家帶 來許多層面的挑戰,但同時也給社會帶來許多機會,例如銀髮醫療保 健、養生住宅環境設計、學習才藝、休閒旅遊等退休概念之生活。因 此,積極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與適時調整老人相關福利政策變得日益 重要(李玉瑾,2006)。
依內政部資料,以民國 80 年、90 年及 100 年為比較依據,臺灣 地區 15 歲以上人口有偶者比例呈遞減趨勢,分別為 59.02%、56.14%
及 51.79%。未婚者比例呈遞增現象,分別為 33.92%、33.95%及 34.77%。離婚者比例亦呈遞增趨勢,分別為 2.37%、4.53%及 7.32%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2012)。
59.02
25~29 歲有偶者(分別為 52.48%、35.78%及 9.95%)及 30~34 歲有 偶者(分別為 77.25%、64.81%及 47.15%)比例均呈遞減趨勢(內政
由上述發現,民國 80 年臺灣地區 20 歲~34 歲之間人口有偶者占四 成八以上,而民國 100 年 20 歲~34 歲之間人口有偶者則僅占兩成五,
未婚者多約兩成三(內政部全球資訊網,2012)。此婚姻與配偶狀況改 變之現象顯示,未來老年伴侶或子女能提供照顧者將逐年減少。
48.67
35.76
25.14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民國80年 民國90年 民國100年
%
圖 2-6 臺灣地區歷年 20-34 歲有偶者比例趨勢圖
臺灣社會中婚姻行為的變遷,除複雜婚姻關係與離婚比例增加 外,家庭生命週期成形的起點(初婚)行為模式改變。特別是由「早 婚」轉變為「遲婚」、由「普遍成婚」而遞減至不少民眾「終身不婚」,
對於臺灣人口的影響很大(陳信木、陳雅琪,2007)。
而青年男女晚婚、不婚趨勢的急遽增加,造成「生育與人口 數」下降與老年照顧人口比的增加之問題(陳珮庭,2004)。出 生率逐年下降形成少子化現象,加上婦女就業人口的增加,導致 現代家庭結構改變。傳統以家庭為核心照顧老人之方式,正逐漸 瓦解。獨居生活或靠自己養老的老年人口比率,也逐年增加。人 口高齡化所涵蓋之課題,包括老人健康照護、社會照顧、經濟安 全、高齡就業、老人住宅、交通、休閒產業等課題更須未雨綢繆,
以兼具性別觀點及不同社經背景地位之老人為依歸之 思考方向 及早規劃。長期照顧保險在政府、照顧產業、家庭及個人因老人
周全之長期照顧政策。面對如此快速高齡化之社會變遷,政府必 須及時掌握各項老人福利需求,因應現階段及未來之各項老人福 利與健康照顧需求。
二、高齡化社會福利政策
隨著醫療衛生之進步,人類平均餘命不斷延長,加上國民所 得不斷提高,出生率逐年下降,結果使人口結構產生重大改變。
老 年人口 占總人口 的比例 逐年提升 ,高齡 化社會的 特徵日 漸明 顯。在人口結構老化的過程中,最令人關注的是人口結構快速老 化對社會福利制度造成很大之壓力,直接透過年金保險、健康醫 療保險及老人福利服務的支出增加及間接透過公共債務增加,進 而影響公共財政支出。人口結構逐年老化、平均壽命日益延長及 慢性疾病的盛行,使得老人健康促進被視為改善生活品質與降低 醫 療 成 本 最 根 本 且 最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的 因 應 之 道 ( Wilhinde Tanner,1991;李怡娟,2000;高淑芬、蕭冰如、蔡秀敏、邱珮 怡,2000)。根據內政部(2009)「臺閩地區老人狀況調查」結果 發現,65 歲以上國民對未來生活最擔心之問題以「健康問題」
比例為最高,占 40.37%;其次是「經濟來源問題」,占 22.44%;
再次為「自己生病的照顧問題」,占 17.73%。由此可知,健康維 護 及 照 顧 費 用 與 人 力 是 目 前 國 內 老 人 最 重 要 需 求 和 關 切 的 問 題。為迎接高齡化社會之來臨,臺灣之社會福利政策勢必逐漸向 老人傾斜,老人福利相關經費所占比例也將越來越高。
高 齡 化 社 會 來 臨 意 謂 著 高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大 幅 的 增 加,也代表勞動人口扶養老年依賴人口負擔會更加沈重。除了醫 療需求急遽增加外,平均餘命不斷延長、新的生活方式與家庭關 係之重組,以及工作和休閒時間改變等問題。目前各種老年經濟 安全保障與老年安、療養政策,也面臨新的挑戰。為因應高齡化 社會來臨及滿足老年退休需求,政府除需全面性儘速健全老年經 濟安全保障制度外,更須及早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建全長期照護
制度,以解決臺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所面臨之困境。根據魏秀春
(2011)所整理,臺灣老人福利政策之演進如下表所示。
表 2-2 臺灣老人福利政策演進
西元年 發展內容
1940 中央政府成立社會部,於民國 38 年合併至內政部,並將業務
分為社會司與勞工司掌理。
1943 公布「社會救濟法」,提及安老措施。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
及「所得稅法」,規定養老金、退休金、贍養金免納所得稅。
1958 公布「公務人員保險法」,將安、養老納入保險,公布「勞工
保險條例」,將勞工保險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失業、
老年及死亡等七種。
1965 行政院頒行「民生主義現階段政策」,在「社會保險」篇章提
及「改善公私立救濟措施並擴展院外救濟,救助貧苦、老幼人 民維持最低生活」。
1969 國民黨中央十全大會通過「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其中有「發
揚孝親、尊賢、敬老、慈幼」 之美德。臺灣省訂定民國 58 年
至 67 年之「臺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畫」,提供鰥寡孤獨之救助。
1970 國 民 黨 中 央 十 屆 二 次 全 會 , 通 過 「 加 強 國 民 就 業 輔 助 工 作 綱
領」,規定勞工保險之殘廢、老人及遺屬給付,並改為年金制。
1973 臺灣省政府公布「小康計畫」,舉辦養老、育幼等慈善事業。
1976 行政院通過民國 65 年至 70 年之「中華民國臺灣經濟建設六年
計畫」,修訂老年退休年齡,老年、殘廢及死亡等給付方式,
研究改採或兼採年金制,加強老人福利。
1980.1.26 總統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全文共 21 條。同年 4 月 29 日,
內政部發布「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1997.6.18 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修改為全文 34 條。
2000.5.3 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第 3、4、15、20、25 及 27 條之條文。
2002.6.26 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第 9 條,並增訂第 13-1 條之條文。
2007.1.31 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全文共 55 條,並自公布日實施。
2009.7.8 修正公布「老人福利法」第 25 條之條文。
2012.8.8 公告「老人福利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資料來源:魏秀春(2011)整理,本研究更新。
國內目前老人社會福利分為六類: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 活照顧、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休閒及社會參與。內
1.經濟安全: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000 元/6000 元)、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5000 元)、國 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3000 元)及老農津貼(7000 元)
等。
2.健康維護:包含老人預防保健服務、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 牙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等。
3.生活照顧:針對 65 歲以上老人、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之 活 動 功 能
(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服務項目包含居家及社區式 照顧(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居家無障礙空間、
家庭托顧、交通接送、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失智症老人多 元服務等)及長期照顧機構。
4.老人保護( 含獨居老人關 懷照顧):設置單一窗口、強化 獨居老人關懷服務、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及成立失蹤老人協 尋中心等。
5.心理及社會適應:補助民間團體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
5.心理及社會適應:補助民間團體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