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資優學生之鑑定與安置
辦好資優教育的先決條件,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資優學生甄選鑑別模式。
除了應建立一客觀公正的鑑定標準,及選定何時做甄選與鑑定,也是整個鑑別 程序的關鍵要素。
一、鑑定之理論基礎:
Sterhberg & Davidson (1986) 秉著「資優概念」( Conception of Giftedess )一書,將資優的概念分為「內隱的理論取向」與「外顯的理 論取向」兩大類,可做為鑑定理論基礎的主要代表。內隱理論取向的學者
強調在本質上先予資優下一定義,再據以衍生、闡述其涵義,因此較無法 以實證方式聽證。此派學者大多相信「認知」的能力形成資優的必要條件:
「動機」或「學習的專注」亦是成為資優者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且,
由於社會價值觀的不同,各種領域對於資優的表現各有不同的界定。因此 總合成兼備各項能力及條件的說法,乃成為鑑定資優的主要模式,此派的 主要學者有 Tannenbaum,Renzalli,Feldhusen 和 Hemsly 等人。而外顯理論 取向之學者則強調以實證方式求資優的某概念與其他理論或資料的相互關 聯性。持此理論取向者,往往以個體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一種目標,將認知 能力、發展歷程及某些特殊領域的表現,視為「資優」的重要條件。代表 學者有 Jackson,ordowski,Davidson,Sternberg,Gruber,Walteis &
Gardner 以及 Stanley 和 Benbow 等人。
二、鑑定方式與實施程序
一般而言,資優的鑑定工作,大致可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稱為篩選或 初選,其目的在透過普查的方式,找出具有資優傾向的學生;第二階段稱 為鑑定或複選階段,其目的從初選名單,利用詳密的個別評量方式,以正 確將安置於資優教育方案的學生(何華國,1991)。
三、鑑定過程:
1.初選:含段考國文、數學及智力測驗、段考成績、成就測驗、特殊才能 加分、分組成績、教師觀察、學業性向測驗、創造力測驗等。
2.複選:依語文及數學性向測驗、學業性向測驗、創造力測驗口試、實驗 成績、智力測驗、性向測驗、科學能力、自由創作之研習成績、學科測驗、
個人資料審查、情境測驗、導師觀察檢核、才藝表現、心理測驗、試探性 課程、平時表現、參觀心得報告、獨立研究作品等。
3.決選:包括學業性向測驗、段考、獨立研究、面試等。
國民中學一般能力優異學生的鑑定程序,在民國七十三年訂頒的特殊教育 法施行細則中有詳細規定。實際上,台北市、台灣省及高雄市地區辦理甄 選的時間和方式上卻不太一致。台北市、高雄市的國民中學資優班是以學 區內國中一年級學生為對象在上學期末或寒假期間辦理甄試。至於台灣省 則曷以國小六年級畢業生,不受學區限制,在升入國一前之暑期辦理聯合 甄選。
台北市、高雄市的甄選方式由於是以本校一年級學生為對象,參選學 生須經由任課老師觀察、推荐,其規模較小,不致像我國各縣市資優班規 定在同一天辦理初選考試,形成小型資優班聯考的現象。
至於一般能力資優學生的鑑定工具大致包括:(1)團體與個別智力測 驗,其結果須達平均數二個標準差以上,(2)學業總成績居同年級百分之 二以上或(3)各科學業成就測驗在平均猝正二個標準差以上,(4)創造力 測驗,(5)性向測驗。不過由於創造力測驗工具之施測及評分較不易,因 此,部分地區辦理甄選鑑定時並未實施。在各項測驗辦理完畢後隨即由各 縣市教育局所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召開鑑定會議,
決定各國中小資優班錄取標準及人數即完成甄選程序。以上是現行特殊教 育法規中有一般能力資優學生鑑定程序及標準的規定,至於國內各種評量 資優學生工具則可參閱洪儷瑜編(1986)的「資優學生的鑑定」一書。
四、教育安置
高雄市國中資優生的教育安置目前全部採分散式。分散式是將資優生安置 在普通班,然後再透過資源教室等補充措施對資優生提供有關學科之教學與輔 導。傾向於主張讓資優生回歸主流。
為因應特殊教育「回歸主流」的趨勢,資優資源班的學生既有機會與一般 學生共同學習又有機會參與為他們而設計的特殊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