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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與實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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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主要係就本文之研究假說、變數定義與衡量、資料分析方法與實證模型,

以及研究期間、資料來源與樣本選取進行說明。本章共分四節,茲將本章內容架 構摘要如下:

第一節 研究假說:

參考過去相關學說以及實證研究,建立本文之研究假說。

第二節 研究期間、資料來源與樣本選取:

說明本文之研究期間、蒐集樣本所使用之資料庫,以及樣本篩選過程與處理 結果,俾供後續實證研究使用。

第三節 變數之定義與衡量:

針對本文研究過程中所選取之各項變數進行解說,包括其定義及計算方式,

作為後續說明實證模型設計之基礎。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與實證模型:

介紹本文研究過程中所使用之統計方法與檢定方式,同時參考以往相關研究 所使用之實證模型,針對本文擬探討之各項因素予以調整,建構本文之實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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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假說

本節主要係根據前一章的文獻探討內容,針對準則公報與代理問題、公司治 理環境等各項因素對於財務報表穩健性之影響進行說明,以建構本文之研究假說。

一、 會計準則對於企業財務報表穩健性之影響

過去曾有會計學者運用跨國性資料分析各國會計盈餘穩健程度之差異。相較 於採用習慣法體系(common-law)之國家,採成文法體系者(code-law)其企業利害 關係人之關係通常較前者密切,因此較不需要仰賴穩健之財務報導解決資訊不對 稱之問題(Ball et al. 2000; Ball and Shivakumar 2005)14,故成文法國家(如:我國)

之財務報表可能較不具穩健性。惟誠如本文於第一章第二節所述,戚務君等(2008) 之實證研究顯示,我國企業近幾年之會計盈餘已具備穩健之特性,該研究主張此 結果係導因於我國資本市場之成熟與發展,是以過去學者進行之跨國性比較研究 所獲得之結論,可能也會因此產生變化。

除上述原因之外,Givoly and Hayn (2000)以及戚務君等(2008)亦提及,隨著 近年來新公布或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實施,也會使得會計盈餘趨於穩健。

本文對此觀點亦表贊同,並且認為此實為影響我國企業財務報表穩健與否之主要 因素。姑且不論要求企業採用穩健原則,是否確實有助於提升其財務報導品質,

一旦新的會計準則公布之後,所有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報表皆必須適用新規範之 會計處理方式。隨著近年來要求採穩健原則之會計準則陸續適用,我國企業之財 務報表相較於過去趨於穩健,其結果並非意料之外。本文就我國與穩健原則相關 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內容整理成表 3–1。

14 Ball et al. (2000)與 Ball et al. (2003)分別針對澳洲、加拿大、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

以及東亞四國(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分析影響各國會計盈餘穩健性之因素;Ball et al. (2005)則係研究英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盈餘品質與其認列損失及時性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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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於下列原因,本文主要就第 34 號、第 35 號公報探討其對於我國企 業財務報表穩健性之影響:

1. 研究期間之限制

本文之研究期間為十五年(1998 至 2012),而第 9 號、第 10 號,以及第 11 號公報之公布年度分別為民國 75 年及 76 年。因此若將該三號公報之變數納入實 證模型,將無法判斷其適用前後對於財務報表穩健性之影響,故先予以排除。

2. 變數定義之限制

為確保研究樣本之盈餘品質,本文於衡量企業之年度會計盈餘時,係參考 Khan and Watts (2009)與戚務君等(2010)之作法,以排除非常項目及停業部門損 益後之淨利,再用期初市值平減後而得。惟第 38 號公報主要係規範待出售非流 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受限於本文變數之定義方式,使得本文之實證 研究可能無法反應該公報之實施對於財務報表穩健性之影響,故亦予以排除。

3. 公報之適用範圍及影響層面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

過去我國針對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主要係採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價方式,

當市價低於帳面值時,需認列為當期損失;若以後年度市價回升,得在原提列 金額內迴轉;若市價高於帳面值則不認列未實現利益,至於衍生性商品則採附 註揭露之方式。然而為了忠實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我國參考國際 會計準則 39 號(IAS 39)訂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規定金融商品改以公 允價值評價,且衍生性商品亦須於資產負債表內認列(張永河 2005)。

雖然以公允價值對金融商品以及衍生性商品進行評價,主要係出自於中立 性之觀點,然而根據表 3–1 中第 34 號公報有關金融資產減損迴轉之規定,可 以得知該公報對於減損迴轉仍有諸多限制;且由於係採公允價值評價,當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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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須認列相關未實現利益及損失時,對於企業財務報表之穩健程度亦會產生 影響。惟綜觀一般企業之資產結構,金融資產所占比重不高,因此本文認為該 公報對於金融業以及證券業之影響應較為顯著。

(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

由於企業之資產可能會受到產業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以及市場 利率波動等外部環境之變遷,或是其他內部因素,導致其資產有減損的跡象。

而訂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之目的,主要係將過去按原始成本提列折舊、

折耗、攤銷以及辦理重估價之評價模式,改為確保資產之帳面價值不得超過其 可回收金額之評價基礎。

由於企業之土地、廠房與設備、技術、商譽、無形資產等,均適用本公報 之會計處理,因此該公報適用後之影響將遠大於前述之第 34 號公報,範圍涵括 傳統產業、電子業、塑化業、鋼鐵業、航運業、金融業、百貨業、壽險業等,

舉凡所有資本密集、從事併購活動、擁有許多無形資產及不動產之產業均受其 影響,而認列鉅額之減損損失,故本文認為第 35 號公報之適用應為導致我國企 業財務報表趨於穩健之主因。

綜上說明,本文將就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區分為一般產業以及金融、證券業,

並分別透過實證模型檢視第 35 號公報以及第 34 號公報對於該產業財務報表穩 健性之影響程度是否符合本文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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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理問題、公司治理環境與財務報表穩健程度之關聯性

以下本文就過去文獻中所探討之代理問題及公司治理變數與財務報表穩健 性之研究結果進行闡述說明:

1. 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執行長)

董事長與總經理(執行長)究竟是由同一人或不同的人擔任較為適宜,學理 上存在三種觀點,包括合一型(支持董事長與執行長由同一人擔任)、分立型(認 為董事長與執行長應由不同人擔任)與權變型(視情況而定)。然而從過去的學 術研究與英美實務來看,該議題至今仍未有確切的定論(柯承恩 2008)。

倘若從代理理論之角度切入,學者傾向採分立型領導之主張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Rechner and Dalton 1991; Pi and Timme 1993)。由於董事會為一主 要之監督機制,因此董事長與總經理(執行長)應由不同的人擔任,方能維持董 事會的獨立性,並發揮監督之效果(Fama and Jensen 1983; Imhoff 2003);此外,

在分立型之制度下,因為董事長係獨立於執行業務者外之非執行性監督者,故對 於企圖心過度之總經理(執行長)具備制衡的作用(Stiles and Taylor 1993)。

根據前述推論,當企業之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執行長),形成代理問題 之機率將會提高,而 Chi et al.(2009)之實證結果顯示,當企業之董事長與總經理 有兼任之情況,其財務報表之穩健性亦相對較高。

2. 董事會成員之監督能力

當企業之董事會成員係由具備專業知識及經驗者所組成,將能提升董事會對 於管理階層之監督效果,進而影響企業之財務報導品質。

Beekes et al.(2004)以外部董事占全體董事成員之比重作為衡量董事會成員 監督能力之指標,該研究結果指出,當外部董事所占的比重越高,其財務報導將 較為穩健;Ahmed and Duellman(2007)亦發現內部董事占全體董事席次比例與財 務報表穩健性呈負相關;而 Bushman, Chen, Engel, and Smith(2004)之實證結果卻 顯示內部董事占全體董事席次比例與盈餘反應訊息時效性之間並未存在顯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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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Chi et al. (2009)則係以同時兼任其他企業董事之外部董事占全體董事成 員之比重,衡量董事會成員之監督能力,並檢視其與財務報表穩健值之關聯性,

然而其所獲得之實證結果卻支持外部董事所占比重愈高,其財務報表之穩健性反 而愈低。

3. 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

根據過去大量研究文獻,散戶之股票交易模式主要係出自於投機目的所為之 短線操作,而非參考財務報表所提供之資訊進行投資決策,因此散戶通常不會去 判斷財務報表之穩健與否(Barber and Odean 2000, 2008; Barber, Lee, Liu, and Odean 2009);相對的,由於機構投資人對於資本市場之影響遠大於散戶,且其較 能有效監督企業管理階層,以免其採用過度激進之會計處理(Pound 1988)。

有鑑於此,機構投資人之持股比率與財務報表穩健程度間確實存在某種關聯 性,惟相關研究所獲得之實證結果卻不盡相同;Chi et al.(2009)之研究結果顯示,

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與財務報表穩健性呈負相關,而 Ramalingegowda and Yu (2012)之實證結果卻支持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越高,其財務報表之穩健程度也相 對較高。

4. 內部人之持股比率

根據 Lafond and Roychowdhury(2008)之研究結論,當管理階層之持股比率越 低,越容易形成代理問題;反之,當企業之股權集中於管理階層手中,由於其決 策失當所導致之企業財富損失,主要係由管理階層自己承擔,因此較不可能採行

根據 Lafond and Roychowdhury(2008)之研究結論,當管理階層之持股比率越 低,越容易形成代理問題;反之,當企業之股權集中於管理階層手中,由於其決 策失當所導致之企業財富損失,主要係由管理階層自己承擔,因此較不可能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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