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在KPMG 2017 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全球調查報告裡曾提到,全球前 250 大 的大企業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比例高達93%,而該研究所涵蓋的 49 個國 家中前100 大的企業揭露報告書的比例也上升到 75%;在台灣,前百大的企業中 也有 88%的企業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揭露,在全球的報告書揭露情況上 有高於水準的成果。

同樣的,在這份報告中也指出「政府、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對於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扮演著重要的影響角色。在歐洲國家中,因為歐盟制定了 揭露非財務報告書的法令,讓2015 年到 2017 年間歐洲國家的報告書發行比例 明顯上升。在當時的法令公布後,被預測無須兩年時間即能讓歐洲國家的企業

36

提升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重視。若企業選擇不揭露相關的社會、環境訊 息,則會被列名公布於眾;然而,這將會促使一家企業在營運上的風險提升,

故企業主將會有更多的動機進行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揭露。

同樣的在台灣2014 年金管會也發布了上櫃公司編制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 告書作業辦法,讓台灣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書發行比例從77%上升到 2017 年的 88%。從上述 KPMG 的報告中,本研究希望能探討除了法律上強制的明文規定 外,是否有其他因素促使企業揭露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 上櫃公司編制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對於台灣企業亦形 成有效的規範。

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2014 年發布的條文中說明,凡屬食品工業、

化學工業、金融業者,於會計年度結束時需編制最近一期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而餐飲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率者,也須完成報告書的揭露;

此外,根據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股本(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以上者亦須 揭露社會責任報告書。其中,在2015 年時,金管會再度發布對外新聞稿聲明,

針對上述法條中的第三項規範條件進行修正,實收資本額之規定下修為五十億,

但未達一百億者或是有累積虧損的企業能分別在2017 年與 2018 年才適用。

故本研究將以所修訂的新標準「實收資本額五十億」作為討論,探討這樣的 規定對於台灣企業是否亦產生有效的規範。

37

有揭露CSR報告書 無揭露CSR報告書

10, 22%

36, 78%

有揭露CSR報告書 無揭露CSR報告書

19

有揭露CSR報告書 沒揭露CSR報告書

38

圖4-4 廠商的實收資本額對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

在上圖4-4 中,以半導體廠商而言,實收資本額五十億以上的廠商,進行 CSR 報告書的編制比例高達86%;反觀,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的廠商僅有 23%廠商 主動進行揭露。在印刷電路板廠商中,一樣可見實收資本額五十億以上全部的廠 商皆有完成CSR 報告書的揭露;而未達五十億實收資本額的廠商則只有 5%的公 司願意主動編制 CSR 報告書。此兩類別的廠商依照實收資本額作為區別進行比 較,可以看出凡是實收資本額達到上櫃公司編制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 辦法的廠商,都有相當高的比例進行 CSR 報告書的揭露,說明該辦法確實對台 灣的上市櫃公司形成有效的規範。

對於證交所發布的條文在2017 年時,曾進行過修改將原先實收資本額的標 準從一百億新台幣調降為五十億。在本次研究的樣本中,無論是半導體產業或是 印刷電路板產業在過去近十年內的實收資本額變化並不大,以半導體廠商而言多 半都高於條文規定的五十億,印刷電路板廠商樣本雖有落在五十億以上及以下的 範圍內,但是在相同的時間區間內實收資本額的變化依舊變化不大;在本研究的 樣本中僅有印刷電路板廠商燿華電子的實收資本額變化明顯,燿華電子在 2010 年時的實收資本額約為44 億,當時該公司並未揭露相關的社會責任報告書;然 而,在2011 年時,燿華電子的實收資本額增加為 57 億,且在兩年後的 2013 年 開始正式發行社會責任報告書,在當時的條文規定仍以一百億為基準,燿華電子 即選擇自願揭露社會責任報告書。

在圖4-4 中少部分尚未揭露的廠商,可能原因來自於證交所所發布的條文中,

針對年度決算有累積虧損者放寬得從2017 年度起實施報告書撰寫,故在本研究 進行期間無法取得2017 年以前所發布的相關報告書內容。而在這部份也與過去 的研究結果相符,證實了在廠商所在的國家頒布的法令規定,會對企業報告書的 揭露情況產生直接影響,故本研究的第一個假說成立,上櫃公司編制與申報企業

39

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對於台灣企業亦形成有效的規範。

圖4-5 兩產業廠商實收資本額情況(左,半導體;右,印刷電路板)

從圖4-5 兩個類別廠商的實收資本額比例可看出「五十億以上」的廠商家數 所占比例並不高,在半導體廠商樣本中僅有四分之一的公司是達到該標準的,而 印刷電路板廠商甚至只有17%的廠商是符合規範標準。故可解釋前述所提,在此 研究所提之兩類別廠商的 CSR 報告書揭露比例不高現象,但就法令條文規定對 於廠商的規範仍具相當效力,誠如 KPMG 的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中所指,凡 是台灣的大企業皆已達五十億以上的實收資本額條件,必定受到法條的有效規範,

使得台灣能在該項調查中有良好的評比。

此外,如同前述所提及,由於在2017 這個時間點上,法令條文有所修改,

故本研究也特別將2017 年以前的樣本進行篩選,將過去實收資本額已達 100 億 的樣本廠商排除,圖4-6、4-7 的樣本皆屬於實收資本額小於 100 億之廠商,藉此 觀察非標準之上的廠商其自願揭露的比例,整理出以下兩表格。

22, 25%

65, 75%

50億以上 未達50億

8, 17%

38, 83%

50億以上 未達50億

40

41

自願揭露報告書。本研究因而進一步說明「實收資本額」的規模大小能視為是報 告書揭露的可能影響因素,當規模越大者期將有更多資源或是外部壓力,使其揭 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二、 屬於供應鏈力量強的廠商亦會受到客戶對供應商的要求而發行CSR 報 告書,形成法令條文以外的非正規影響因素。

在探討完台灣目前法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力量以後,本研究試圖找出 其餘可能影響台灣廠商揭露CSR 報告書的因素,在 KPMG 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上表示,若企業不打算揭露非財務社會責任報告書時,亦會使組織外部的利害 關係人受到影響。以供應鏈管理而言,訊息揭露的程度與資源的共享會對供應鏈 管理績效有著重要影響(Wu, Chuang and Hsu, 2014),因此本研究想探討,關於企 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揭露,是否會受到供應鏈的影響。在相同的供應鏈中,是否 會對相關聯的廠商形成揭露報告書壓力,進而使整體供應鏈彼此的訊息公開透明 化,提升該供應鏈的績效。

本研究以Gartner 公司在 2017 年所公布的全球前 25 名供應鏈管理名單作為 探討,在這些頂尖的供應鏈管理中,不僅有良好的財務績效表現,也建立了與廠 商之間數位化的連結;而成熟的供應鏈,更是能夠對於供應商有更大的控制範圍。

因此,在這部分我們希望探討2017 年前 25 名的知名供應鏈如 Apple、Intel、HP、

三星電子、聯想集團等,是否影響台灣廠商揭露 CSR 報告書的情況。在這些重 視供應鏈管理的企業裡,可以發現皆是生產終端消費產品的知名企業,其中,台 灣的半導體廠商與印刷電路板廠商,在以上供應鏈皆為這些國際企業提供零組件 以利生產。

42

Gartner 非Gartner Gartner 非Gartner

半導體 印刷電路板

有CSR報告書 無CSR報告書

43

的揭露CSR 報告書比例僅有 26%。在印刷電路板廠商中,屬於全球前 25 名供應 鏈的廠商有47%願意揭露公司的 CSR 報告書;然而,不在全球知名的供應鏈管 理下的印刷電路板廠商,卻只有10%選擇揭露 CSR 報告書。

在兩個產業類別中的廠商,都可看出若是廠商身處於特定的國際供應鏈管理 中,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揭露比例上都有較高的比例;但是對於「供應鏈」

這個影響因素,可看出其影響效果並不如法令規定對於CSR 報告書的影響明確。

台灣廠商在Gartner 全球知名供應鏈管理的比例上,在兩產業中相當接近,但是 在 CSR 報告書的揭露情況卻存在差異。但是仍可從個別產業的比較,得知在這 些知名國際供應鏈中,有較高的企業比例願意揭露 CSR 報告書,供應鏈形成法 令以外的非正規影響因素。且印刷電路板產業中,本研究認為由於產業特性關係,

在原物料的供應上自給率高,不受到國際上游供應鏈約束,僅受到下游的的終端 產品客戶影響。

另外,在本研究中根據各家廠商的報告書內容進行分析過程中,意外發現雖 然許多先前文獻都顯示供應鏈是影響企業揭露 CSR 報告書的因素之一,但是在 本研究中的分析構面(公司治理、供應商、員工、環境、社會公益)中,絕大多數 對於報告書揭露都是著重在員工、環境二個面向,與先前文獻回顧所提的論點相 符;但是在公司治理與供應商管理層面,各家企業僅針對 GRI 通用準則所提的 項目進行揭露,並沒有過多積極的社會責任作為,在整體報告書的內容上比例也 不高。然而在供應鏈的著墨並沒有預期多,本研究認為可能原因來自於所採用的 兩大電子產業多居於供應鏈中的中上游位置,約束壓力多半來自於下游的客戶,

另外,在本研究中根據各家廠商的報告書內容進行分析過程中,意外發現雖 然許多先前文獻都顯示供應鏈是影響企業揭露 CSR 報告書的因素之一,但是在 本研究中的分析構面(公司治理、供應商、員工、環境、社會公益)中,絕大多數 對於報告書揭露都是著重在員工、環境二個面向,與先前文獻回顧所提的論點相 符;但是在公司治理與供應商管理層面,各家企業僅針對 GRI 通用準則所提的 項目進行揭露,並沒有過多積極的社會責任作為,在整體報告書的內容上比例也 不高。然而在供應鏈的著墨並沒有預期多,本研究認為可能原因來自於所採用的 兩大電子產業多居於供應鏈中的中上游位置,約束壓力多半來自於下游的客戶,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