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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再利用發展

第二章、 從搖籃到搖籃

2.2  資源循環再利用發展

早期資源回收之形式乃由拾荒業者回收固體廢棄物中具經濟價值之物質,包括 廢紙、廢金屬、廢玻璃等,回收之廢棄物販售予中盤商,經由大盤商與中盤商收 購,最終輾轉售予工廠,自成一套回收體系,政府為積極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以及 預防拾荒業者於回收過程對環境造成污染,遂於廢清法中增定第十條之一,對於資 源回收之工作加以規範,於是政府正式介入資源回收之工作,自89 年起為配合廢棄 物減量策略,及因應全球能資源逐漸匱乏政府開始積極推廢棄物資源回收利用,並 推動資源再生產業的發展。以下針對台灣資源循環再利用制度歷史沿革、再生資源 回收模式、四合一回收體系、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之運作、資源回收管理 回收現況,研析台灣再利用制度與發展現況。

一、台灣資源循環再利用制度歷史沿革

台灣資源回收制度發展沿革,隨著經濟環境與產業結構之變化而演繹,其進化 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以下為四個時期之介紹 :

( 一 ) 第一時期 : 1988 年 11 月 11 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前。

政府或相關法規對於回收項目及回收處理行為並無特別規範,純然由傳統的拾 荒、古物回收系統自主回收。由一般家戶或民眾生活中所產生的廢棄物是否會被加 以回收,其主要決定條件在於廢棄物本身是否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且其再利用價 值是否高於將之回收處理再利用之成本,若回收業者可由其中獲得利潤,藉由自由 市場運作機制,該類廢棄物自然形成回收管道及交易市場。特別是在我國經濟起飛 及國民所得提高前,一般民眾為了補貼家用,都沿襲了惜福愛物的傳統習慣,會自 動將具有市場價值的廢棄物加以分類,並販售予拾荒者或古物商。

本時期於廢棄物清理法條制度下,建立 5 項主要之回收項目,為廢紙、廢鋁 ( 容器 )、廢鐵 ( 容器 ) 及其他廢金屬等,另如廢玻璃容器之回收主要用途為清洗後 用於再填充商品。

( 二 ) 第二時期 : 1988 年 11 月 11 日廢清法修正後至 1997 年 3 月 28 日廢清法再 次修正前。

由廢清法的修正,增訂了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相關條文,確定援引「延 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由環保署逐項公告應回收 之物品或容器,並要求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容器的製造及輸入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 理之責 ;另就各項公告應回收的物品或容器分別訂定該項目之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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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從搖籃到搖籃

規範製造及輸入業者應遵循之責任,同時,政府也鼓勵相關業者組成「共同回收清 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回收組織」),各項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並規定業者參 加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所應繳納之費用 ( 費率 ),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此外,逐年公告各類物品或容器應達成之回收率目標,要求業者達成,未能達成者 依廢清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處以罰鍰,並就連續 2 年未達成回收率目標者,得公告以

「押金制」( 或稱「押金返還制度」,deposit-refund system) 回收,寶特瓶即為最先被 公告採行「押金制」回收之項目。

  至1996年底,由環保署公告為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者計有廢鋁罐、廢鐵罐、廢 玻璃容器、廢寶特瓶、廢塑膠容器(PVC、PE、PP、PS發泡、PS未發泡)、廢紙容器 (紙餐具、紙盒包)、廢鋁箔包、環境生用藥廢容器及農藥廢容器等廢容器類,廢物 品類則有廢輪胎、廢潤滑油、廢鉛蓄電池、含水銀廢電池及廢機動車輛等。

( 三 ) 第三時期 : 1997 年 3 月 28 日廢清法修正後至民國 1998 年 7 月 1 日。

此階段為資源回收制度之轉型階段,環保署將廢清法第十條之一作大幅度修 改,以配合推動資源回收「全民參與回饋式四合一資源回收計畫」之改革計畫,正 式介入資源回收工作,藉由制度面及法令面之調整,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回 收處理業者及回收基金,共同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計畫推動後陸續成立 8 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各基金管理委員會委 員係由學者專家與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製造輸入業者 ( 以下簡稱責任業者 ) 代 表所組成,責任業者代表超過半數,主任委員則由環保署署長指定學者專家擔任,

具有半官方性質,同時謀求業者的共同合作。本次廢清法第 10 條之 1 修法內容,

明定前一時期之共同回收組織依法將賸餘之回收清除處理相關費用,依其材質項目 移撥至各基金管理委員會,並不得繼續從事廢棄物回收業務之營利行為。另責任業 者應向各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 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基金集中委由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及運用 ;回收 清除處理費費率係由環保署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實施,補貼費則由各基金 管理委員會訂定,報請環保署備查 ;此外,為確認實際回收處理成效,並杜絕第二 時期回收率造假疑慮,環保署委託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就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數 量及品質加以查核認證,並為各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依據 ; 另,環保署亦得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

環保署 1997 年 8 月 4 日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計有 :廢鐵容器、廢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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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

資源

產業

利用

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 ( 包括紙盒包及紙製免洗餐具 )、廢鋁箔包 ( 含紙、鋁箔及塑 膠材質 )、廢塑膠容器 ( 不含塑膠袋,包括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

【PS】-- 發泡、聚苯乙烯【PS】-- 未發泡、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丙烯

【PP】及其他塑膠 )、含水銀廢電池、廢機動車輛 ( 包括汽車、機車 )、廢潤滑油、廢 輪胎、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等,與第二時期之回收項目並無差異,之後陸續增 加公告「四機一腦」,即廢電子電器 ( 包括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

暖氣機 ) 與廢資訊物品 ( 包括廢主機板、廢電源供應器、廢機殼、廢硬式磁碟機、

廢筆記型電腦及廢監視器等 )。

( 四 ) 第四時期 :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迄今。

立法院審查環保署 87 年度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除要求將資源回收管理 基金改納入政府預算辦理,並接受立法院監督外,並要求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一 定比例區分為「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信託基金」用途主要為用於補貼回 收處理業者,以建立經濟誘因,而「非營業基金」之主要用途則包括 :稽核認證、

責任費業者管理查核、補助地方政府代清理費用、補助獎勵民間團體社區學校、研 究調查、宣導教育及其他行政管理費用等。 環保署整合 8 個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 了「資源回收管理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管會 ),置委員 17 夫至 23 人,主任委員由環保署署長兼任,並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由環保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人士等 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責任業者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 費費率係由環保署基管會提送費率草案予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環保署公告實 施,補貼費亦由環保署 ( 基管會 ) 訂定公告之 ;延續上一時期,稽核認證制度持續 實施,以確認實際回收處理成效,並成立「稽核認證團體監督委員會」,監督各稽 核認證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 ;而責任業者管理查核部分,則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責任業者之營業量 ( 或進口量 ) 相關帳籍憑證,並追繳匿報短繳之回收清除處 理費 ;另為鼓勵地方政府及執行機關加強推動資源回收宣導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 工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購置資源回收車輛及相關機具,設置資源回收分類貯 存場,以及對轄內社區民眾、學校、機關、團體執行資源回收相關宣導作業,環保 署並逐年頒訂考核計畫,以考核結果之優劣,酌予調整補助經費額度。

為將產品生命週期之概念,從源頭設計、製造、使用至回收與再利用作全面性 之規劃,環保署於2005 年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以促進全國各部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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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從搖籃到搖籃

面性之資源回收再利用行動,其執行計畫內容中,實施策略及執行措施包含八大 項,其計畫之架構如圖2.2-1 所示。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逐漸轉向可持續性的策略,強調廢棄物減量、分類和再利 用,其目的為了減少廢棄物之處理量。經由政府所制定或推行之政策,預期減少廢 棄物產生並且以宣導方式來教導民眾如何隨手做環保,及輔導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 棄物處理標準,後續章節將分別介紹各種能使廢棄物增加其附加價值之處理技術與 一般民眾均能配合隨手做環保之方式。例如廢資訊與家電產品經回收再利用後,可 從中得到貴金屬成分,其他殘餘物可再製成高附加價值之招財吉祥物,如貔貅或唐 三彩,如圖2.2-2 所示。

圖2.2-1 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架構

「綠色產業-資源循環再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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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架構

貔貅 唐三彩

回收金屬 -鋁 回收貴金屬 -銀

2.2-2 資源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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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

資源

產業

利用

貔貅 唐三彩

回收金屬 - 鋁 回收貴金屬 - 銀 圖2.2-2 資源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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